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事厅
甘人发„2008?43号
各市州人事(人事劳动)局、体育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现将省人事厅、省体育局制定的《甘肃省事业单位体育
教练员专业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在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结合本地事业单位实际认真实
施,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
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1
(试行)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关于体育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101号)、《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08?* 号)和《关于按系列(专业)制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
位任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通„2007?12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体育教练员专业实际,制定本任职条件。
一、内部等级岗位设置和岗位名称
国家级教练内部等级岗位设置、岗位名称和任职条件,按
国家体育总局、原人事部《关于国家级教练岗位任职条件有关
问题的通知》(体人字[2007]426号)执行。
我省体育教练员专业内部等级岗位暂分9个等级,包括高、中、初级3个层级岗位,高、中、初层级岗位内又分不同
等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副高级岗位名称分别为:高级教练
一级岗位、高级教练二级岗位、高级教练三级岗位,由高到低
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名称分别为:教练一级岗位、教练
二级岗位、教练三级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
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其中,助理级岗位分2个等级,名
2
称分别为:助理教练一级岗位、助理教练二级岗位,由高到低
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十一和十二级岗位;员级岗位1个等级,名称为见习教练岗位,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二、基本条件
竞聘体育教练员专业内部不同等级岗位,在现等级岗位
上,除必须具备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
要求的身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层级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业绩条件
业绩条件是指竞聘体育教练员专业内部等级岗位时,在现
等级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基础
上,必须具备的专业技术业绩要求。包括:重大业绩和突出业
绩。
对内部等级岗位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条件要求不同,必
须符合内部等级岗位各自的要求。
四、各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体育教练员专业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优秀运动队教练
员和体育学校教练员两类岗位有相同条件,也有不同条件,未
注明 “优秀运动队”和“体育学校”的,是两类岗位的相同
条件,注明的是不同条件。
3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至少要符合下列第2条业绩1项。
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
得高级教练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高级教练三级岗位任职
条件资格。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
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
送后七年内取得过下列成绩之一:全国运动会2人(次)冠军;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4人(次)冠军;亚运会(亚洲锦标
赛或亚洲杯赛)冠军;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 2人达国际级运动健将。(优秀运动队)
(2)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
特点,向上一级训练单位输送11名或越级输送7名,输送后七年内取得过下列成绩之一:全国运动会冠军;全国锦标赛或
全国冠军赛2人(次)冠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
前六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八名;4人达国家级运动健
将或2人达国际级运动健将。(体育学校)
(3)被评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
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省劳动模范(先
进工作者),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
4
进称号,获全国先进体育工作者或全国优秀体育教练员。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
送后七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在全国运动会比赛中取得1人(次)冠军并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冠军;全国锦标赛或
全国冠军赛3人(次)冠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
前二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六名;1人达国际级运动健
将并1人达国家级运动健将。(优秀运动队)
(2)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
特点,向上一级训练单位输送11名或越级输送7名,输送后七年内取得过下列成绩之一:全国运动会两次前二名;全国锦
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冠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前
八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参赛资格;1人达国际级运动健
将并1人达国家级运动健将。(体育学校)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
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
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
10万字、教材不少于12万字(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4)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在国家权威
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
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
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5)获市州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技术带头人、骨干
5
教师、教学能手,市州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市州党委政
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2次(或其中2个)。(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6)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专业
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省市
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至少要符合下列第2条业绩1项。
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教
练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教练三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
送后四年内取得过下列成绩之一:全国运动会前三名;全国锦
标赛或全国冠军赛2人(次)前三名;取得亚运会(亚洲锦标
赛或亚洲杯赛)前六名;2人达国家级运动健将。(优秀运动
队)
(2)培训的运动员75%达及格
,其中15%为良好;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下列成绩之一: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前
六名;全国青少年比赛前三名;取得全运会参赛资格。(体育
6
学校)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
送后四年内取得过下列成绩之一: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前
三名;取得亚运会(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前八名; 1人达国家级运动健将。(优秀运动队)
(2)培训的运动员70%达及格标准,其中10%为良好;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下列成绩之一: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前
八名;全国青少年比赛前六名;全省运动会前三名。(体育学
校)
(3)独著、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本专业全国性或省级教材
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6万字、教材不少于10万字(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4)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
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5)获市州和厅局学术技术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
手,市州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市州党委政府、省级业务
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2次获县委县政府、市州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本系统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
(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6)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专业
7
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或受聘为
省级学术刊物编委。(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
一规定和要求,其它业绩成果基本达到教练三级岗位要求。
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
得助理教练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助理教练二级岗位任职
条件资格。
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见习教练任职资格
的人员,具备竞聘见习教练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五、有关问题的规定和说明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省、市(州)人事(职改)
行政部门审定的有资格通知权的人事(职改)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所发的任职资格文和资格证原件为准。
2、取得小范围有效(兰外有效、单位有效)任职资格的
人员,流动到要求大范围有效(全省有效)任职资格的单位,
在未取得大范围有效任职资格前,暂按下一层级岗位认定内部
等级岗位。
3、未经各级人事(职改)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有效资格,
不作为认定内部等级岗位的依据。
8
4、除运动成绩和运动员输送外,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时使用过或超过部分的业绩条件,不作为取得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后,再次竞聘高一等级内部等级岗位的条件重复使
用。
1、现等级岗位从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岗位等级后,按人事
管理权限聘用、变更
内容或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之
月起计算。
2、在首次岗位聘用时,本任职条件中的“现等级岗位”,
是指现任职务。从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正式聘任的聘文时间为准计算。
1、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取得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除注
明不累加计算的业绩条件外,其他业绩条件计算够1项条件
后,超过部分的业绩可累加计算。但竞聘取得高一等级岗位后,
之前超过部分的业绩不再累加到下次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业
绩中计算。
2、高等级岗位落聘到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再次竞聘原高
等级岗位时,其原竞聘高等级岗位使用过的业绩,可作为再次
竞聘原高等级岗位的业绩条件使用。
3、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译者、教材等)获奖、通过
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显著等,只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一先进称号也不重复计算。
4、专业技术人员在业绩条件要求不同(条件高低、数量
9
多少)的单位之间流动,其业绩条件要按新单位的要求重新计
算。
5、其他
(1)运动成绩和运动员输送,从其从事教练工作起累计。
(2)曾先后在各类体育学校和优秀运动队任教的教练员,
可视为优秀运动队或各类体育学校相应等级教练员的任职条
件,但不能将二者成绩相加计算。
(3)确定同一项目的主管教练员和非主管教练员的职务
时,应根据其在拟定和执行训练计划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
大小和任职年限等因素区别对待,对非主管教练员原则上应降
低一个业绩标准等级。
(4) 体育艺术教练员和体育机械教练员可按降低一个等
级业绩标准认定。
(5)执行和完成训练大纲的情况是衡量各类体育学校教
练员业绩的主要标准之一,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尚未制
定统一训练大纲的项目,按省体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6)向国家队(不包括青少年队)输送运动员是指一名
队员在国家队训练时间累计满一年以上。
(7)输送队员的范围是指省、市(州)体育运动学校、
省市优秀运动队、国家队,除此之外均不算输送成绩。
(8)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的运动员是指被正式招收或确
定为试训运动员并享受试训体育津贴(或具有体育运动学校、
10
体育高职学院正式学籍)者。
1、合作论文第一作者按一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再计
算比例,其中,明确撰稿执笔人和通讯作者的,执笔人和通讯
作者按一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再计算比例。
2、合作论著、教材等第一主编按100%计算,其他人员按
以下办法计算:
(1)注明各自完成章节内容的,按实际完成部分计算。
(2)未注明各自完成章节内容的,除去第一主编撰写不
少于1/4的内容外,剩余内容由其他人员按以下比例计算:
2 60 40
3 50 30 20
4人以上 40 30 20 10
(3)本人完成部分不够计算100%条件,但达到或超过3万字以上者,可按一篇相应级别论文对待。
1、本条件所列奖项和先进称号,包括同等规格同等级别
的奖励。如未分等级,原则上按同级三等奖计算。
2、集体奖项和先进称号中未明确个人地位和作用的,不
能作为个人条件使用。
3、本条件中的“先进称号”是指因专业工作成绩突出,
在某一行政区域或行业系统授予的常设综合性先进称号。凡授
11
予的单项工作先进称号,降低一个等级对待,即省部级按市厅
级、市厅级按县级对待。
1、本任职条件中的论文是指在相应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
论文。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降低一个等级对待,
即国家权威期刊的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省级论文
对待;省级刊物的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市级论文
对待。
2、获奖论文不能按获奖项目对待和折算计分,但可以计
算1篇同等级别论文。
3、论文中的其他要求及刊物级别的认定,暂按《甘肃省
评定职称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试行办法》(甘职改办
„2004?7号)执行。
1、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认定内部等级岗位时,在核
定的结构比例内,要对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务以来的情况进行
全面考核。其中,年度考核均须在合格(称职)以上;基本情
况和业绩,要对照本任职条件规定,按《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岗位等级认定暂行办法》进行考核,符合什么岗位条件,
就认定什么岗位。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竞聘上岗,本任
职条件作为竞聘上岗的条件之一使用。
2、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转入正常化后,本任职条件
12
只作为竞聘上岗所有条件中的条件之一使用。
本任职条件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解
释。未作规定的其他问题按《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
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执行。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