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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00系列费用定额及费用文件

2013-03-20 50页 doc 3MB 18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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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00系列费用定额及费用文件2000定额费用定额及费用文件 第一部分 取费标准 第一章 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一、总说明 4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4三、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4四、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及造价组成表 1、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安徽省建设厅建定字[1996]445号关于《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几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3、建设部关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
安徽省2000系列费用定额及费用文件
2000定额费用定额及费用文件 第一部分 取费标准 第一章 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一、总说明 4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4三、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4四、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及造价组成 1、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安徽省建设厅建定字[1996]445号关于《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几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3、建设部关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5、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定[1999]42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管理的通知》 6、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造财字[1999]31号《关于委托收取工程定额两项收费的通知》 第二章 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 …………………………… 37 一、总说明 二、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 …………………………………………………… 39 三、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 40 四、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及造价组成表 ……………………… 40 五、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划分及内容 六、附件 1、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建设部(89)建标字第559号关于印发《关于试行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3、安徽省建设厅建定字[1996]445号关于《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几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4、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5、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定[1999]42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管理的通知》 6、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造财字[1999]31号《关于委托收取工程定额两项收费的通知》 第三章 安徽省装饰工程费用定额 ……………………………………………… 63 一、总说明 二、装饰工程费用定额 ……………………………………………………………………65 三、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66 四、装饰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及造价组成表 ………………………………………………66 五、装饰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及内容 六、附件 1、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建设部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建设部司发文(98)建标造字第5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5、安徽省建设厅、建行建定字(1993)614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 6、安徽省建设厅、建行建定字(1994)4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编制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 第二部分 取费文件 1、关于颁发《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及其费用定额的通知建定[1999]436号 2、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及其费用定额的实 施意见建定字[2000]021号 3、关于颁发《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估价表》及其费用定额的通知建定[2000]342 号 4、关于颁发《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及其费用定额的通知建定[1998]399号 5、关于颁发《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的通知建定[1997]636号 6、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通知建标[1995]736号 7、关于颁发一九九一年《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单位估价表》的通知建定[1991]665号 8、关于颁发一九九七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单位估价表》及其费用定 额的通知建定[1997]203号 9、关于颁发《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的通知建定[1998]575 号 10、 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芜市建 [2003]392号 11、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12、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定字[1999]401号 1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管理的通知建定[1999]423 号 14 关于颁发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合肥地区综合价目表》的通知合建管[2000]73号 15、关于颁发"一九九九年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合肥地区价目表"的通知合建办字[1999]371号 16、关于贯彻执行省建设厅建定字[1999]401文件的通知合建办[2000]9号 17、关于调整装饰工程计费基础的通知合建办字[2001]99号 18、关于调整装饰工程计费基础的批复造办字[2001]40号 19、关于颁发《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及其费用定额的通知合建管[2000]92号 20、关于颁发《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及其费用定额通知的通知合建管[2000]96号 21、关于对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合建管字[2000]73号文的解释合造价字[2000]009号 22、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的通知合造价字[2003]011号 23、2000年合肥地区综合价目表-建筑工程类别划分 24、2000年合肥地区综合价目表-工程费用类别差额调整系数 25、关于下发《合肥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试行)》的通知合建管[2003]131号 26、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1]120号 27、关于下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试行办法的通知》合建管[2003]93号 28、合肥地区2000年综合价目表、1999年装饰价目表问题解答汇编 29、合肥地区市场价格信息商品砼说明 30、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31、关于颁发《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的通知 32、关于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合造价字[2008]001号 33、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的试行意见 造价[2003]36号 2000年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目录 一、总说明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三、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四、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及造价组成表 五、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适用范围 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及内容 七、附件 一、总说明 (一)为适应全省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按照工程类别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文件及现行有关费用开支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修编了二000年《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 (二)本费用定额与二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单位估价表》配套执行。它是建设、设计、施工、咨询等单位编制、审核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和标底造价、办理工程拨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本费用定额的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和利润分别按四个工程类别所对应的费率执行。对于一些特殊工程和费用定额"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中未能包括的工程,由市地定额站确定,报省造价总站批准。 (四)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凡甲、乙双方承、发包的单位工程,其工程所对应的类别,一律由当地定额站进行确认。并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类别确认管理暂行办法》核发"工程类别确认通知书"。凡未经类别确认的工程,不得计取间接费,财政部门或经办银行不予办理结算和拨款。 (五)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部分)执行二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和本费用定额;装饰工程(中、高档)执行一九九九年《全国统一建筑 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和《安徽省装饰工程费用定额》。 (六)建筑工程中,各市地定额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或动态价)与估价表基价中材料预算价格之间的价差(正负差价),可列入直接费计取相应的费用;安装工程中,对于安装定额各册(章)说明中以系数形式表示的内含人工费系数,均列入定额人工费计取相应的费用。 (七)劳动保险费按省建设厅、建行、体改委建劳字[1994]52号文和省建设厅建劳字[1994]388号文实行行业统筹管理。已实行行业统筹的市地,由市地行业管理部门按本地区的办法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凡未实行行业统筹的市地,其劳动保险费按间接费项下的括号内费率执行。 (八)本费用定额是以单位工程为基础综合测算的。对于施工企业有能力承担,而由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给第三方承建的装饰工程、铝合金门窗制安等工程,总包单位(指承包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5%向建设单位收取施工配合服务费。 配合费内容包括留洞、补眼、共用脚手架(不包括分包单位需单独搭设的脚手架) 和垂直运输机械,影响进度安排,作业降效等。 (九)一般建筑工程中的构件(包括预制混凝土构件、木构件、金属构件等),均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制作、安装。如施工单位元力量制作需外购商品构件的(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在按"一般建筑工程"取费后,应将构件制作部分的费率退给建设单位,同时外购商品构件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进行改、扩建施工时,凡建设单位职工享有的特殊保健津贴,施工单位进入现场的职工也应比照享受。其保健津贴费用经签证后向 建设单位结算。 (十一)少量零星项目,必须采用点工的,其点工的单价为2230元/工日,综合管理费按20%计取。 (十二)对于政府财政无偿拨款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含拼盘项目),在工程计价时,其利润率可下调10%。 (十三)为便于市场竞争,每一个工程类别的综合费率允许浮动1-3个百分点,具体幅度由各市地定额站在进行类别确认时核定。 (十四)其他费用:指完成单位建筑产品所必须发生的,但未计人直接费定额和费用定额的费用。这部分费用的具体幅度由业主与承包商根据工程的不同要求,通过形式或现场签证加以确认。 1、优质优价:指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完成的单位工程质量达到经有权部门 鉴定为优良、优质工程(含市优、省优、部优)而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 根据建设部建监(1997)67号文有关规定,优良、优质工程可按工程造价的3%-10 % 予以奖励。 2、提前竣工增加费:指业主对工程的工期有特殊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及赶工措施费等。工程实际工期比定额工期提前20%-40%的,可按工程造价的1%-3%计取施工措施费。 3、文明施工增加费: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5号令)要求所发生的,临时设施中未包括的费用,此项费用结合创建要求,按直接费的1.5%-3 % 计取。 4、远地施工增加费:指施工企业离开基地(公司)承担25公里以外的施工任务时,需增加的职工差旅费,探亲路费,电报电话费,生酒用车和中小型机械、工具用具、周转材料的运杂费等施工管理费。计取标准如下: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一)其他直接接、现场经费费率 (二)间接费费率 说明:凡未实行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的市地,其劳动保险费率按间接费小计项下的括号内费率执行,并入间接费中。 (三)利润率 (四)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 指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文和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定[1999]42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管理的通知》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按工程造价1.2%。(折占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和利润之和的1.24%。)列入预算,由施工企业代收代缴(在造价计算程序中单列)。 (五)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方法: 1.纳税人所在地(Rb工程所在地)在省(地)辖市市区的应计税金为: 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3.413%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应计税金为: 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3.348%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应计税金为: 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3.220% 三、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说明: (1)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单位,一个单位工程有几种工程类型组成时,以占建筑面积比例最大的类型为准。 (2)工程类别标准中有二个指标控制的,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指标,即可执行该工程类别;有三个指标控制的,必须符合其中二个指标才能执行该工程类别。 (3)多跨单层工业建筑以最大檐口高度、最大跨度为准。 (4)檐高系指设计室外地面标高到檐口顶标高(屋面板顶或夭沟底);跨度系指轴线之间的宽度。 (5)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塔楼、屋面天窗和建筑面积小于标准 层50%的顶层及地下室,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高度、层数。 (6)公共建筑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进行社会活动而设置的非生产性建筑物。如办公楼、教学楼、试验楼、图书馆、医院、商场、旅馆、车站、影剧院、礼堂、体育馆、纪念馆等以及相类似的工程。除此以外均为其他民用建筑。 (7)属于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不得低于三类。 (8)冷库工程、沉井、沉箱工程执行一类标准。 (9)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别墅不低于三类。 (10)锅炉房,单机蒸发量≥20吨或总蒸发量≥50吨时的土建工程执行一类工程类别,小于以上蒸发量时分别以檐高或跨度为准。 (11)与建筑物相配套的另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分户围墙等按主体建筑工程类别确定,其余如场区道路、围墙、下水道、挡土墙等另星项目,均按四类工程执行。 (12)对于工程类别指标达不到高类别标准的,但施工难度又较大的工程(如建筑造形复杂、有地下室、基础要求高、采用新的施工工艺等),其工程类别由市地定额站在进行类别确认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二)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四、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及造价组成表 (一)造价计算程序 说明:其他工程的造价计算程序,以直接工程费取费的参照建筑工程,以定额人工费取费的参照安装工程。 (二)预算造价组成表 说明:单列的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并入间接费的其他费用中。 (三)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综合系数(费率) 说明:1、本综合费率是为简化计算,将费用定额的费率按计算程序进行综合; 2、本综合费率的计算基础是以直接费为(100)基础,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费,即为造价计算程序中的A+B+C; 3、本综合费率未包括劳动保险费,适用劳动保险费用已统筹的市地执行。 说明:1、本综合费率是为简化计算,将费用定额的费率按计算程序进行综合; 2、本综合费率的计算基础是以直接费为(100)基础,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费,即为造价计算程序中的A+B+C; 3、本综合费率包括劳动保险费,适用劳动保险费用未统筹的市地执行。 说明:1、本综合费率是为简化计算,将费用定额的费率按计算程序进行综合; 2、本综合费率的计算基础是以定额人工费+流动施工津贴(见造价计算程序)为基础; 3、本综合费率未包括劳动保险费,适用劳动保险费用已统筹的市地执行。 说明:1、本综合费率是为简化计算,将费用定额的费率按计算程序进行综合; 2、本综合费率的计算基础是以定额人工费+流动施工津贴(见造价计算程序)为基础; 3、本综合费率包括劳动保险费,适用劳动保险费用未统筹的市地执行。 五、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适用范围 (一)一般建筑工程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厂区道路,围墙,各种设备基础、管道沟基础。一般炉体砌筑,场地平整,各种混凝土构件、木构件、金属结构件、钢门、钢窗及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安装(也包括各种连接、加固的拉杆、支撑、予理铁件、栏杆等),以及附属于一个单位工程的挖方或填方量不超过5000立方米的土石方工程等。 (二)通用设备安装工程 适用于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工艺管道,给排水、采暖、煤气,通风空调,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工艺金属结构,刷泊、绝缘、防腐蚀,热力设备,炉窑砌筑,化学工业设备等安装工程。即《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除通信设备安装、通信线路、送电线路、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外,其余均执行本费用定额。 (三)打桩兼制作 适用于单独承担各种钢筋砼、钢板桩的制作、打桩工程。也适用于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的结算。对于打灌注混凝土桩,人工挖孔桩、砂桩、振冲碎石桩、石灰桩强穷等,一律按-般建筑工程二类费率执行。 (四)混凝土预制构件、木构件制作安装 适用于单独承担各种混凝土预制构件及木构件的制作、安装,也适用于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的结算。 (五)金属构件制作安装 适用于单独承担金属结构件的柱、梁(吊车梁)、屋架、檩条、楼板、楼梯、平台、操作台等的制作、安装,也适用于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的结算。 (六)独立土石方工程 适用于单独编制工程概、预算的,如堤坝、沟渠、人工湖、游泳池、机场、运动场,不带基础砌筑的管道沟、场地平整等项目,或一个单位工程内挖方或填方量分别超过5000立方米的土石方工程。 (七)包工不包料工程 适用于工程结构简单,由建设单位哄给全部材料,施工单位只包预算定额用工,而不包材料定额用址的工程。由于这种承包方式,会带来大量的材料浪费且不便现场管理和降低工程造价,所以一般不提倡包工不包料承包。 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及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组成。 1.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①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②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③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以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④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⑤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洗理费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内容包括: ①材料原价(或供应价); ②供销部门手续费; ③包装费; ④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的装卸费、运输费及途耗; ⑤采购及保管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使用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和进出场费用,内容包括: ①折旧费; ②大修费; ③经修费; ④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 ⑤燃料动力费; ⑥人工费; ⑦运输机械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及保险费。 2、其他直接费,是指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内容包括: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冬雨季施工增加的防冻、保温、临时取暖通,防雨、防滑、排雨水等措施费以及因气候影响的劳动降效因素。 (2)夜间施工增加费:指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规定,需要进行夜间连续施工而发生的照明、劳动降效、夜餐补助费用。但不包括施工企业为抢工而自行安排夜间施工所发生的上述费用。 (3)材料二次搬运费。 (4)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 (5)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6)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指工程开竣工时的定位复测,工程交验,及场地清理所发生的费用。 3、现场经费,是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清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临时设施费,垂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旷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局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关于临时水、电管线设施和临时道路与"三通"的划分规定如下: A、施工用水源、电源,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商定一点或数点,水、电源接至商定点的所有管线,属"三通"范围。由商定点接到施工用水、用电地点的所有临时管线设施,属临时设施包干范围。 B、临时道路,凡总图布置的主干道,宽度在二米以上的均属"三通"。凡施工单位不按总图布置自行铺设的道路,不论其宽度及行驶何种车辆均属临时设施。 (2)现场管理费 ①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②办公费,是指现场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③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④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理、维修费或租赁费等。 ⑤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⑥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高空作业等特殊工程安全保险等。 ⑦工程保修费,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保修期以内的修理费用。 ⑧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未含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 ⑨其他费用。 (二)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组成。 1、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和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 (2)差旅交通费,是指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3)办公费,是指企业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气)等费用。 (4)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是指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消防用具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6)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 (7)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的费用。 (8)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肘离退休职工劳保统筹基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侄费。 (9)职工养老保险费及待业保险费,是措职工退休养老金的积累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待业保险费。 (10)保险费,是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土地使用费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2、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总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械手续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3、其他费用,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编制管理费及劳动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在造价计算程序中单列)。以及按有权部门支付的上级管理费。 (三)利润,是指按规定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利润。依据不同投资来源或工程类别实施差别利率。 (四)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七、附件 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建定字[1996]445号关于《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几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定[1999]42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管理的通知》 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造财字[1999]31号《关于委托收取工程定额两项收费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文件 建标[1993]894号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抓紧调整修订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工作,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函告建设部,建设银行总行。 附件: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抄送:国家计委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参照新的财务制度及国际惯例,对建设部、中国 人民建设银行(89)建标字248号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做如下调整: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内容见附件。 二、为确切地反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性质及内容,将凡属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费用项目统归入人工费之内:将原间接费中的施工管理费,按照项目法施工的要求,分散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现场管理费与临时设施费合并为现场经费,列入直接工程费项下;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三、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的费用内容、开支水平因工程规模、技术难易、施工场地、工期长短及企业资质等级等条件而异,应作为可变费用逐步由企业根据工程情况自行确定报价。目前可由各地区、各部门依工程规模夭小、技术难易程度、工期长短及企业资质等级等条件而异,应作为可变费用逐步由企业根据工程情况自行确定报价。目前可由各地区、各部门依工程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工期长短等划分不同工程类型,以编制年度市场价格水平,分别制定具有上下限幅度的指导性费率,供确定建设项目投资、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参考。 费用计算基数: 1.土建工程: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以直接费为基数计算;间接费以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算。其中单独承包装饰工程的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均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2.安装工程: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均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四、原规定属其他直接费项下的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铁路、公路、市政道路施工行车干扰费,送电工程干扰通讯施工保护措施费,井巷工程辅助费等仍由各有关地区和部门依工程和地区情况,列入其他直接费项下。 五、计划利润,按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建法(1993)133号《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有关"对工程项目的不同投资来源或工程类别,实行在计划利润基础上的差别利润率"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划利润率可按不同投资来源或工程类别,分别制定差别利润率。 计划利润计算基数: 1.土建工程:以直接工程费与间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其中单独承包装饰工程的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2.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按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三项之和为基数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组成。 (一)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生产工人的基本主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地区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署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的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 (2)供销部门手续费; (3)包装费: (4)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的装卸费、运输费及途耗; (5)采购及保管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使用施工机构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和进出场费用,内容包括: (1)折旧费: (2)大修费: (3)经修费: (4)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 (5)燃料动力费: (6)人工费; (7)运输机械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及保险费。 (二)其他直接费,是指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内容包括: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夜间施工增加费; 3.二次搬运费; 4.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通信、电子等设备安装工程所需安装、测试仪器仪表摊销及维修费用。 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 6.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量验费。 7.特殊工程培训。 8.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 9.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是指铁路、公路、通信、输电、长距离主二输送管道等工程的原始森林、高原、沙漠等特殊地区施工增加的费用。 (三)现场经费,是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二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现场管理费 (l)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现场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拣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理、维修费或租赁费等。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高空、井下、海上作业等特殊工种安全保险等。 (7)工程保修费,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保修期以内的修理费用。 (8)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9)其他费用。 二、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组成。 (一)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差旅交通费,是指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的差旅费,住勤补助罚,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3.办公费,是指企业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气)等费用。 4.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是指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 5.工具用具使用铲,是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消防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6.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 7.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的费用。 8.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的离退休职工劳保统筹基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军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仔项经费。 9.职工养老保险费及待业保险费,是指职工退休养老金的积累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行业保险费。 10.保险费,是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说、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土地使用费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二)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含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总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编制管理费及劳动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以及按有权部门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 三、计划利润,是指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利润。依据不同投资来源或工程类别实施差别利率。 四、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关于《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几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文件 建定字[1996]445号 关于《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几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市建委,省直各厅局,各有关单位: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半年来,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规范我省建筑市场行为,实行公平交易都起到积极作用。 最近,一些地市反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出现多部门制定的混乱现象。为规范和统一我省建筑市场工程造价的计价,实现依法计价的报价,现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的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按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之规定,并结合省建设厅"三定"方案提出以下几点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概预算,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制止建筑市场高估冒算和盲目压价的不正当竞争。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加强计价定额的执法检查,强化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概算预算人员资格审查工作,引导业主增强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意识,打足投资,切实根本上解决超概算问题,提高投资效益。 二、省建设厅是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概算、预算、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单位估价表以及政策性文件等计价依据均由我厅组织制定、发布和管理;工程建设前期、决策阶段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建设面积指标等宏观标准定额由我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实施。 三、未经我厅授权,任何单位都不得编制、审批、发布工程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及人工、材料价格等政策性文件,否则,将依法予以取缔,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 抄报:建设部、省政府、省人大、回良玉省长、汪洋副省长、王秀智副省长 抄送:省编办,各行署,市人民政府 建设部关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级企业: 1.企业近10年承担下列建设项目两项以上的建筑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大型工业建设项目; (2)单位工程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3)25层以上或单跨30米跨度以上的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的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3501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人。 4.企业具有一级资质的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5.企业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2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与质量检验测试手段。 7.企业年完成建筑业总值12000万元以上,建筑业增加值3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两项以上的建筑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大型工业建设项目; (2)单位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3)15层以上或单跨21米跨度以上的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的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具有中级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0人;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4.企业具有二级资质的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5.企业资本金15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1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与质量检验测试手段。 7.企业年完成建筑业总值6000万元以上,建筑业增加值15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以上的建筑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2)6层以上或单跨15米跨度以上的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人。 4.企业具有三级资质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8人。 5.企业资本金5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与质量检验测试手段。 7.企业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500万以上,建筑业增加值400万元以上。 四级企业: 1.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以上的建筑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时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2)4层以上或单跨9米跨度以上的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芬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人。 4.企业具有四级资质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5.企业资本金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6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与质量检验测试手段。 7.企业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00万元以上,建筑业增加值80万元以上。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型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30层以下、30米跨度以下的建筑物,高度100米以下的构筑物的建筑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16层以下、24米跨度以下的建筑物,高度;50米以下的构筑物的建筑施工。 四级企业:可承担8层以下、18米跨度以下的建筑物,高度30米以下的构筑物的建筑施工。 注: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指、工业、民用、与公用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等安装工程;不含工业的设备、管道、线路、仪器、仪表的安装。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文件 计价费[1997]2500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国家计委、财政部对部分行业的收费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现将具体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管理费(9项)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6%。 (三)证券、期贷市场监管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已以计价费[1997]2023号文件下达收费标准,请按照执行。 (四)乡镇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收入的0.5%-0.7%,降低到0.1%。 (五)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额的6%-8%,降低到1%-2%。 (六)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收费标准从按进货到岸价锚的2%,降低到1.5%。 (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对沿海城市和建安工作量大的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降低到0.4‰-0.8‰对其它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5‰,降低到0.4‰-1.3‰。 (八)劳动定额测定费。凡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进行定额测定编制工作,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3%-1%,降低到0.2%-0.8%;未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的各级定额管理站,其测定劳动定额只是为编制概预算定额服务的,按本文第(七)项降低后收费标准执行;对在测定的基础上单独编制劳动定额,且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在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基础上增加 0.3960一0.5%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降低到在第(七)项降低后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0.1%-0.3%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 (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从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降低到0.396-0.6%。 二、证照费(3项) (一)取水许可证收费。收费标准从每套35元,降低到每套自10元。 (二)统一代码证书费。正本收费标准从每本50元,降低到工本费每本10元,另收技术服务费35元;副本收费标准从每本30元,降低到每本8元。 (三)监理工程师证书费。收费标准从每套35元,降低到每套10元。 三、(下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管理的通知 安 徽 省 建 设 厅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 徽 省 物 价 局 文件 建定[1999]423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 劳动定额测定费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建管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确保全省建设工程标准定新系统职工的人员工资和定额测定、调研、编制以及工程造价管理等业务活动经费,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字[97]437号)精神,现就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承担施工任务,使用全省建筑、安装、市改、装饰、仿古园林、房屋修缮、抗震加固等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劳动定额的省内外施工企业,都必须交纳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按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劳动定额测定费按建安工作量的0.2‰收取。(以下简称工程定额两收费)。 二、工程定额两项收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包含在各类工程的"费用定额"施工管理中,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以下简称省定额总站)委托施工企业代收后,上缴省定额总站,并由省财政厅监督对这两项费用实行统收统支。 三、各地、市、县的工程定额两项收费,由省定额总站委托各市、地标准定额(造价)站向当地施工企业收取,并发给收费委托书。未经省定额总站委托的单位,不得收取工程定额两项收费。 四、收费单位必须使用省物价局统一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扎实行亮证》,实行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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