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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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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试行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设区市市区新建的属于城市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其电力设施建设费均适用本办法。已完成城市电网供电的原住宅小区内增建住宅及公建设施不需增加变压器容量的按原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界定范围为: (一)居民住宅:从供电线路...
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我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试行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设区市市区新建的属于城市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其电力设施建设费均适用本办法。已完成城市电网供电的原住宅小区内增建住宅及公建设施不需增加变压器容量的按原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界定范围为: (一)居民住宅:从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的电缆接头)至居民表计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二)公建设施:从供电线路至计量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 瓦配置,80 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每户配置4 千瓦。公建设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包括本办法第三条所界定的电力设施建设范围内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进行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标准分档次按建筑面积计收。计收标准为:石家庄、唐山、邯郸市为每平方米各90 元;秦皇岛、廊坊、保定市为每平方米75元;承德、张家口、沧州、衡水、邢台市为每平方米各65元。 经济适用住房按上述标准的70 ,收取。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由电力公司代建代管,其代建费不属于营业收入,不应交税。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设区的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对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进行审核。省物价局根据设区的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用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以设区市为单位由当地电力公司统一收取、专款专用、合理安排、集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除电力设施建设费外,电力公司不准再收取其他电力设施建设费用。 第九条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应制定河北省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系统内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价格、建设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由当地电力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当地电力公司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相关。 (一)开发建设单位到市电力公司办理电力建设报件登记手续,并签定相关合同(双方签定相关合同时,电力公司应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及电力设施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等。 (二)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电力工程建设报件后10 日内到市电力公司办理交费手续。第一次交纳建设费总额的10%,用于前期及设计费用;第二次在供电答复后10 日内交纳建设费总额的80 % ,用于工程的直接费等;第三次于工程正式验收送电前结清尾款。 (三)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电力设施建设费后,电力公司应根据住宅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设施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加收电力设施建设费。 第十一条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制定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对电力设施工程建设的供电材料、设备水平作出统一规定,保证建设高质量的电力设施工程。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工程实行统一招投标。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之后,电力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供电安全管理均由当地电力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 各市电力公司将上年度竣工的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收支情况报当地设区的市物价局审核盖章后,于每年2 月底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将所属各市上年度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收支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年3 月底前分别报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 第十四条 各供电企业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建设厅负贵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唐山供电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 按照冀价经费[2008]3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参照《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制定《唐山供电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具体内容如下: 唐山供电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山地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小区配套工程)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技术水平,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供电设施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河北省物价局与河北省建设厅联合下发冀价经费[2008]39号《关于印发<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华北电网营销[2008]95号《关于印发华北电网有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唐山供电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唐山供电公司城市新建住小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小区配套工程是指从供电电源点到小区计费电能表计之间的电力设施建设工程,由唐山供电公司代建代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营销处及路南供电部、路北供电部、开平供电部、古冶供电部、丰润供电部、南堡供电部、港口供电部。 第四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电力配套工程管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小区配套工程建设,更好地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成立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为组长,营销、发策、生技、调度、财务、物资、安监、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小组,按照项目实施过程中各自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完成项目的各项工作。 唐山供电公司小区配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公司主管营销副总经理 成员:营销处长、发策处长、生技处长、调度所主任、财务处长、物资供应公司经理、安监处长、审计处长、营销处所属客户关系部主任、配电业扩部主任以及各供电部主任。 小区配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 组长:营销处长 成员:营销处主管业扩报装副处长、营销处主管配电主任、各供电部主管营销副主任、各供电部主管配电副主任、营销处、发策处、生技处、调度所、财务处、物资供应公司、安监处、审计处相关工作人员。 小区配套工程建设工作小组,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工程日常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小区配套工程供电方案,一并纳入业扩报装例会审批,会议根据小区所在地供电单位报送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建设范围 第六条 基本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制度、规定,执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和规定。 2.小区配套工程资金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唐山供电公司要严格控制配套工程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3.强化小区配套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保证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 4.小区配套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小区配套工程建设范围 1.新建10KV高压供电线路、开闭站、环网柜、箱式变电站、电缆分接箱、小区配电室电气部分。 2.新建小区低压供电线路,电缆分接箱、分线箱、漏电保护器(一、二级)等。 3.新建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等二次系统设施。 4.计费用电能表、表箱及远抄装置。 5.方便检修、试验、检测、监测的装备和设施。 6.依据有关规定实施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的装置和设施。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营销处负责对公司小区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中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综合管理部 1.依据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对本单位小区配套工程项目进行统一管理。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小区配套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制度、措施等。 3.组织小区配套工程项目例会,会后形成纪要与批复。 4.督促、指导小区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对小区配套工程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的检查。 5.负责对小区配套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6.每月末向网公司营销部报小区配套工程项目报表、总结、分析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配电业扩部 1.组织小区电力设施建设供电方案的制订、审核。 2.明确小区配套项目工程管理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小区配套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负责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概预算的审核,负责工程项目所需物资材料的上报工作。 4.根据《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协调、督办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展,组织进行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5.组织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 6.根据《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负责小区配电设施 配套工程运行、维修、管护实施细则的制定与修订和维修费用的审核。 三、计量中心 负责小区配套工程项目中计量装置的校验。 第九条 发策处职责 1(参与小区配套工程项目供电方案的审核。属于专线项目,负责制定供电方案,发至营销处以公司发文形式批复。 2(对于专线客户,负责组织变电站出线间隔建设。 第十条 生技处职责 参与小区配套工程项目供电方案的审核。 第十一条 调度所职责 按照调度管理权限,参与小区专线客户配套工程项目供电方案的审核。 第十二条 财务处职责 1(根据《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对小区配套工程建设费实施财务归口管理。 2(负责小区配套工程建设费收缴和按规定时间上缴;负责工程决算。 3(负责小区配套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订购及投运后管理维护所需款项的申请与划拨。 4(负责小区配套工程的各种财务报表、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三条 物资供应公司职责 1(根据《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负责小区配套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工程设备材料招标工作归口管理。 2(负责小区配套工程一般性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3(负责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委托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 4(负责小区配套工程所需物资的出入库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安监处职责 负责检查小区配套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处职责 负责对配套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小区所在地各供电单位职责 1(负责受理新建住宅小区报装申请,审查相关资料;签订代建合同;组织现场勘察、制定供电方案,编制项目估算;并按期向公司提交住宅小区报装请示(包括相关资料);根据报装例会审定方案按时限答复客户。 2(明确客户经理,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工程项目的实施与日常管理。 3(参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工程项目的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工程合格具备送电条件时,向营销处配电业扩部提交投运申请,申请批复后负责启动送电。 4(负责电力设施建成后的代运代维工作。 第四章 报装、方案批复与设计 第十七条 小区所在地各供电单位,本着“一口对外”的原则,统一受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小区建设单位)的用电申请,并指定一名客户经理负责该配套工程项目从受理报装到装表送电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小区所在地各供电单位对小区配套工程项目进行单独编号管理。编号原则: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各地区名称缩写-年度-序号-小区名称。 例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唐山路南-2008-001-**小区 第十九条 小区建设单位在办理小区基建临时用电时,必须提供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四证齐全。 第二十条 小区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施工临时用电申请(临时用电按正常报装办理并不得列入小区配套工程)时,应同时提交正式用电相关资料(包括工程项目批准书、小区建设规划图(书)、小区配套设施用电负荷情况等资料)。 小区所在地各供电单位应及时完成以下工作:对四证齐全的小区建设项目,根据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面积,参照《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按照冀价经费[2008]3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电力设施建设费用;根据小区建设竣工时间要求,公平公正地与小区建设单位对电力设施建设费缴纳金额、建设范围(土建工程与电气工程的界面)、供电设施完成竣工时间和线路走廊、赔偿等事宜签订代建合同。 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面积,除居民住宅面积外均界定为公建面积。 第二十一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小区所在地各供电单位填报《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用收款通知单》传递至财务处;小区建设单位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财务处交纳第一笔建设费,用于前期及设计费用,交纳额度为建设费用总额的10%;财务处收款后向小区所在地各供电单位传递《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用收款回执单》。 自收取第一笔建设费用之日起,小区设施建设开始进入业扩报装流程时限统计。 第二十二条小区所在地各供电单位收到财务处第一笔款项收取回执后,应立即结合本地区城市配网发展规划,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组织现场勘察、制定供电方案,编制项目估算,向公司营销处业扩主管人员上报拟定的供电方案(包括相关证件、资料与项目估算)。 第二十三条 营销处综合管理部根据上报情况,组织业扩报装方案审批例会,对上报供电方案进行审查确认;对审查批准的供电方案,由小区所在地供电单位书面通知小区建设单位(供电方案通知书内需填写小区建筑面积、每平米建设费标准、应交纳建设费内容)。 第二十四条 供电方案答复后10日内,由小区所在地各供电单位通知小区建设单位,交纳第二笔建设费(交款方式见第二十一条),交纳额度为全部建设费用的80%,用于工程的直接费等。 第二十五条小区所在地供电单位收到财务处第二笔款项收取回执后,方可开展小区配套工程项目的招标及施工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营销处配电业扩部负责向物资供应公司申报设计、监理、施工和物资招标资料。 第二十七条 营销处配电业扩部负责组织中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与供电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工程预算执行河北省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预算定额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营销处配电业扩部组织小区配套工程项目设计、预算初审后,负责向网公司上报配套工程项目预算备案。 第三十条 经营销处配电业扩部组织审定批准的预算,是控制工程投资、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决算的依据,各单位要按照工程预算控制使用项目资金, 不得任意改变设计标准,扩大工程规模和增加其它费用,如根据实际情况确需改变工程资金规模时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 营销处配电业扩部对小区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实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并按唐供营销„2008?474号《唐山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 行)》有关施工阶段的要求进行工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小区配套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相关招标工作,按照《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执行。结合项目工期安排,采用框架或集中规模招标方式。 第三十三条 小区所在地各供电单位必须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相应的设计、施工合同、安全施工协议。 第三十四条 营销处配电业扩部组织申报客户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和服务类项目,由物资供应公司按招标管理规定履行招标程序。 第三十五条 营销处配电业扩部负责组织中标设备材料和服务类单位与小区所在地各供电单位签订技术协议、与物资供应公司签订正式合同。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签订的施工合同按进度组织施工。施工前由小区所在地各供电单位向安监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开工报告》,履行手续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七条 小区建设单位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结清尾款后,小区所在地供电单位方可安排工程正式验收送电。 第三十八条 小区配套工程验收前,由小区所在地供电单位通知小区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核实面积,小区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九条 小区所在地供电单位根据小区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对小区配套工程组织初验,确认已经具备验收条件,向营销处配电业扩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 1.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书; 2.设计变更资料 3.工程竣工图及竣工结算书; 4.质检纪录; 5.自采料质量合格证等资料; 第四十条 营销处配电业扩部组织相关人员,对小区配套工程正式验收。施工单位对验收提出的问题缺陷,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直至工程合格,否则不得投入运行。 第四十一条 小区所在地供电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填报《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竣工报告》;由营销处配电业扩部出具《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验收报告》。 第四十二条 小区配套工程正式送电前,由小区所在地供电单位通知小区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结清小区配套工程建设尾款。对于已经结清尾款,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安排送电: 1.实际竣工面积小于原合同面积,并已按合同面积结清尾款的; 2.实际竣工面积大于原合同面积,并已按照实际竣工面积结清尾款的; 未按规定结清小区配套工程建设尾款的不允许送电。 第四十三条 小区所在地供电单位收到财务处结清尾款回执后,对于具备送电条件的小区配套工程,由小区所在地供电单位向营销处配电业扩部提交投运申 请,申请批复后,小区所在地供电单位方可安排运行单位对小区工程项目正式启动送电。 第四十四条 营销处配电业扩部提供小区配套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结算资料;财务处在工程投产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经审计和批准后报网公司备案。 第四十五条 小区配套工程项目实行专项工程核算;营销处配电业扩部负责编制建设、运行费用款计划,经财务处审核后,向网公司提交拨款申请;按合同和工程进度付款。 第六章 资金收缴和支出管理 第四十六条 小区所在地供电单位应在营业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各供电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收取小区配套工程电力设施建设费,并实施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工程。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决定缓交、免交、拖欠建设费。 第四十七条 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小区所在地供电单位按照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面积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10日内交纳建设费总额的10%;在供电方案答复后10日内,交纳建设费总额的80%;工程正式验收送电前,各单位要认真核对实际竣工面积,实际竣工面积小于原合同面积时,按合同面积结清尾款,当实际竣工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按照竣工面积结清尾款。 第四十八条 其他建设费资金收缴和支出的规定按照《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分析与总结 第四十九条 小区所在地供电单位应对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名称建立明细台帐管理,详细记录小区配套工程建设的基本信息。 第五十条 小区所在地供电单位应于每月末25日前将本月度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报营销处综合管理部。 第五十一条 财务处应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竣工的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收支情况报网公司财务部、营销部,同时将相关情况提供给公司营销处综合管理部。 第五十二条 小区所在地供电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小区配套工程管理工作的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措施进行整改。年度小区配套工程于次年1月25日前上报公司营销处综合管理部。 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三条 小区配套工程从申请报装到启动送电全过程涉及到的所有资料手续,一并组入客户档案备查。 第五十四条 公司营销处综合管理部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小区配套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检查任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考核。 第五十五条 公司营销处综合管理部每年对各单位上年度小区配套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合同管理、工程内容、工程质量、工程验收、项目决算、工程管理的档案资料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营销处综合管理部按照绩效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配套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唐山供电公司营销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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