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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合肥卫生人力资源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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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合肥卫生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安徽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合肥卫生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合肥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肥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和《合肥市医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肥市医学会专科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分会是合肥市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不另行刻制分会印章,需要用印一律使用学会印章),负责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和其它公益性活动。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学组和青年委员会。第四条分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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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合肥卫生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合肥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肥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和《合肥市医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肥市医学会专科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分会是合肥市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不另行刻制分会印章,需要用印一律使用学会印章),负责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和其它公益性活动。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学组和青年委员会。第四条分会的命名方式为:“合肥市医学会”加“专科名称”加“分会”。第二章职责与制度第五条分会承担下列任务:(一)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二)组织本专科的专科医师参加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三)推荐、培养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科技术人员,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四)掌握本专科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五)领导下设的专业学组和青年委员会的工作。(六)完成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分会设立委员会、常务(主任)委员会。常务(主任)委员会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分会委员会职责包括:(一)根据学会的总体规划和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分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及实施。(二)组织领导分会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三)组织实施分会自身建设,受理委员的建议与意见。(四)组织编发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五)及时向学会报告相关工作。第七条分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分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主任)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将议定事项向学会书面报告。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主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应预先通知学会业务部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第八条分会主任委员职责包括:(一)恪守学会章程,率领与组织分会委员贯彻办会宗旨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本着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促进我市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二)注重团队建设,在分会及其学术活动中,要充分听取委员及会员的意见与建议,坚持民主办会。(三)在委员会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负责组织实施学术活动计划;组织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四)组织本专业的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学习班,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五)组织评议、审定与学术活动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六)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学会及有关机构提出建议,组织委员积极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七)推荐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听取并反映科技人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八)指导县区有关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沟通有关专科分会之间的业务联系。(九)遵守国家财会法规和学会有关财会规定,负责管理分会学术活动的财务事宜,接受学会的财务监督。分会副主任委员应积极配合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可根据需要进行工作分工,分担如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对外联络等各项任务。第九条分会秘书职责包括:(一)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和学术工作。(二)根据学会的学术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本年度分会学术年会和其他学术活动,拟定和申报下一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三)负责学术会议征文内容的拟定、论文的收集。组织会议交流论文的审稿、会议论文集的编辑、校对工作。(四)负责学术会议大会议程的安排(包括专题学术讲座)、大会论文交流和分组论文交流的发言安排,做好学术活动代表反馈意见的收集。(五)负责分会组织的学术讲座、专题报告会、读片会、疑难病例讨论会、新产品展示会等学术活动,并在活动前将有关资料上报学会备案。(六)协助主任委员及时完成分会所承担的各项任务。(七)对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八)完成学会及主任委员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三章成立条件和办理程序第十条分会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专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与学会其他专科分会不存在交叉重复。(二)本专科已形成覆盖全市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学会会员队伍。(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第十一条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应由该专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并有3-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申请,填写新建分会,报学会审议。第十二条新建分会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批。审批同意后,报市科协、市民政局备案。学会应从受理新建分会申请之日起半年内,将申请办理情况反馈给申请组建分会的发起人。第十三条新建分会自获准筹建之日,由学会与分会发起人协商成立分会筹备组,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未能按期组建的视为自动取消。第四章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第十四条分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常务委员7-11名(含正、副主任委员),委员21-33名(含常务委员)。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分会主任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应按照兼顾本专科各主要领域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各单位的基础条件,不宜过分集中。55岁以下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数量最多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五条分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华医学会会员。(二)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技术工作者。(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四)新当选委员年龄最大不超过55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0岁(特殊原因经学会批准后可放宽至65周岁,总数控制在委员人数的10%以下),新建分会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55岁。一人最多只能同时在学会两个分会中任职。第十六条新建分会委员的遴选,由学会与分会发起人协商成立的分会筹备组组织实施。筹备组应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分会委员会委员构成和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会审核批准。第十七条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的,由常务(主任)委员会向学会提出申请,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对逾期未能换届改选的由学会组织协调在半年内完成改选。第十八条分会委员会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不少于总数的五分之一。分会委员会换届前,本届常务(主任)委员会应在学会组织下,根据本学科情况提出下届委员会留任和不留任委员建议名单、新增补委员名额及分配建议。由学会发文向各医疗卫生单位明确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的担任条件、名额分配指标及建议名单。各单位根据要求和建议,推荐符合条件的委员人选。学会根据推荐的委员人选和留任委员名单,汇总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建议名单,征求本届常务委员意见后,报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第十九条分会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担任常务委员者,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四届。对分会有特殊贡献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者,经分会常务委员会推荐并报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以再任一届。第二十条分会常务委员会在严格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可根据团队建设需求,提出增补个别委员的建议,报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第二十一条分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定后,由学会组织并征求分会本届常务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人选的建议名单。第二十二条学会适时组织召开分会新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从委员中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常务委员中产生。选举时,与会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根据确定的常务委员人数进行投票,获得半数以上选票且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或者得半数以上选票者未达到应选人数时,应重新投票,直至确定最后当选者。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选举过程同前。第二十三条分会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全市本专科领域具有很高学术威望。(二)热心学会工作,能领导和团结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投票选举时,主任委员候选人年龄不得超过60岁,身体健康。分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分会工作时,由本届分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工作,并报学会备案。第二十四条分会主任委员只能连任一届,隔届可再任,不得兼任其他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在两个以上专科分会任职。第二十五条分会委员会应设学术秘书和工作秘书。学术秘书和工作秘书的人选,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提名,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中,学术秘书应由常务委员或委员担任。分会应及时将秘书名单报学会备案。第二十六条分会委员会可设立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的前任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副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第二十七条分会届内自然年度中不开展学术活动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限期改正或按程序调整分会主任委员。第二十八条当选的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和聘任的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秘书,由学会颁发证书。卸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由学会颁发表彰状。第五章专业学组第二十九条分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设置若干专业学组。学组是分会委员会领导下的专业性学术组织,必须遵守分会有关规定,不建立本学组章程,不刻制印章,需要用印由学会统一办理。第三十条成立专业学组,应由分会委员会向学会提出申请。第三十一条专业学组由9-15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学组成员条件可参照分会委员条件。专业学组组长、副组长及学组成员人选,由分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学会备案,由学会颁发证书。第三十二条专业学组在分会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掌握本专业的学术动态,定期向分会委员会汇报学术交流情况和工作成效。专业学组的活动计划,须经分会委员会审议后,上报学会并列入学会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三条专业学组成员每届任期与所属分会同步。学组换届调整工作,一般在分会换届改选后半年内完成。专业学组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第三十四条专业学组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的予以撤销。第六章青年委员会第三十五条分会可设立青年委员会,在分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分会青年委员的发展和学术活动等工作。青年委员会由11-2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青年委员会主任由分会的主任委员兼任。青年委员会应积极参加分会的各项学术活动,但不参与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第三十六条分会青年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造诣或有突出成绩,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学风正派,团结同行,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三)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第三十七条分会青年委员由分会推荐,并征询拟任委员所在单位的意见,由分会常务委员会审批,报学会备案。青年委员任期与分会委员的任期同步,连任不得超过三届。第七章学术资料和财务管理第三十八条分会应对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第三十九条分会的财务管理,按学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分会换届改选时,应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学术档案的移交,通报经费情况,确保分会工作的连续性。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于2011年1月22日经合肥市医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合肥市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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