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食品类产品包装印刷规范

2018-05-03 13页 doc 29KB 101阅读

用户头像

is_436595

暂无简介

举报
食品类产品包装印刷规范食品类产品包装印刷规范 篇一:食品外包装设计规范 食品外包装设计时应注意的法规政策 (一)包装设计应包含的内容 根据1993年2月22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产品质量的法》等法规的规定, 1.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应当予以标明。 4.限制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必须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 5.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
食品类产品包装印刷规范
食品类产品包装印刷规范 篇一:食品外包装设计规范 食品外包装设计时应注意的法规政策 (一)包装设计应包含的内容 根据1993年2月22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产品质量的法》等法规的规定, 1.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应当予以标明。 4.限制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必须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 5.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标示说明。 6、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其标志为(Register)或“注”。 7.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8.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 1 代号、编号、名称。 9.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 10.条形码——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明确规定,所有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都必须实行条码化。 (二)包装设计中的特别规定 1.玻璃瓶装啤酒要标注“切勿撞击,防止爆破”等相关警示语 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期,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上要求标注“切勿撞击,防止爆破”等相关警示语。 2.“鲜”字不能随便用 新规要求:凡是经热加工处理的预包装食品,其产品名称不应命名为“鲜XX”。消费者常饮用的、被加温到75?-80?的巴氏奶和经过137?瞬间加热消毒的常温奶都不能在称为“鲜牛奶”了。 例如:有些商家将只加入部分果汁的饮料称为“鲜果汁”,今后“鲜”字可能在多数果汁饮料的标签名称上消失。 3.“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等劝酒警示语要印上酒瓶 根据规定,酒精浓度大于0.5度的饮料,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等包装上,要有类似于“过度饮酒,有害健康”、“酒后请勿驾车”、“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劝酒警示 2 语。这次饮料酒标签要求标注警示语的规定,属于国家对产品的强制标准。 (三 2006年10月两项新版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俗称“禁鲜令”)将正式实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均不得上市销售。 1.标签取名必须真实 新规要求:在标签上可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等,但须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须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使消费者误解的常用名称。 例如:“优酪乳”标签旁应用同样大小的文字,标出其真实属性名称为“酸牛奶”。 2.外文应比汉字小 新规要求:除了注册商标,食品预包装必须使用规范汉字,而同时使用的拼音、外文或晒书民族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例如:进口食品外包装大于20平方厘米的,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厘米。标签中的汉字与外文必须严密对应,且汉字不得小于相应的外文。 3.不能胶粘生产日期 3 新规要求:食品必须标出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通过出厂检验的日期;生产日期应标明所在包装的具体部位,不得采用笼统的“见外包装”。 例如:有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封罐、杀菌、冷却后的日期是2005年5月1日,其检验需要5天,却将生产日期打印为2005年5月10日。最后,它在5月8号就已经摆在零售商店销售了。这种情况就是虚假的生产日期,企业应受到惩罚。为防止经销者改动生产日期,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必须打印或者印刷在包装上,而不能用一张胶纸直接粘贴上去。 4.转基因食品须注明 新规要求:凡列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上标注“转基因食品”。 例如:常见的转基因食品主要有大豆粉、大豆油、玉米油、油菜籽油、油菜籽粕、鲜番茄和番茄酱等。 使用转基因大豆制取的油,其标签上也应标有“转基因大豆油”字样。 5.暗示功效的语言不能使用 新规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婴幼儿食品、糖尿病人食品)必须标识营养成分,即营养标签。不得标示的内容包括:对某种疾病有“预防”或“治疗”作用等内容。 例如:不能在食品标签上标注“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 4 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疗”、“祖传秘方”“滋补食品”、“健美食品”“宫廷食品”及其他类似语;也不能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药物图形、名称暗示疗效、保健或其他类似作用。 6.防腐剂写具体名称 新规要求:食品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应按制造过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例如:水在饮料中占很大比重,今后必须标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或规定代码。 新规要求:婴儿配方奶粉应标明营养素、热量、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签,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等。 7.产品名称和字号要统一 新规要求:进一步强化食品标签的真实性,不允许利用产品名称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欺骗消费者。 例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和“饮料”应使用同一字号,不能利用标签迷惑消费者。 篇二: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 5 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 6 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卫生部鼓励企业尽早按标准标示营养标签,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科学认识营养标签。通则施行后,营养标签不规范的食品将不得销售。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术语和定义 2.1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 7 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2.3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2.4核心营养素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2.5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6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2.7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7.1含量声称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7.2比较声称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 8 比较以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2.8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9修约间隔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食部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3基本要求 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3.3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3.4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 9 3.5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3.6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4强制标示内容 4.1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4.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4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 ,在营养成分表中 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4.5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10 5可选择标示内容 5.1除上述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表1中的其他成分。 5.2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1。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满足表C.3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3。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或仅使用含量声称。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同义语见表C.2和表C.4。 5.3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6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 6.1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规定。 6.2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 11 6.3当标示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中允许强化的除表1外的其他营养成分时,其排列顺序应位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 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 6.4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7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 ——现制现售的食品; ——包装的饮用水; ——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录A 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 附录B 食品营养标签的推荐格式 12 附录C 食品标签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条件和同义语 附录D 食品标签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三、《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自1990年11月26日起实施。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用 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四、《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2006年8月1号起实施。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工作将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监管,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的企业,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产品。生产出口食品包装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13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应防止污染;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14 九、《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 2001年4月6日发布。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必须有包含产品净含量要求的产品标准。净含量要求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中的要求。企业必须在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用于包装定量包装商品的材料应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准确性的要求,并应能防止商品在包装(分装)和运输过程中的渗漏和破损。 十、《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十一、《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等。 十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5 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篇三: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规范 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规范 请读者跟随百格品牌设计公司前来了解食品包装设计用材料包装如果不规范带来的危害将会是什么,以此来警戒食品包装行业包括百格品牌设计在内和食品包装印刷行业。 目前我国食品包装生产企业不止10000家,规模和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小型企业占相当大的比例,目前仅就塑料袋的生产,全国90,的企业都是小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和技术平落后等问题比较突出。有些企业为降低成本,使用劣质原材料,甚至非法使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在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生产中,使用工业级碳酸钙、滑石粉、石蜡等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或加入有毒色母料把产品染成黄色,还堂而皇之地标上“可降解”字样;或加入有致癌作用的荧光增白剂掩盖杂质。 此外,我国大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外购包装制品,而生产包装制品的企业通常是通用型业,其生产环境和卫生条件难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同时,现在绝大多数食品企业不允许包装业在产品上打上自己的标志,公众无法监督,包装企业又多以成本高低来决定购买加工材料从而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16 以上资讯为百格品牌设计的健康小提醒,欢迎大家转发 相告~ 17
/
本文档为【食品类产品包装印刷规范】,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