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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完整ppt课件全套教学ppt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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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qing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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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完整ppt课件全套教学ppt教程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二版)第一节仲裁与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三节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第四节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五节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体系和研究方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国际商事仲裁法导论引例四川百事公司案四川百事公司是1993年8月18日由美国百事公司与四川省广播电视实业开发公司通过签署四川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而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994年2月25日,美国百事公司与四川百事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和浓缩液供应协议。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规定:“本合同的解决(解释)或执行(履行)而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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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二版)第一节仲裁与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三节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第四节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五节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体系和研究方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国际商事仲裁法导论引例四川百事公司案四川百事公司是1993年8月18日由美国百事公司与四川省广播电视实业开发公司通过签署四川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而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994年2月25日,美国百事公司与四川百事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和浓缩液供应协议。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规定:“本合同的解决(解释)或执行(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尝试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此项争议。如展开协商后四十五天内仍不能以上述方法解决争议,任何一方皆可将争议呈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斯德哥尔摩商会)资料出处未能写明仲裁院的具体名称。括号内的“斯德哥尔摩商会”是本书作者根据案情上下文推测的。这是由于本案裁决由该院仲裁庭作出。仲裁院根据该委员会或仲裁院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另一方应同意在该委员会或仲裁院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美国百事公司将此案提交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该院受理了此案,仲裁庭于2005年1月26日裁决四川百事公司败诉。由于后者未能自动履行此裁决,美国百事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裁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5)成初字第9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承认与执行此裁决,理由是仲裁庭在当事人未经协商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即接受美国百事公司的仲裁申请受理仲裁案件,与当事人间的仲裁协议不符,即本案仲裁裁决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形。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仲裁与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一、ADR的概念、特征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一)ADR的概念ADR的英文全称为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中文通常译为选择性解决争议方法。(二)ADR的表现形式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实践上,ADR的表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双方当事人协商谈判(consultation)2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第三者调解(mediationorconciliation)3模拟法庭(minitrial)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仲裁与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一、ADR的概念、特征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三)ADR的特点及ADR在实践中的应用这些特征是:1它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解决争议的方法2通过ADR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没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3ADR既可单独适用,也可适用于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四)ADR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对于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地位和作用二、司法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法的特点及其在国际经济贸易实践中的应用(一)法院解决争议的权力来源与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仲裁与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二、司法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法的特点及其在国际经济贸易实践中的应用(一)法院解决争议的权力来源与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二)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方面,各国法院通常依据的是本国国内法,以及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三、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法的特点及仲裁在实践中的应用(一)仲裁解决争议的依据(二)仲裁解决争议的特征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仲裁作为解决商事争议的方法,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仲裁与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三、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法的特点及仲裁在实践中的应用(二)仲裁解决争议的特征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首先,它是一种自愿解决争议的方法。其次,仲裁解决争议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再次,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三)仲裁与ADR和司法诉讼的联系与区别仲裁既不同于ADR,也有别于司法诉讼,但与这两者又有某些相同之处,是介于ADR和司法诉讼两者之间的解决争议的方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仲裁与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引例斯科特案(ScottvAvery)一、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起源与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起来的。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主体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法律实体。三、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客体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客体,是指国际商事仲裁法所调整的对象,即国际商事仲裁关系。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法三、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客体此类关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仲裁协议(arbitrationagreement)项下的当事人参与仲裁的关系。其次是对仲裁协议项下争议作出裁断的仲裁庭与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最后是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关系。四、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渊源(一)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s)(二)其他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国际文件(三)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法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PartiesAutonomy)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体现是多方面的:首先,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仲裁协议是通过仲裁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基本前提条件。其次,当事人还可以选择由谁来主持仲裁程序,即仲裁庭的组成人员、适用什么样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审理地点、仲裁使用的语文等。再次,当事人也可以就仲裁程序和解决争议实体问的适用法律作出选择,可以授权仲裁庭作为友好调停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最后,在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共同选择由仲裁庭主持调解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二、仲裁庭独立、公正地解决争议的原则仲裁庭不同于法院,它对某一特定案件的管辖权主要来源于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仲裁协议。三、法院对仲裁实施保障与监督的原则按照各有关国家的仲裁法和相关国际公约中的规定,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法院对仲裁的支持。第二是法院对仲裁裁决所实施的监督。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引例宁波工艺品公司案一、国内仲裁立法从整体上看,我国现行仲裁立法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仲裁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充分地体现了国际上通行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仲裁法》还充分地体现了仲裁独立原则。3对于法院在仲裁中的作用,包括协助和监督两种,我国《民事诉讼法》作了专门规定。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法二、国际公约(一)双边条约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订立的含有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规定的双边条约主要有:1贸易协定2投资保护协定(二)多边国际公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法二、国际公约(二)多边国际公约一些主要的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公约,我国均为缔约国。这些公约是:1《纽约公约》2《华盛顿公约》三、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其他渊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法一、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体系国际商事仲裁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分支,主要涉及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的问题。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研究方法(一)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二)比较的方法我们应当特别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比较:1国际商事仲裁所涉及的一些基本理论的比较,包括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可仲裁事项、仲裁规则的适用、法院对仲裁的监督等方面的相关理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五节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体系和研究方法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研究方法(二)比较的方法2各国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的比较。3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同其他国家的仲裁立法与实践的比较,以及我国仲裁立法与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比较,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做法的比较。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五节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体系和研究方法1仲裁解决争议的方法最本质的特点是什么?它与司法诉讼和ADR之间有哪些联系与区别?2何谓选择性争议解决方法?其主要内容是什么?请结合四川百事公司案,谈谈你对仲裁条款规定协议项下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方法解决时,如果当事人未能进行协商的事实,是否构成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法律障碍?为什么?3斯科特案说明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什么?此条款与现代意义上的仲裁条款有何区别?4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标志是什么?请结合斯科特案和宁波工艺品公司案,谈谈传统上的仲裁与现代意义上的仲裁之间的区别。5国际商事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方法研究国际商事仲裁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思考题第一节概论第二节国际常设仲裁机构的职能和作用第三节世界上主要的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第四节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章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引例:奥特克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概论一、临时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为了解决该特定协议项下的争议而设立的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的职能就是为了专门解决某一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而设立的仲裁庭(机构)。二、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不是为了解决某一特定的争议而设立,而是为了从整体的意义上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而设立的。三、仲裁机构与仲裁庭之间的关系(一)临时仲裁机构与仲裁庭之间的关系(二)常设仲裁机构与仲裁庭之间的关系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概论引例:成都华龙汽车公司案一、常设仲裁机构的主要职能一般而言,常设仲裁机构的主要职能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接受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对仲裁管辖权作出初步认定(二)协助仲裁庭的组庭工作(三)撤销对仲裁员的指定和指定替代仲裁员二、常设仲裁机构的主要作用常设仲裁机构在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中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在起草仲裁协议方面,由于这些仲裁机构一般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和建议当事人采纳的仲裁条款,当事人只要就其争议提交仲裁的特定常设机构达成协议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国际常设仲裁机构的职能和作用二、常设仲裁机构的主要作用常设仲裁机构在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中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次,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能否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切实得到独立、公正的解决,关键在于仲裁员自身的素质和他们所具有的资格、能力和水平。再次,常设机构均设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局)、登记处等。最后,鉴于世界近一百五十个国家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仲裁裁决较之法院判决在裁决或判决地以外的国家的执行更为方便。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国际常设仲裁机构的职能和作用三、国际常设仲裁机构的种类根据仲裁机构设立方式的不同,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可以分为根据国际公约设立的国际性仲裁机构和根据一国国内法设立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国际公约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依照公约规定受理公约当事国与另一当事国投资者由于在东道国投资而产生的争议。其他一些根据一国国内法设立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不同于根据国际公约涉及的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国际常设仲裁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引例:山西天利公司案一、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ICC)是1919年成立的为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设在巴黎。(一)仲裁院的职能及其组织机构仲裁院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该院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实施,对仲裁庭的工作实施监督。(二)仲裁院工作的特点首先,在指定仲裁员方面,仲裁院院长和秘书处成员不得作为提交ICC仲裁院所审理的案件的仲裁员或律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世界上主要的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一、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二)仲裁院工作的特点其次,对于仲裁院所受理的案件,秘书处的主要工作是负责立案和协助仲裁庭的组成。再次,仲裁庭收到秘书处移交的案卷后,应当首先起草被称为“审理事项”(termsofreference)的文件。最后,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在向当事双方发出之前,必须将其草稿提交仲裁院审查,这是ICC国际仲裁院工作区别于其他仲裁机构的另一重要特征。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世界上主要的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一、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三)ICC仲裁院2012年仲裁规则的特点新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第一,引入了紧急仲裁员的概念。第二,完善了多方当事人和多份合同仲裁的规定。第三,旧规则仅对仲裁员的独立性作出规定,而没有对仲裁员的公正性作出规定。第四,新规则规定秘书处可以通过电邮与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院联系。第五,新规则专门明确规定ICC仲裁院是唯一经授权对仲裁规则项下的仲裁活动实施管理的机构。(四)ICC国际仲裁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世界上主要的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二、伦敦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CourtofInternationalArbitration,简称LCIA)由伦敦自治会在1892年发起设立,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仲裁机构之一,当时的名称为伦敦仲裁会。三、美国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ArbitrationAssociation,简称AAA)成立于1926年,是一个民间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总部设在纽约,并在美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包括在纽约设立的解决国际争议中心(InternationalCenterforDisputeResolution,简称ICDR)。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世界上主要的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引例:丽都饭店案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二)仲裁规则及其适用1CIETAC仲裁规则的制定与修订情况22005年仲裁规则的特点其最为最突出的特点是:第一,新规则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第二,对于仲裁的管辖范围及其管辖权决定,新规则的规定更加接近于一般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二)仲裁规则及其适用第三,新规则第一次对仲裁地点与开庭地点作出明确区分。第四,新规则第7条专门规定了各方当事人应当诚信合作,进行仲裁程序的义务。第五,仲裁裁决不同意见对当事人的透明与公开。32012年仲裁规则的特点与2005年仲裁规则相比,新规则的主要修订是:第一,增加了合并仲裁的规定(第17条)。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二)仲裁规则及其适用第二,在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多方当事人时组成三人仲裁庭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各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三名仲裁员,并从中确定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第三,完善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各项规定第四,增加了仲裁程序中止的规定。第五,如果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规则允许仲裁庭就临时措施作出决定,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决定,并有权令请求此措施的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第六,提高了简易程序的争议金额。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三)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独特做法(四)新拓展的仲裁领域1域名争议解决中心2金融争议解决3其他领域的仲裁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通过仲裁或者调解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外海商事业和经济贸易的发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三、中国其他常设仲裁机构按照现行仲裁法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指根据我国与其他一些国家签署的双边条约设立的临时仲裁机构。四、中国国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在国内仲裁方面,经历了一个在经济条件下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的经济合同仲裁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由独立的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的仲裁的转变过程。五、中国仲裁机构制度的改革与完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1.结合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的案例和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承认与执行仲裁庭就“奥特克”案在伦敦作出的裁决,谈谈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之间的联系与区别。2.结合“成都华龙汽车公司”案和“山西天利公司”案,谈谈ICC仲裁院的作用以及根据ICC规则作出的裁决的性质及其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3.结合我国现行仲裁法和“丽都公司”案,谈谈你对国内裁决与涉外裁决的区别。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思考题第一节概论第二节仲裁条款独立原则第三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确定第四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转让第五节中国有关仲裁协议的立法与实践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章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引例旭普林公司案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国际商事仲裁协议(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Agreement)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概括起来,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一,它是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同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概论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第二,仲裁协议是使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取得对协议项下的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同时也是排除法院对该特定案件实施管辖的主要的抗辩理由。第三,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前提。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性质和作用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形式(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两种表现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专门的仲裁协议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概论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形式(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问题关于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通过仲裁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司法诉讼的方法解决的约定。(二)提交仲裁的事项即将什么样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三)由谁来仲裁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概论引例:海曼案一、仲裁条款独立原则的含义及其理论依据(一)仲裁条款独立原则的含义仲裁条款独立原则的含义是:尽管仲裁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但此条款与它所从属的主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二)仲裁条款独立原则的理论依据首先,仲裁条款独立原则的基本理论依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次,仲裁条款不同于合同中关于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其他条款。最后,各国对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合同争议所实行的政策,也对仲裁条款独立原则产生直接影响。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仲裁条款独立原则二、仲裁条款独立原则的确立三、仲裁条款独立原则的发展(一)法国法院有关国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独立性的判决(二)美国法院对自始无效的欺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独立性的判决(三)英国法院对于违法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独立性的判决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仲裁条款独立原则引例:霍布斯案一、仲裁协议有效性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不仅关系到仲裁庭能否取得对特定仲裁案件的管辖权,而且还直接关系到依照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得到裁决执行地国家的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二、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适用法律(一)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专门约定适用的法律(二)当事人未能在仲裁协议中作出约定时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三)适用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四)一般法律规则或法律规则的适用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确定引例:德国爱姆亚号公司案一、仲裁条款与含有该条款的主合同同时转让主张仲裁条款可以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同时转让的主要依据是:仲裁协议作为主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属于合同的附属权利,这种权利类似于合同中对法院的选择条款,是从属于合同项下的权利,在随主合同转让时,同样具有合同的后果。二、仲裁条款不与其所依据的合同同时转让这种观点起源于仲裁协议的独立原则说。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转让引例:江门公司案一、中国有关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立法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实质上的合法性两个要件。(一)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质要件1请求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二)仲裁协议在形式上的合法性(三)无效仲裁协议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五节中国有关仲裁协议的立法与实践二、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一)关于仲裁协议独立性的立法关于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我国《仲裁法》第19条作了如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二)关于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司法实践1温州钢材受骗案2广东惠州合资争议案3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五节中国有关仲裁协议的立法与实践三、涉外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一)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与仲裁有最密切联系的原则(二)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机构我国现行有关仲裁协议有效性及其认定的立法与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第一,妨碍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第二,妨碍了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有效性问题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三)涉外仲裁协议及其有效性的认定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五节中国有关仲裁协议的立法与实践1.结合旭普林公司案、乐喜公司案案,谈谈我国内地仲裁立法与实践与英国及香港地区的仲裁立法与实践对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上的联系与区别。2.结合国际私法关于确定国际合同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以及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和我国法院审理的对旭普林公司案和江门公司案中所涉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谈谈你对应当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看法。3.从海曼案、高赛特案、涂料公司案和英国海港公司案,谈谈仲裁条款独立原则的含义,该原则的确立与发展情况,以及该原则在我国现行仲裁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应用。4.结合爱姆亚号公司案,谈谈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转让对受让人关于争议解决方法的影响。5.结合旭普林公司案,你对“当事人约定了适用ICC规则,是否就意味着由ICC仲裁”的观点有何评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思考题第一节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节仲裁庭的管辖权限第三节仲裁庭的权力和义务第四节中国有关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庭权利与义务的立法与实践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章仲裁庭及其管辖权限引例哈代德兄弟公司案哈代德兄弟公司(AlHaddadBrothersEnterprises,以下简称哈代德公司)于1982年2月对代尔坎公司(DiakanLoveSA)与北方船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后者赔偿在1981年2月至3月间的运输途中对哈代德公司的货物造成的损失。代尔坎公司以双方之间的租船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哈代德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定终止诉讼程序,令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该条款规定如下:“该租船合同中引起的任何争议将提交伦敦仲裁,双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两名仲裁员意见不一致则由他们共同指定的公断人(umpire)作出裁断,该裁断是终局的且对双方具有拘束力。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应从伦敦仲裁协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任。”法庭接受代尔坎公司的提议并中止对此案的审理以使哈代德公司诉诸仲裁。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一、仲裁员的资格及其指定(一)仲裁员的资格(二)仲裁员的指定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仲裁员的指定方法总体上有两种:1由当事人指定2由当事人委托的第三者指定(三)指定仲裁员的限制1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员名册内外的限制2仲裁员国籍、住所和居所的限制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一、仲裁员的资格及其指定(四)对仲裁员的异议(challengeofarbitrators)1要求仲裁员回避的理由2仲裁员回避决定的作出2由当事人委托的第三者指定(五)仲裁员的替换1替换仲裁员的原因2指定替换仲裁员的方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二、仲裁庭的组成(一)由一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仲裁庭(solearbitrationtribunal)(二)由两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三)由三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首先,这三名仲裁员可以相互制约,他们在仲裁裁决中可能犯错误或者偏袒一方当事人的风险相对较小。其次,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从本国或者熟悉某一特定案件的专家中指定一名他们所信赖的仲裁员。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二、仲裁庭的组成(三)由三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再次,鉴于仲裁员通常为相关领域的专家,并具有解决相关领域争议的实践经验,当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涉及特定技术问题时,当事人都希望在仲裁庭中有一名仲裁员熟悉该技术问题,进而使该技术性争议得到比较公正的审理。最后,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如果发生某些突发事件,如其中的一名仲裁员死亡、生病或者出现其他妨碍其履行仲裁员职务的问题,即便重新指定一名仲裁员,也不必将已经进行的程序从头再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二、仲裁庭的组成(三)由三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再次,鉴于仲裁员通常为相关领域的专家,并具有解决相关领域争议的实践经验,当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涉及特定技术问题时,当事人都希望在仲裁庭中有一名仲裁员熟悉该技术问题,进而使该技术性争议得到比较公正的审理。最后,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如果发生某些突发事件,如其中的一名仲裁员死亡、生病或者出现其他妨碍其履行仲裁员职务的问题,即便重新指定一名仲裁员,也不必将已经进行的程序从头再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引例:香港锐夫动力公司案一、仲裁庭的管辖权限的确定二、决定仲裁庭管辖权的理论依据(一)自裁管辖说(thedoctrineofcompetencecompetence)自裁管辖说的核心是仲裁机构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机构的管辖权作出裁定。(二)法院决定论此项理论建立在法院依据其本国法对属于其管辖的事项行使管辖权的各项有关规定。首先,即便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即可依据法律对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行使管辖权。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仲裁庭的管辖权限二、决定仲裁庭管辖权的理论依据(二)法院决定论其次,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当事人就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最后,即便仲裁庭已经就其对协议项下案件的管辖权作出裁定并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仍然可以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提出抗辩,请求法院撤销已经作出的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三)自裁管辖论与法院决定论之间的关系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仲裁庭的管辖权限引例:萨利案一、仲裁庭的权力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庭的主要权力如下:(一)决定其管辖权限仲裁庭的管辖权和它的管辖权限是有所区别的。(二)决定仲裁程序和证据事项除非当事各方另有约定,仲裁庭有权就仲裁审理中的程序事项作出决定。(三)作出保全措施和令一方当事人提供费用担保的决定(四)决定仲裁应当适用的法律(五)作出仲裁裁决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仲裁庭的权力和义务二、仲裁庭的义务仲裁庭的义务与权力是相对应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确定仲裁审理的范围根据仲裁协议确定仲裁审理的范围,是仲裁庭组庭后的首要义务。(二)独立、公正地审理仲裁案件独立、公正地审理当事人提交的仲裁案件,及时地作出仲裁裁决,是仲裁庭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三)在当事人约定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仲裁庭应当在当事人约定的或应当适用的仲裁规则期限内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四)对其所审理的案件过程承担保密义务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仲裁庭的权力和义务引例:中海公司案一、仲裁庭及其组成的立法与实践(一)仲裁员的资格根据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在我国现行仲裁制度中,除了极少数在双边贸易或者投资协定中规定的临时仲裁外,一般均为机构仲裁,即由根据我国仲裁法在各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负责管理仲裁程序。(二)仲裁庭的组成根据我国现行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三)对仲裁员异议的提出和替代仲裁员的指定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必须回避的情况作了专门规定。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中国有关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庭权利与义务的立法与实践二、仲裁庭管辖权限的立法与实践鉴于仲裁管辖权主要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因此,有关仲裁管辖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法律对仲裁协议及其有效性的认定上。在我国仲裁立法与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比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中国有关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庭权利与义务的立法与实践1.结合锐夫动力公司案和宁波工艺品公司案,谈谈仲裁庭自裁管辖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理论与法律依据。2.请结合锐夫动力公司案,谈谈你对“当事人约定争议发生后首先应当进行友好协商,然后再提交仲裁解决”,当事人未能进行协商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对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是否具有合理的管辖权,为什么?3.在萨利案中,为什么意大利法院拒绝执行仲裁庭按照仲裁地法合法作出的仲裁裁决?你对此案有何评论?在哈代兄弟公司案中,意大利法院为什么拒绝执行此裁决?如果此裁决在英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其后果如何?4.仲裁庭与常设仲裁机构的关系是什么?5.你对宁波工艺品公司案独任仲裁庭对其管辖权的决定有何评论?中国法院为什么承认与执行了该ICC仲裁庭在北京作出的仲裁裁决?你对此有何评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思考题第一节概论第二节可仲裁事项的界定及其适用法律第三节各国有关可仲裁事项的立法与实践第四节中国有关可仲裁事项的立法与实践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五章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可仲裁事项引例:意大利公司诉伊拉克国防部案一、可仲裁事项的含义在理论上,学者们通常将可仲裁事项划分为不同的种类,而不同的种类具有不同的含义。一是将可仲裁事项分为主观上的可仲裁事项(subjectivearbitrability)和客观上的可仲裁事项(objectivearbitrability)。二是将可仲裁事项分为协议约定的可仲裁事项和法律允许的可仲裁事项。主观上的可仲裁事项是指国家或政府组织(stateorganization)能否成为仲裁当事人的问题;协议约定的可仲裁事项是指某一特定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即当事人是否约定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如果没有,则仲裁庭不享有对争议事项的管辖权。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概论二、可仲裁事项与公共政策的关系可仲裁事项与公共政策密切相关。在许多国家,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被视为属于一国公共政策的范畴。三、涉及可仲裁事项的几个阶段(一)执行仲裁协议阶段的可仲裁事项可仲裁事项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二)撤销仲裁裁决阶段的可仲裁事项(三)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阶段的可仲裁事项可仲裁事项不仅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以及法院和仲裁庭的管辖权,还涉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概论引例:法国公司诉伊朗石油公司案一、可仲裁性的认定标准二、可适用的法律如果仲裁庭或法院需要解决可仲裁性问题,总是首先要确定对这一问题应适用什么法律。总的来说,各阶段判定可仲裁事项适用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二)仲裁地法(三)法院地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可仲裁事项的界定及其适用法律一、可仲裁性的立法综观各国的仲裁立法,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的规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方式是不在仲裁法中对可仲裁性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而把这一问题留给法院解决或规定在相关单行法规中。另一种方式是在仲裁法中对可仲裁性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在相关特别法中对该领域的可仲裁性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二、有关特殊争议可仲裁性的司法实践(一)知识产权争议仲裁1有关知识产权合同和侵权的争议可以提交仲裁。2涉及著作权效力的争议可以仲裁。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各国有关可仲裁事项的立法与实践二、有关特殊争议可仲裁性的司法实践(二)仲裁(三)反托拉斯争议仲裁反托拉斯法是国家管理市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公法,它与国家和社会利益息息相关,因而基于反托拉斯法而产生的争议,传统上各国都不允许提交仲裁解决。(四)破产争议仲裁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规定所有破产争议一律不许仲裁。另一种情况是将破产争议加以分类,区别对待,这是多数国家的做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各国有关可仲裁事项的立法与实践一、可仲裁性的确定与立法方式在立法方面,我国《仲裁法》在确定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时依照仲裁性质采取了两条原则:一是从当事人地位平等出发,规定民商事纠纷(即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以仲裁,而将行政争议排除在仲裁范围之外;二是从当事人是否有权自由处分争议事项的角度出发,规定凡是当事人无权自由处分的事项都不能通过仲裁解决,从而排除了涉及身份的争议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纠纷的可仲裁性。二、特殊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一)知识产权争议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中国有关可仲裁事项的立法与实践二、特殊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二)证券争议中国是允许将证券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少数国家之一。(三)反垄断争议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该法在解决争议方面主要依赖行政手段,没有对仲裁事宜作出规定。(四)破产争议破产争议不仅仅是破产人与债权人间的私人争议,而且还牵涉到社会利益,所以,破产争议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不宜于也不可能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中国有关可仲裁事项的立法与实践1.结合意大利公司诉伊拉克国防部案,谈谈可仲裁事项的实质及其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2.在美国法院对威尔科案、舍克案、罗德里格兹案和三菱汽车公司案所涉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的认定中,可得到哪些启示?3.结合各国有关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知识产权争议、劳动争议、证券争议等立法与实践,谈谈可仲裁事项的界定及其应当适用的法律。4.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对于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与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作出了什么样的规定?能否通过仲裁解决涉及证券交易、知识产权等争议?5.通过仲裁解决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与一般意义上的商事仲裁有哪些不同?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思考题第一节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性质和作用第二节有权发布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机构及其法律依据第三节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性保全措施的立法与实践第四节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年)对临时性保全措施的修订第五节中国关于涉外仲裁中的临时性保全措施发布与执行的立法与实践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六章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性保全措施引例:库波案一、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性质和特征其性质和特点是相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这些措施都是在争议解决之前,即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采取的,包括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者在仲裁程序的进行之中采取的。第二,这些措施只是临时性的,特点是暂时性和临时性的应急措施。第三,采取这些措施的要求通常是紧急的,如果不采取这些措施,存在着可能给一方当事人造成伤害的威胁。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性质和作用二、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形式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临时性保全措施大体上可以分成三种形式:(一)与取证或保护证据有关的措施(二)维持现状的措施所谓维持现况(preservingthestatusquo),是指在争议得到解决之前,按原来的合同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最初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最初约定。(三)防止转移财产的措施这类措施通常限于对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财产所实施的查封、扣押等项措施,或者是发布禁止当事人转移财产的禁令,或者将这些财产交由第三者保管等。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性质和作用三、临时性保护措施的作用与采取临时性的保护措施主要形式相适应,这些措施的主要作用也有三个:第一,旨在便于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二,避免争议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坏。第三,便于裁决作出后的执行。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性质和作用引例:英国海底隧道公司案一、法院发布临时性保全措施的依据当事人在订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对仲裁协议项下的临时措施的发布权,来源于法律。二、仲裁庭作出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决定的依据(一)国内法直接规定的权力(二)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力(三)当事人赋予的权力三、仲裁与法院权力的划分当事人之间在订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从某种意义上说即排除了法院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有权发布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机构及其法律依据引例马克利公司案一、仲裁庭就临时保全措施作出裁定的权力仲裁庭能否对其所审理的案件作出保全措施的决定,归根结底取决于有关国家的法律是否允许仲裁庭作出此项裁定。综观各有关国家的法律,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法律直接规定仲裁庭作出该裁定的权力(二)法律明文禁止仲裁庭作出此项裁定的权力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性保全措施的立法与实践二、法院就仲裁协议项下事项作出临时性措施的决定的权力按照各国现行的仲裁立法,多数国家的法律均允许仲裁庭对临时性措施作出裁定。(一)美国在美国,比较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是美国第三上诉巡回法院在1974年就橡胶轮胎公司案(二)印度在印度的司法实践中,尽管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性保全措施的立法与实践二、法院就仲裁协议项下事项作出临时性措施的决定的权力(三)英国英国于1975年12月23日加入《纽约公约》,之后便颁布了执行该公约的《1975年仲裁法》。三、关于临时性措施的发布与实施的适用法律(一)发布临时性措施的适用法律(二)执行临时性措施的适用法律鉴于临时性措施的执行属于强制性的行为,而此项行为的实施,只能由执行地法院依据当地的法律实施,不存在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性保全措施的立法与实践一、2006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有关临时性措施规定的修改概述临时性措施也可以称为临时性保全措施,是指仲裁庭在作出终局裁决之前,仲裁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决定对仲裁协议项下的标的物采取临时措施,旨在防止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利用其所处的优势地位,转移或销毁证据或财产,致使仲裁裁决不能合理地作出,或者即便作出后,也难以执行。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年)对临时性保全措施的修订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临时性措施及其相关内容的修订要点(一)仲裁庭作出临时性措施的条件临时性措施也可以称为临时性保全措施,是指仲裁庭在作出终局裁决之前,仲裁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决定对仲裁协议项下的标的物采取临时措施,旨在防止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利用其所处的优势地位,转移或销毁证据或财产,致使仲裁裁决不能合理地作出,或者即便作出后,也难以执行。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年)对临时性保全措施的修订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临时性措施及其相关内容的修订要点(二)仲裁庭作出临时性措施决定的形式及其效力1初步命令及其效力2关于临时措施的裁决形式及其效力(三)关于临时性措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年)对临时性保全措施的修订引例:永宁公司案一、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临时性保全措施的规定(一)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二)我国《仲裁法》上的规定二、我国现行仲裁实践中有关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实施及其改进措施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均对有关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作出了与《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相一致的规定。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五节中国关于涉外仲裁中的临时性保全措施发布与执行的立法与实践1.何谓临时性保全措施,其主要作用是什么?2.结合萨达莱姆公司案,印度法院允许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性保全措施是否与仲裁解决争议的初衷相悖?你对此案有何评论?3.结合库波案、马克利案和美国法院就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标的采取的临时性保全措施的裁定,谈谈美国法院对涉及仲裁解决争议的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态度。4.按照英国仲裁法,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仲裁协议项下的标的物发布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命令。但是在海底隧道案中,英国法院为什么拒绝了当事人就施工问题发布临时性保全措施的请求?5.联合国贸法会2006年对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有关临时性保全措施的规定作了哪些修订?为什么?6.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谈谈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强制执行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决定?7.中国现行仲裁立法中关于国际仲裁项下的临时性保全措施的立法与实践与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之间的区别有哪些,你对此有何看法?永宁公司案中体现的公共政策与临时性保全措施之间的关系是什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思考题第一节概论第二节仲裁程序的启动第三节仲裁审理第四节中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立法与实践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七章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引例:麦道公司案一、仲裁程序概述仲裁程序是当事人、仲裁代理人、仲裁庭和仲裁机构以及其他仲裁参加人进行仲裁过程中所应共同遵循的各项程序规则的总和。二、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异同两者的区别也是重要和明显的。首先,两者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一个是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法院进行司法审判活动所适用的程序,另一个是民间性的仲裁庭/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所适用的程序。其次,从各国的实践来看,仲裁程序相比诉讼程序而言要灵活和简便,后者相对更严格和更复杂些。最后,两者的区别还在于法院与仲裁庭在进行程序时,所享有的权力不同。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概论三、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的关系仲裁程序是仲裁参加人进行仲裁所应共同遵循的各项程序规则的总和。四、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关系从两者的性质来看,仲裁法为一个国家的法律,而仲裁规则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此,两者的关系为法律与合同的关系。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地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因此,适用于仲裁程序的准据法也因此而不同。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概论五、仲裁程序所适用的准据法与诉讼程序一样,仲裁程序也有法律适用问题。这种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冲突法)意义上的法律选择与适用,它指仲裁程序应当符合哪个国家或者哪个法域的法律规定。六、当事人、仲裁庭与仲裁程序仲裁程序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七、仲裁程序中的基本原则(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二)平等对待当事人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33条称之为仲裁庭的基本义务。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概论七、仲裁程序中的基本原则(三)遵守正当程序(四)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和费用这个原则源于仲裁制度所追求的效率价值观和经济价值观。(五)当事人诚信合作当事人诚信合作是否可以作为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是可以讨论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概论一、仲裁程序开始(一)概念仲裁程序的开始是指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启动仲裁程序。(二)法律意义仲裁程序的开始源于一个人为的事实——请求仲裁,但它被视为一个法律上的事实而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三)确定开始时间的依据虽然仲裁程序以当事人请求仲裁而开始,但具体何时应作为正式开始的时间,需要从当事人的约定和相关的法律中寻找答案。(四)确定开始时间的标准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仲裁程序的启动二、机构仲裁中的仲裁申请及其受理(一)申请仲裁申请是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人)请求将有关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行为。(二)受理受理是指仲裁机构接到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后,依照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确定该仲裁请求符合要求并正式立案,开始后续仲裁程序的行为。三、临时仲裁中仲裁程序的开始临时仲裁中仲裁程序的开始与机构仲裁的实践不同。由于没有仲裁机构的介入,仲裁程序的开始仅仅发生在当事人之间。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仲裁程序的启动四、仲裁费用与仲裁程序的开始仲裁机构一般为非营利民间组织,可以采取公司形式。五、答辩与反请求仲裁程序开始之后,在通常情况下,应诉是被申请人最好的选择。(一)答辩答辩指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主张、理由,以及所要求的法律救济所提出的反驳意见。(二)反请求在仲裁程序中,如果被申请人仅要求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驳回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则这种要求属于答辩。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仲裁程序的启动引例:帕克里托案一、庭审前的程序(一)仲裁庭成立后的首要工作在机构仲裁中,案件受理后的第一项重要工作是组成仲裁庭,因为仲裁机构并不审理仲裁案件,只有仲裁庭才负有裁判纠纷的权力和职责。(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也称为预备庭,是指在正式开庭审理案件的实体争议之前,仲裁庭召开的关于仲裁程序事项的会议。(三)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独特做法在ICC国际仲裁院的实践中,还有一个独特的做法,被写进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这就是所谓“审理范围书”(termsofreference)。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仲裁审理二、开庭审理(一)出庭人员由于仲裁制度的保密性质,开庭审理的参与者也受到限制,只有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才有可能参与庭审。(二)委托与授权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与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类似,需要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仲裁实践经验。(三)仲裁庭主持庭审的方式多数成文的仲裁规则均写明: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主持和进行仲裁程序,或者仲裁庭在履行其职责方面具有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仲裁审理二、开庭审理(四)陈述与辩论陈述与辩论指当事各方通过其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将本方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应适用的法律及其后果的理解,以及反驳对方对案件主张的意见,当面向仲裁庭进行的口头陈述。(五)证据的出示和质证证据是审理和裁判纠纷的关键。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是依据证明了的事实和应适用的法律作出的。(六)最后陈述或总结性陈述最后陈述通常不是仲裁程序的必经程序。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仲裁审理三、仲裁与调解(一)仲裁与调解的异同仲裁与调解都是由第三者介入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且无论仲裁还是调解都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才能够采用。(二)国际上的实践国际上公认调解与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两种有效的方法。四、简易程序与书面审理(一)简易仲裁程序简易程序,亦称快速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仲裁审理四、简易程序与书面审理(二)书面审理程序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不一定非得包括开庭审理。五、仲裁程序中的送达(一)谁负责送达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中,主要有三种送达模式。(二)具体送达方式国际实践中,送达多采用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方式。(三)受送达地址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常常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且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地址在发生争议时可能已经变更,有时根本查不到被申请人目前的地址。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仲裁审理1.何谓临时性保全措施,其主要作用是什么?2.结合萨达莱姆公司案,印度法院允许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性保全措施是否与仲裁解决争议的初衷相悖?你对此案有何评论?3.结合库波案、马克利案和美国法院就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标的采取的临时性保全措施的裁定,谈谈美国法院对涉及仲裁解决争议的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态度。4.按照英国仲裁法,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仲裁协议项下的标的物发布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命令。但是在海底隧道案中,英国法院为什么拒绝了当事人就施工问题发布临时性保全措施的请求?5.联合国贸法会2006年对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有关临时性保全措施的规定作了哪些修订?为什么?6.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谈谈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强制执行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决定?7.中国现行仲裁立法中关于国际仲裁项下的临时性保全措施的立法与实践与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之间的区别有哪些,你对此有何看法?永宁公司案中体现的公共政策与临时性保全措施之间的关系是什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思考题第一节概论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明过程第三节中国有关仲裁证据的立法与实践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引例:寒山建筑公司案一、证据的含义和特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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