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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公开化研究.doc

2017-11-21 5页 doc 17KB 8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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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公开化研究.doc关于行政公开化研究.doc 关于行政公开化研究 内容摘要:探讨行政公开化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对我国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论文主要分为三部分内容,首先是从行政公开的内涵入手,通过分析我国行政公开化所形成的原因,深刻地阐述了行政公开化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政治领域的改革逐步深入,对我国行政公开化的现状及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分别宪法中规定公民的知情权、扩大行政公开的范围、完善听证制度,加强公民参与原则、行政公开与公民的言论自由相结合等方面建立与完善行政公开化的对策构建。所以,我们需看到行政公开化在建立和完善工作方面的...
关于行政公开化研究.doc
关于行政公开化研究.doc 关于行政公开化研究 内容摘要:探讨行政公开化建设的相关问题对我国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论文主要分为三部分内容,首先是从行政公开的内涵入手,通过分析我国行政公开化所形成的原因,深刻地阐述了行政公开化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政治领域的改革逐步深入,对我国行政公开化的现状及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分别宪法中公民的知情权、扩大行政公开的范围、完善听证制度,加强公民参与原则、行政公开与公民的言论自由相结合等方面建立与完善行政公开化的对策构建。所以,我们需看到行政公开化在建立和完善工作方面的系统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关键词:行政公开 行政制度 现状 对策 一、行政公开的内涵及意义 行政化公开是现代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价值取向,同时也是我国当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我国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行政化公开是指将行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向相对人与公众进行公开,从而使相对人与公众知悉这些行政权力。行政公开化对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实行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意义: 1、能够改善我国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随着我国的政府职能由政治统治的职能转向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的职能的转变,而我国行政机关执政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对于任务的完成不再像以前那样单纯的执行命令方式,更多的是需要与公民的相互合作才能够完成,然而,我国行政机关的执政工作需要公民对政府的信赖,如果是秘密行政,反而会使得公民对政府产生猜疑,而行政公开化是通过加强我国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有效沟通和理解,通过联系与交流能够促进了我国公民对政府行政工作的参与,并且有助于改善我国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和提高公民对我国政府的信赖,从而建立政府与公民相互信任的关系和提高行政决定的权威与稳定性。 2、有利于我国公民知情权的保护与实现 知情权是我国公民为实现其政治权利,并且真正参于我国政议政的前提条件。公民只有在充分与确实了解了政府活动,才能对我国政府的工作有的放矢,并且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进行有效参与,从而实现我国公民参政议政。行政公开化是为给公民的参与提供制度化的渠道,这有利于我国公民能够更好地参与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因此,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而人民也有权知道我国政府的活动。而如果我国公众没有知情权,也不了解政府的有关信息,那么公民参与国家的事务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二、我国行政公开化的现状和主要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政治领域的改革的逐步深入,行政公开化及法律化方面都已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并且在实践过程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是在立法和实践方面,我国行政公开化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我国与西方国家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其中现为以下方面: 1、行政公开化的内容不完善 我国行政公开化的内容不够完善,如我国行政依据公开方面,在实践中大量行政行为的依据,不仅仅包括了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包括规章以下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然而这些规范性文件因缺乏法律的规定,对其并没有公开。行政资讯的公开开展范围相对来说比较广,如今各地政府部门所宣称的政务公开,实际上仅仅就是政府行政资讯的公开,也就是信息公开,往往这些公开的信息很多都是可随手拈来的,这些信息缺乏时效性与价值性。我国政府行政公开过程主要包括了调查取证的公开,听证的公开和行政过程公开,这些公开在我国的发展是很不如人意的,我国初步建立听证制度,但对于听证的公开,仍然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 2、公开的主体不够明确 根据我国行政公开化的定义,行政公开化的主体是我国的行政机关,但如今的社会,掌握政府信息的不单单是我国的行政机关,往往还包括了很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那么这些组织和团体对政府信息的公开是不是就是行政公开呢?如医院和学校并不是行政机关,公开医务工作和学校的校务工作是不是就是行政公开?在我认为,像医院和学校这些并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公共部门,那么这些公开的主体实际上也就不是行政机关。 3、行政公开化的救济程序缺乏 行政公开化对于行政相对人与社会公众而言,是能够获得影响公民自身权益信息知情权的体现,而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对于我国的行政化公开缺少了救济程序,并在有行政公开化的法律法规中,公开仅仅体现为一般的办事制度,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就更没有我国公民对于违反行政公开化的救济途径。这将是我国行政公开化的致命弱点。 三、建立与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化的对策 建立与完善我国的行政公开化可以由以下几方面着手: I.在宪法中规定我国公民的知情权 随着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范围在不断扩大,这是世界宪法发展的一个总趋势。通过宪法的形式来确定我国公民的知情权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在依 据法律规定时,通过各种途径与形式来管理国家的事务、经济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我国人民只有充分了解了政府活动,才能更好地,更有效参与我国社会事务方面的管理,从而实现我国公民的监督权和罢免权。所以确定我国公民在宪法上的知情权,是我国公民真正参政议政的重要前提条件。 2.扩大行政公开化的范围 扩大行政公开的范围是我国行政公开化中的一个最基本问题。如今世界各国对于行政公开的范围,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其中一种是列举行政公开的具体事项,另外一种是采用概括式和排除式的存着规定。对于概括规定行政主体的信息应给以公开,并且通过采用排除式的例外事项,而例外事项通常是国家和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我国的行政公开范围首先应该坚持以行政事项公开为原则,并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态度。也就是说通过采取概括式与列举式的模式。我国的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这些抽象的行政行为都应全部公开,而具体的行政行为,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外,也应该公开。但对于那些不得公开的事项,则需要采取列举式的,从而使这些事项更加明确和具体,从而易于操作。 3、完善我国的听证制度,加强公民参与原则 听证是指我国行政机关在作出那些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决定之前,听取有关的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而完善我国的听证制度是我国公民参政议政权能够获得有效保障的一个最为重要的途径,同时这也是行政公开化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然而我国对于听证制度方面,仅仅是在有限范围内适用,如行政处罚、实施行政许等等,很多影响相对方权利的行政行为却没有设立听证程序。我国应该通过立法来确立和完善听证制度,除了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如果不经过听证,我国的行政机关不能作出那些影响相对人的权益决定。另外,在涉及我国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决定作出前,应该给与我国行政相对表示意见的机会,并且规范听证的各项程序,使听证更具有可操作性。 4、把行政公开化与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相结合 把我国行政公开化和公民的言论自由有机的结合起来,并通过舆论监督来促进我国行政公开化,那么则需要加强政府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特别是通过新闻的舆论监督来促进我国行政公开化的实现。新闻舆论具有广泛性、公开性的特点,通过新闻舆论来公开和揭发政府的错误,并将一切丑陋和病态的工作让公民能够公开评论,从而最大限度地促使那些丑恶的东西暴露出来,通过这种方式的社会监督方式对于我国行政机关的公开行政化具有促进作用。同 时建议,我国能够通过制定《监督法》来加大对新闻舆论的监督力度,并且提高我国新闻监督的法律效力和充分发挥我国公民的监督作用。 四、结语 我国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其一内在要求就是行政化公开,我国为推行依法治国的政策的必然发展趋势就是对行政公开化制度的确立与完善。然而为了能够更好地实施依法治国政策和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建立起完善的行政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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