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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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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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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法律培训员工法律培训培训人:周平培训内容: 一、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 二、商业道德准则 三、刑法相关培训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密信息的范畴。 2、保密义务(即限制使用不得泄密)。 3、竞业限制(即不得竞争)。 4、责任承担。 1、保密信息的范畴 (1)协议中的保密信息主要是指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在法律上的定义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解释 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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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法律培训培训人:周平培训内容: 一、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 二、商业道德准则 三、刑法相关培训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密信息的范畴。 2、保密义务(即限制使用不得泄密)。 3、竞业限制(即不得竞争)。 4、责任承担。 1、保密信息的范畴 (1)协议中的保密信息主要是指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在法律上的定义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解释 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列举为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对于不属于列举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范围内的,而又确实需要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资料,可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商业秘密的三性: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 (2)我公司在协议中对保密信息的界定 内部商业信息 内部技术信息 业务及技术秘诀 知识产权 *< 内部商业信息 客户信息、人事信息、战略信息、营销计划、推广及销售计划、销售渠道、采购资料、进货渠道、财务资料等等 内部技术信息 生产体系、产品开发信息等等; 业务及技术秘诀 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计算机程序、源代码等等;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又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利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注: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并由《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专门保护。第六条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将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第十四条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3)保密信息的重要性 保密信息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均具有重大的影响。为此,国家法律法规对保密信息的保护均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并且涉及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等许多法律领域。*2、保密义务 (1)、什么是保密义务。 除非经过公司同意,出于工作的需要,员工在任职期内或任职期满后均对上述保密信息负有不得泄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义务。包括不得向家人及亲朋好友泄漏。 (2)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经济赔偿 <2>行政责任—行政罚款 <3>刑事责任—拘役、有期徒刑、罚金 * 相关法条 民事责任—经济赔偿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拘役、有期徒刑、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3基本要求 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 如果公司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保密信息,员工也不得泄露该保密信息。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不得利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妥善保管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4实际行动 不接触:不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不去打听接触保密信息。 不保存:不私自抄录、复制、电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携带出公司范围或者提供给他人阅读、复制、传递。 不传递:不将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传递给公司的竞争对手。 不发布: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的名义或以公司员工身份对外发布、提供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不滥用:在离开公司后,以在公司获得的保密信息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服务或牟利。案例  2002年12月1日,李磊(化名)应聘到英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致使协议终止,李磊应立即向公司移交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聘用期终止后,李磊仍负有保守自己在公司任职期间所了解到的商业秘密的义务,直到这些信息由专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协议还约定,李磊在聘用期终止后的3年内,不得在同行单位任职,李磊若违约,要向公司支付近3年平均工资的5至10倍,而公司平常每月要支付李磊100元的保密费。 判决 英博公司称,2007年2月,李磊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不久,公司就发现他在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工作。该公司认为,四方公司是其公司的竞争者,李磊去那里工作违反了他们之间的保密协议,遂起诉李磊。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由于李磊近3年的年平均工资为25600元,法院判决李磊支付英博公司违约金12.8万元。 2、竞业限制 (1)、什么是竞业限制 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2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设立竞业限制的目的 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 *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 <1>支付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还需向用人单位作出经济赔偿。 了解:新的用人单位在未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使用新员工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因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侵犯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这种情况下,新用人单位不论是否知道劳动者违反了与原单位的竞业禁止约定,都已经构成了共同侵权,而违反竞业禁止成为侵权必要的程序或手段,因此,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连带承担包括竞业禁止责任在内的侵权责任。 <2>如同时违反保密义务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案例 2003年10月,肖某进入上海一家生产电控设备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04年,肖某跟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同,肖某承诺若日后离开公司,在2年内不从事与原公司同类或相关行业的工作,否则将支付违约金5万元。而公司则承诺,对于遵守竞业禁止约定的劳动者,公司会在合同期满后给予一次性补助。2007年4月,肖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同意辞职并提出,肖某须遵守约定不在同行业工作。不久,肖某投身于另一家上海公司继续从事电控设备销售业务,该公司与肖某原供职的公司是竞争对手。原公司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肖某赔偿损失,并最终诉至徐汇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员肖某违反合同约定“跳槽”,从事与原公司竞争的业务,并泄露原公司商业秘密,给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肖某的赔偿范围包括因到同类或相关行业工作的违约金5万元及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2万元,合计7万元。据此,2008年3月22日,徐汇法院判决被告职员肖某赔偿原告公司损失合计人民币7万元。 研发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迈普(四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罗某 案由: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2001年11月,四川迈普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聘用罗某在其所属的研究院从事IT产品研发工作,基本工资和竞业禁止补偿金每月共为6000元。2002年10月,四川迈普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及业务、员工整体转让给原告迈普公司。2003年1月,迈普公司与罗某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聘用被告从事研发工作,合同期限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并约定被告对原告采取了保密措施保护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报酬中已经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被告承诺在从原告离职三年内,不得在与原告竞争的企业任职或谋取利益。如被告违反以上条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004年10月13日,被告以“身体状况及目前家庭等原因,导致自己已经不适合再从事此类工作性质的工作”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同年11月2日,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辞职申请,并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 然而,在2006年,公司就发现罗某带着相关技术秘密和科研成果转投竞争对手福建一通讯有限公司,并从事同一产品研发工作,致使该公司在很短时间内相继开发出与迈普公司形成竞争力的产品。而其通过了解,该公司曾为罗某缴纳了7个月的社会保险,这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而从相关网页资料可以看出,福建某通讯公司的主营范围为网络设备、通信数码,而原告的经营范围也包括这两项内容,二者的经营范围有重复。而且相关证据也证实,双方公司以同类产品同时出现在同一竞标会场,足以说明某通讯公司与迈普公司构成直接竞争。且我国《劳动法》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关系建立的结果而非前提,如果某通讯公司与被告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其就没有必要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可以确认罗某是违约到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  该案由于迈普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材料证明该公司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数额,因此法院综合参考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过错、履约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赔偿25万元违约金。商业道德准则一、基本原则 公司倡导守法、廉洁、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 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因违反职业道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新员工招聘或任用上,公司为人才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以期施展出真正的才华。二、经营活动 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特别禁止超越业务范围和职权从事投资业务。 员工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消息。 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三、兼职 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 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单位的商业竞争。 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在外部兼职。四、个人投资 员工可以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参与经营管理的。 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五、利益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则将构成受贿。 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按公认),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未经所在单位负责人书面批准,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安排亲属、接受劳务或技术服务。 员工不得利用内幕消息,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处于比公司以外人士较为有利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员工不得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员工不得用公款购买各种俱乐部会员卡或者供自己从事个人消费。六、佣金和回扣 员工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地给回扣、佣金的,一律上缴公司作为营业外收入或冲减成本;个人私自侵吞的,公司将根据规章制度给予惩处。七、交际应酬 公司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严禁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 集团内部的接待工作,提倡热情简朴,不准以公款搞高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对超出正常业务联系所需要的交际活动,应谢绝参加。包括: 过于频繁或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它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邀请方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从我方取得不适当利益的活动。刑法相关培训 一、刑法基本法律知识: 1、商业贿赂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商业贿赂的认定 商业贿赂的主体 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由行贿与受贿双方相互勾结成立的犯罪,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 商业贿赂的客体 商业贿赂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所侵犯的不仅是商品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同时还侵犯了市场经济中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不可收买性与廉洁性。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 ※商业行贿罪的客观方面是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 财物,但不包括回扣、手续费。 ※商业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 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给予或收受回扣 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案例 郑某,男,1994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曾任海尔冷柜某处处长、住宅设施事业部某部门主管。经查,在郑某担任住设事业部部门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近二十次收受外包公司贿赂财物,共计一万五千多元。 郑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商业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犯罪的客观特征: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立案标准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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