民事上诉案件答辩状
答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市××镇。
被答辩人:××××搪瓷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市××镇。
上诉人(一审原告)××××搪瓷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1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而提起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对本案认定事实没有错误。
本案的案由是不当得利,争议焦点是被告有无合法根据取得讼争之300万元款项之权利。在一审庭审中,经过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的结果已经十分明了,××公司取得300万元款项理所当然。
有证据证明:西×公司向华×公司借款300万元,章××既是担保人也是具体经办人,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
有证据证明:因借款人没有归还到期借款,故华×公司多次向借款担保人和具体经办人的章××催讨;
有证据证明:由于华×公司多次向借款担保人和具体经办人的章××催讨,章××遂向舜×公司借款300万元归还西×公司的300万元借款。
有证据证明:舜×公司汇给华×公司300万元款项的银行账号是章××向华×公司索取后向其提供的,其汇款数目也是根据
章××借款的要求如数汇给的,所以借款与还款数目相等,均为300万元。
有证据证明:该300万元款项汇入华×公司账户后,华×公司在基准账簿上将西×公司的借款与舜×公司的汇款予以记载,进行了核销。
二、章××的证言符合常理,且与本案其他事实和证据相印证,应当认定。
章××,时任××××银行分理处主任,是西×公司向华×公司300万元借款的担保人,是向舜×公司借款300万元的借款人,也是提供华×账号要求舜×公司将借款汇入华×公司账号要求的具体操作人。当其为西×公司作担保的300万元借款无法归还给华×公司遭多次催讨时,遂向舜××公司借款300万元归还给华×公司借款的证人证言,既符合常理,还与本案其他证据形成锁链并完全相吻合。章××对本案事实从头到尾是最了解的证人,其与华×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在庭审中实事就是的证言,一审法院全部予以认定,是完全正确的。
三、本案适用法律也是正确的。
本案虽原告以票据不当得利起诉,但票据不当得利只是民事法律上的不当得利的其中一个类型,其本案当事人对转帐支票的性质、面额等票据本身并无争议亦未形成纠纷。因此本案不当得利纠纷不适用票据法进行调整。还由于本案只是一般的不当得利纠纷,且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判决结果是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适用民法通则和民诉法是正确的。
四、原告的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一份给华×公司的律师函中,原告确认汇入被告账户的300万元款项系借款,主张归还,而本案起诉主张的却是票据不当得利,前后自相矛盾,牛头不对马嘴,不能自圆其说。
原告向华×公司汇款300万元,源于章××向原告借款,然后原告在同意借款的前提下,再按照章××提供的收款人、银行账号,将300万元款项汇入华×公司账号,用作归还西×公司的借款的。
原告作为规模并不很大的一个企业,对300万元款项并非小数目。如果原告无其他缘由,将300万元款项错误汇给华×公司,按原告的诉称,被告是不当得利。那么,在事发的2008年12月25日到2009年11月25日发出律师函期间的11个月中,原告为什么不向华×公司主张返还该款的权利呢?为什么在事隔近
两年时间才提起民事诉讼呢?对此,原告是心知肚明的。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采信答辩人的答辩意见,对本案维持原判,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