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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茶马贸易官营体制的制度框架(精编)

2017-11-16 21页 doc 63KB 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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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茶马贸易官营体制的制度框架(精编)明代茶马贸易官营体制的制度框架(精编) 明代茶马贸易官营体制的制度框架 马冠朝 [摘要]明洪武年间制定了一系列的官营茶马贸易的政策和制度,本文将其称之为“洪武体制”。这些制度从榷茶、茶和马的比价关系、运输和经营形式、监督和打击走私等方面有力保障了官营茶马贸易的顺利开展。并且根据明朝社会的稳定和民族关系的发展状况制定了“金牌信符制”,这是明代茶马贸易官营体制发展到极至的表现。“金牌信符制”作为官方和“西番”纳马换茶的凭证的作用而出现,它的作用在于加强了对“西番”之民的社会控制。 “洪武体制”具有开创性,洪武后明朝的皇帝们...
明代茶马贸易官营体制的制度框架(精编)
明代茶马贸易官营体制的制度框架(精编) 明代茶马贸易官营体制的制度框架 马冠朝 [摘要]明洪武年间制定了一系列的官营茶马贸易的政策和制度,本文将其称之为“洪武体制”。这些制度从榷茶、茶和马的比价关系、运输和经营形式、监督和打击走私等方面有力保障了官营茶马贸易的顺利开展。并且根据明朝社会的稳定和民族关系的发展状况制定了“金牌信符制”,这是明代茶马贸易官营体制发展到极至的现。“金牌信符制”作为官方和“西番”纳马换茶的凭证的作用而出现,它的作用在于加强了对“西番”之民的社会控制。 “洪武体制”具有开创性,洪武后明朝的皇帝们所制定的一些政策和制度基本上没有逸出这个体制的藩篱。在严格遵守“洪武体制”而没有什么制度创新使官营茶马贸易每况日下。 明初官营茶马贸易的制度模型是“洪武体制”。“洪武体制”即是明朝建国初朱元璋对与西番之民的茶马贸易官营体制的一系列创设和规定。无论哪一项体制的创设都是从松散到严谨,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洪武体制”由开国皇帝所创置,后世皇帝根据世事的不同做些修补。洪武二十六年,这个体制达到了相对完善和发展到了顶峰,该年颁行了“金牌信符制”。它的意义在于强制政策应用于茶马贸易之中,从而将官方控制的茶马贸易推向了高度垄断。后续地对“洪武体制”的修补并没有逸出这个体制的藩篱,围绕“金牌信符制”的起废而展开。 “洪武体制”的开创行和重要性在于它对官方控制的茶马贸易作了制度上的规定,形成了官营茶马贸易的制度格局。这一体制包括比如榷茶制度、机构设置、比价制度、运营制度、巡查制度、禁贩制度、“金牌信符制”等等,其发展到极致则是“金牌信符制”。 洪武二十六年在整个明史上没有什么特殊重要的意义但在明代茶马贸易史上比较重要。这年朱元璋颁发了“金牌信符制”。“金牌信符制”又叫金牌铜符,洪武二十六年明太祖派曹国公李景隆到“西凉、永昌、山丹、西宁、临洮、河州、洮州、岷州、巩昌等缘边诸番,颁给金牌铜符。” [1]在金牌制下,缘边诸番“自愿”向明政府纳马匹,朝廷出于边境民族关系的特殊性 和明庭边境战略意图验马高下酬以茶斤。自“金牌信符制”颁行以后,明政府从中获得了很大利益,后来因战乱而废止。永乐年间、宣德年间、正统年间、弘治年间、嘉靖年间都有要求恢复金牌制的奏议,在永乐、宣德、正统时还恢复颁行了“金牌信符制”。不管什么原因难以实现其在洪武时期的作用,但至少可以看出明统治者的心态—番族以金牌认纳差发马,履行对朝廷的封建义务。以“洪武二十六”年作为划分的依据,是为了突出洪武体制的完整性,同时表明后世对这一体制的继承性。 一、榷茶制度 搞清了明初及其以后的茶叶生产情况对我们所要谈到的明政府对茶叶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生产并组织一定量的茶叶用于西北边境的以茶易马是榷茶的前提,而榷茶的完全和强有力的施行又是官方对茶马贸易控制的前提。因为,这一前提的存在对茶马贸易不出官营轨道才有意义。这一榷茶制度的施行同时对其它的官营制度的建立或推行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明代的茶叶市场可以根据交易对象以及地区的不同分为内地和边境两个系统,但不论是哪个系统,对其进行严密的控制以及对私人贩运、民间市场的控制和禁止成为榷茶的意义所在。鉴于内地和边境茶叶市场的不同,这两个系统的茶法也不尽相同,体现了明政府治边政策的特殊性。 在内地市场系统实行茶引法。“引”相当于挂牌执照,是政府发给商人合法经营茶叶的凭证。商人只有获得此引而进行茶叶的贸易才能是政府认可和保护的行为,若不然则视 纳钱请引。引茶百斤,输钱二百,不及引曰畸零,别置由贴给之。”[2]就是为非法。商人“ 说商人贩运茶叶的数量和茶叶的行销地区不是随心所欲地。商人在贩运茶叶的时候向政府交纳二百钱方可获得一引一百斤的茶叶作为物酬,并且在官方许可的范围内行销茶叶。不够一引“畸零”的情况也有着具体的规定。通常发给准许行销茶叶的“由”票。以上只是普遍的。政府为了防止商人谋取私利,对于私自夹带者给予严厉的惩罚,还规定引、由必须相随。为了防止商人借故拖延日期,还规定了具体日期。即便是商人完成了纳钱请引、买茶、运茶至发卖低,政府还要征收10?的茶税后方可销售茶叶。商人所持引、由在一切交易过程顺利完成以后要原数缴还于所在州县官。对于超过期限没有上缴引、由者,批验所便查出商人姓名籍贯以及引由数目,转其所在地巡按御使和按察使提问追缴。通过这样一些手段的真正意图就是将内地的茶叶生产、收购、贮存、征税、发卖都置于官方的控制之中,既组织和活跃了国内市场,又防止了茶叶流向边境地区。 第二个系统即对边境市场的控制,这更为明显地超过了第一个系统。征榷的对象是西北少数民族喜爱的川茶和汉中茶。榷茶制度的最初设制是极为严格的,官方为交易的完全中介者,从根本上割断了产茶地于商人的联系以及商人于番族的联系。官方对无论是官营的茶园还是民间经营的茶园都课以重税并且统一收购茶叶,从而保证了对茶叶的高度垄断。洪武四年(1371年)首先在汉中实行榷茶。对因战乱而没有人经营的茶园则由当地卫所组织军士摘采:“以十分为率,官取其八,军收其二。每五十斤为一包,令有司收贮,于西番易马。”[3];对于有主茶园:“每十株,官取其一,民所收茶,官给直买之。”[4]这样统购统销的政策同样推行到了四川地区,“先期于四川征茶一百万斤,官军运至各茶马司,分贮给用。”[5] 仅仅对于川、陕茶叶的控制并不足以实现完全垄断的目的,因为私人贩运茶叶和通番在边境上是常有的事。为了加强对茶户的控制从而达到统购目的,明初颁行的茶法均有明确的规定:“山园茶主将茶卖于无引、由官兴贩者,初犯答三十,仞追原价没官;再犯答五十,三犯杖八十,倍追原价入官。”[6]川、陕地区的居民私家贮茶不得超过一月之用“本 地茶园人家,除约量本家岁用外,其余尽数官为收买,若卖于人者,茶园入官。”[7]为了打击茶商“不法”活动、杜绝私人贩卖茶叶实现统购统销目的,明初的茶法还规定:“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人得告捕。置茶局批验所,称较茶引不相当,即为私茶。凡犯私茶者,与私盐同罪。”[8]如果茶商“伪造茶引者,处死,籍没田房家产,告捉人尚银二十量。”[9]对于把持内地与民族地区关隘者明初的《通番禁例》规定:“私茶出境者,斩;关隘不觉察者,处以极刑。”[10]洪武三十年(1397年)的规定更为严格,“把守人员若不严守,纵 ,处以极刑;家迁化外,说事人同罪,贩茶人处斩,妻小入官。”[11] 放私茶出境 明初茶叶市场的国内、边境两个系统是明政府对国内和边境茶叶市场的控制、垄断,实际上为与西北少数民族的茶马交易实现了前期的准备工作。这两个市场像两个圈,各个圈内部都有具体的规则,严密防止茶叶的“非法”流动。这种官方独领的榷茶体制则成为明代官营茶马贸易的基础制度。 二、机构设置与职官制度 机构制度中最主要的是负责直接与番族进行交易的中介者茶马司。所谓茶马司是指明朝在西北边境地区设置的同少数民族进行茶马贸易的中介机构,其掌管地方茶政,几乎成为中央政府控制地方茶叶经济的职能机构。[12]洪武五年(1372年)设置秦州茶马司(今甘肃天水),这是明政府在西北设置的最早的茶马司。设司令、司丞等官职,专门负责西北地区的茶马互市事项。洪武七年(1374年)设置河州茶马司(今甘肃临夏),治所在河州卫东南的归德堡。洪武七年(1374年)同时设置洮州茶马司(今甘肃临潭),最初设置于旧洮 洮州茶马司迁与此。洪武三十年(1397年)设置西宁茶马司。州堡,后随着洮州卫的建成, 值得一提的是,在永乐十一年(1413年)设置的甘肃茶马司,这是茶马司中设置最晚的,但也是西北茶马贸易机构中较为重要的一处。正统八年(1443年)裁并甘肃茶马司,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又复设甘肃茶马司。 从茶马司的设置来看,明代西北茶马贸易基本上维持了秦州、洮州、河州、西宁、甘肃五个重要的茶马贸易机构的格局,虽然略有些变化。例如:西宁茶马司的前身是秦州茶马司;洪武十六年(1383年),一度罢黜洮州茶马司,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又复设;正统八年(1443年)裁并甘肃茶马司,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又复设甘肃茶马司。形成这一西北茶马贸易格局也是有其原因可寻的。首先,这几处茶马司基本上处于农牧、汉番交接的地方,地理位置得天独厚的条件使其成为西北贸易的集散地。另外,金牌信符制颁行以后,通过这些茶马司,金牌信符制强制的纳马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第二,这几处茶马司的设置,一是便于四川、陕西征榷的茶叶易运来此地用于交换马匹,同时也利于运送马匹拱卫京师。自金牌信符制实行以后,河州、洮州、西宁领得金牌四十一面向番族收缴所纳马匹。通过茶马司,明朝实行的金牌制全面推行。 茶马司的职官设置又如何呢,明初在每个茶马司设长官司令、司丞各一人,级别分别为正六品和正七品。洪武十五年后改设大使、副使各一人,级别分别为正九品和从九品,专掌茶马交易事物。成化以后,设监牧厅一员,大使官一员。茶马司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收贮川、陕运来的茶叶,当西番赶马易茶时支付茶斤,配合巡察官员完成茶马贸易。但是制度本身的缺陷往往深陷其中。以往对于茶马贸易官营体制的考察中没有注意到围绕着茶马贸易中介机构—茶马司等其它机构职官品级设置与其承担的职能的重要作用对等起来,事实上,朝廷的好多具有建设性的旨意在到达中介机构履行交易时大大折扣,这些职能机构往往因职微品低、薪水俸禄不高而参与或纵容走私。 三、比价制度 洪武时期的官定茶马有一个从随意性到严肃性的转变过程。因为在价格问题上并不是由朝廷决定给多少茶叶可以交换多少马匹,而是由西番能纳多少马匹,明政府以其所纳马匹的等级,然后给偿相应的价茶。这是分析茶马比价的出发点。最初在全国没有稳定,茶马贸易没有走向正轨化时茶马比价具有随意性的特点。“初制,长河西等番商以马入雅州易茶,由四川严州卫入黎州始达。茶马司定价,马一匹,茶千八百斤,于碉门茶课司给之。 严州卫以为言,请置茶马司于严州,而改贮碉门茶于其它,茶商往返迂远,而给茶太多。 且验马高下以为茶数。诏茶马司仞旧,而定上马一匹,给茶百二十斤,中(马)七十斤,驹五十斤。”[13]看来明初并没有依据市场情况给出相应马价,也许是此时边境尚未稳固,为“固番人心”而特偿大量马价。即使考虑到“番商往返迂远”,设立与其较近,便于交易的严州茶马司,调整后的价茶也很高。朱元璋曾说“每马约与茶百斤,岁给茶三百万斤,可易马三万匹。”[14]这是洪武末期的马价,恐怕与实际交易有出入,其中不免带有赏赐的味道。因为在实际交易中很难达到每匹马给价茶百斤的高度。如洪武十六年(1383年)兵部奏定:“永宁茶马司以茶易马之价,宜如河州茶马司例。凡上马每匹给茶四十斤,中马三十斤,下马二十斤。从之。”[15]显然较朱元璋所说的马价低的多。此外。因交易地点不同,茶马的供需关系变化等因素,造成马价的差异也相当惊人。由此,大体可以反映洪武时期的马价。 至永乐时,如永乐八年(1410年)镇守河州卫陕西都指挥同知刘昭奏言:“陆续收到河州卫各番族马七千七百一十四匹,上马每匹茶六十斤,中马四十斤,下马递减之,共给茶二十七万八千四百六十斤。”[16]如同洪武朝相比,则每匹马价茶是要低的多。不过,永乐 “永乐中,帝怀柔远人,递增茶斤,由是市马者多,而茶不足。时期直接赏赐的茶很高。 茶禁亦稍驰,多私出境。碉门茶马司至用茶八万余斤,仅易马七十匹,又多瘦损。”[17]永乐时期实行厚望薄来的多偿马价之后,洪武时期制定的贵茶贱马的茶马比价逐渐破坏,茶马交易秩序严重混乱。由于“递增茶斤”势必造成重马轻茶的交易格局,从而出现“市马者多,而茶不足”局面,官方操纵的茶马贸易官营体制就出现了诸多危机。 有明一代始终奉行“贱马贵茶”的官定茶马比价,其指导思想则是服务于民族关系格局下的“以茶奴番”的民族政策。官方通过压底马价或提高茶价实行不等价交换,“捐山泽之毛收騋牝之种,不费重资而实军壮”[18],从而获取大量垄断利润。但是这样的官定比价严重伤害了番族的利益,“三十年改设秦州茶马司西宁,敕右军都督曰:近者私茶出境,互市者少,马日贵而茶日贱,启番人玩侮之心。”[19]虽在明初国家严格控制茶叶走私下还能从番族那里获得马匹,但到后来走私兴盛和金牌制废除就暴露了其弊端。比价的不合理的实质是贱马贵茶的民族政策所导致。在明中后叶以银本位为换算单位的事实的掩盖下疯狂剥削少数民族。但这同时也是双刃剑,它们为人们参与走私,以及番族不事易马找到了合适的理由。 四、运营制度 1、洪武末年的“运茶支盐例” “洪武末,置成都、重庆、保宁、播州茶仓四所,令商人纳米中茶。宣德中,定官茶百斤,加耗十一。中茶者,自遣人赴甘州、西宁,而支盐于淮、浙以偿费。商人侍文凭恣私贩,官课数年不完。正统初,都御使罗亨信言其弊,乃罢运茶支盐例,令官运如故,以京官总理之。”[20]这段话表明在“运茶支盐例”之前就有了“纳米中茶”制。纳米中茶与运茶支盐的性质没有什么不同。运茶支盐是商人从纳钱后,从官府领到一定数量的引、由(类似执照的东西),依据这些引由运送相应的茶叶到制定地点,比如茶马司等,然后官 府验收茶斤给于以定量的盐引、由商人赴产盐的浙、淮地区领到相应的盐以补偿其非用;纳米中茶指因灾害、或因战乱兵荒商人按照规定运送一定的粮食(大米)到制定地点,然后由官方给以一定数量的茶由其运送至茶马司。其中允许正茶之外携带官方容许的茶斤,由商人自己发卖,获得经济利益。纳米中茶只是偶发因素的情况下应时之计,并没有形成一种定制。 运茶支盐最初是为了解决川茶运往西北地界茶马司的官运困难而施行。因为路途遥远、行走艰难且运输量大,运输成本势必很高,于是朝廷将这一“运”的权力暂时下放给了商人。“(合用)运茶军夫,四川、陕西都、布二司各委派堂上官管用。四川军民运至陕西接界去处,交于陕西军夫,转运各茶马司交收。”[21]“设茶马司于秦、洮、河、雅诸州,自碉门、黎、雅抵朵甘、乌思藏,行茶之地五千余里。”[22]这一制度似乎是完美的,官方把繁重、耗时、耗财(人力物力)的茶叶运输交给商人而自己坐享其成、坐收其利。但是商人往往“恃文凭私贩”而“官课数年不完”,商人借官方给以合法的权力,私贩私茶,致使官方垄断的茶马贸易因私茶的冲击而大受影响,于是“乃罢运茶支盐,令官运如故”。 2、招商中茶 罢了运茶支盐例后,并没有解决官运困难的问题。随着四年的战争结束后,金牌制散失,民间私茶屡禁不止,加上边地卫所制度的逐渐破坏,官方垄断茶叶运营已十分困难。“景泰中„„又令岁饥待赈,复令纳粟中茶,且令茶百斤折银五钱。商课折色自此始。”[23]遇到灾荒,开始纳粟中茶,只不过折色五钱加重对商人剥削而已。“弘治三年,御使李鸾言:‘茶马司所积渐少,各边马耗,而陕西诸郡岁稔,无事易粟。请于西宁、河西、洮州三 易马四千匹,数足而止。’从之。”[24]这成为招商中茶的茶马司召商买茶,每引不过百斤, 发端。这段话表明;一是茶马司缺少茶叶,官运事实上已停止,如此下去茶马贸易就不能正常进行;二是边防又紧缺战马;三是陕西无灾害,“无事易粟”。因而实行招商中茶,官商四、六分成,只是从运茶总数上限制商人。事实上就是说官方运营茶叶、垄断茶马贸易已经处于困窘,民间私人兴贩对官方造成了有力冲击,所以要组织商人力量运茶实现运茶的目的。但是也不能任有商人随意中茶,而是采取总数限制的方法,也不能使商人白干,要把利润的60?让给商人,“数足而止”。 在解决了官运目前的困难后,招商中茶遂即停止。“十二年,御使王宁言‘自中茶禁开,遂令私茶莫遏,而易马不利。请停粮茶之例。异时,或兵荒。乃更图之。”[25]由此,招商中茶并不是像李鸾的建议那样可以即收即放,顺利进行。当官方把商人资本引入茶马贸易的运营环节,商人资本便发挥令官方意想不到的结果。用官方中介的结论是:“私茶莫遏,而易马不利”。之后,不管是粮草开中,还是茶叶开中,时禁时开,仅仅凭官方的需要而已。事实上到了明朝中后叶以后,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官方已没有足够的力量压抑商人势力的崛起。于是,才有弘治年间杨一清的招商买茶。 3、招商买茶?官茶商运 明代官营茶马贸易发展到弘治年间出现了官方意想不到的局面。官课积年不完,商人攫取巨大的利润。“汉中府、县斤年所出茶斤百数十万,官课随用不过十之一二,其余俱为商贩私鬻之资。”[26]就是说,由官方所运用国家权力能够垄断的茶叶自只有一小部分,其余都是由园户和商人私相交易,榷茶体系面临崩溃;一是茶马司没有茶叶可以与番人交易。“夫在茶马司则病于不足,既无以副番人之望;在茶园则积于无用,又恐终失小民之业。”[27]这好象类似于通货膨胀,官方的茶马司没有茶叶与番人交易,而民间的茶叶又卖不出去。这其中除了种茶无利之外,商人的投机兴贩直接冲击了官方和茶户的利益。一是长期以来官运茶叶的困难仞然存在,官运几于停止。“欲查旧例,征运四川课茶,缘川、陕军民兵荒之后,创残已甚,边储飞挽,犹不自堪,宁能增此运茶之役,”[28]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使茶马贸易照常进行,杨一清决定实行招商买茶。他认为“如欲官民两便,必须招商买运,给价相应。”[29]在此之前他作了官方运茶交易的实践。用官银1570余两买茶78820斤,换得马匹90余匹。这些马若用银子直接买要用7000余两,两相对照“其利如此,但犹未免官夫运送”。况且长期下去,又恐既繁又频,激起民变,于是计宜招商买茶。他说“臣今年闰四月内,又经出给告示,招谕陕西等处商人买官茶五十万斤,以备明年招繁之用。凭众议定:每茶一千斤,用价银二十五两,造蒸晒、装籈、雇脚等项, 令其自出资本前去收买,自行运送各茶马司交收明白,听给价银。”[30]从宽计价银五十两, 官方将茶的买收、运送全权给商人处理,且由其自出资本,那么官、商如何分成呢,“若运送到官茶,量将三分之一官为发卖,以偿官价,尤为便益。”[31]显然,商人获得利益不是很多。用杨一清自己的话说“此与开中商茶不同:开中商茶,其利在商,未免阻坏茶马;招商买茶,其利在官,专为易马之资。借曰官买不过十之二三,较之商茶岁百余万以通番境者如何,”[32]就是说,招商买茶,官察商运,由商人自出资本、人力、物力、自行运送,并由官为其发卖以部分偿还商人的资金,确实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茶叶在商人没有承运的情况下走私难遏,招商买茶扼制了民间私贩茶叶维护了官营茶马贸易。然而严重伤害了商人的利益。“每茶千斤,带附余茶五十斤,备正数不足,这正数足,遂给之。谓之酬劳也。”[33]就是说商人得到的利益只是在正茶没有损耗,补茶才能是商人的。可想而知,即使商人运送一万斤茶叶也职能得到在没有损耗的情况下的五百斤补茶。按当时的行情五百斤茶叶换成银子七十五两,去掉成本,只剩下五十两,盈利不到10?。官方将正茶一万斤卖出,可坐收利润一千两银子,利率为200?[34],官方坐享其成,既保证了茶马司有茶可与番人易马,又杜绝商人的兴贩私茶。 招商买茶的作用是显而易见地。杨一清为此举津津乐道:“如是,茶出于山而运于商,民不畸知以茶易茶,官不及知不伤府库之财,不失商民之业,而我可以坐收茶马之利,长久利便之策,宜无出此。”[35]但是商人与官方的利益分配悬殊,“商人有不愿领价”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杨一清代表官方又做出了让步,“正德元年,一清又建议,商人不愿领价者,以半与商,令自卖。遂着为例用行焉。”[36]如此,招商买茶,官茶商运与招商中茶并没有实质上的不同。 五、巡察和禁贩制度 为确保茶叶的征收、运送,茶马交易的正常进行,禁止商人走私茶叶,明廷“岁遣行人等官巡视”,定期派京官在行茶之地严缉私贩,这就是巡察制度。洪武末年,明政府规定,每年“三月至九月,月遣行人四员,巡视河州、临洮、碉门、黎、雅。半年之内,遣二十四员,往来傍午。”[37] 永乐十三年(1415年)改为三御使巡察,对河、洮、岷甘等处的茶马贸易进行专门的巡察。宣德十年(1435年)“乃定三月一遣”。景泰时由恢复“行人”制度。成化三年(1467年)“命御使巡察陕西。番人不乐御使,马至日少。乃取回御使,仞遣行人,且令按察司巡察。已而巡察不专,兵部言其害,乃取回御使,岁一更,箸为令。”[38]用弘治年间杨一清的话说:“行人职微无权,人罔知惧,委实虚应故事。御使巡按一方,事务繁多,恐管理不周。”[39] 明政府三令五申,不是派遣行人, 就是更换御使巡察,可见其对茶马贸易的重视程度。当然,这一巡察制度对“私茶”处境现象确有一定的遏止。从制度本身出发它对保证政府对茶马贸易的监控确实具有重要作用,但从数次对巡察官员的更换派遣来看,其制度本身也存在着缺陷:一是没有对巡察官员的选派形成定制,直到成化十一年由御使巡查“着为令永行焉”,而在此之前不是行人就是改派御使;二是行人属于临时选用,职轻品低,担负着重要职责,却为地方官所轻 视。而御使事物繁多纷杂,不可能事事重视,导致照顾不过来。这说明在对官员职权与职位级别上存在着矛盾,因而这也是造成茶法不严格的制度原因。 虽然官方控制了茶马贸易但却不能禁止民间的茶叶走私。基于对西北少数民族的羁縻政策和经济隔离,官方始终不容许官方以外的人染指茶马贸易。然而民间的茶叶走私有利可图,商人们往往置严刑峻法于不顾,疯狂进行茶叶走私,甚至官宦、权要、驻军头目等也参与茶叶的走私活动。 官方不容许商人进行走私也不准官吏、权要、军士与边民倒卖茶叶,因此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重要法规,我们把这些法规称为禁贩制度。茶叶走私是与茶叶禁贩直接相对的。在明朝法律中,犯私茶者与私盐同罪。洪武三十年十二月规定:“近年以来,茶贱马贵,不止国课有亏,致使戎羌放肆,盖是守边者不以防御为重。出榜以后,守把人员若不严守,纵放私茶出境,处以极刑,家迁化外,说事人同罪;贩茶人处斩,妻小入官。”[40]永乐六年十二月规定:“陕西、四川地方多有通接生番。经行关隘与偏僻小路,洪武年间,十分守把严谨,不许放过段、疋、布、绢、私茶、青纸出境,违者处死。任户部再出榜晓谕禁约,还差人说与都司、布政司、按察司,着差的当人去各关上省会把关头目、军士,用心守把,不许透漏段、疋、布、绢、私茶、青纸出境。若有私贩出境,拿获到官,定将犯人与本处不用心把关头目,俱各陵迟处死,家迁化外,货物入官。”[41]弘治年间都理陕西马政的杨一清了解陕西茶叶走私后建议朝廷区别腹里和边境的不同,以私贩茶叶的数量多少而定罪充军的远近。在嘉靖年间,面对走私现象的日益猖獗,御使刘良卿痛切时弊,建议朝廷整顿走私。第一,针对嘉靖年间茶叶充足以致“积久腐烂而无可用”[42],而且“令茶司居民,窃易番马以待商贩,岁无虚日,及官易时,而马反耗矣。”[43]于是建议:“三茶马司止留 每年易马计该若干,正茶之外,分毫毋得夹带。令价茶涌贵,番人受制良马将二年之用, 不可胜用。”[44]第二,建议放开内地茶叶市场“多开商茶,通行内郡,除盘验解司外,其余量派各府,而官榷其半,以时定直。商茶给商自卖,不得出所属州县境。官茶及所获私茶分散铺行卖之,其价银计除养马解茶费之外,余开抚院以备军储。而河、兰、阶、岷诸近番地,禁卖如故。”[45] 第三,用重法加强关隘防守。他认为现在通番之罪自弘治年间改为止于充军远远不如洪武、永乐时期严刑如“陵迟”之罪。因而建议:“河、岷、洮责之边备道,临洮、兰州责陇右分巡,西宁责兵备各选官防守。悬法如律例,失察参劾以罢软论。”[46] 明代茶叶走私活动始终没有停止过,而且日益猖獗,使政府正常的茶马贸易受到严重破坏,或无马可市,或无茶叶从事互市,或官茶滞销,致使中央政府关于茶马交易的政策、法令行同虚设。经明一世,禁贩私茶的措施不可谓不严,而茶叶走私却始终没有从根本上杜绝,统治者及官员们为打击走私绞尽脑汁,但“查禁俞严,则茶利俞厚”原因是“利之所在,趋者澜倒”[47]。终明一朝,始终没有能禁止私茶,这也正好反映了明代茶马贸易官营体制的弊端—官控意志与民间只有往来的愿望相背离的矛盾。 六、金牌信符制度 金牌信符颁发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在此之前官方控制的茶马贸易不具有差发马的性质,双方就像赶集一样基本保持自愿交往的立场。自金牌信符制颁发以后,西番之民上纳马匹具有差发马性质,也就是说明政府完全将茶马贸易纳入官营的轨道。早在洪武十六年(1383年)朱元璋向松州卫指挥俭事耿忠发布命令:“西番之民,归附已久,而未尝责其贡赋。闻其地多马,宜计其地之多寡以出赋,如三千户则三户共出马一匹,四千户则四户共出马一匹,定为土赋。庶使其知尊君、亲上、奉朝廷之礼也。”[48]看来朝廷早已产生使西番之民成为编户齐民的想法。它的理统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 王臣”。金牌信符制的推行似乎印证了这一心愿,弘治年间的杨一清曾言:“至我朝,纳马谓之‘差发’,如田之有赋,身之有庸,必不可少。”[49]因而“尊朝廷体统最善也”。 金牌制颁行的地方就是围绕着明政府设置的茶马司的陕西、甘肃、青海与番族交接的地区。金牌上曰“皇帝圣旨”,下左曰“合当差发”,下右曰“不信者斩”,上号藏于内府,下号降于诸番。三年一次差官往来对验,以茶易马,上马八十斤,中马六十斤,下马四十斤。制金牌四十一面,其中发往火把藏思曩日等族4面,纳马3050匹;河州必里卫、西 西宁曲先、阿端、罕东、安定四卫,巴哇申,中申藏等族番二十九族20面,纳马7705匹; 16面,纳马3050匹。金牌制推行的初期,朝廷从番族那里获得了可观的利益,到其衰落时,难怪弘治年间的大臣杨一清哀叹:“倾自金牌制废,„„坐失茶马之利垂六十年。”[50] 1、金牌信符制的起废经过 洪武二十六年(1392年)尚膳太监而聂等到河州传谕并实行强制性的纳马换茶,这可成为金牌信符制颁行的序幕。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洪武二十六年正式推行。在洪武期间虽然指定和实施了这项制度,但真正只有一次的交换记录。洪武三十一年:“凡用茶五十余万斤,得马一万三千五百一十八匹。”[51] 整个明代,金牌制的推行时间真正不过五十年。洪武二十六年始行。靖难之役的四年因战乱而停止。永乐皇帝即位后着手整顿茶马。永乐元年(1403年)成祖“遣行人王四川碉门、黎、雅,陕西河州、临洮诸处禁约私茶,以遵其先皇旧制”[52],说“河州、洮州、西宁诸处与西番易马,朝廷本推诚抚纳远人,皆与好茶。闻近时守边头目人等多用恶谬茶欺之,甚者侵掠其财物。彼虽淳厚,不肯陈告,然心未必能平。来年其遣金牌信符给西番为验,使比对相同,即纳马,如洪武中例,不可后期。仞榜谕边地官民以朝廷怀远之意。今后马至必与好茶,若复欺之,令巡按监察御使采察以闻。”[53]至此,金牌信符制度又复施行。但成祖在恢复金牌信符制后并没有达到其先父时期的效果。由于私茶难禁、官茶运输困难、茶马比价不合理等因素,金牌信符制的推行遇到很大阻力,以至在永乐十四年(1416年)成祖不得不令“停止茶马金牌”。宣德十年英宗即位后,又决定恢复金牌信符制。但是,“番人为北虏侵掠,徙内地,金牌散失,而茶司缘边棘军缺乏运,止以汉中岁办并巡获私盐四五万易马,其余远地一切停止,金牌亦不复给,听其以马来贡而已。”[54] 正统十四年(1449年)金牌信符制再次停止。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金牌制本身的弊端不断暴露出来。再加上时势有异,茶马贸易中老问题及新情况不断出现,金牌制的起起废废就可想而知。 但是金牌信符制毕竟是祖宗的成法和创举,想要完全割舍是不可能的。自正统后。明朝廷也试图恢复金牌制。弘治年间的大学士李东阳说:“金牌制废,私茶盛行。„„宜严敕陕西官司,揭榜招谕,复金牌之制,严收良茶,颇增马直,则得马必蕃。”[55]李东阳认为私茶盛行而导致金牌制废,虽然不是很准确的认识,但他注意到了长期以来以茶易马不合理的比价关系,即提出“颇增马直”。至弘治十七年(1504年),都理陕西马政左副都御使杨一清提出恢复金牌信符制的建议。“顷自金牌散失,私贩盛行,虽有抚谕巡察之官,卒莫能禁,坐失茶马之利益垂六十年。”[56]他把番族不来按时纳马的原因归结为金牌散失,私茶猖獗,金牌信符制废,因而要重开金牌之制。《明史》说“一清又言金牌信符之制当复,又请复设巡茶御使兼理马政。乃复遣御使,而金牌以久废,卒不能复。”[57] 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巡御使刘仑等要求恢复金牌信符制,但是兵部对这个建议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私贩盛行,“虽给金牌,马亦不至”。于是,在嘉靖三十年(1551年)明朝政府决定颁发勘合以代替金牌。此厚,金牌信符制永远消失了。 2、金牌信符制推行的效果 洪武二十六年的官营茶马贸易,以及金牌制废止时期的官营茶马贸易都是官番互市形式的茶马贸易,而金牌制推行时期的茶马贸易形式上来说是番人纳马,朝廷按数而收赐与 茶斤,本质上就是差发马的性质。这种差发马的性质带有强制性,具有封建贡赋的性质。 下面是统计金牌信符制下的差发马贸易情况[58]: 洪武二十六年是金牌信符制颁行的第一年,洪武三十一年就受到了效果。“曹国公李景隆还自西番。先是,上命景隆贡金符往西番以茶易马,凡用茶五十余万斤,得马一万三千五百一十八匹。至是还,命分给京卫骑士操养。”[59]每匹马付给价茶约40斤。若按这样 真正贯彻了“以茶奴番”的治夷政策。与洪武初年的比例计算,对朝廷来说是很合适的, 的价茶相比相对低多了。也许是后世的皇帝们看到了这样巨大的利益,因而总在努力恢复因各种原因废止的金牌信符制。不管怎幺样,金牌信符制的推行。从这次交易来看是个好的开始。 靖难之役爆发了,四年的战争金牌散失了。永乐年间,太宗恢复了金牌制度,他也相信金牌制下番族纳马朝廷赐茶获得了很大利益,而且维护了统治的理统和皇朝的尊严。《明太宗实际录》上记载着这样一条,镇守河州卫陕西都指挥同知刘昭奏:“陆续收到河州卫各番族马七千七百一十四匹。上马每匹茶六十斤,中马四十斤,下马递减之。共给茶二十七万八千四百六十斤。”[60]每匹马平均计算偿给价茶36.1斤,比起洪武年间的价茶还要低,同样收到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但是从易马总数来看,远远不如洪武时期的业绩。这其中的原因是运输的困难和茶叶的走私屡禁不止所导致。 明英宗即位时就决心恢复金牌制度。“乃定三月一遣。自永乐时停止金牌信符,至是复给。” [61]可是,正统十三年(1448年),陕西洮州茶马司奏称“本司额收四川官茶,三年一次,易买番马三千匹,然有未完者。”[62]是什么原因呢,“盖有近年邻近府卫军民兴贩私茶者多,是以产茶处竟以细茶货卖,而以粗茶纳官,价既不伦,粗茶复非番人所好,所买不完,职此之故。”[63]因此,还是民间走私茶叶而使金牌制度不能顺利进行。从正统十二年的交易看,平均每匹马的价茶是42.6斤,虽比洪武、永乐时期较高,换回的马匹却是很少,与前朝相比不可同日而语。正统十四年废除金牌信符制度。 弘治年间督理陕西马政的左副都御使杨一清认为“至我朝,纳马谓之‘差发’,如田之有赋,身之有庸,必不可少。彼既纳马而酬以茶斤,我体既尊,彼欲亦遂。较之前代曰‘互市’,曰‘交易’,轻重得失,较然可知。”[64]主张“合无于弘治十八年,十九年内,如臣后所拟奏,严禁私贩,广积官茶”,[65]“以弘治二十年为招番之期,乞遣廷臣賷捧上号金牌前来,会同臣及陕西、甘肃二处巡抚官,督同都、布、按三司官员,不须动官军深入番族,止在三卫驻剳,委差抚官员、通事,分投调取各番,各賷原降下号金牌,牵赶马匹,前 来上纳。”[66]以达到“庶几恩威并施,番人怀威,永为藩篱之用”[67]的效果。可事实上,金牌制在此时已是穷途末路,虽然此项建议被朝廷采纳,但是并没有事实表明祖宗朝的金牌制度发生了效用。 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巡御使刘仑建议:象洮州卫列市、河州卫子刚巴、西宁卫咎咂等族,族大马蕃,应颁给金牌。对于象冲卜、鸾车等十七族,族小马少,则颁给勘合。[68]时割两年,兵部奏议“国初制金牌信符,每副两面,颁降西番诸族,令铃制其党,纳差拨 西海为北虏所据,套虏又岁加侵掠夺,诸所领金牌散失,渐复迁马匹,给以茶引。其后, 徙内地,密迩三卫,遂不复有賷符比号之事。今番族变诈不常,北虏抄掠无已,时脱,给而再失,失而又给,而又失之,如国体何,夫金牌给番,本为纳马,番人纳马,意在得茶耳。各番以茶为命,不得茶病且死矣。诚严私贩之禁,则不抚自顺,虽不给金牌,马可集也。若私贩盛行,则在我无以系其心而制其命,虽给金牌,马亦不至。今称各番告给,宁以勘合与之,每岁以是为验,使彼番属无统者,易于号召,而于文移则革去交易之命,使各效差拨之诚,以正体统。”[69]从散失以后再给看来,金牌信符制度长时期颁而不行,行而不振根本原因使朝廷认识到茶叶私贩才是番族不纳马的真正原因,其与金牌信符制是否恢复废止并无关系。于是,勘合制就替代了金牌信符制,此后,再也没有义项要恢复金牌信符制。 3、金牌信符制的评价 “洪武体制”的影响力在于对后世的官营体制作了制度上的规定和创新,尤其是洪武二十六年“金牌信符制”的颁行,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后世的皇帝们一直试图努力恢复这一制度。在他们看来推行金牌信符制的直接效益在于把茶马贸易完全控制在官方的手里而不出官营的轨道,获得源源不断的战马充实边防,更为重要的是在于金牌信符制推行的政治意义。这个制度悄无声息地加强了对番族的社会控制和他们对中央政府的向心力,而皇帝和大臣的内心里更加清楚对树立中央王朝的权威和实现四夷宾服的心愿具有现实意义。金牌信符制在“洪武体制”中的地位影响到了明中后叶官方控制的茶马贸易。在以后的多次讨论和恢复实施金牌信符制的动议中可以看出他们对这个制度的情感,而且诸如杨清等一些大臣相信这个制度规定番族纳马应该是他们的义务。 金牌信符制推行以前茶马贸易的主要形式是官营互市,本质上是由官方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规范边境贸易。在金牌信符制推行以后这个本质没有改变而且加强了。金牌信符制的颁行实际上是封建王朝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强制地加强了对汉、番茶马贸易中番族纳马的数量,与此同时还规定了这种强制性贸易的时间、周期:“每三年一次,钦遣近臣贡捧前来,会同镇守、三司等官统领官军,深入番境剳营,调聚番营,比对金牌字号,收纳差发马匹,给与价茶。如有拖欠之数,次年前去催收。”[70]时间上和数量上的规定不难看出差发马应是少数民族对官方的封建义务。 如前所述,金牌信符制的理论根据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朝廷要西番之民奉君亲上、尊法礼统,西番之民纳马就是其最好的表现。金牌信符制实际是一种信符、一种契约,为了杜绝假冒,对号金牌作为交易的凭证。金牌信符制所推行的地区,通过西番之民上纳马匹,朝廷加强了对这些地区的社会控制。在金牌信符制没有推行之前,国家的整体稳定情况以及政府对边境的控制力量的薄弱,很难讲茶马贸易是稳定进行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此之前茶马贸易具有因双方需求而产生自愿交换的自发性。金牌信符制推行后,它的实质就成为将一种自由贸易以强制性的手段使番族向明政府“自愿”纳马的封建义务,加强了对番人的经济剥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考文献 [1] [3] [4] [6][14]明太祖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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