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办法附件:
江西省电力公司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定不移地以“三铁”反“三违”,以“零违章”确保“零事故”,按《江西省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试行)》(赣电安[2009]32号文,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规定》)界定违章类别,进一步明确处罚原则,提出下岗培训和再上岗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公司所属各单位(含县公司)人员。
第三条 各级各类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遵章守纪。各单位必须认真查禁违章,严厉打击违章...
附件:
江西省电力公司
违章处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定不移地以“三铁”反“三违”,以“零违章”确保“零事故”,按《江西省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试行)》(赣电安[2009]32号文,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规定》)界定违章类别,进一步明确处罚原则,提出下岗
和再上岗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公司所属各单位(含县公司)人员。
第三条 各级各类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章
,遵章守纪。各单位必须认真查禁违章,严厉打击违章。对于发现的违章,严格参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
和严肃处理。各单位应对违章行为及相应责任者进行曝光,以使责任者和广大员工受到教育。
第4条 违章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处罚,即除按规定对违章者实行处罚外,还将视违章情节和严重程度对违章者的直接上级、相关部门责任人及单位领导班子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 违章行为界定
第五条 各类违章行为的界定,以《反违章工作规定》的划分为准。违章行为视其严重程度分为三类:一般性违章(Ⅲ类违章)、较严重违章(Ⅱ类违章)、严重违章(Ⅰ类违章)。
第六条 《反违章工作规定》以外的其它违章行为,由各级单位的安监部门确定,如有争议,以省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认定的为准。
第3章 违章查处规定
第七条 对违章实行分级查处,即班组自查自纠,公司所属各单位(含县公司,下同)的基层单位自行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组织稽查、省公司稽查。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处理的原则。
第八条 各稽查组或检查人员发现的各类违章行为未造成事故后果者,按以下原则进行惩处:
1、公司所属各单位稽查发现的违章,按本办法或本单位实施细则执行。
2、省公司稽查发现的违章,按本办法提出处罚意见,由公司所属各单位执行,处罚结果报省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备案。
3、自行稽查(或检查)发现的违章按规定给予惩处的,上级部门不再另行处理。
第四章 违章记分及处罚
第九条 违章记分标准为:对应一般性违章(Ⅲ类)一次记2分,较严重违章(Ⅱ类)一次记4分,严重违章(Ⅰ类)一次记6分,各分值对应的具体违章现象见《反违章工作规定》,规定中未列的违章按本办法第六条认定。
第十条 安全稽查人员每次到现场稽查发现违章,必须给予“违章记分”。“违章记分”作为经济处罚与记分考核的依据。
1、对主要责任者按违章记分标准分给予“违章记分”。
2、对次要责任者按违章记分标准分的一半给予“违章记分”。
3、对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以及在现场领导按违章记分标准分的一半给予管理责任的“违章记分”。
4、被上级稽查发现严重性(I、II类)违章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要查找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对该单位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责人员追究管理责任,按违章记分标准分的一半给予“违章记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5、主要责任者或次要责任者与负管理责任人员涉及到同一个人,则按“主要责任者”违章记分标准分给予“违章记分”。
6、一次违章现象涉及两类及以上违章,则按其中最重的标准记分。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稽查发现同一班组同类性质重复发生的违章,按照相应标准加倍记分。
第十二条 省公司稽查每发现1次违章,按违章记分标准分对公司所属相关单位进行“违章记分”(对供电公司的“违章记分”按生产、基建、农电、营销等分类统计);公司所属各单位稽查每发现基层单位1次违章,按违章记分标准分对其基层单位进行“违章记分”。
第十三条 省公司稽查每发现外包施工队伍1次违章,按违章记分标准分的一半对公司所属发包工程单位进行“违章记分”;公司所属单位稽查每发现外包施工队伍1次违章,按违章记分标准分的一半对发包工程责任单位或部门进行“违章记分”。
第十四条 对多次违章,采取“累计分值”进行处罚管理,“累计分值”等于每次违章记分之和。累计记分周期以一个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为限。
第十五条 安全稽查人员发现违章,在制止违章行为的同时,应及时对违章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下达违章处罚通知书(附件1)。经济处罚标准是:地市公司人员为“违章记分×100元”,县公司人员为“违章记分×50元”。
第十六条 对违章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即个人)实行“累计分值”下岗处罚制度。“累计分值”达到6分者下岗一周、达到10分者下岗半个月、达到12分者下岗一个月。管理责任的违章记分仅作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依据。
第十七条 违章者受到下岗处罚后,其“累计分值”仍然保留。如继续违章,则在原“累计分值”上直接累加。对“累计分值”超过12分以上者,除按12分的标准给予下岗一个月和相应分值的经济处罚外,还将对违章者给予降低一个职级或降低一级岗位工资的处罚。
第十八条 员工因违章下岗,其处罚纳入月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
1、员工因违章下岗足月的,在其处罚期间下浮一级岗位工资,并扣除全额月度奖金或月度安全奖;违章下岗不足月的,按下岗实际天数除以当月自然天数的比例扣除相应的月度奖金或月度安全奖。
2、年度考核应根据员工违章处罚的时间,按下岗实际天数除以全年自然天数的比例扣除相应的年度奖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要认真抓好违章自查自纠工作,发现违章,要对违章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并作好记载。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基层单位(含班组)自查处罚的违章不作省公司稽查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由省公司稽查或上级检查组发现的违章行为,须对公司所属相关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反违章工作规定》中第二十二条按此条款执行)。
1、对公司所属单位分管领导责任追究:一年(自然年度,下同)内分管范围内“违章记分”累计达到20分,给予经济处罚500元;“违章记分”累计达到30分,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和通报批评并到省公司说清楚;“违章记分”累计达到40分,给予经济处罚1500元和行政警告处分;“违章记分”累计达到50分,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并行政记过处分。“违章记分”累计达到60分及以上,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并降级至撤职处分。
2、对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责任追究:一年内本单位各类“违章记分”累计达到40分,对该领导班子通报批评,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经济处罚1000元并到省公司说清楚,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经济处罚500元;“违章记分”累计达到50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经济处罚1500元并行政警告处分,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经济处罚1000元并通报批评;“违章记分”累计达到60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经济处罚2000元并行政记过处分,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经济处罚2000元并行政警告处分。“违章记分”累计达到70分及以上,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经济处罚3000元并降级至撤职处分,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经济处罚3000元并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3、对各单位副处级及以上党政干部的行政处分,参照国家下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4、省公司稽查的违章除上述考核外,对企业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按照《江西省电力公司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其基层单位稽查发现的违章,须对其基层单位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1、在一年内“违章记分”累计达到20分,对该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经济处罚500元。“违章记分”累计达到30分,对该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经济处罚1000元;违章记分”累计达到40分及以上,每发现一次违章,对该基层单位正职领导、分管副职经济处罚2000元,对该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经济处罚1500元。
2、对基层单位领导班子的行政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所属各单位比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进行领导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各层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专责人员管理责任追究,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班、站、所各类人员被本单位和省公司稽查发现违章,对班(站、所)长及集体进行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1、班(站、所)成员被稽查发现违章,对班(站、所)长每次按照违章者的“违章记分×20元”标准经济处罚。
2、在一年内,班(站、所)各类人员“违章记分”累计达到20分及以上,对该班(站、所)全体员工每人经济处罚200元,并组织学习(业余)一周后,进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反违章工作规定》和本办法的考试,考试成绩要求达到85分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公司系统全体员工有反违章的权力和责任,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并直接或通过其所在基层单位书面报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经其认定后开具违章处罚通知,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违章造成一般及以上人身、电网、设备、交通、火灾等事故,按照《江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细则(暂行)》追究其事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单位反违章工作监督考核,对不进行违章查处或考核处置不到位的行为,应当追究该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有权向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反映本单位发生的违章查处不力、处罚不严等情况,一经查实,追究相应单位和其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抵制违章的行为或对举报违章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
第六章 单位违章记分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类人员被各级稽查“违章记分”累计达到3分,则取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第三十条 班、站、所被各级稽查“违章记分”累计达到10分,则取消该班、站、所参加各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安全生产先进班组”的评选资格。各基层单位被本单位和省公司稽查“违章记分”累计达到15分,则取消该基层单位参加各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的评选资格。公司所属各单位被省公司稽查“违章记分”累计达到20分,则取消该单位参加省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第七章 违章处罚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公司稽查发现的违章,应填写一式四份《江西省电力公司违章处罚通知书》(附件1),对违章“累计分值”达到下岗分值的相关责任人应下发一式四份《江西省电力公司违章下岗通知书》(附件2)。一份当即送达违章者收执,两份由安全生产稽查人员送受处罚人所在单位安监部门(一份由安监部门存档、一份送人资部门或财务部门做为扣罚考核依据),一份留存省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备查。
第三十二条 有关人员对违章处罚不服,一周内可以向本单位或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复议,以复议结果为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要认真开展安全稽查工作,分类做好稽查记分,严格执行违章处罚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监部门负责违章记分和统计管理存档工作。各级单位应当按月统计、汇总和通报违章查处情况,并逐级上报其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县公司统计归口至所属市公司,并同时报省公司农电工作部。省公司按月通报各单位反违章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违章进行的下岗处罚由各单位的人资部门和安监部门共同执行。
第八章 下岗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因违章造成一般及以上人身、电网、设备、交通、火灾等事故,其事故责任者和所在班组成员、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安全员、技术专职必须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学习,并接受《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相关规程、制度等安全技能考试。
第三十七条 违章者下岗期间不脱产学习,以跟班工作和业余自学相结合进行再培训;三人及以上集体性违章由各单位组织班组全体员工集中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经过培训后的再上岗要求:
违章者再上岗必须通过《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反违章工作规定》和本办法的考试,考试成绩85分以上为合格。下岗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西省电力公司违章人员复岗
》(附件3),经相关部门同意或审查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上岗。
下岗一个月以内者:由违章者所在基层单位考核评价其下岗期间的学习和表现情况,并对其进行再上岗考试。考核评价由其所在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考评结果报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批准。
下岗一个月及以上者:由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联合考核评价其下岗期间的学习和表现情况,并对其进行再上岗考试。考核评价由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实施,考评结果通知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并由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
第三十九条 在规定期限内,再上岗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可再学习三天,并参加第二次考试、考核,仍不合格者,转为待岗处置。
第四十条 各单位必须每月五日前向省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报送上月度《江西省电力公司月度违章下岗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同时《江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处罚实施办法》(赣电按[2008]100号)废止。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处罚标准和管理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向省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上报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
附件:1、江西省电力公司违章处罚通知书
2、江西省电力公司违章下岗通知书
3、江西省电力公司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
4、江西省电力公司月度违章下岗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江西省电力公司违章处罚通知书
(一式四份)
稽查单位: 编号:
(单位):
年 月 日 时,对 现场进行安全稽查时,发现 违章现象,根据《江西省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试行)》和《江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办法》,属 类违章,对有关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罚如下:
1、对主要责任人 分别记 分,并分别给予 元经济处罚;
2、对次要责任人 分别记 分,并分别给予 元经济处罚;
3、对管理责任人 分别给予 元经济处罚;
4、对责任单位 给予记 分。
违章照片:(可另附)
稽查组(签名): 年 月 日
或安监部门(盖章):
附件2:
江西省电力公司违章下岗通知书
(一式四份)
编号:
(单位):
同志,你已累计违章记分达 分,依据《江西省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试行)》和《江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办法》,对你进行违章下岗 (周/月)处罚,下岗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违章人(签名):
安监部门(盖章): 人资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江西省电力公司
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原岗位
所在部门及班组
下岗起止时间
下岗原因
本人复
岗申请
本人签名
所在部门
部门签章
教培部门
考试成绩
部门签章
成绩
安监部门
部门签章
人资部门
安排意见
部门签章
单位领导意见
签名(盖章)
附件4:
江西省电力公司
月度违章下岗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统计月份: 年 月
姓 名
部门或单位
年 龄
性别
违章
时间
违章
类别
下岗原因
下岗起止时间
是否造成故障或事故
查处单位
单位负责人: 审核: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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