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分类 国际税收分类
税法实施条例
同时实施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同时实行地狱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
国际税收分类
税法实施条例
同时实施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同时实行地狱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缔约国一方居住者从座落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条
例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缩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的除外。企业通过常设机构进行营业的利润,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其数额应仅属于:a.该常设机构;b.在缔约国另一方销售与通过常设机构出售相同或同类的货物或商品的收入;或c.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与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相同或同类的其它营业活动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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