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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021-05-24 36页 ppt 67KB 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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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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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我们没有一个叫的老爸李刚所以触犯法律的后果很严重一、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二、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根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至害物、伤害方式等,将企业工商事故分为20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
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我们没有一个叫的老爸李刚所以触犯法律的后果很严重一、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二、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根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至害物、伤害方式等,将企业工商事故分为20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窒息及其它伤害三、安全管理发展历程12世纪:英国颁布《防火法令》17世纪:英国颁布《人身保护法》20世纪30年代:很多国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0世纪50年代: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理论、方法、模式进入中国。20世纪末:我国与世界同步研究并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四、安全管理理论发展历程(1)1、1919年,英国格林伍德和伍兹提出事故频发倾向理论。(事故概率不存在个体差异时,事故发生次数服从泊松分布;工人由于精神或心理原因导致重复发生事故次数增加,即偏倚分布;事故主要由人为因素引起,即非均等分布)四、安全管理理论发展历程(2)1931年海因里希提出事故因果连锁理论人的缺点遗传环境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事故伤亡调查75000起工伤事故,其中98%可以预防,其中不安全行为为主因造成的占88%,没有一起事故是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共同导致海因里希法则:1:29:30055万件机械伤害事故,其中1666件重伤,死亡事故,48334件轻伤四、安全管理理论发展历程(3)现代因果连锁理论个人原因管理失误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事故伤亡工作条件控制不足——管理:通过工程技术改进来预防事故即不经济也不现实,由于管理的欠缺,使能够导致事故的基本原因出现。基本原因——起源论:查明事故的基本原因并采取对策。含个人原因和工作方面原因直接原因——征兆:不安全行为和状态是直接原因,但仅是表面原因事故——接触受伤——损坏、损失四、安全管理理论发展历程(4)能量意外释放理论能量屏蔽失效能量释放伤害/损坏人失误环境因素物故障四、安全管理理论发展历程(5)系统安全理论管理缺失不安全状态起因物施害物事故行为人不安全动作物人五、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目前,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相关主管部门颁布施行并仍然有效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约130多部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2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20多部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等80多部部门规章重庆市相关地方法规等六、安全生产法(1)《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事故主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含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和对发生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六、安全生产法(2)从业人员的权利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得知危险因素、防范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六、安全生产法(3)从业人员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六、安全生产法(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处罚: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处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以3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费安全管理人,组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严格管理施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费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费安全培训和消费演练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有关安全生产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罚条款:第134条1款:在生产、作业中违法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此处重大伤亡事故不是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2款: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不报、谎报事故罪第139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指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5)《司法解释》第4条1款重大伤亡事故指造成1人意识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解释》第4条2款情节特别恶劣指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2条:用人单位必须的事故,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找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减少职业危害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1)适用主体:境内一切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使用单位管理规定:必须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处罚条款:第80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1、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2、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3、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4、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5、危险化学品的存储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6、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7、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特种设备概念1、压力容器:承装气体或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压力高工作压力≥0.1MPa,且压力与容积≥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工程≥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乘积≥1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小于60℃的气瓶等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2、压力管道:利用一定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3、起重机械: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额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1、基本要求: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2、使用登记3、安全技术档案(含设计文件、制造单位、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相关附件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处罚条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登记擅自投入使用2、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3、为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4、未按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1月前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6)5、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7、未指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8、未依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9、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处理的10、特种设备部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2m以上)、制冷与空调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10项注:特种作业不同于特种设备作业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处罚条款:第39条: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42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以上5000以下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以上10000以下罚款。十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整齐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19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章,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十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2月28日公布,2008年2月1日起执行处罚条款: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未及时报告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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