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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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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8月】【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8月】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专家评审稿,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稿条文说明)肇庆市城乡规划局 2010年08月 肇庆市城乡规划局 深圳市城市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2010年05月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 录 1 总 则 ............................................................................ 2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8月】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8月】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专家评审稿,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稿条文说明)肇庆市城乡规划局 2010年08月 肇庆市城乡规划局 深圳市城市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2010年05月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 录 1 总 则 ............................................................................ 2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 ........................................................... 3 2 用地分类及地块控制 ............................................................... 4 3 居住用地 ......................................................................... 7 4 工业用地 ........................................................................ 10 5 仓储用地 ........................................................................ 11 6 城市绿地 ........................................................................ 12 第二部分 建筑工程 ..........................................................17 7 建筑容量控制 .................................................................... 18 8 建筑间距 ........................................................................ 20 9 建筑退让 ........................................................................ 23 10 建筑高度与面宽 .................................................................. 27 11 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29 12 其它 ............................................................................ 31 第三部分 道路交通工程 .......................................................34 13 道路 ............................................................................ 35 14 交通设施 ........................................................................ 37 第四部分 公共设施与市政工程 .................................................42 15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 43 16 给水工程 ........................................................................ 48 17 排水工程 ........................................................................ 50 18 电力工程 ........................................................................ 52 19 通信工程 ........................................................................ 54 20 燃气工程 ........................................................................ 56 21 工程管线综合 .................................................................... 58 22 环境卫生 ........................................................................ 61 23 综合防灾 ........................................................................ 62 第五部分 城市设计与公共空间 .................................................65 24 城市设计 ........................................................................ 66 25 建筑景观和环境控制 .............................................................. 67 26 公共开放空间 .................................................................... 70 第六部分 历史文化名城与风景区保护 ...........................................72 2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 73 28 风景区保护 ...................................................................... 74 第七部分 私房建设 ..........................................................75 29 私房建设管理 .................................................................... 76 30 城区私房建设的一般性规定 ........................................................ 77 31 城区私房建设的强制性规定 ........................................................ 80 32 农村私房建设 .................................................................... 81 第八部分 旧城改造与村庄规划 ..................................................83 33 旧城改造 ........................................................................ 84 34 村庄规划 ........................................................................ 86 第九部分 规划实施管理 .......................................................87 35 “一书三证”管理 ................................................................ 88 36 证后管理 ........................................................................ 90 37 其它 ............................................................................ 94 第十部分 附则 ...............................................................95 - 1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 则 1.1 为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开发和利用城乡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促进城乡 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适应肇庆市城乡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 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 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并充 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肇庆市 有关规定的要求及其它强制性的规定。 1.3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肇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其 他城镇和村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4 本技术规定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2006年1月4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肇 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肇府办〔2006〕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解释权归 属肇庆市人民政府。 - 2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 - 3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用地分类及地块控制 2.1 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取大类、中类和 小类三层次的分类体系。 2.2 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 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 控制。 2.3 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净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 2-1 的规定。 开发地块最小净用地面积指标 表2-1 22 建设项目类型旧区(m)新区(m) 低层建筑5001000 多层建筑10001500 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20002500 高层公共建筑250030002.4 零散地块不足表2-1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 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 的; (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 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5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建设用地性质应 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本规定表 2-2 的规定执行; 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本规定表 2-3的规定执行。对表2-3中未列 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建设条件, 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4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表2-2 二 三 行 商 文 医 一 二 物 城 静 市 生 可相容用地 体 教 公 类 政 化 疗 类 类 流 市 态 政 产 类 业 类型 育 育 共 广 居 办 设 卫 工 工 仓 道 交 公 防 居 服 用 用 绿 场 住 公 施 生 业 业 储 路 通 用 护 住 务 地 地 地 用 用 用 用 用 用 用 用 设 设 绿 用 业 地 地 地 地 地 地 地 地 施 施 地 地 设 用地类型 用 用 R2 R3 C1 C2 C3 C4 C5 C6 M1 M2 , S1 S3 , G1 G2 G3 施 地 地 二类居住 用 R2 ? ? ? ? ? ? ? ? ? × × × ? ? ? ? × 用地 地 三类居住 R3 ? ? ? ? ? ? ? ? ? ? ? ? ? ? ? ? ? 用地 行政办公 C1 ? × ? ? ? × ? ? × × × × ? × ? × ? 用地 商业服务业 C2 ? × ? ? ? × × ? × × × × ? ? ? × ? 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 C3 ? × ? ? ? ? × ? × × × × ? ? ? × ? 用地 体育用地 C4 ? × × × ? ? × × × × × × ? ? ? × ? 医疗卫生 C5 ? × ? ? × × ? × × × × × ? ? ? ? × 用地 教育用地 C6 ? × ? ? × × × ? × × × × ? × ? × × 一类工业 M1 ? × ? ? × × × × ? × ? × ? ? ? × 用地 ? 二类工业 M2 × × × ? × × × × ? ? ? × ? ? ? ? × 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W × × × ? × × × × ? ? ? × ? ? ? ? × 城市道路 S1 × × × × × × × × × × × ? × × ? × ? 用地 静态交通 S3 ? × × ? × × × × × × × × ? ? ? × ? 设施用地 市政公用 , × × × × × × × × × × × × × ? × × × 设施用地 公共绿地 G1 × × × ? ? ? × × × × × × × ? ? × ? 生产防护 G2 × × × × × ? × × × × × × ? ? × ? × 绿地 广场 × × × × × × × × × × × ? × × ? × ? G3 注:1、?最相容 ×不相容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规划条件出具后的用地功能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3、所有兼容的建筑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30%,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40%(独 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 - 5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2-3 公共设施 物流仓储 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地类别 用地 用地 序号 用 设一 二 三 商贸 教科 一 二 三 普 公 生产 建设项目 施用地 特殊 类 类 类 办公 文卫 类 类 类 通 共 防护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〇 × × × × × × × × 2 其它低层居住建筑 ? × 〇 × 〇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 〇 〇 × ×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 × 〇 ? × 〇 〇 × × × × × × × 5 集体宿舍 × ? ? × ? ? 〇 × 〇 × 〇 × × 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 ? ? ? × ? 〇 × × × × × × ×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〇 ? ? ? ? ? 〇 × 〇 × × × × 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 〇 ? ? ? ? 〇 × × × × × × ×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〇 × × × × × × 〇 10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 ? ? × ? 〇 × × × × × × × 11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〇 ? 〇 ? × 〇 12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 ? ? ? 〇 ? ? 〇 × 〇 × 〇 × × 13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〇 〇 〇 ? 〇 × 〇 × × × × 14 小型农贸市场 × ? 〇 × × ? 〇 × 〇 × × × 〇 15 小商品市场 × ? 〇 〇 〇 ? 〇 × 〇 × × × 〇 16 居住区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〇 × × × × × × 17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〇 〇 × 〇 × × × × 18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 × 〇 〇 〇 ? × × × × × × × × 19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 × × × ? × 〇 × × 〇 × × × × 20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〇 × × ? ? × × × × × × 〇 21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〇 〇 × ? 〇 × × × × × × × 22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〇 〇 ? 〇 〇 × × 〇 × × × × 23 一般旅馆 × 〇 〇 ? 〇 〇 × × 〇 × × × × 24 旅游宾馆 × 〇 〇 ? 〇 〇 × × × × × × × 25 商住综合楼 × ? ? ? 〇 〇 × × × × × × × 26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27 职业、技工、成人和业余学校 × 〇 〇 〇 ? ? 〇 × 〇 × × × × 28 科研设计机构 × 〇 〇 〇 ? ? × × × × × × × 29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〇 × × 〇 ? 〇 × ? × 〇 × × 30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〇 × ? × 〇 × × 31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32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〇 × ? 〇 × ? × × × × 33 社会停车场、库 × 〇 〇 ? 〇 ? ? 〇 ? × ? × 〇 34 加油站 × 〇 〇 〇 〇 ? ? × ? × ? × 〇 35 汽车修理、保养场和训练场 × × × × × ? ? × ? × ? × × 36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37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〇 × × 38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〇 〇 ? × 〇 3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〇 〇 ? 〇 ? × 〇 注:1、?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 - 6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 居住用地 3.1 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 3.2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 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3-1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控制指标(%) 表3-1 序号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 住宅用地 50,60 55,65 70,80 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5,25 12,22 6,12 3 道路用地 10,18 9,17 7,15 4 公共绿地 7.5,18 5,15 3,6 合计 居住用地 100 100 100 注:肇庆市属于建筑气候区划?类区。 3.3 严格控制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地区的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 3.4 居住用地应当配套建设与街区管理、居住人口规模及住宅建筑面积相适应的公共 服务设施,并应符合本技术规定表15-1“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的规定。 (1) 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独立用地的公共服 务设施应与规划地块的住宅首期工程同步报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或者先于 住宅首期工程报建、建设和验收。 (2) 设置在住宅楼裙房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避免烟、气(味)、尘、噪声、废弃物等对 公共环境造成污染和干扰,必须保证对周边居住无影响。 (3) 严格控制在规划确定的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餐饮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3.5 居住区道路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居住区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内外联系,注重安全;避免往返 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满足防灾和救灾需 要。 (2) 应综合考虑车行系统和步行系统,合理组织小汽车通行线路和停车场库的设置, 宜实行人车分流。 (3) 在旧区改造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重视保留和利用具有历史文 化价值的街道。 - 7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6 居住区道路规划设计标准 (1)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 (2)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应控制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出入口 的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3) 当居住区人行道路纵坡在8%以上且坡长超过30米时,应设步行梯道。 -2的规定。 (4) 居住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 居住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表3-2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备注 若该车道须作为消防车道,则其坡 机动车道 ?0.2, ?10.0,,L?200m 道?7%;消防车道位于登高面上 时,则其坡道?1%。 非机动车道 ?0.2, ?3.0,,L?50m , 当坡度较大时,主要步道坡度?步行道 ?0.2, ?8.0, 10%,次要步道坡度?15%。 注:L——坡长(m)。 (5) 居住区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横坡宜为1%,2%。 (6)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库),并应符合表14-4《主要项目配建 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居住区停车场应以地下停车为主,以保证环境、绿化及居 民的安全,新建和改扩建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原则上应不超过配建停车位总数的 15%,摩托车和自行车地面停车率原则上不超过配建停车位总数的50%。 3.7 居住区绿地由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 地组成,包括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 建筑的屋顶绿地。 (1)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2%,旧区改造不应低于25%;绿地面积计算方法按 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2) 重视墙面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多种绿化方式,加强绿色空间 与景观的相互渗透和联系。 3.8 居住区绿地规划标准 (1) 居住区公共绿地总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组团不小于0.5?/人,小区(含 组团)不小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人;旧城改造可 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 - 8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中心绿地宜结合小区或组团的社区体育设施和儿童游戏场地进行布置。 (3)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 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 公共绿地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其中院 -3的要求。 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3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标准 表3-3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L L?1.5L L?1.5L L?1.5L 2222 L?30m L?50m L?30m L?50m 2222S?800m S?1800m S?500m S?1200m 1111 2222S?1000m S?2000m S?600m S?1400m 2222 注: 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L——肇庆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2 22S——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 S——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 12 - 9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 工业用地 4.1 工业用地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工业用地规划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 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2)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 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3) 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选址,并不应设置在西江沿岸、星湖风 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敏感地区。 (4) 生产和储藏危险品、化学品的企业应集中布局,并设置专门的工业园区。 (5)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以高科技产品开发为主,兼具科、工、贸性质的综合性产 业功能区,可同时安排一类和二类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及 单身宿舍用地等,不应安排三类工业用地。 (6) 在生产性建设用地内,对生产工艺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鼓励建造多层厂房或进 入标准厂房区,不宜建造单层厂房。 (7) 工业用地宜成片开发,用地规模不宜小于30公顷。 4.2 工业用地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设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企业,其内部不得安排非生产性建设用地。工 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 国家、省级园区、开发区不得 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它不得超过10%,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 筑面积的10%。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 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 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 禁建设职工宿舍。 (3) 周边地区市政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应自建污水处理厂。 (4) 工业区内配建停车位应根据工业行业类型具体确定。 4.3 工业区绿地包括工业区游园、工业区防护绿地和工厂附属绿地。工厂附属绿地包 括厂前绿地、生产区绿地、厂区内部道路绿化和宿舍区绿地,工业区绿地率应控 制在20%以内。 - 10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5 仓储用地 5.1 仓储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堆场用地。仓储用地规划应符合 以下规定: (1) 仓储用地应当按照类型布置在不同地段,同类型仓库应当集中布置。 (2) 仓储用地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考虑与居住、工业 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3) 仓储用地的外部交通应能够方便、快捷地接入区域和城市交通运输系统。 (4) 仓储用地内允许设置的项目和设施有仓库、基层管理设施及配套建设的园林建筑、 小品和小型公共设施,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市场等商业建筑的建设。对仓储用 地内建筑功能的变更应进行严格控制。 (5)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5-1的规定。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表5-1 仓库类型 防护距离(m) 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 300 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临100 3时储藏仓库、500m以上的藏冰库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50 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5.2 危险品仓库选址应当远离城镇,并符合环境保护、防火、防灾的有关规定。 (1) 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当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相隔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 定。 (2) 石油库选址应当远离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 电所、军事设施和其它重要设施。石油库用地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 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的有关规定。 (3) 煤炭及其它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5.3 堆场用地应当与港口、铁路等货运场站结合设置。堆场用地与居住用地、疗养院、 医院、幼儿园、学校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与其它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得小 于100米。 - 11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6 城市绿地 6.1 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四种类型。附属绿 地和其它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6.2 公园绿地包括公园、带状绿地和街旁绿地。各类公园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符合现行《公园设计规范》 的相关要求,并应严格控制管理建筑的建设规模。 (2) 带状绿地和街旁绿地中绿化面积的比例应大于70%。 6.3 全市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比率不应低于2%。季节性或临时性的苗圃 及临时性存放或展示苗木、花卉的用地,如花卉展销中心等不应作为生产绿地。 6.4 防护距离和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仓储区内部、工业区内部、工业区和居住区之间应建卫生防护绿地,其宽度不得 小于30米;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绿地,其宽度不得小于 50米。 (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主要污染源边缘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0米的卫生防护绿地; 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堆肥厂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生 活垃圾转运站周边应设置宽度5,15米的绿化隔离带。 (3) 变电站周边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 (4) 高速公路两侧应各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绿带,快速路两侧应各设置宽度 10,50米的防护绿带。 (5) 铁路干线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米的防护绿带。 6.5 单位附属绿地指附属于居住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性设施、 对外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设置应符 合以下规定: (1) 居住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关于居住区绿地的有关要求。 (2) 其他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宜符合表6-1的规定。 单位附属绿地规划指标 表6-1 项目类别 绿地率(%) 行政办公、酒店 ?30 商业金融 ?20 文化、娱乐 ?35 - 12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项目类别 绿地率(%) 体育、学校、科研 ?35 医院、疗养院 ?40 市政公用设施 ?30 交通枢纽 ?20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20 6.6 道路广场绿地是指道路和广场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分为道路绿化带、交通 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道路广场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2)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保证树木的立地条件和生长空 间。 (3)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4) 路侧绿带宽度不小于8米的,可设计成开放式绿地,并应计入城市绿地;开放式 绿地中,其绿化用地不应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当路侧绿带与毗邻的其他 绿地一起辟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要求。 (5) 城市公共活动广场的周边宜种植高大常绿乔木。集中成片的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 面积的30%,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 (6) 车站、码头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以突出地方特色。集中 成片的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5%。 (7) 居住区内的消防车道与人行道、院落车行道、绿地等合并使用时,可设计成隐蔽 式车道,即在4米幅宽的消防车道内种植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草坪花卉,铺设人 行步道,或平时作为绿地使用,应急时提供消防车使用。隐蔽式车道应设置明确 的标识系统。 6.7 平台绿化 (1) 在旧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利用 屋面平台绿化(敷土深度大于0.8米)折算绿地指标,且折算比例按表6-2执行。 平台绿化面积折算表 表6-2 折算系数 平台标高与地面标高h(m) 不直接对外开放 可直接对外开放 h?5.0 0.6 0.8 5设计要点
及折算绿地系数 表 6-4 绿化部位 设计要点 折算绿地系数 较密集排列种植灌木和乔木,乔木树干要求挺直;停车场周界绿化 0.3 周边也可围合装饰景墙,或种植攀缘植物进行垂直绿化。 多条带状绿化种植产生行列式韵律感,改变停车场内环停车位间绿化 0.2 境,并形成庇阴,避免养过直射车辆。 地面绿化及铺装 采用嵌草砖或其它绿色植物覆盖且耐碾压的铺地形式。 0.15 注:当上述三种方式都采用时可累加计算。 6.9 古树名木保护 古树,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国内外稀有的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 念意义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 护措施。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围合的范围;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 - 14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投影及其外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2) 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 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3) 保护范围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泄危及古树名 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 (4) 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 (5) 严禁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转让买卖古树名木。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的,必须 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6.10 水网绿化带宽度控制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区域性干流两岸的防护绿化带宽度为50m; (2) 主河道两岸绿化带宽度为35m;支河道两岸绿化带宽度为20m; (3) 河涌两岸防护绿带宽度为5m。 6.11 生态景观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凡划为风景区、郊野公园、风景林地的用地,应在保护自然次生林的基础上辅以 人工造林。 (2) 严格控制生态旅游区、风景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的 山坡地进行山石开采等活动,保护自然地貌景观的完整。 (3) 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应当坚持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维护湿地生态平衡, 严格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超出湿地资源再生能力,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 的生存环境。 6.12 绿道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保护肇庆市2条省立主线、3条市立主线、22条市立支线构成的环绕市域的绿道 网系统,绿道网内的建设活动应以《珠三角绿道总体规划》和《肇庆市绿道网总 体规划》为依据。 (2) 绿道建设的组织管理,市级层面负责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实施;县区级层 面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管理与维护。 (3) 区域绿道(省立主线)肇庆境内有两段:1号绿道从高要万亩林场至四会大沙镇 北江大桥,途径端州区、鼎湖区,长度约105公里;6号绿道北起四会大坑村, 向南途经贞山风景区、葫芦山风景区、开心果园、迳口水库、共青水库等节点, - 15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在共青水库以南与省立一号绿道交汇,全长约32公里,其中与省立一号绿道重合 段约22公里。区域绿道的规划设计实施,由肇庆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国 土、环保、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旅游、文物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 绿道设计应符合《珠三角区域绿道(省立)规划设计技术指引》的要求。 (4) 城市绿道(市立绿道)包括西江绿道、绥江绿道、西部绿道三条,分别长为128 公里、130公里、83公里。社区绿道(市立支线)共22条支线,全长628公里。 - 16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部分 建筑工程 - 17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7 建筑容量控制 7.1 为了保证适度的土地利用强度及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建筑容量的相应控制,建筑容量控制(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表7-1的规定控制;城市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居改造区(简称三旧改造)、市(区)级中心区、重点地区和特定区域内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7-1 区 新区 旧区 位 用 容 地 量 类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型 ?1.0 ?0.8 低层 ?30% ?35% ?1.5 ?1.3 居住建筑 多层、中高层 ?30% ?2.0 ?33% ?2.2 高层 ?25% ?3.2 ?25% ?3.5 低层 ?45% - ?50% - 商业建筑 多层 ?40% - ?45% - 高层 ?40% - ?45% - 多层 ?35% - ?40% - 商住综合建筑 高层 ?35% - ?40% - 低层 ?45% - ?48% - 办公建筑 多层 ?35% - ?40% - 高层 ?35% - ?40% -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 ?35% ?35% 按照表7-2按照表 控制 7-2控制 普通仓储建筑 ?60% ?60% (2) 工业区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根据行业分类进行控制, 容积率指标控制应符合表7-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有关规定,鼓励工业用地提高开发强度,集约利用土地。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表7-2 行业分类 代码 容积率 名称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 14 食品制造业 ?1.0 15 饮料制造业 ?1.0 16 烟草加工业 ?1.0 17 纺织业 ?0.8 - 18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行业分类 代码 容积率 名称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0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8 21 家具制造业 ?0.8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8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8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0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5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6 27 医药制造业 ?0.7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8 29 橡胶制品业 ?0.8 30 塑料制品业 ?1.0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7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6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6 34 金属制品业 ?0.7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7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7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7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7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0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0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0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7 (3) 表7-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4) 对未列入表7-1的科研机构、文教卫生、体育场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应超过表7-1中办公建筑的控制指标,并应按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规定执行。 (5)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19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8 建筑间距 8.1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规划报审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确定 见附则三第5款,建筑间距计算见附则三第6款,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则四图示1。 8.2 对于超高层建筑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开发建设项目,在满足日照标准等强制性规范 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退让间距。 8.3 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8.3.1 平行布置 (1)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 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 (2) 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 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 (3) 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 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9米。 8.3.2 垂直布置 (1) 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6米; (2) 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6米; (3) 建筑山墙(或建筑最短边,下同)宽度15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 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8.3.3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 (1)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 度(当东西向时采用该两栋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 (3)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8.4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8.4.1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 (1) 南北向布置的,旧区建筑间距为25+0.2(Hs-25)米,新区建筑间距为30+0.3(Hs-30) 米(Hs为南侧建筑高度); - 20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东西向布置的,建筑间距为25+0.2(Hp-25)米(Hp为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 8.4.2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 (1) 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南侧时,旧区建筑间距为 25+0.2(Hs-25)米,新区建筑间距为30+0.3(Hs-30)米(Hs为南侧高层建筑高度); (2) 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平行布 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进行控制,且最小间距为13米; (3) 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东侧(或西侧)时,建筑间 距为25+0.2(Hp-25)(Hp为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 8.4.3 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 (1) 当山墙宽度小于15米时的间距不小于15米,但当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 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米; (2) 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5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8.4.4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 (1)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 间距的0.9倍控制; (3)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8.5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8.5.1 有开窗(一般指客厅、居室窗,下同) (1) 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0.5H,低层与低层、多层最小间 距不小于6米,多层与多层、低层与中高层最小间距不小于9米;(H为较高建筑 高度) (2) 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比为0.3H,与各层数居住建筑 最小间距不小于15米。(H 为较高建筑高度) 8.5.2 无开窗 (1) 多层与多层、多层与低层、低层与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2) 中高层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 (3) 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4) 对按以上规定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 21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8.6 北向或西向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可以扣除底层的高度。 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8.7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 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8.8-8.10的规定。 8.8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 非居住建筑(第8.9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 距按8.10的规定控制,在满足防火和通道的要求下,可适当减少间距,但应考虑 住宅的视觉卫生要求。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 墙有关规定控制。 8.9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教学楼与相邻 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8-1的规定。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 表8-1 建筑性质 日照间距 建筑间距 最小间距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南向建筑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托儿所、幼儿园 高度1.2倍 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不应小于18米。 线之外。 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南向建筑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学校 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 高度1.1倍 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 半数以上的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医院病房楼、休南向建筑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疗)养院住宿楼 高度1.1倍 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 准。 8.10 非居住建筑(第8.9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间距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 小值不应小于18米; (2)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且不小于13米; (3)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且不小于10米; (4)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 定控制,且不小于6米; (5) 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6) 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 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 22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9 建筑退让 9.1 新建、改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地面轨道交通两侧的, 其建筑红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 抗震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9.2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各类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少于自身建筑高度应退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并满 足消防间距和通道的要求。 (2) 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 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退界要求或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 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 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离界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小于5米,且围护桩 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界限。 (3)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少于5米。 9.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视建筑高 度、道路红线宽度、道路性质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和平曲线路段会车视距来确定。 (2)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9-1的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规定 表9-1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L L?50 m 50 m,L?38 m 38m,L?20m L,20 m 退让距离D D?15m D?8 m D?5 m D?3 m 注:在市区旧区中心地段的商业街,按此规定控制确有困难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 (3) 高层建筑主楼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照下列规定控制: ?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不得小于5 米; ? 建筑高度大于35米、小于或等于60 米的,不得小于8 米; ? 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 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建筑高度大于100 米的建筑或重要公共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 准由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4) 出入口临城市道路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面积大于3000 - 23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新建建筑,其后退道路红 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外,均不得小于15米,并应 留有足够的集散广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5) 道路交叉口处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且不得小于较宽道 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要求。 (6)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7) 化粪池、地下水池不得在建筑物临城市干道一侧设置。在规定的后退规划道路红 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 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9.4 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 退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2) 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道路交叉 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的情况下,多、低 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中高、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 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3)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4米, 中高层建筑不少于6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8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 等相关要求。 9.5 建筑退让水系绿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道路路侧绿带绿线、各类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不 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的绿地)。 (2) 西江、星湖及中心城区内各河流水系,已编制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的, 应按已批规划蓝线、绿线的控制要求确定退线距离,未编制规划的,除港口码头 建设和相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要求控制: ? 距西江岸线防洪堤坡脚,其退让距离不小于50米;如为堤路结合工程(如江 滨堤路),距堤路坡脚不少于30米;其它50米宽以上河道两岸,退让距离不少于 20米。 ? 沿星湖湖堤岸线,新建建筑距湖岸线不少于50米。 - 24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距城区内水景渠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3) 沿城市调洪湖岸和排洪渠两岸的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湖泊规划蓝线的距离, 不得小于10米。 9.6 地下建(构)筑物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退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的离界净距离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建(构)筑物临城市道路时,离界净距离不得少于5米。 (2) 地下建(构)筑物临用地红线时,离界距离不得少于5米。 (3) 地下车库出入口起坡线退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少于7.5米,退绿化控制线不少于 5米。 9.7 建筑退让铁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地面轨道管理维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干线两侧的建(构) 筑物两侧退缩轨道交通距离,应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距最外 侧钢轨的距离不应少于30米,与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距离不应少于15米;地 面轨道两侧修建围墙,围墙与最外侧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其高度不应 大于3米。 (2)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 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3)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9.8 隔离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村镇、城镇范围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应按下列要求控制: ? 国道:红线以外两侧各30米。 ? 省道:红线以外两侧各20米。 ? 县道:红线以外两侧各10米。 (2)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经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3)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不得沿公路长向布置,同时建筑物 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 25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9.9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 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应符合表9-2的规定。 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 表9-2 线路电压(KV) 1,10 35,110 154-330 500 边线延伸距离(m) 5 10 15 20 (2)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 表9-3的规定。 各级电压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 表9-3 线路电压(KV) 1 1,10 35 66-110 154-220 330 500 距离(m) 1.0 1.5 3.0 4.0 5.0 6.0 8.5米 备注:1、导线与城市多层建筑物或规划建筑线之间的距离指水平距离。 2、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指净空距离。 (3)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 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9.10 建筑基地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 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2) 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 (3) 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4) 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5) 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隧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 (6) 距铁路到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 (7) 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用地出入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 26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0 建筑高度与面宽 10.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 的1.5倍,即:H?1.5(W + S)。 (2)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2 建筑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时,其主要立面高度应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建筑物 直接临接其面前道路或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 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核算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10.3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 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10.4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宋城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 重点保护区等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 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 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由 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0.5 严格控制高层建筑顶部附属天线、铁塔等构筑物的设置,应在符合相关专业技术 要求下尽量合设,并应将构筑物融入建筑设计中形成整体美,避免破坏城市天际 轮廓线。 10.6 建筑面宽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2) 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小于等于54米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70米。 (3)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60米。 - 27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的建筑高度 执行。 (5) 沿城市主要街道、公园、星湖、西江、山体等景观敏感地带的建筑,其最大连续 展开面宽不应大于60米。 - 28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 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11.1 城市空域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道)及监测设施等工程建设 项目选址应在城市空域利用专项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各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相关技 术资料,提出具体的空域保护要求和保护期限等,并划定空域保护范围,符合相 关行业要求,以保证城市空域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2) 在空域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 保护控制的规定。 11.2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 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妥善处理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 音等问题,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2) 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 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及供 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3)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及分期建设的原则,在 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 (4) 规划、建设地下交通干线及其它城市地下空间时,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其关键 部分和重要设施应按人民防空的防护标准进行建设。 (5) 单个建设工程项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不应超出其用地红线边界;相邻地块数 个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统一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超出用地红线边界的,应经充分论 证后,编制详细规划,工程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 11.3 地下人防工事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平战结合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 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2) 地下人防工事与地面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独立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2个以上出 入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附近。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进排风口、排 烟口、防爆口等应结合地面建筑物和周围环境条件合理布置,有利于防空、排水 和隐蔽伪装。 - 29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 凡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 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如因条件限制,可允许管径小于150毫米的 供水管、采暖管道穿越,但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11.4 地下设施通风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公共设施的 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于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道通行能力及行人 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2) 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 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有特别需要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 高出5米;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5米。 11.5 人行地道与车行隧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并与地上、地下建(构) 筑物密切配合;地下人行通道应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2) 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如有特别需要超过100米的,宜设自动人行道; 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出入口应 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 (3) 车行隧道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并制定相应环境保护措施,保护山体、 河流、湖泊水系等自然环境。 (4) 车行隧道建设应经充分论证后,编制详细规划,工程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 划要求。 - 30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2 其它 1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作储藏间、单车(自行车、 摩托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室外顶板凡有条件的应予绿化,绿化覆土应满足平台绿化的规 定。 (3)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 盖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 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4) 地下室和顶板高度不超过室外地面设计标高1.0米的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入 容积率,超过1.0米且不超过1.5米的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l/2计入容积率,超 过1.5米的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层高小于2.2米的地下室、及 顶板面不超过室外地面设计标高1.5m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层数内。地下室及半地 下室建设超出建筑基底范围的,超出部分计入项目用地容积率核算范围。 (5) 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 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6) 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m及以上的部位建筑面积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m的部位应计算1/2面 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建筑面积应按其利用部位水 平面积的l/2计算;顶板高于规划地面高度,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 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坡地建 筑物吊脚架空层1/2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坡地建筑物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不 计入容积率。 (7) 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坡道应在建筑红线内设置,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 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设施。 12.2 阳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台投影面积不应超过住宅建筑基底红线面积的15%,超出部分应纳入容积率计 - 31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算范围。 (2) 凹阳台指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8.0平方米且其进深(取阳 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大于2.4米。 (3) 凸阳台和复合型阳台是指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 且其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大于2.4米。 (4) 房屋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凡具有上盖 的,无论其名称,符合以上三款形式的,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不属于以上三款 形式的,均视为非阳台建筑空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12.3 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细则: (1) 当阳台上盖高度小于两个自然层时,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 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阳 台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时,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2) 当阳台上盖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线不完全一致时,按上盖或阳台围护 结构较少的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当上盖宽度不大于0.6米时,不计算阳 台建筑面积。 (3) 一户的阳台板相连的两个相邻阳台按一个阳台计算指标,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 12.4 天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如需设天井,应采用开口天井。开口深度少于或等于2.5米时,其开口 宽度不应少于2米;开口深度大于8米时,开口宽度按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开口深度在2.5米,8米时,开口宽度按表12-1规定控制。开口天井最小尺寸范 围内,不得外挑阳台和楼梯平台。 开口天井最小宽度(单位:m) 表12-1 开口天井最小宽度 天井用途 九层以下 大于九层 天井属性 窗正对开口 窗在两侧墙上 窗正对开口 窗在两侧墙上 厨房、卫生间、储藏、楼2 3 2.5 4 梯间、电梯厅通风采光 南北向开口的客厅、卧室4 6 6 6 通风采光 东西向开口的客厅、卧室4 6 6 8 通风采光 (2) 内天井的最短边长按表12-2的规定控制。与内天井相连的楼梯不得封闭设置,应 - 32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直接对外设出口,内天井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内天井内不得外挑阳台和楼 梯平台。设置于内天井内的空调室外机外挑搁板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线0.5米。 内天井最短边长 (单位:m) 表12-2 内天井最短边长 天井属性 九层以下 大于九层 天井用途 厨房、卫生间、储藏、楼梯间、电梯厅通3 6 风采光 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6 9 12.5 凡经城市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骑楼的层数宜为两层或三层,建筑高度不宜大于15米; (2) 骑楼的沿街柱距不宜小于6米,净高不应小于4.5米,骑楼内净宽不得小于4米, 骑楼内人行道路面应与相邻人行路面平齐;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 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3) 骑楼柱外缘距道路侧石不少于0.45米,基础和基础梁面埋深距规划道路路面不少 于2米; (4) 骑楼不得外飘阳台、凸窗和其它构筑物;外墙装饰线突出不得大于30厘米。 (5) 骑楼下空间作为开敞空间不计入容积率限定的建筑面积指标。 12.6 建筑物之间因人行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须经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 (2) 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12.7 应推广建筑节能,民用建筑设计应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居住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太阳能的利用。居住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宜过大,各朝向 的窗墙面积比,北向不宜大于0.45,东西向不宜大于0.30,南向不宜大于0.5。 12.8 临街商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红线宽度38m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商业门面宽度不应小于24m。车流大 或停车设施不完善的道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人流、车流的临街商铺。 (2) G321国道端州城区段(即迎宾大道-站前西路-站港北路)、G321国道鼎湖城区段 (即鼎湖大道)不宜建设临街商铺。 - 33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部分 道路交通工程 - 34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3 道路 13.1 本技术规定所指道路包括公路和城市道路,其中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一、二、三、 四级公路等五个等级。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 13.2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25%。计算道路面积时,道路两 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8米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各级道路的规划 指标宜符合表13-1的规定。 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13-1 道路类别 道路网密度(km,k?) 道路宽度(m) 高速公路 0.3,0.4 35,60 快速路 0.4,0.6 35,70 主干路 1.2,1.8 25,60 次干路 1.6,2.4 25,40 支路 5.5,7.0 12,30 注:快速路及高速公路的宽度不含辅道。 13.3 城市道路设置的准则与规定: (1) 道路红线宽度除满足交通需求外,还应满足市政管线敷设的需要。规划新建道路、 排水管网设计标高时,应充分考虑道路两侧构筑物、排水系统的现状,避免出现 附近低洼地区无法出入或水浸的情况。 (2) 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快速路两侧宜设辅道,通向快速 路的路口应设置在辅道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完全隔离,并配套相 应的隔离设施及立体横穿设施。 (3) 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设计;快速路及主、次 干路应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4) 步行交通设施应系统规划,并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以行人的流量和流向为 依据,因地制宜并结合建筑功能的实际需要,组成地上、地面和地下的步行交通 系统,为行人提供安全、畅通、方便及舒适的步行空间。 (5) 新建城市道路应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2008 年版)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盲道及其标志。在公共活动中心区, 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人行道宽度不小于2.5m,纵坡不应 大于2.5%。 (6) 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宜设置步行街(区),步行街(区) 的设置不得妨碍消 - 35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7)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 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有条件 的,应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13.4 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 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的意见完善交通设施。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 通影响评价: (1) 对于超过10万平方米且毛容积率大于4的片区及商业集中的地区等开发强度较大 的片区。 (2) 中心商业区、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3) 与快速路、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4) 体育中心、展览馆、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 (5) 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 (6) 其它经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确定认为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13.5 道路与道路平面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一般应当为4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条。道路一 般应当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度。 (2) 道路应当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型路口。原有的错位T字型路口,有条件的应当逐 步调整。 (3)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应当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交 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合理确定。 (4) 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圆曲线或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 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2米的视线障碍物。 13.6 道路立体交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立体交叉的选型,应当根据交叉口设计小时交通流量、流向、地形、地质和地下 管线等具体情况,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比较分析后确定。 (2) 一条道路建造多处立体交叉的,应当保持交通线路的连续性,采用行车方式相近 的立体交叉形式。 (3) 立体交叉匝道口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设计小时交通流量较大,互相干扰造成交 - 36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通阻塞影响正常运行的,可以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离的形式。 13.7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的轨道交通规划、城市用地规划以及其它 交通设施规划相协调。轨道交通出入口的建设原则上只能建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之外,确实无条件的,应做方案论证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有条件的地方 应与人行过街通道相结合;邻近有待建的建筑物,应与建筑物结合;对已建或在 建建筑物,应尽可能结合成整体或协调一致。 14 交通设施 14.1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公交专用道、公交停靠站和综合车 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交场站规划用地面积标准宜符合表14-1的规定。 公交场站规划用地面积标准 表14-1 场站类型 规划用地面积标准(?,标准车) 首末站(枢纽站) 90,120 综合车场及调度中心 70,110 修理厂 30 合计 190,260 注:城市快速公共交通的标准应相应提高。 (2) 新建居住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可按每万人1000—1200平方米配备公交首末站用 地,并应与居住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同步建设。规划确定需要配置公交站场的 居住区或者居住小区,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进行配置,并且应研究周边交通组织, 做好环保措施。 (3)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以公交优先为原则,鼓励发展大容量城市快速 公共交通。 (4) 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于道路以外。枢纽站宜设置在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首末站宜 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 置在平面交叉口附近。 (5) 综合车场及修理厂应根据首末站和枢纽站的分布及片区内的用地性质进行布置, 并应考虑噪音对环境的影响。 (6) 城市客、货运站场选址和确定规模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 - 37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7) 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 条件的,设置在过街设施附近。 (8) 在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等设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者隧道,应当设置 自动扶梯或者预留设置自动扶梯的条件。 14.2 公共加油、加气站的设置规定: (1) 公共加油、加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 (2) 公共加油、加气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14-2 的规定。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平方米。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指标 表14.2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次) 300 500 800 1000 用地面积(h?) 0.12 0.18 0.25 0.30 (3) 公共加油、加气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加油、加气的停车 道,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 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 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用地面积约为4000平方米。 (5)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及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 站。 14.3 公交停靠点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公交停靠点应统一规划布点,主、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需设公交停靠点时,原则 上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点。 (2) 路段上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 (3) 公交站点原则上设置在交叉口出口道。出口道右侧展宽时,应设在展宽段向前15 米处;若没有展宽段则停靠站在主干路上距停车线不小于40米,在次、支路上不 小于20米。 (4) 公交站应设置在平坡或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上,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坡度最 大不超过2%。 14.4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准则: (1) 城市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应以配建停车场为 主,公共停车场为辅。 - 38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停车泊位数机动车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 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本规定表14-3(《车辆换算当量系数》)的要求。 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 表14-3 车型 摩托 微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铰接 换算系数 0.4 0.7 1.0 2.0 2.5 3.5 备注:1、以4,5座的小型车(客车)为标准,作为各类型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当量车种。 2、小型车外轮廓尺寸按总长:4.8m,总宽:1.8m,总高:2.0计算。 (3) 城市停车场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残障人士等特 殊使用者停车车位。 (4) 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结合道路、广场和公共建筑布置,划定专门用地,合理安排。 14.5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按照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执行。公 共停车场应当结合枢纽点和公共交通站点布局,客运枢纽、机场、港口、文体设 施、商店、宾馆饭店、公园、娱乐场所等大型公共建筑和设施附近,应当根据需 求设置。 (2) 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宜小型化,就近并分散设置; 应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可以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楼、立体停车库 等形式,鼓励采用地下停车库和立体停车库。 (3) 路内公共停车场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次干路及以上级别的道路严禁设置路内 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不得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 (4) 在支路上设置路内临时停车位的,应综合考虑支路机动车流量及停车泊位对同向 机动车流的影响,避开单位及路外停车设施的出入口,并与其保持适当间距。 (5) 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地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货物装 卸停车设施应设于道路以外。 14.6 配建停车场(库)的审批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街商铺、餐馆、酒店等车辆出入较多的情况,规划审批时应充分考虑车辆的出 入和停放方案,避免出现侵占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绿化的情况 (2) 公共建筑及公园、居住建筑必须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的停车泊位数应符合表 14-4的规定,配建停车场面积计入所属用地内。住宅区内摩托车和自行车停车位 比例宜控制在1:2以内,其它项目摩托车和自行车停车位比例宜为1:1 。 - 39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 居住、旅馆、大型商业、办公等建设项目的室外停车泊位数不宜高于核定标准车 位数的10%。核定标准车位数为按总建筑面积换算成的最小标准车位数。 (4) 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可设在地上、半地下和地下。十层以上建筑物必须 按人防要求配建地下室,兼做设备、停车、人防使用。一般高层建筑地下车库设 置原则为十九层以下不少于一层,二十层至二十九层不少于两层,三十层以上不 少于三层。 (5) 大型公共建筑和车流量大的停车场的出入口一般设在次要道路上。停车场应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 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起坡道和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 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主干道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7)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距人行天桥、地道口、桥梁隧道引道口的距离不少 于50米,距规划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中点的垂直距离不少于80米; (8) 供车辆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其净宽不少于4米;供双向行驶的,不少于6米。纵 坡直线段不大于15%,纵坡曲线段不大于12%; (9) 机动车停车场(库)泊位50个以上的,其出入口不少于2 个。出口与入口的净 距不少于15米; (10) 小汽车停车场泊位长度不少于5.5 米,宽度不少于2.3 米;通道净宽不少于6 米, 转弯半径不少于7 米。 - 40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 表14-4 标准车位数 标准车位数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小型汽车) (摩托车、自行车) 0.3 套内面积小于90? 车位/户 2 1~2 住宅 套内面积90-130? 车位/户 2 0.8~1 套内面积大于130? 车位/户 ?2 星级酒店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2 酒店 一般酒店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3 饮食酒楼 车位/100?营业面积 ?2 ?3 行政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2 ?4 办公楼 其它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2 大型商业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7 超市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10 商店 农贸市场(菜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10 专业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7 综合性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4 医院 独立门诊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4 高等教育 车位/100师生 ?3.0 ?80 中学 车位/100师生 ?3.0 ?80 学校 小学 车位/100师生 ?3.0 ?20 幼儿园 车位/100师生 ?3.0 ?5 ?3000座 车位/100座 ?3 ?30 体育馆 <3000座 车位/100座 ?2.5 ?20 ?20000座 车位/100座 ?3 ?25 体育场 <20000座 车位/100座 ?2.5 ?20 市级 车位/100座 ?8 ?20 影剧院 礼堂 一般 车位/100座 ?4 ?30 展览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 ?5 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文化车位/100?建筑面积 0.5,1.0 ?5 宫等文化设施 城市公园、休闲广场 车位/1000?游览面积 0.5,1.5 ?5 市区风景旅游区 车位/1000?游览面积 0.5,1.5 ?0.5 厂房仓库 车位/1000?建筑面积 0.2,0.6 ?2 - 41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四部分 公共设施与市政工程 - 42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5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15.1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级五级配置。 15.2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 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 统筹安排。市级与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级与区级教育设施应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 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2) 市级与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应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 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3) 市级与区级文化设施应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书城(店)等,布局宜相 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4) 市级与区级体育设施宜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 体育中心。 (5) 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 区应设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6) 市级与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 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15.3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市政 公用、社区服务、商业服务六类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 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表15-1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 模时,应按照表15-1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介于居 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 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2) 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的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 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 43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表15-1 2/处) 配置级别 一般规模(m服务 区类 项目 居规模 配置规定 布局要求 配置要求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域小组别 名称 住22统区 团 (万人) ) (m(m) 区 筹 设有标准400m环形跑道运动建筑面积生均2以上(有寄宿场;有标准篮球场及其它球类14m18―― 2-3 学校,按住校生场地各2个以上,乒乓球台8班 设24班、30班或362算,每生增加4m) 张以上。 班,每班50座。 建筑面积生均生均占地不在不足3.5万人的普设有标准400m环形跑道运动2213m以上(有寄宿少于3m(城独立地区,宜考虑通场;有体育馆、有标准篮球场24? ? ―― 3-4 班 学校,按住校生区不少于设置18班普通高高及其它球类场地各3个以上,22算,每生增加4m) 10.1m) 乒乓球台10张以上。 中。 中 36班以上的按相建筑面积生均设有标准400m环形跑道运动2关规定执行。 3012m以上(有寄宿场;有体育馆和游泳池、有标―― 4-5 班 学校,按住校生准篮球场及其它球类场地各42算,每生增加4m) 个以上,乒乓球台15张以上。 设有250m环形跑道附100米直建筑面积生均12跑道的运动场,200?以上室内18?以上(有寄宿学体育场地,有标准篮球场2个、―― 2.25-2.75 班 校,按住校生算,排球场(或其它场地)1个,乒每生增加3?) 初中宜设24班,每生均占地不乓球台6张以上。 班50座。 初少于23? ? ? 设有标准的400m环形跑道(旧中 (城区不少30班以上的按相建筑面积生均11区250m)附100米直跑道的运动于10.1?) 关规定执行。 ?以上(有寄宿学场,有体育馆和游泳池,有标24―― 3.25-3.75 班 校,按住校生算,准篮球场3个、排球场(或其它每生增加3?) 场地)2个以上,乒乓球台12 张以上。 教建筑面积生均10育12?以上(有寄宿学―― 0.7-1 设班 校,按住校生算,施 设有200m环形跑道和60米直跑每生增加3?) 道的运动场,有150?以上室内生均占地不建筑面积生均9?小少于18?体育场地;有标准篮球场、排小学宜设18班、24? ? 以上(有寄宿学18学 ―― 1-1.3 (城区不少球场各1个,乒乓球台6张以上,班,每班46座。 班 校,按住校生算,于9.4?) 有适合低年级学生游乐的场地每生增加3?) 200?以上。 8?以上(有寄宿24学校,按住校生―― 1.3-1.6 班 算,每生增加3?) 应独立设置,设于阳光充足, 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 地段,层数不宜高于3层。 6 1600-2000 ?2700 0.45-0.7 3班和3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幼班 用地面积: 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儿10-12?/座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园 幼(托)宜设6班、位 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 ? ? 9班、12班或18班,、 园所,其用地均应独立设置。 建筑面积: 每班30座。 托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9-11?/座9 儿2400-3000 ?4500 0.7-0.9 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位 班 所 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12于3h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3200-3900 ?5400 0.9-1.2 班 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18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4800-5800 5400-6500 1.2-1.6 班 - 44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一般规模(m/处) 配置级别 服务 区类 项目 居规模 配置规定 布局要求 配置要求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小组域别 名称 住22统区 团 (万人) ) (m(m) 区 筹 用地面积: 200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综1200-1400 2200-2400 5-10 10万人左右应设110-120?/床 地段; 合? ? 一所300-400床床 医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2h的日照医院。 建筑面积: 院 标准。 60-70?/床 5003000-3500 5500-6000 10-20 床 医社区医在设置有综合医疗院(卫院的居住区内不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 ? ?1000 ?1000 10 ―― 卫生服务地段。 宜单独设置门诊生中心) 部。 设 社区卫可结合居委会或施 全部或1/2以上的面积应设在 ? 生服务其它建筑进行设150 ―― 0.5-1 ―― 首层,并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 站 置。 少于1万人的独社区健立地段,应设1康服务处。宜与其它非中心应设在首层,并有方便的对外独立占地的社区 ? (含残400-1000 ―― 5 ―― 出入口,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服务设施组合设疾人康要求。 置。服务内容包复中含精神病人的治心) 疗康复。 宜配置文化康乐 设施、图书阅览、 科技普法、教育培人均用地面 积应不低于 训、新华书店等设 0.1?,人均施,并应专门设置文化活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 ? 4000-6000 5000-6000 3-5 动中心 建筑面积应排。 老人活动中心、青 不低于0.15少年活动中心、儿 ?。 童活动中心、儿童 图书阅览馆(室) 等项目。 宜配置文化康乐、文 图书阅览、科普宣小区级文化化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设施人均建传、老年人活动、体文化活排。 ? 筑面积应不青少年活动及儿1500-3000 ―― 1-1.5 育动站 低于0.15童活动等活动设设独立性组团也应设置本站。 ?。 施。居住人口不足施 1.0万人应设1处。 宜配置户外健身 场地(包括室外器 械场地、慢跑道 综合体人均用地面12000- ? 宜设置60,100m直跑道和200m等)、排球场、篮 育活动积应不低于1000-1500 4-6 环形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 球场、网球场、羽 18000 中心 0.3?。 毛球场、游泳池以 及儿童活动场所 等。 - 45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一般规模(m/处) 配置级别 服务 区类 项目 居规模 配置规定 布局要求 配置要求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小组域别 名称 住22统区 团 (万人) ) (m(m) 区 筹 宜设置户外健身 场地(包括室外器 械场地、慢跑道文等)、篮球场、网人均用地面化居民健 ? ? 积应不低于球场、羽毛球场、―― 1500-6000 ―― 宜结合绿地安排。 体身设施 0.3?。 儿童活动场所等育设施,条件许可还设宜设置游泳池、排施 球场等。 按千人1床 位控制规为缺少家庭照顾模。建筑面的老年人提供居积: 敬老院住及文化娱乐场设置在安静、环境条件较好区15-20?/? (颐养3000-6000 5000-9000 20-30 所。 域。 床, 院) 各区敬老院每处用地面积: 容纳200-300床。 25-30?/ 床。 老年人应设于首层并有方便的对外出每街道设一可结合社区服务? ? 服务中入口,服务内容为老年人餐饮、300-350 ―― 5-10 处 中心设置。 心 文娱、健身、医疗保健康复等。 老年人每2000户设应设于首层并有方便的对外出宜与社区居委会 ? 活动中一处老年人100-120 ―― 0.6-0.75 入口,宜设于小区中心。 合设。 心 服务站点。 每2000户设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管理,其社社区居含居委会办公用 ? ?300 ―― 0.6-0.75 一处社区居办公用房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区委会 房及社区警务室。 委会。 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服 务按不低于规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置,建议每服务内容为设备物业管设 ? ?80 ―― ―― 划总建筑面10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分开维修、保安、绿化、理用房 施 积的2?, 设置一处。 环卫管理等。 宜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政每街道设一服务、生育宣传咨询、婚处。人均建社区服? ? 姻中介等社会救助和便民利民1500-2000 ―― 5-10 ―― 务中心 筑面积0.15 的服务项目。宜与街道办事处?。 组合设置。 宜设置社会救助、社区的便民 利民服务。 社区服 ? ? 200-300 ―― ―― ―― ―― 务站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 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宜结合公安系统内部基层设施? ? 派出所 2500-3000 2000-2500 5-10 ―― ―― 建设的有关规划,进行选址。 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社区警 ? ? 20-50 ―― ―― ―― 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 务室 置。 市政 公邮政支邮政支局宜独立占地,便于车? 200-500 ―― ―― ―― ―― 用局 辆出入及识别。 设 施 - 46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一般规模(m/处) 配置级别 服务 区类 项目 居规模 配置规定 布局要求 配置要求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小组域别 名称 住22统区 团 (万人) ) (m(m) 区 筹 市业务包括电报、信 ? 政函、包裹、兑汇和邮政所 300-500 ―― 1.5-3 ―― ―― 公报刊零售等。 用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km,宜一层:110 一层:110 垃圾转设 ? 采用分类收集方式,且与周围0.25-0.5 ―― ―― 运站 两层:250 两层:150 施 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6m。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公共厕应附设10-20? ? 的距离应不小于6m,周围宜设> 60 >60 0.25-0.5 ―― 所 环卫工具房1间 置不少于3m宽的绿化带。 社会停区域统筹安排,可独立用地,? 车场/―― >3500 5-10 ―― ―― 也可设于大型建筑地下。 库 区域统筹安排,可独立用地,公交首每条线路 ? ―― 3-5 ―― 并与居住区或小区开发同步建―― 末站 1000-1400 设。 位置和面积与供电部门进行协与供电部门进行 ? 配电房 ―― ―― ―― ―― 商确定。 协商。 与供电部门进行? 开闭所 ―― ―― ―― ―― ―― 协商。 燃气供 气站应独立用地。服务半径为 ? (液化1-3km。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住 200-300 400-500 5 ―― ―― 气瓶装宅间距不应小于15m,与重要公供应共建筑间距不小于25m。 站) 供气半径以0.5km为宜,当用户 ? 调压站 ―― 20 ―― ―― 分布较分散或供气区域狭长―― 时,可考虑适当加大供气半径。 肉菜市场应达到居住区级规2000-2500 ―― 3-5 模,城市边远地段的新区居住 人口不足时允许设置小区级肉 菜市场(生鲜超市) 1500-2000 ―― 1.5-3.0 商新区肉菜市场宜独立用地,老业肉菜市城区允许结合非居住建筑设―― 服场(可 ? ? ―― 置。肉菜市场宜在运输车辆易务设于超 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设市内) 宅要有一定的隔离措施;应保施 1000-1500 ―― 1-1.5 证全部或1/2以上的面积设在 首层,且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 禁止露天设置。市场室内净空 高度不应低于4m。 注:(1)市政公用设施除本表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2)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3)部分设施可合并设置。 (4)如碰到要求配置“社区中心”,应包括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居委会、社区警务室和居民健身设施等内容。 (5)控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控规执行。 (6)本表的“一般规模”是该公共设施面积的最低要求,开发商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适当增大。 (7)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需要在市、区等层面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 47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6 给水工程 16.1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新建水源必 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对与其他城市或地区共享的水源,应进行区域或流域范围的 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16.2 严格执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切实保护水源。境外引水工程及其 配套水源网络工程应与当地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水源保护范围。 16.3 节约用水,逐步推广再生水、雨水等多种水资源的综合利用。 16.4 分区及以上层次规划的用水量指标应符合表16-1规定。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用水量指标 表16-1 用地类型 用水量指标 R 居住用地 250L,人?d 32C 公共设施用地 50,150m,hm?d 32M 工业用地 100,150m,hm?d 32W 仓储用地 40,50m,hm?d 32T 对外交通用地 25m,hm?d 32S 道路广场用地 25m,hm?d 32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50m,hm?d 32G 绿地 25m,hm?d 32D 特殊用地 50m,hm?d 注:(1) 当工业耗水量高、容积率大时采用上限,反之采用下限。 (2)公共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大时采用上限,反之采用下限。 (3)本表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 16.5 详细规划阶段的用水量指标,除居住以人口计算、浇洒绿地及道路广场以用地面 积计算外,其他均以建筑面积计算,用水量指标应符合表16-2的规定。 详细规划的用水量指标 表16-2 建筑类型 用水量指标 居住 250 L,人?d 2商业金融 15 L,m?d 2行政办公 12 L,m?d 2工业厂房 6,10 L,m?d 2仓储 3.5 L,m?d 2浇洒绿地及道路广场 25 L,m?d 注:(1)居住用水标准所列用水量已包括生活区内小型公共建筑和小型浇洒绿地用水量,但未 包括大面积绿化及市区级公共建筑用水量。 (2)本表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 16.6 城市供水水源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不同地区的性质确定,宜采用90%,97%。 - 48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6.7 计算用水量时,应考虑8%,12%的其他用水量。总体规划中应采用多种方法对用 水量进行复核。 16.8 水厂用地面积应包括生产废水回用用地和污泥处理用地,并预留深度处理用地, 宜按表16-3进行计算。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米的绿化地带。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16-3 323建设规模 (万m,d) 净水厂 (包括深度处理)(hm,万m) 1,5 1.0,0.70 5,10 0.70,0.50 10,30 0.50,0.30 30,50 0.30,0.10 注:(1)规模小于1万m3,日或大于50万m3,日的水厂宜参照执行,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 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本表指标已考虑深度处理构筑物及污泥处理设施用地。 (2) (3)本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用地。 16.9 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面积宜按 表16-4计算。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并宜与城市绿化用 地相结合。 给水泵站用地指标 表16-4 323建设规模(万m,d) 泵站用地(hm,万m) 1,5 0.35,0.25 5,10 0.25,0.20 10,30 0.20,0.10 30,50 0.10,0.03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16.10 城市城区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压0.28兆帕的要求,偏 远地区服务水压不宜小于0.16兆帕,局部地势较高的地区和高层建筑水压不能满 足要求时,可设置局部加压系统。工业用水服务水压可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确定, 但不宜小于0.16兆帕。 16.11 配水管网应留有余地,宜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乘1.2,1.4的弹性系数计算,并 按消防时及事故时等工况进行校核。 - 49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6.12 市政道路上的消火栓需要与给水管道同步建设,消火栓距离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宜 按60米控制,消火栓间距不得大于120米,保护半径不大于150米。 17 排水工程 17.1 城市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进行截流式合流制改 造,并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 17.2 确定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时,应为城市发展和污水厂自身发展留有足够的备用地, 并应预留污水回用设施用地,用地面积宜按表17-1进行估算。 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控制指标 表17-1 建设规模 一级处理 二级处理 深度处理 3232323(万m,d) (hm,万m?d) (hm,万m?d) (hm,万m?d) 1,5 1.4,0.6 2.0,1.2 2.5,1.2 5,10 0.8,0.5 1.2,0.8 1.5,1.0 10,20 0.6,0.4 1.1,0.6 1.3,0.8 20,50 0.5,0.3 1.0,0.5 1.2,0.6 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计算。 (2)本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17.3 污水泵站占地面积宜按表17-2进行估算。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表17-2 32建设规模(万m/d) 用地指标(m) 1,5 550,1000 5,10 1000,1500 10,20 1500,2000 20,50 2000,2700 50,100 2700,4700 17.4 雨水规划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q?ψ?F 式中:Q—雨水设计流量(升,秒);q—设计暴雨强度(升,秒?公顷);ψ — 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公顷)。 - 50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5 综合径流系数可按表17-3确定。 综合径流系数 表17-3 区域情况 综合径流系数 城市建筑密集区(城市中心区) 0.60 , 0.85 城市建筑较密集区(一般规划区) 0.45 , 0.60 城市建设稀疏区(公园、绿地等) 0.20 , 0.45 17.6 城市暴雨强度按肇庆市颁布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暴雨强度公式为: 2545.08(1+0.502lgP) 2 q,————————————(L,s?hm) 0.708 (t,7.41) 式中: 2q—设计暴雨强度(L/s?hm); t=t+mt; 12 t — 降雨历时(min); t—地面径流时间(min),取10min; 1 m—延缓系数,暗管m,2; P—设计暴雨重现期。 17.7 雨水管渠规划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及地形特点等因素确定。在同一排 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 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选用3,5年,其他地区重现期选用1,3年。 17.8 雨水泵站占地面积宜按表17-4进行估算。 雨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表17-4 32流量(m,s) 用地指标(m) 1,5 550,2000 5,10 2000,3500 10,20 3500,5600 20,50 5600,10000 注:(1)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2)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17.9 设截流管时,溢流井的截流倍数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水量、总变化系数及受 纳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水体卫生要求、受纳水体水域使用功能的环保要求、水环 境容量、水文和气象条件等因素经计算确定,一般采用1,5倍。 - 51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10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污水管管径应留有余地,宜按规划污水量乘 1.2,1.4的弹性系数计算。 污水管渠最大设计充满度 表17-5 管径或渠高(mm) 最大设计充满度 300,400 0.55 500,900 0.60 ?1000 0.65 17.11 城市污水管网与污水厂的建设应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工程来考虑,要贯彻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政策。 18 电力工程 18.1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中的电力负荷预测以单位用地及分类用地负荷密度法为 主,用弹性系数法及综合用电水平法进行校验。 18.2 分类用地负荷密度指标宜符合表18-1的规定。 分类用地负荷指标表 表18-1 2用地类型 负荷密度(kW,hm) R 居住用地 150,400 C 公共设施用地 300,1000 M 工业用地 200,500 W 仓储用地 20,30 T 对外交通用地 10,20 S 道路广场用地 10,20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50,250 G 绿地 10,15 D 特殊用地 150,250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5,10 18.3 电力负荷预测推荐标准 (1) 单位用地面积负荷密度标准宜为1.5,2.5万千瓦,平方公里。 (2) 人均综合用电负荷标准宜为1.5,2.0千瓦,人。 (3) 人均综合用电量标准宜为4000,8000千瓦时,人?年。 - 52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8.4 详细规划阶段的电力负荷预测以单位建筑面积负荷密度法为主,用单位指标法进 行校验。单位建筑面积负荷密度标准宜符合表18-2的规定。 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表18-2 2建筑类型 负荷标准(W,m) 居住 20,60 行政办公 40,100 商业服务业 40,100 工业厂房 40,80 仓储 10,20 道路广场 15,30kW/ha 市政公用设施 40,80 绿地 10,15 kW/ha 特殊用地 5,10 18.5 按电压等级分类,可分为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10千伏(20千伏)、380 ,220伏五类。 18.6 500千伏变电站宜布置在城区边缘,有充足的走廊用地, 220千伏变电站宜靠近 负荷中心,宜临近大型高压走廊和主要电缆通道。110千伏变电站应深入负荷中 心,便于10千伏出线。 18.7 变电站主变及用地规模宜符合表18-3的规定。 变电站主变及用地规模 表18-3 变电站电 户内GIS 户外GIS 户外式 标准主变装机 (MVA) 222压等级 占地面积(m) 占地面积(m) 占地面积(m) 110kV 3×50,3×63 3000,4000 4000,5000 — 220kV 3×180,4×240 5000,8000 800,15000 25000,35000 500kV 3×1000,4×1000 — — 100000,25000 18.8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当按表18-4的规定。 城市架空线路走廊控制指标 表18-4 电压等级 单回(m) 双回(m) 同塔四回 导线边防护距离(m) 500 KV 70 70 75 20 220 KV 45 45 45,60 15 110 KV 30 30 30,50 10 - 53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8.9 220千伏及110千伏电缆通道控制指标宜符合表18-5的规定。 220千伏、110千伏电缆通道推荐指标 (宽度:m) 表18-5 敷设方式 单回 双回 单沟 双沟 直埋 直埋 复合沟 复合沟 电压等级 220 KV 2.5 3.5 — — 110 KV 2.0 3 1.9 3.8 18.10 新建架空线路走廊位置不应选择在极具发展潜力的地区,应尽可能避开现状发展 区、公共休憩用地、环境易受破坏地区或严重影响景观的地区。 18.11 城市照明设施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应做到高效、安全、耐 久,并符合国家有关节能规定的要求。 18.12 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道路照明应遵守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要求,路灯宜根据道路宽度、断面型式设置在路侧带、人行道绿化带或中央分隔 带内,路灯的配制、间隔距离、安装高度应采用合理方式,使路面亮度分布均匀 而且经济,路灯设施应采用节能技术。 19 通信工程 19.1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中固定电话用户预测可采用普及率法。普及率宜为50, 70线,百人。 19.2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中线密度可根据不同性质用地的相应指标进行预测。分 类用地预测指标宜符合表19-1的规定。 分类用地预测指标 表19-1 用地类型 线密度(线/公顷) R 居住用地 100,250 C 公共设施用地 150,300 M 工业用地 50,100 W 仓储用地 10,15 T 对外交通用地 20,40 S 道路广场用地 10,20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50,80 G 绿地 5,10 D 特殊用地 100,200 - 54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9.3 详细规划阶段可采用单位建筑面积指标进行线密度预测。预测指标符合表19-2的 规定。 单位建筑面积预测指标 表19-2 2建筑类型 线密度(m,线) 居住 50,100 行政办公 40,60 商业服务业 20,40 工业厂房 250,400 仓储 500,1000 道路广场 20,30线/ha 市政公用设施 50,150 绿地 5,10线/ha 19.4 局址应设置应向大容量、少局址方向发展,宜靠近用户中心、便于管线布置的道 路附近。 19.5 电信局所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信目标局局址用地宜为3000,4500平方米,枢纽局局址用地宜为4000,5000 平方米。 (2) 电信光节点所需建筑面积宜为20,30平方米,光交接点所需建筑面积宜为40, 50平方米。 (3) 宽带(IP)局址一般与机房统一设置,建筑面积宜为1000,2000平方米。宽带(IP) 网光节点建筑面积宜为20,30平方米,光交接点宜为40,50平方米。 19.6 邮政局是城市邮政部门的行政机关,较多在城市中心区设置,邮政支局按《城市 邮电支局所工程工程暂行技术规定》,不同等级规定建筑如表19-3规定。邮政支 局结合城市规划用地密度和容积率等要求控制,邮政所营业所可考虑配建。 邮政支局所面积要求 (?) 表19-3 一等局(业务收入 二等局(业务收入 三等局(业务收入 项 目 1000万元以上) 500,1000万元) 10,50万元) 邮政支局 2580 1990 1520 建筑面积 邮政营业支局 1980 1540 1200 邮政支局 3700,4500 2800,3300 2170,2500 用地面积 邮政营业支局 2800,3300 2170,2500 1700,2000 - 55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 燃气工程 20.1 各层次规划中的居民生活耗热量指标取2700,2930兆焦/人?年。其中,主城区居民用气量预测取本指标的上限。 20.2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中的商业、工业企业生产和燃气空调等各类用气量的预测方法为:比例估算法。商业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40%,60%计算;工业企业生产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25%,40%计算;燃气空调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25%,50%计算。 20.3 分区规划及以下层次规划中的商业、工业企业生产和燃气空调等各类用气量的预 1、表20-2、测方法为:分项详细估算法。其各类用户用气量定额可参照附表20-表20-3。在没有具体详细资料的情况下,可参考比例估算法,结合其用地性质及建设强度确定合适的比例。 肇庆市区各类公建商业用户耗气指标汇总表 20-1 类别 单位 用气指标 天然气用量 备注 该指标包括卫生用热、洗衣3高级宾馆 MJ/床.年 9500 0.656Nm/床.日 消毒用热、洗浴中心用热 等。 有餐34500 0.387Nm/床.日 旅馆厅 指仅提供普通设施,条件一及招MJ/床.年 般的旅馆和招待所 无餐3待所 900 0.062Nm/床.日 厅 3餐饮业 MJ/座.年 9000 0.621Nm/座.日 主要指营业餐馆和小吃店 3职工食堂 MJ/人.年 1884 0.130Nm/人.日 3医院 MJ/床.年 3600 0.248Nm/床.日 按医院床位计算 3大专院校 MJ/人.年 2510 0.21Nm/人.日 用气天数300天 3托儿全托 2300 0.211Nm/人.日 所幼MJ/人.年 用气天数275天 3半托 1260 0.115Nm/人.日 儿园 锅炉耗气指标表 20-2 序 号 锅炉额定蒸发量(吨/时) 热效率(%) 耗气指标(兆焦/时) 1 2 80 6260 2 4 80 12550 3 10 90 27910 4 35,40 92.5 87135,88900 - 56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各类用户月、日、时高峰系数表 20-3 maxmaxmax序号 类别 K K K mdh 1 居民用户 1.25 1.15 2.8 2 公建用户 1.25 1.15 2.8 3 空调用户 1.5 1.35 1.65 4 锅炉用户 1.25 1.15 2.8 一班制 1.15 1.05 3.0 工业企业 二班制 1.15 1.05 1.5 5 三班制 1.15 1.05 1.0 20.4 天然气门站和储配站用地指标宜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天然气门站、储配站的用地指标 燃气站场类型 用地指标(h?) 门站 0.3,1.0 储配站 1.0,5.0 20.5 天然气调压站用地指标宜符合表20-5的规定。 天然气调压站的用地指标 表20-5 燃气站场类型 用地指标(h?) 采用撬装式设备的调压站 0.03,0.1 采用非撬装式设备的调压站 0.1,0.3 20.6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是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的统称。供应基地用 地指标宜符合表20-6的规定。 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用地指标 表20-6 3站内贮罐总容积(m) 用地指标(h?) <500 0.5,1.0 500,1000 0.8,2.0 1000,3000 1.5,4.0 20.7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用地指标宜符合表20-7的规 定。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的用地指标 表20-7 燃气站场类型 用地指标(h?) 瓶组气化站 0.03,0.1 储罐气化站 0.15,1.5 20.8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宜布置在供气区域中心附近,占地面积宜为0.06,0.15公 顷。在管道气供应能够覆盖的范围内,宜逐步取消液化气供应站点。 - 57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9 各类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方式敷设,并按国家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保护,沿道路敷 设的管道一般布置在道路的东侧、北侧。 20.10 中压燃气管道宜沿人行道敷设;主干管应按环状管网布置;市政燃气管道的管径 不宜小于DN100。 21 工程管线综合 21.1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通信电缆、 给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 面。 21.2 沿城市道路敷设的工程管线,以道路中心线为界,宜在东、北侧从道路红线向道 路中心线方向依次平行布置通信线路、燃气管道、污水管道。西、南侧从道路红 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依次平行布置电力线路、给水管道、雨水管渠。 21.3 红线宽度超过40米的道路宜两侧同时布置给水、燃气管道和排水管线。 21.4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 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通信、污水、雨水、燃气、给水。当燃气 管线可在建筑物两侧的任一侧引入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 一侧。 21.5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21-1的规定。当 受道路宽度、断面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 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 58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表21-1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电力 电信 给水管 燃气管 热力管 地上杆柱 电线 电缆 污水 建 序通信 高压铁塔管线名称 雨水 中压 高压 铁路号 基础边 筑 乔木 灌木 d? , 照明 钢轨道路 排水 低 直地直线直管物 200 200 (或及 侧石 埋 沟 埋 沟 埋 道 ? ,35 管 压 坡B A B A 边缘 mm mm ,脚) 35kV kV 10kV 1 建筑物 1.0 3.0 2.5 0.7 1.5 2.0 4.0 6.0 2.5 0.5 0.5 1.0 1.5 3.0 1.5 * 0.6 d?200mm 1.0 1.0 2 给水管 0.5 1.0 1.5 1.5 0.5 1.0 1.5 0.5 3.0 1.5 d,200mm 3.0 1.5 3 污水、雨水排水管 2.5 1.0 1.5 1.0 1.2 1.5 2.0 1.5 0.5 1.0 1.5 0.5 1.5 1.5 低压 p?0.05cmMPa 0.7 1.0 1.0 0.005MPa,P0.5 1.5 ?0.2MPa 0.5 0.5 1.0 1.5 中 5.0 1.2 1.0 1.5 燃 压 0.2MPa,P?DN?300mm0.4 2.0 4 气 0.4 MPa 1.2 1.0 1.0 5.0 DN,300、、、、mm0.5 管 0.4 MPa,P? 4.0 1.0 1.5 1.5 2.0 1.0 1.0 0.8MPa 高 2.5 压 0.8MPa,P? 6.0 1.5 2.0 2.0 4.0 1.5 1.5 1.6MPa 直 埋 2.5 1.0 1.5 2.0 5 热力管 1.5 1.5 1.0 2.0 1.0 1.5 1.0 2.0 3.0 1.5 1.0 地 沟 0.5 1.5 2.0 4.0 直 埋 6 电力电线 0.5 0.5 0.5 0.5 0.5 1.0 1.5 2.0 0.5 1.0 0.6 1.5 3.0 线 沟 直 埋 1.0 0.5 1.0 7 电信电线 1.0 1.0 1.0 1.5 1.0 0.5 1.0 1.0 0.5 0.6 1.5 2.0 管 道 1.5 1.0 1.5 8 乔木(中心) 3.0 1.0 1.5 1.5 1.5 1.2 1.5 1.0 1.5 0.5 9 灌 木 1.5 1.0 通信照明 0.5 0.5 1.0 1.0 0.5 1.5 地 及,10kV * 上 10 0.6 0.5 ?35 kV 1.0 2.0 杆 高压铁塔3.0 1.5 0.6 柱 基础边 ,35 kV 0.5 3.0 11 道路侧石边缘 1.5 1.5 1.5 2.5 1.5 1.5 1.5 0.5 0.5 12 铁路钢轨(或坡脚) 6.0 5.0 1.0 3.0 2.0 - 59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1.6 工程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工程管线最小覆土深度(m) 表21-2 序号 1 2 3 4 5 6 7 电力管线 电信管线 热力管线 燃气 给水 雨水排污水排水 管线名称 水管线 管线 管线 管线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最小覆土人行0.50 0.40 0.70 0.40 0.50 0.20 0.60 0.60 0.60 0.60 深度(m) 道下 车行 0.70 0.50 0.80 0.70 0.70 0.20 0.80 0.70 0.70 0.70 道下 21.7 各种工程管线不得上下平行重叠埋设。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应遵循 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分支管让主干管、可弯曲管让 不易弯曲管的原则。 21.8 工程管线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的高程确定。其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 合表21-3的规定。 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m) 表21-3 下面的 1 2 3 4 5 净距(m) 管线名电信管线 电力管线 称 序号 给水 排水 燃气 上面的 管线 管线 管线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管线名称 1 给水管线 0.15 2 排水管线 0.40 0.15 3 热力管线 0.15 0.15 4 燃气管线 0.15 0.15 0.15 直埋 0.5 0.5 0.50 0.25 0.25 电信 5 管线 管沟 0.15 0.15 0.15 0.25 0.25 直埋 0.15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电力 6 管线 管沟 0.15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7 沟渠(基础底)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 8 涵洞(基础底) 0.15 0.15 0.15 0.20 0.25 0.50 0.50 9 电车(轨底)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 铁路(轨底) 1.00 1.20 1.20 1.00 1.00 1.00 1.00 注: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m。 21.9 在本市下列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线工程:端州城区、鼎湖城区;主要铁路客运 站、主要客运港口码头;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 它范围。 - 60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2 环境卫生 22.1 城市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按0.8,1.2公斤/日计算。 22.2 住宅区和商业区等垃圾产生较为集中的区域,每0.1,1.0平方公里应设置一座垃 圾收集站,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如 条件受限,可附设于其他建筑物内。 22.3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垃圾能力,新建的不同规模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符 合表22-1的规定。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用地指标 表22-1 转运量(t,d) 用地面积(?) 与相邻建筑间距(m) 绿化隔离带宽度(m) 150,450 2500,10000 ?15 ?8 50,150 800,3000 ?10 ?5 注:1、垃圾转运站和再生资源回收合并设置时,用地面积可增加1000-1500平方米。 22.4 生活垃圾填埋场距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5公里,垃圾卫生填理场和垃圾焚烧场 应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并应设置卫生防护带。生活卫生填埋场用地内绿化 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20米,并沿周边设置;场地四周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0米的 防护绿地或生态绿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宜小于十年。 22.5 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处理。生活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指标采用50,200平方 米/吨?日,并不应小于1公顷,其中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10米并沿周边设 置。 22.6 医疗垃圾、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应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 处理,餐厨垃圾应当设置专门的处理设施。 22.7 新区流动人口密集的街道、商业闹市区道路、公共场所每隔300,500米设1座公 共厕所,居住区每隔500,800米设1座公共厕所,一般街道间隔不大于800米设 1座公共厕所。建设规模应当根据不同区域、人流量或使用功能等因素综合考虑。 22.8 在道路两侧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 应设置废物箱。设置间距为: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米;主干路、次干路、 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米。 22.9 根据需要设立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其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和停车数量等因素确 定。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汽车150平方米确定,环境卫生车辆数量指标可采用2.5 辆/万人。 - 61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3 综合防灾 23.1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范区内进行铁路、交通、能源等国家、省、市重大建 设工程项目,以及学校和 医院等建设,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 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确定需要治理的,应拟订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 程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该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与建设项目的主 体工 程同步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 23.2 城市生命线工程包括交通、通讯、供电、供水、供气、热力、医疗、卫生及消防 等主要系统,应充分满足城市防灾和减灾的需要。 23.3 根据城市行政区划划分城市防灾分区,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路网系统确定防灾单 元。防灾单元之间以城市主干路及绿化带分隔。每个防灾分区应设立防灾应急指 挥中心、急救医院、通信专业队伍、消防专业队伍、工程抢险专业队伍和物资储 备设施等。 23.4 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系统应由城市防灾疏散干路和防灾疏散次干路组成。每个城市 防灾分区在各个方向应至少保证有两条防灾疏散通道。应利用防灾分区内的城市 公园、绿地、体育场、停车场和街头广场作为避灾 人口的疏散场地。防灾疏散场 地应设立明确的标识,面积在 2公顷以上的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置给水、排水及供 电等市政公用设施。 23.5 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服务范围一般不应大于7平方 公里;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 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平方公里。 23.6 消防给水与消防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和加水柱应成系统,并应充分利用江河、湖 泊及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备用水源。 (2) 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 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3) 消防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应小于5米。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 间距不宜超过160米。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登高面距建筑外墙大于5米、小于 10米的要求,在消防车登高面与建筑之间不应种植高度超过4米的乔木或其他影 响消防车登高的植物。 - 62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 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米或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 防车道,其穿过建筑物门洞的净宽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应小于5米。人行出入 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架设人行通道。 (5) 住宅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米×12 米的回车场地;当尽端路周围为高层建筑时,回车场不应小于18米×18米。 (6)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道。设置环行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 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短边长度超过24米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 天井的消防车道。 (7)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 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23.7 肇庆为国家三类重点人防设防城市,城市各类人防设施的战术技术指标均应参照 《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及城市的重要目标分布现状和发展规划来确定。 23.8 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应参考《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 下室标准的通知》。 (1) 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 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 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 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3) 新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 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4)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 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 室,集中修建项目的选址和实施计划需报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23.9 肇庆市地处地震烈度6度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 为0.35。抗震设防标准按国家地震局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的有关规定。 23.10 城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 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63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3.11 肇庆市为二级防洪城市,规划区治涝标准按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208毫米) 所产生的径流一天排干。城市防洪标准应按表23-1执行。 肇庆市防洪标准 表23-1 防 洪 标 准 ,重 现 期 (年), 河洪 山洪 泥石流 200,100 50,20 100,50 - 64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五部分 城市设计与公共空间 - 65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4 城市设计 24.1 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整个规划编制和管理实施过程。重 要地区应单独编制不同层次的城市设计。 24.2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和地段城市设计。 (1) 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任务:从宏观上研究确定城市空间的总体形态,提出改善城 市景观形象和空间环境质量的总体目标,构建富有特色的城市空间形态格局与人 文活动场所的总体框架。 (2) 片区城市设计的主要任务:在城市规划或总体城市设计的指导下,对特定区域进 一步提炼城市景观要素,重点塑造区域特色,深化完善景观系统、用地功能布局、 交通组织、空间管制和建筑容量控制等要求,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和定质。 (3) 地段城市设计的主要任务:以城市规划和上一层次城市设计为依据,对该地段的 土地使用及强度、空间组成及形态、建筑高度、体量及色彩、广场硬质景观、绿 化选型及种植、道路标志、标线,交通组织及疏导,市政设施、环境小品等人文 活动场所进行详细安排与设计;更加注重人体活动尺度、健康心理要求等城市设 计要素的精心设计;对地块性质和开发强度提出强制性要求,对建筑方案和室外 环境施工设计提出指导性意见。 24.3 下列城市重要区域应单独编制城市设计: (1) 城市中心地区、生活性滨水地区、重点旅游区、城市主要的公共开放空间; (2) 传统风貌街、步行街、生活性干道景观等城市主要轴线; (3) 重要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空间环境;代表城市形象的、具有特殊地理特 征的、城市门户、重要绿地等地点; (4) 有必要单独编制城市设计的其它城市重点片区。 24.4 保护肇庆“一江二湖三峡四塔”城市景观,控制 “山、湖、城、江” 周边空间 轮廓: (1) 文物古迹保护要求:绝对保护区,文物古迹本身及其附属建筑的建筑高度控制为 原高;重点保护区,建筑高度控制为二层,总高度控制为7米。一般保护区,视 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为三层总高度10米,五层总高度16米。 (2) 视线走廊控制要求:重点控制十条视线走廊,包括披云楼——北岭山,披云楼— —龟顶山,披云楼——四塔,披云楼——七星岩,披云楼——阅江楼,披云楼— - 66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丽谯楼——西江,崇禧塔——北岭山,崇禧塔——阅江楼,崇禧塔——七星岩, 元魁塔——七星岩。根据每条视廊起讫点的高度,通过对视廊断面进行分析和计 算,确定在视廊区域内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3) 古城空间轮廓控制要求:严格控制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建筑的高度,老城区内严格 控制正西路、城中路、正东路、府前路、豪居路、睦邻路、十字路等特色街巷两 侧建筑的高度为3层,总高度为10米。 (4) 古城外部环境控制要求:保护老城区临西江、沿星湖的空间轮廓线,控制龟顶山 ——宋城——崇禧塔——元魁塔之间的建筑高度。西江、七星岩、北岭等边缘地 块,为保持山体的自然轮廓线和城市开敞空间的创造,均规划为园林绿地,并适 当降低靠近山、湖建筑的高度。 25 建筑景观和环境控制 25.1 沿街建筑的景观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高低错落活泼而富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 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塑造丰富的城市景观。 (2) 城市主干道和商业性道路两侧建造住宅楼的,其立面、装饰应当与所处建筑环境 协调,不宜设置开敞式阳台,严禁设置各种暴露窗外的防盗网。 (3) 建筑沿街面不宜设置锅炉房、烟囱、厨房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4) 建筑沿街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并不得将室外机放置在人行道侧,确须 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计隐蔽处理,临街室外机设置高度须高于地面 3米,冷凝水必须有组织排放。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 留空调室外机位置。 25.2 围墙建设的景观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 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 高度不得大于2.2米。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可按 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控制,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 67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城市道路沿人行道一侧,因实际需要设置围墙时,围墙形式应符合通透、低矮、 美观的要求。围墙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围墙与建筑红线之间应设置 绿化带,并允许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穿越。 (3) 有特殊要求确需修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当进行美化处理;建设工地可修建临时施 工围墙,临街部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施工期结束后应无条件拆除。 25.3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造型、尺寸、色彩、材料应符合城市街景要求;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 台阶;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 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 (2) 沿城市主要道路及重要地段或8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置夜间及节日建筑物立面 美化照明系统(包括地面射灯、霓虹灯)。商业建筑的对外出入口、橱窗设计要具 有明显的标识性和鲜明的商业气氛。建筑物门前的绿化、美化工程应同步设计与 建设。 (3) 沿街的各类建筑均不得在城市人行道一侧(包括退让道路红线地面)设置垃圾道 (台)、烟囱、地下化粪池、水塔(含冷却塔)等设施。端州、鼎湖规划建成区范围 内不得建设燃煤锅炉及烟囱。 (4) 外墙装饰材料及色彩必须符合审批要求,选用的材料力求色泽清新、耐久美观、 易于清洗和修缮,提倡使用环保建筑涂料,尽量采用亚光材料,如使用玻璃幕墙、 不锈钢材料则其面积不宜超出主立面面积的30%。 (5) 装修的任何构件(含广告、招牌、挑廊、踏步等)均不得突入规划道路路幅。 25.4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建筑的设计方案文件中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室外场地环境设计平面图。 (2) 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宜设置相应的休闲广场,广场设置小品、绿化、休息座椅、 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3) 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 小品等统一考虑,并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25.5 城市户外广告与招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户外广告牌、 招牌、宣传栏(牌)应符合城市规划,并根据新规划及时调整。城乡规划局负责 - 68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组织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编制;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否符合规划 建设要求的申请实施审批并监督管理(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标准为 30平方米以 上,含 30平方米)。 (2)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结合地方的自然景观特色和人文历史文脉,与城区的景观环境 相协调,并注重与城市色彩、城市夜景相协调。在城市重要景观路段及重要景观 节点应编制该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作为该区域户外广告管理、审批的 直接依据。 (3) 户外广告除禁止设置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一般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在禁止设置之列: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历史文化风 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及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不得在重要的公共建筑(包括展 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学校、体育馆等)上设置商业经营性广告;不 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及影 响交通秩序;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 境;不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进行设置。 (4)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 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 尺度必须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25.6 城市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及其它开放式绿地等的路灯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进 行布局、设计和安装。 (2) 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道路照明应遵守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要求,路灯宜根据道路宽度、断面型式设置在路侧带、人行道绿化带或中央分隔 带内,路灯的配制、间隔距离、安装高度应采用合理方式,使路面亮度分布均匀 而且经济。路灯设施应采用节能技术。 (3) 举行重大庆典的街道、广场、会场等场所的城市照明应考虑日常模式和节日模式。 25.7 下列地区、建(构)筑物应设置景观照明: (1) 城市道路、桥梁、港口、车站、码头、广场、电视塔、公园景区、景点、街心花 园及繁华商业街区和其它公共场所。 (2) 3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绿化带。 - 69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 高度为30米以上或10层(含10层)以上的建(构)筑物。 (4) 位于城市主要出入口的重要建(构)筑物。 (5) 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6) 在上述地区内或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 (7) 规划认为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其它地区、建(构)筑物。 26 公共开放空间 26.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 放空间。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 26.2 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占建设用地比例为 5%-10% ,小于10000?的地块宜采用上限标准,大于10000?宜采用下限标准。 (2) 公共开放空间的具体指标应符合表26-1的规定。 公共开放空间条件 表26-1 最小面积 最小宽与临街道路最低净 其它并存条件 度(m) 的高差(m) 空(m) (?) 带状式 4 50 -- 4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住宅区?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广场式 8 200,商业-- 5 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区100 ?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人工平台 -- -- < 4.5 5 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建筑物首首层仅有柱、楼梯、电梯间及设备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4 层架空 的附属设施等构筑物 (3) 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制在?6.0米以 内(含?6.0米),并应有宽度不小于1.5米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 道路。 26.3 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在自有用地范围内为城 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面积大于400平方米的情况下给予容积率补偿,但容积率 增加幅度不大于原定容积率的15%。核定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表 26-2和本章的规定具体确定。 - 70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容积率补偿表 表26-2 核定容积率(FAR) 每提供1?有效面积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FAR<2 1.0 2?FAR<3 1.5 3?FAR<5 2.0 备注:1、公共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对用地范围外公众开放,并设置座椅 等休息设施。公共开放空间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2、给予容积率补偿的公共空间面积不包括建设用地应退红线范围内的面积。 26.4 城市广场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2)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 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 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 71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六部分 历史文化名城与风景区保护 - 72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7.1 肇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分为三个层次: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文物保护 单位。 (1)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白沙历史文化保护区、梅庵历史文化保护区、宋城 历史文化保护区、七星岩历史文化保护区、阅江楼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塔历史文 化保护区、端砚历史文化保护区、鼎湖山庆云寺宗教文化保护区、鼎湖蚬壳州历 史文化保护区。 (2) 历史文化街区的具体范围:城中路骑楼街(横贯古城东西)、豪居路—麒麟街历史 文化街区(北起建设四路,南到正东路)、府前街历史文化街区(呈半环状围绕原 府衙而设,两端与城中路交,中部与城南路交)。 27.2 历史文化保护区按照核心保护区及建筑控制区两个层次控制,在历史文化保护区 外设置风貌协调区。 (1) 核心保护区:按照文物的绝对保护区、文物的二级保护区、有代表性的传统民居 区、沿街风貌带等三个层次进行控制保护,国家、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 严格7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令、法规。该区域内的 建筑高度控制为3层,总高度为10米; (2) 建设控制区:一切建设活动均应满足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并应经规划部门、 文物管理部门等批准、审核。该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最大高度控制为8层,总高 度为25米; (3) 风貌协调区:一切建设活动均应经规划部门批准、审核,其建筑形式要求在不破 坏古城风貌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新建筑应鼓励低层,街坊内部建筑高度应严 格按照“高度控制规划”执行。该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宜控制为12层,总高度 为36米。 27.3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 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 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27.4 城中路、正东路两侧建筑保留为南方骑楼风格,其中建筑退道路红线2 米部分和 骑楼跨道路红线2.5 米部分,共4.5 米进深为骑楼空间,作公共人行道使用。沿 街建筑风格必须协调,沿街景观保留岭南骑楼特色。 - 73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8 风景区保护 28.1 风景区特指西江风景保护区、北岭山脉自然风景保护区、龟顶山风景保护区、七 星岩风景保护区、鼎湖山风景保护区等五大景区。 28.2 风景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及环境协调区两个层次。 28.3 风景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风景名胜 区条例》和《肇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肇庆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等已批 规划的控制要求执行。 28.4 星湖风景名胜区包括七星岩景区和鼎湖山景区,划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五个级别。七星岩景区划分为南区和北 区分别控制。 28.5 七星岩景区南区的控制要求: (1) 严格保护和控制牌坊广场区的观光环境,严格控制建筑高度、色彩、体量、 第五 立面(屋顶)。 (2) 波海湖以南、仙女湖周边、狮岗及石牌岗,该范围应以园林绿化为主,不得新建 任何与景观冲突的建(构)筑物。 (3) 岩前、出头、石牌村庄范围内不得增建新建筑物,对已建建筑将采取分期分批逐 步改造、局部拆迁的办法,建设成为与风景区协调统一的田园风光浏览村庄。 (4) 严格保护蕉园岗、象岗的绿化植被,除旅游项目外严格控制开发,绿化覆盖率不 低于70%,西蕉园岗、象岗应建设为城市公园。 28.6 七星岩景区北区的控制要求: (1) 北岭南麓建设须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严禁开山采石和破坏绿色植被。 (2) 北岭南麓标高100米(黄海高程)为绝对保护线,绝对保护线至北岭山脊地带应 严格保护生态及植被,除建设必要的风景点和游览道路外,严禁进行其它建筑开 发。该地带绿化覆盖率控制在95%以上。 (3) 北岭南麓标高70米为严格控制线,严格控制线至100米(黄海高程)之间地带为 严格控制建设地带,该地带绿地率不低于70%,建筑密度控制在10%以下,建筑高 度控制在7米以下。 (4) 严格控制线以下为适当开发建设区域,该地带内建筑密度控制在15%以下,建筑 高度控制在10米-13米,绿地率50%以上。局部少量建筑高度可因景观需要突破 高度控制,以具体审定的详细规划为准。 (5) 沿风景管理区界线外侧并结合环湖林荫道控制50—100米宽绿化保护带。 - 74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七部分 私房建设 - 75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 私房建设管理 29.1 私房是指以自然人名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住宅建筑。私房建设,是指私房 的新建、扩建(含加层)、改建(包括重建)等建设活动。新建私房必须符合本技 术规定的要求。 29.2 私房建设管理的主要原则: (1) 肇庆市辖区任何人使用土地建设私房均必须经规划许可,规划部门不得在城乡规 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2) 必须满足规划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 古迹保护及其它规划的要求。 (3) 私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 权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对其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和布置形式进行调整。 (4) 私房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擅自改变私房使用性质。 (5)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原 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29.3 新建私房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 肇庆市国有土地,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私房用地。 (2) 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用地上统一规划用 地进行旧村改造整体搬迁及公共设施征地拆迁安置。该类新建私房原则上统一规 划、统一报建、统一管理,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报建时必须 附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小区规划平面布局图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图。 (3) 符合农村新建私房条件的村民可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申请在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 内(集体用地)申请新建私房。 29.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私房建设: (1) 不符合居民私有住房申请建房条件; (2) 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用地; (3) 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政府拆迁(征收)范围及市、区规划部门指定的其 它范围内的用地; (4) 违法建设的私房,未处理及未处理完毕的; - 76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5) 城乡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设施(包括城市道路、绿化、各 类城市管网、防空、防洪及文教卫体等设施)用地内; (6)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 29.5 现有私房进行扩建(含加层)、改建(包括重建)的管理要求: (1)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性质、景观控制、建设现状、宅基地状况、城乡规划的其 它因素确定是否批准现有私宅扩建(含加层)、改建(包括重建),并提出具体技 术要求。 (2) 个人原有住宅的扩建(含加层)、改建(包括重建),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范围, 原土地使用权边界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路幅、消防通道的,经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原土地使用权边界,但不得扩 大原土地使用面积。 30 城区私房建设的一般性规定 30.1 本章、31章及32章适用于端州城区居民,黄岗镇、睦岗镇村民私房建设的规划 管理工作。所指城区为端州城区,旧区指端州城区居民旧居住区。旧村指黄岗、 睦岗两镇管辖范围内的自然村。 30.2 城区私房改建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旧区、旧村私房在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予以改建三层(含三层)以下的住宅(基 底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只能改建2层以下),天面予以设置一个 遮梯口的梯间,(有半层天面的,不得再设梯间),梯间面积与梯口大小相等且不 计入房屋的建筑面积。梯间层高限2.1米以内。 (2) 私房改建首层限高,旧村3.8米(含3.8米)以下、旧区3.5米(含3.5米)以 下,第二层限高3.3米以下(含3.3米),第三层限高3.3米(含3.3米)以下, 三层连同梯间的总高度旧村为12.5米(含12.5米)以下、旧区为12.2米(含 12.2米)以下。 (3) 私房改建室内地台标高高出巷道20厘米(含20厘米)以下,门前设步级、坡道 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范围,特殊需要,须报送规划部门审批。 (4) 私房改建与邻屋应退5厘米以上间距,基底超过40平方米的,须退10厘米以上 间距,如相邻同意不退间距,邻里双方签定安全协议后,可不退;如遇同墙,贴 - 77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同墙建设,须与同墙业主签定协议。 (5) 私房改建,应退规划道路后改建。24.0米(含24.0米)以上的规划道路,临街第一排房屋建设用地红线应后退规划道路2.0米以上;15.0米(含15.0米)以上的规划道路,应后退1.0米以上,如相邻有楼房的,宜与相邻楼房拉齐。 (6) 私房改建,前后应留有巷道,并应适当扩宽现有巷道和控制建房层数,按表30-1进行退缩和控制。 私房改建退巷道距离控制 表30-1 原有正面巷道宽L 退巷道距离(单位:cm) 层数 (单位:m) L,3.0 ?50 ?2层 50, 3.0?L<4.5 ?2.5层 ?30 4.5?L<6.0 30(50) ?3层 L?6.0 视实际情况,可以不退 ?3.5层 1、侧巷用于行人的,巷净宽不少于2米,用于车行交通的,巷净宽 应不少于4米。 2、如相邻是新建(10年内)房屋应参照相邻拉齐。 备注 3、如按以上要求退缩不能拉平相邻凹位的,应拉平凹位为准。 4、屋尾视规划技术条件,尽量拉齐邻屋。 (7) 私房改建阳台飘出尺寸按表30-2的规定进行控制。 私房改建阳台飘出尺寸控制表 表30-2 类别 I类(巷道单侧设阳台) II类(巷道双侧设阳台) 巷道宽L (单位:cm) (单位:cm) (单位:m) L<3.0 ?60 不设 3.0?L<4.0 ?80 ?60 4.5?L<6.0 ?100 ?100 ?120 ?6.0 ?150 ?150 1、侧面原则不予伸阳台,如侧面巷道大于8.0米,可以考虑设阳台。 2、原则上不得前后伸阳台,如原有前、后出入口的,参照该排房屋 备注 阳台伸出情况适当考虑。 3、如该排房屋基本上已建成,且原批房屋(10年内)阳台伸出尺寸 超出上表所限,则拉平相邻房屋的阳台。 (8) 私房改建相邻间距小于50厘米的,不得伸出飘板(线);3.0米(含3.0米)以上巷道伸飘线限30厘米以下,3.0 米以下巷道伸飘线限10厘米以下。天面的梯 - 78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间在其屋面范围内予以伸出1.2米以下的飘板(线),但飘板(线)下不予立柱。 (9) 私房加层,必须在符合规划要求及确保房屋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所提交建筑设计 方案图须盖有建筑设计资质部门的资质章和建筑师的签名。 (10) 私房加层,旧区、旧村按照表30-1的规定控制层高,按表30-2的规定设置阳台。 30.3 城区私房新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已编制规划的私房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按照已审定的内容进行实施。规划设计要求 未统一规定的,如单体式样、外墙贴色、层高、天面半层面积等,应力求协调、 和谐、统一。天面半层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标准层的1/2。首层高度限3.8米 (含3.8米)以下,标准层的高度限3.3米(含3.3米)以下,天面半层高度限 3.3米(含3.3米)以下,如批准顶层以上天面设梯间,梯间限高2.1米。室内 地台标高高于室外巷道20厘米以下,门前设步级、坡道不得超0.3米及用地红线 范围。 (2) 新开发的村民、居民住宅小区,必须统一规划,建筑物规划控制指标按表30-3执 行。 建筑物规划控制指标表 表30-3 巷道宽L(单位:m) 层数(单位:层) 建筑物高度(单位:m) 外飘阳台(单位:m) L?7.0 2.5 10.4 1.2 L?9.0 3.5 13.7 1.5 L?12.0 5 17.0 1.5 建筑物的高度指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顶备注 房屋按室外地平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3) 新规划的村民、居民私房住宅小区的室内地台标高应按规划要求执行,若规划未 确定地台标高时,则不得高出现状巷道20厘米,在红线范围外不得设步级、坡道。 (4) 旧区和旧村中如因实际需要整合或规划新私房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按表30-1、 表30-2控制。 - 79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1 城区私房建设的强制性规定 31.1 规划城市干道红线以外80米范围内严禁批准新规划用地建私房,改建不超二层半 规模。 31.2 宋城墙两侧10米范围内为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凡在宋城墙两侧墙脚计起10米以 内的私房不得批准任何形式的建设,离文物30米范围外的改建须先征求文化部门 意见后,依规划报建。 31.3 在风景区范围内的村庄如岩前、石排、出头等临湖50米范围内不得规划用地建私 房,旧房改建不超二层半规模,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 31.4 供电高压线走廊周边私房改建按表31-1的要求进行控制。 供电高压线走廊私房建设控制范围 31-1 离边线的最小水平净距L(单位:米) 线路电压(KV) 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保证安全施不得批准任何形式私房改建 工后批建 10 L?1.5 1.5, L? 5 35 L?3 3, L?10 110 L?4 4, L?12 220 L?5 5, L?15 注:1、架空线路与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指与建筑物离线路最近处的最凸出部分距离。 2、在架空线路控制范围内,扩建、改建、加层亦按此标准控制。 3、高压线走廊下均不批建建筑物。 31.5 违反本章内容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私房建设行为,肇庆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应并处建筑 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31.6 违反本章或30章内容但可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私房建设行为,肇庆市城 市规划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罚款。同时,对超出规划许可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办规划报建手续。 - 80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2 农村私房建设 32.1 本章所指农村私房指农村村民居住的私房,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 和城郊村。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32.2 宅基地地面高程要求: (1) 宅基地地面高程应按村镇建设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 宅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得妨碍相邻用地的排水; (3) 宅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村镇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相应的排水措施。 32.3 与相邻基地的关系要求: (1) 私房建设应协调好与相邻租房或单位的关系,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结构安全,并 应尽量保证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条件,共用相接部位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2) 紧贴其它宅基地建造的私房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开窗、阳台、挑 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放雨水、废水和污水。 32.4 建筑物的高度及层数要求: (1) 农村私房建设应严格控制在三层半以下(含三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2米(?0.000 标高始算到建筑顶层女儿墙高度); (2) ?0.000标高设在私房入口处,室内外高差不得大于0.3米(注:临时村镇道路 的私房以面对村镇道路入口为私宅入口;不临村镇道路的私宅以面对公共通道的 入口为私宅入口); (3) 除楼梯间外,屋顶露台不得搭建杂物房、阁楼等建(构)物。 32.5 建筑突出物要求: (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若无用地红线按照建筑基底红 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 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 连廊、阳台、雨棚、挑檐、凸窗、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 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无烟灶台、防盗网等;基地内连接 工程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它设施; (2)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放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它设施 排出的废水。 - 81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 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 符合规划要求。 32.6 建筑外观要求: (1) 建筑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地域特色,特色村的新建建筑要保持原有整体 风格和保持传统文脉; (2) 数座住宅建筑成组布置时,组内建筑之间的高度、外观风格应协调; (3) 江河、水库、湖泊等地区的规划控制范围周边、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周边 的新建建(构)筑物,风格上宜采用传统民族风格。 - 82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八部分 旧城改造与村庄规划 - 83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3 旧城改造 33.1 旧城改造应编制专项规划。旧城改造应以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区、改善居民生活环 境为主要目的,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和规模、并妥善保护城 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街区和建(构)筑物。 33.2 旧城改造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2) 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 地; (3) 其它经区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旧城改造范围的用地。 33.3 城中村改造应成片进行,改造项目的用地规模不应小于20000平方米;但重要的 景观地段或整村改造的,可不受此规模限制。 33.4 城中村改造可采用“拆除重建”和“保留整治”两种模式。不同类型的城中村改 造专项规划,其控制内容及深度要求应有所区别。 33.5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控制内容包括:划定规划编制区、改造目标、功能定位、 改造模式、改造策略分区及改造策略与建设管制规定、用地功能布局、开放空间 和园林绿地系统、配套设施的总体对策和布局、道路交通的总体对策和道路网络 构成、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可行性评价、改造影响评价(包括对环境、道路交通、 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四个方面)、实施措施(包括分期实施计划和相关的 配套措施)、其他要求(如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等)。 33.6 旧城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改造用地建设总量和开发强度应根据密度分区、 现状合法建设量、拆迁成本、新建和完善道路市政设施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等因素,及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中旧城中心区的 居住建筑间距难以达到要求的,可适当降低标准,但不得少于本规定指标的0.8 倍,且不得小于最小间距。其中居住建筑应保证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少于1 小时。 33.7 街道整治是指针对街道的设施(含市政设施)绿化、沿街建筑及附属设施、行人 需求、交通组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所进行的系统性的整理、改造、更新。街道整 治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街道整治原则上不应涉及对沿街建筑的改扩建和建筑功能改变,如确需调整建筑 - 84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面积和建筑功能的,应制定专项规划,按城市设计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街道整 治宜成片、成线统一进行。 (2) 街道整治应切实提升市政设施配套水平,并避免损坏已有市政设施;交通整治需 改进各种交通组织,特别应注重对机动车停泊及出入口设置、公交停靠及换乘、 自行车行驶及停放等方面的改进。 - 85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4 村庄规划 34.1 本章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不包括城市建设用 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和城郊村。 34.2 鼓励村民集约、节约用地,推广建设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及集中联建式农民新村。 34.3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照如下标准执行:平 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 下,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采取公寓式住宅的村民,每户的建筑面积 应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户均总用地按照非公寓式住宅及公寓式住宅的具体要 求确定。宅前绿地、户间退缩用地均已包含在户均总用地内。 34.4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须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和建筑密度,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其主要技术经济控制指标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且应 当符合表34-1的规定。 村民住宅建设控制表 表34-1 建筑间距(米) 区建筑密度形式 层数 容积率 域 (%) 主朝向 次朝向 非公寓式 3层及以下 1.4 50 1H 4 新多层 6 按村庄规划区 公寓式 30 1H且?8 控制 高层 13 非公寓式 3层及以下 1.6 55 1H 4 旧多层 6 按村庄规划区 公寓式 35 30+0.3 (H-30) 控制 高层 13 注:1.H为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2.非公寓式村民住宅的主朝向间距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适当缩小, 但不得小于8米;若设置防火墙或采用其它防火措施,其侧向间距可小于4米。背靠 背布置时,其背面间距可按侧向间距执行,但应符合建筑设计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3.在零星用地上建设的非公寓式村民住宅,建设标准不考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 率等要求,但是应当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公寓式村民住宅的建筑层数,在城乡规划用地发展区以外的以6层以下(含6层)的 多层住宅为主,7-12层的小高层住宅为辅;在城镇规划用地发展区内的应服从城乡规 划。 - 86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九部分 规划实施管理 - 87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5 “一书三证”管理 35.1 选址意见书 (1)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及内容、建设规模和期限 等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规划用地的规模和选址意见等规划的主 要依据,必要时提供进一步详尽的规划条件。 35.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 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 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 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公共服 务设施及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的其它规划用地条件和有效期限等。 35.3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 (1)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 计。 (2)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文 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及其它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 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建设项目规划 条件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与交通、能源等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 和协调情况;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与环境保护规划、防灾规划、文物古迹保护等规划的衔 接和协调情况;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论证的其它情况。 35.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 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88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名称和发证日期、有效期、 建设单位、用地项目情况(名称、位置、子项目名称)及具体的技术要求。其中 建筑工程包括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建设规模等,附件方案应包括 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等;市政工程包括涉及规模、 等级、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等内容。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 计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为依据。 35.5 兴建临时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申请的临 时建设工程,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 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在临时用地上兴建的临时建设工程,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 的期限一致。 35.6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农村村民住 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 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以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为依据。 - 89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6 证后管理 36.1 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及附图要求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行为,包括规划验线、施工过程 查验、规划验收、公共设施后续移交、违法建设管理。 36.2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建设工程的放线进行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行为。建设工程 规划放线结果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置一致,不得出现偏差。进行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36.2.1 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 建筑物、构筑物等立面平面形状和门面尺寸; (2) 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 用地界线的距离; (3) 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及现状地下工程、市政 管线的距离; (4) 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它技术要求。 36.2.2 管线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 管线中心线与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 (2) 管线中心线与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它技术要求。 36.2.3 道路交通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 线路中心线平面位置及线路走向; (2) 线路宽度、转弯半径; (3) 承台平面位置; (4) 定位桩点及控制点坐标;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它技术要求。 36.3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查验,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验线合格通知书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情况 - 90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进行查验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查验部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6.4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 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 为。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竣工图和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原审批的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符合有关许可要求,符合规划条件,且 周边环境建设符合相关标准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肇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 收合格证》。 建设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肇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 证》,不予房地产权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36.5 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36.5.1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包括: (1) 查验总平面布局,内容包括用地范围,建筑间距、道路、绿化、停车场、出入口 位置、配套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廓尺寸,退让距离等; (2) 查验技术指标,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 车泊位等; (3) 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内部平面布置、高度、层高,立面效果、风格、色彩、建筑 外墙的装饰材料等城市设计要求等;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它技术要求。 36.5.2 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包括: (1) 管线规格、平面位置、覆土深度、塔(杆)位; (2) 管线附属设施建设情况;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它技术要求。 36.5.3 道路交通工程规划验收,内容包括:: (1) 线路中心线平面位置、横断面形式、宽度、路面标高、承台平面位置、梁底标高、 涵洞顶部标高; (2) 线路附属设施建设情况;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它技术要求。 - 91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6.6 建设工程验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片开发的建设用地进行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进行整个地块规划验 收,包括对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 间距范围内的公共空间、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管线等配 建设施的验收; (2) 建设分期分批进行时,其配套工程应按计划同步完成,未完成时,同期的其它项 目不予规划验收。 (3) 同一《肇庆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时申请规划验收。涉 及公众或者社会重大利益确需分期申请规划验收的,必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规 划要求。 36.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所载的数据,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标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及附图所载数据的允许误差按照下列规定,超出本条允许误差范围的, 为违法建设不予验收。 36.7.1 建筑工程的允许误差的规定: (1) 建筑物、构筑物等长宽、退线及高度尺寸等数据不大于5?; (2) 建筑间距不大于5?,并不小于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 (3) 建设规模不大于1%,且不超过200平方米; (4) 绿地面积负误差不大于1%。 36.7.2 管线工程允许误差按照下列规定,但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深度的规定: (1) 平面净距离不大于0.5米; (2) 覆土深度不大于0.2米。 36.7.3 交通工程中心线允许误差不大于0.1米。 36.8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规划验收。 (1) 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 结构、设备的容量),违反规划设计要求的; (2) 未完成其配套工程的; (3) 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 (4) 施工场地未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未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 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未按照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未修复完毕的; - 92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5) 其它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36.9 在建设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将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设施(包括公共构建筑 物、公共空间、道路和市政管线设施等)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交政府 管理。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号书》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土地使用归用地单 位所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状况(包括基本功能与形态)的改变,须经城乡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6.10 违法建设按照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认定和处罚。 36.11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建设工程统称为违法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 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违法建设: (1) 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批准的临时用地进行永久性建设; (2)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3) 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 (4)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擅自变更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的建设工程; (5)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工程; (6)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迁的; (7)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职责和权限,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批准的建 设项目。 36.12 违法建设法律责任原则上由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人承担。但是,如果违法建设工 程权属全部或者部分发生转移,则转移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1) 原违法建设单位已经撤销或解散的,由受让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受让人为购买 商品住宅的小业主的,违法建设查处应当兼顾无过错小业主的合法权益。实施违 法建设的行为人为自然人且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承担法律责任。 (2) 原违法建设单位未撤销和解散的,由原违法建设单位承担罚款、没收实物或违法 收入方面的法律责任,但是,原违法建设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由承继其债权、 债务的单位承担上述责任。受让人则承担针对所受让部分作出的拆除、没收、停 止建设和改正方面的法律责任。 36.13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包括“予以拆除、处以没收、处以罚款”三种形式,行政部门 应根据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况予以裁定。 36.14 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已建成违法建设应限期按规划要求进行整改或拆除。临 时市政管线在道路建设或改建时,须无条件由产权单位负责进行迁移保护及改建。 - 93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7 其它 37.1 肇庆市按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四类分区管治空间,并应划定紫线、 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管理办法严格控 制。 37.2 编制城乡规划应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 乡规划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 施规划管理的需要。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资料应当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 的数字资料库,并实现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 规定执行。 37.3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与城乡规划编制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 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工 程地质勘察规范的规定。 37.4 在肇庆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肇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 黄海高程系统,并且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37.5 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排涝要求,与相 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相协调。 37.6 基于肇庆建设数字城市的目标,城市规划应以数字化和信息化管理为主,各层次 规划编制成果及规划管理文档应按照统一格式进行规范。 - 94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部分 附则 - 95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则一:本规定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与准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下列: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 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 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3. 本技术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大于”、“不 少于”、“不小于”,包括本数;所称的“大于”、“小于”、“以 外”、“多于”、“少于”不包括本数。 - 96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则二:名词解释 1. 城乡规划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及各项建设 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2. 城市设计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 程。 3.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4.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5.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6. 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 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7. 人口毛密度 单位面积的居住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8. 人口净密度 单位面积的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9. 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10. 建筑间距 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 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 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1. 城市道路网密度 城市建成区或城市某一地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拥有的 道路长度。 12. 零散用地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区或 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13. 低层居住建筑 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14. 多层居住建筑 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 15. 中高层居住宅建筑 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16. 高层居住建筑 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17. 低层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18. 多层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 筑。 19. 高层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20. 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 超过24米,超过24米,按高层建筑处理。 - 97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1. 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差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房间。 22. 半地下室 房间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差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 的房间。 23. 旧区 指城市规划区一定范围内,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核准的旧城改造(或三 旧改造)的用地范围。 24. 新区 指城市规划区一定范围内,新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 - 98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则三:计算规则 1、容积率计算 (1)容积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或: 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无半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地面高度不超过1.5米时) 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 (半地下室地面高度超过1.0米时(不包含1.0米)) (2)地下空间: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地面高度不超过1.0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地面高度超过1.0米,且不超过1.5米,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地面高度超过1.5米(包含1.5米),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3)在计算容积率时,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 (4)架空层:建筑底层布置层高3.0米以上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数。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坡地吊脚架空层有实质用途的,50%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 在建筑物内部(包括首层、其它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增加) (5)市政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可在城区规划建设区范围里的地块内,规划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站、电话局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必须计入该设施占地面积。 (6)商住综合楼(或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第7章表7.1中的规定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其中,综合楼容积率指标的换算按下式计算: A,(AM,A?),M 112 式中:A,折算的容积率 - 99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A,商业建筑容积率指标 1 M,商业建筑面积 1 A,居住(或办公)建筑容积率指标 2 ?,居住(或办公)建筑面积 M,商住综合楼(或商办综合楼)的总建筑面积 (7)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的计算,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它用或作为出售、出租等商业用途。 2、地块面积计算 (1)地块边界:地块的划定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地块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地块边界为界限。 街坊内建设用地性质不同类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细分地块。 (2)地块面积:地块面积以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 3、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即《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1)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附图1:地下室、半地下室图示 (2)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 100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图 2:坡地建筑及深基础地下架空层 4、建筑层高计算 (1)住宅标准层层高:2.8,3.3米(含3.3米),原则上不应超过5米。若设计层高小于2.8米,不予审批;若层高大于3.3,小于等于4.4米,其建筑面积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住宅层高超过4.4米的,按该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低层住宅及跃层(含复式)住宅的客厅层高不受该条限制。 (2)办公建筑层高一般为3.5米,当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3)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层高不宜超过5米。层高超过5米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达到20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4)工业厂房层高超过8米(特殊工艺要求除外),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5、建筑高度的确定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规划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带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如附图3所示。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坡顶高度一半处高。如附图3所示。 - 101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图3:平屋面及坡屋面建筑高度 (3)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的高度应记入建筑高度: a. 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 b. 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影 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4。 (4)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应按附图4所示,确定建筑高度。 (5)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南向(或东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楼面标高起计(参见附图5)。 (6)在历史文物保护地段和星湖风景区及其周边规划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应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 102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图4:坡地建筑的建筑高度确定 附图5:低层架空建筑的建筑高度确定 6、建筑间距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2)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 a. 建筑间距小于8米: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走廊和楼梯平台。 b. 建筑间距大于8米时: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 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不计入建 筑间距;外挑进深大于1.5米时,超出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外挑阳台、走廊、 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 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3)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 103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7、绿地率及绿地面积计算 (1)居住小区内计入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宅旁绿地、道路绿地、组团绿地及其它绿地。 (2)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定附图6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算到人行道边,沿小区主道、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3)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对仅种植乔木的行道树绿带,宽度按1.5米计;对乔木下成带状、配置地被植物,且宽度大于1.5米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计。 (4)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定附图6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道时,算到人行道边;临城市道路、小区主道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5)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开敞,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定附图6的规定。 (6)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小区主道、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附图6:宅旁绿地面积计算 - 104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则四:图示 图示1:建筑间距 条、款、项 示意图 旧区 新区 同时符合:Lx?0.8 Hs, 同时符合:Lx?1.0 Hs 当两建筑均为低层时,当两建筑均为低层时,8.3 低层、多层、中Lx?6 m; Lx?6 m; 高层居住建筑的间其它情况,Lx?9 m 其它情况,Lx?9 m 距 同时符合:Ly?0.7Hp 同时符合:Ly?0.8Hp 8.3.1平行布置 两建筑均为低层时,当两建筑均为低层时, Ly?6m; Ly?6 m; 其它情况,Lx?9 m 其它情况,Lx?9 m 同时符合: Lx?0.7 Hs 8.3 低层、多层、中Lx?6 m 高层居住建筑的间B<15 m 距 8.3.2 垂直布置 同时符合: Ly?0.6 H Ly?6 m B<15m 同时符合:Lx?0.8 Hs, 同时符合:Lx?1.0 Hs 当两建筑均为低层时,当两建筑均为低层时, Lx?6 m; Lx?6 m; 其它情况,Lx?9 m 其它情况,Lx?9 m 8.3低层、多层、中 高层居住建筑的间同时符合:Ly?0.7H 同时符合:Ly?0.8H 距 两建筑均为低层时,当两建筑均为低层时,8.3.3既非平行也非Ly?6m; Ly?6 m; 垂直布置 其它情况,Lx?9 m 其它情况,Lx?9 m 同时符合: Lx?0.7 Hs 消防间距的要求 - 105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示意图 旧区 新区 条、款、项 同时符合: 8.3低层、多层、中 Ly?0.7 Hp 高层居住建筑的间 消防间距的要求 距 8.3.3既非平行也非 垂直布置 同时符合 Lx?0.7 Hs Lx?6 m B<15 m 同时符合: Ly?0.6 Hp Ly?6 m B<15 m Lx?25+0.2(Hs-25) Lx?30+0.3(Hs-30) 8.4高层居住建筑与 高层、中高层、多层、 低层居住建筑的间 距 8.4.1高层与高层 Ly?25+0.2(Hp-25) Lx?25+0.2(Hs-25) Lx?30+0.3(Hs-30) 8.4高层居住建筑与 高层、中高层、多层、按“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低层居住建筑的间筑的间距”进行控制 距 同时满足Lx?13m 8.4.2平行布置的高 层与中高层、多层、 低层 Ly?25+0.2(Hp-25) (高层位于东或西) B<15m时, B<15m时, 8.4高层居住建筑与Lx?15 m; Lx?15 m; 高层、中高层、多层、 低层居住建筑的间B?15m时, B?15 m时, 距 Lx?25+0.2(Hs-25) Lx?30+0.3(Hs-30) 8.4.3垂直布置 - 106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示意图 旧区 新区 条、款、项 8.4高层居住建筑与 高层、中高层、多层、B<15m时,Ly?15 m 低层居住建筑的间(当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Ly?20 m); 距 B?15m时,Ly?25+0.2(Hp-25) 8.4.3垂直布置 Lx?25+0.2(Hs-25) Lx?30+0.3(Hs-30) Lx?25+0.2(Hs-25) Lx?25+0.2(Hs-25) 按“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 筑的间距”进行控制 Lx?13 m 8.4高层居住建筑与 高层、中高层、多层、 Ly?25+0.2(Hp-25) 低层居住建筑的间 距 (高层位于东或西) 8.4.4既非平行也非 垂直布置 Lx?22.5+0.18(Hs-25) Lx?27+0.27(Hs-30) Lx?22.5+0.18(Hs-25) Lx?22.5+0.18(Hs-25) Lx?11.7 m - 107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示意图 旧区 新区 条、款、项 8.4高层居住建筑与 高层、中高层、多层、Lx?22.5+0.18(Hp-25) 低层居住建筑的间 距 (高层位于东或西) 8.4.4既非平行也非 垂直布置 按本条(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高层位于南或北) (高层位于东或西) Lx(Ly)?0.5H (低层与低层、多层Lx(Ly)?6 m 多层与多层、低层与中高层Lx(Ly)?9m) 8.5居住建筑的山墙低层与低层、多层与多层、低层与间距 多层、低层与中高层 8.5.1有开窗 Lx(Ly)?0.3H 高层与各层数Lx(Ly)?15米 高层与中高层、高层 8.5居住建筑的山墙 间距 Lx(Ly)?6m 8.5.2无开窗 多层与多层、多层与低层、低层与 多层 - 108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示意图 旧区 新区 条、款、项 8.5居住建筑的山墙 间距 8.5.2无开窗 Lx(Ly)?9 m 中高层与中高层、多层、低层 Lx(Ly)?13m 高层与其它各层建筑之间的山墙 8.10非居住建筑(第 8.9所列的非居住建同时符合: 筑除外)的间距 Lx(Ly)?0.3 H (1)平行布置的高Lx(Ly)? 18 m 层 8.10非居住建筑(第 8.9所列的非居住建 筑除外)的间距 Lx(Ly)? 13 m (2)平行布置的高 层非居住建筑与多 层 8.10非居住建筑(第 8.9所列的非居住建 筑除外)的间距 Lx(Ly)? 10 m (3)平行布置的多 层与多层 - 109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示意图 旧区 新区 条、款、项 8.10非居住建筑(第 8.9所列的非居住建同时符合: 筑除外)的间距 消防间距的规定, (4)平行布置的低 且 Lx(Ly)? 6 m 层与高层、低层、多 层、中高层 低层建筑 多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 Lx:南北向建筑间距 高层建筑 Ly:东西向建筑间距 Hs:南侧建筑高度 低层、多层建筑 图 示 H:相邻建筑中较高建筑的高度 Hp: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 多层、中高层建筑 B:建筑山墙宽度 m:米(单位) 高层、中高层建筑 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 低层、多层、高层建筑 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建筑 - 110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图示2:建筑退界图示 建筑南北向布置 建筑东西向布置 主要、次要朝向 主要、次要朝向 B > 15 米 注:当建筑物边长大于15米时, 其离界距离均按主要朝向控制 - 111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图示3:视距三角形计算 注:LA LB为实际计算的长度 - 112 -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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