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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供用电合同模板终0

2018-11-30 5页 doc 17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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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供用电合同模板终0低压供用电合同 合同编号:028******** 供电人:平山县供电局 用电人:刘书文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平山县供电局供电所 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 2. 在总部的统一管理下,各网省公司负责具体管理统一合同文本的使用。 3.供用电合同的起草严格按照统一合同文本的条款格式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签约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在网省公司引用的供用电统一合同文本基础上,对合同文本第一条至第五条条款项下的具体内容进行变更。其余各条款内容如需变更,应在“特别约定”...
低压供用电合同模板终0
低压供用电 合同编号:028******** 供电人:平山县供电局 用电人:刘书文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平山县供电局供电所 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 2. 在总部的统一管理下,各网省公司负责具体管理统一合同文本的使用。 3.供用电合同的起草严格按照统一合同文本的条款格式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签约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在网省公司引用的供用电统一合同文本基础上,对合同文本第一条至第五条条款项下的具体内容进行变更。其余各条款内容如需变更,应在“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 4. 对于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5. 有关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文本脚注。 6. 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文本脚注。 目录 第一条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2) 第二条供电方式 (2) 第三条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2) 第四条用电计量 (2) 第五条电价及电费结算 (3) 第六条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 (3) 第七条供电质量 (4) 第八条连续供电 (4) 第九条中止供电程序 (4) 第十条配合事项 (5) 第十一条质量共担 (5) 第十二条供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 (5) 第十三条用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 (5) 第十四条供电人的违约责任 (6) 第十五条用电人的违约责任 (7)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转让及变更 (7)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8) 第十八条附则 (8) 第十九条特别约定 (8) 为确定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河北省平山县古月镇古月村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信息传输 (2)用电分类:一般工商业及其他 3.合同约定容量为2千瓦,该容量为用电人最大用电容量。 第二条供电方式 1.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380V/220V交流50Hz电源,经以下变压器向用电人供电: 封城备用公用变压器。 2.因电网意外断电影响安全生产的,用电人应自行采取电或非电保安措施。用电人若有保安负荷时,应自备应急电源,并装设可靠的闭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倒送电。 (1)用电人自备发电机0千瓦,闭锁方式为机械闭锁装置。 (2)不间断电源(UPS)0千瓦。 第三条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古月站524王岸线xx台区xx杆电缆引下线接火处 变电站线路号杆号箱内最后一个支撑点。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附图表述,详见《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二);如二者不符,以文字为准。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 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用电计量 1.按照规定,每一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 计量点:计量装置装设在____古月站524王岸线xx台区xx杆电缆引下线接火处____处,总表,作为用电人一般工商业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费倍率为1。 2.各计量点计量装置配置如下: 第五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 1.电价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根据调价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 不考核 ,相关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 2.抄表周期为每月,抄表例日为15日;如有变动,供电人应提前一个抄表周期告知用电人。 3.抄表方式:采用人工抄录。 采用用电信息采集装置抄表的,其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结算依据,当装置故障时,依人工抄录数据为准。 4.电费按抄表周期结算,支付方式为划拨,用电人应在当月25日前结清全部电费。 双方可另行订立电费结算。 5.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结算电费金额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据实清算。 第六条 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 1.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由表计提供方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 2.计量失准时,计费差额电量按下列方式确定: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计量点 计量设备 名称 计算倍率 备注 (总分表关系) 1 电度表 Xx 总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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