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之十四:债券利息收入减免税
【连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之十四:债券利息收入减免税 1.1 优惠内容
(一)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一)。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政策二)。
神州财税网提示:根据
享受免税待遇的国债利息收入,不包括持有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国家金融债券利息收入,仅限于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三)
2.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三)
国债利息收入计算:(政策三)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五)。
2.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四)。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三)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政策六)
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1.2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二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华人民共条例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的公告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6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1.3 限制条件
1.国债的发行主体为国务院财政部门。
2.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 3.铁路建设债券的发行主体为原铁道部。
1.4 所得税申报
1.4.1 预缴申报(政策七)
1.符合条件的国债利息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收入直接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第7行次“免税收入”。
2.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减计收入暂无法体现。
1.4.2 汇算清缴(政策八)
1.将符合条件的国债利息免税收入直接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2行次“国债利息收入”。
2. 将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收入直接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5行次“4、其他”。
3. 将符合条件的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减计收入直接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次“2、其他”。
1.5 注意事项
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政策三)
(1)企业投资国债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神州财税网提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时间的确认税法无明确规定,可参考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1.6 典型问答
1.6.1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需符合哪些规定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需符合哪些规定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6.2 单位取得政府在2012年发行的地方债券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单位取得政府在2012年发行的地方债券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 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 体的债券。
所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1.6.3 企业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问:企业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中国税务报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1.6.4 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
问: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年,2013年发行 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企业持有中国铁路 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汇总.doc
该文章知识产权归属于神州财税网,转载或者复制本知识必须注明知识来源为神州财税网及作者名称,否则神州财税网将保留依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依法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