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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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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郑建文(2005)24号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 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促进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发展,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现将《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 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试 行) ...
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郑建文(2005)24号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 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计、监理单位,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促进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发展,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现将《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 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工作,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促进技术进步,根据《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的,需根据我市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对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情况,在我市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 第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主要采取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委托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和详细工作; (三)承担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市)、上街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现对建设工程的标准化管理。 第三章 地方标准的制定与申报 第六条 制订或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三)以总结生产建设实践经验和科学研究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密切结合本市的自然条件和实际情况,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共同确认; (四)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纳入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 (五)制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 (六)制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恰如其分地做出结论。 (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七条 制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分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主编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进行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筹备工作。落实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组成员,草拟制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工作大纲。 (二)征求意见阶段 编制组根据制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编制组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当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主编单位提出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审核;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审核后由主编单位印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征求意见。 (三)送审阶段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送审的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一般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也可采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对其中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提出面分析报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四)报批阶段 编制组根据审查会议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审查意见,修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形成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标准的报批文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统一发布。 第八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应按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执行,其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不得矛盾。 第九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 工程地方标准实施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实际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适时对实施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对复审后需要重新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及时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应当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各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在统一组织下进行。 (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可以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师资培训合格人员。 (四)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工作。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结合本地区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并应符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的有关规定。对于标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处理;违反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这些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标准。如在贯彻地方标准中的某些规定确有困难,要说明理由并提出原因和暂缓贯彻执行的期限和措施报告,建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和检测等单位制定企业标准,应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且不得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抵触。 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应用前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企业标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对工程质量、安全、人体健康和环保有直接影响的产品(材料),其企业标准应经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再进行备案,未进行备案或企业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材料)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建设领域使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对从事建设活动违反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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