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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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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和规范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 办法》(粤府〔2006〕12号)和《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穗发改投资〔2005〕30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我区财政基本建设年度...
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和规范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 办法》(粤府〔2006〕12号)和《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穗发改投资〔2005〕30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我区财政基本建设年度的公益性 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由项目建设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 建设管理方式。 代建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行政办公、业务(技术)用 房等基本建设项目。 (二)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环保环卫,林业、水利等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事业,劳动、社保等社会福利事业及其他社会公共基 本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 (五)公共服务与安全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 (六)其他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发改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区建设(含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负 责代建制的管理工作;项目建设业主负责相关实施工作;区财政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制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建设业主自行承担建设管理的项目外,应当实行代建制: (一)项目投资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及以上的; (二)项目建设条件基本具备,项目建设边界条件清晰。 (三)不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 第五条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和土地平整等工作可以纳入项目代建范围。 第六条项目实行代建制建设,由项目建设业主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申请;按规定不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报批项目建议书时提出申请;区发改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复文件中给予审核明确。 第三章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七条代建单位由项目建设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确定。 第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在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招标手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应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报区招标领导小组审批确定。代建单位招标方案由建设(含林业、水 利等)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及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招标活动依法接受有关 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建设业主、代建单位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具体签订《代建》。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和目标; (三)双方的职责; (四)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六)目标控制奖惩与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代建合同》范本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报管委会、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项目建设业主提供《代建合同》约定工程总投资3-10%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应视项目不同情况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 第四章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总承包、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综合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三)具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五章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 (一)代建单位选择。建设业主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二)签订《代建合同》。建设业主应及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与概算编制及审批。代建单位会同项目建设业主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并报区规划部门批准后,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并按程序报区建设(含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概算报区发改部门审批,经批准的项目概算作为投资控制和考核代建单位的依据。 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代建单位应充分听取项目建设业主、使用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改变。 (四)推进其他前期工作。由代建单位提供前期工作服务,其中涉及项目产权的手续应与项目建设业主一起办理。 (五)实施建设。由代建单位代表项目建设业主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设期间,代建单位按《代建合同》约定以招标人身份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招标和采购,并签订和履行有关工程合同。 (六)项目总体竣工和交付使用。由项目建设业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并由代建单位将全部资料、设施交付项目建设业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建设业主向城建档案部门移交建设档案资料。 (七)代建工作结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内的工作完成,通过建设业主对代建工作的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后,代建工作结束。考核报告报区发改、财政、建设(含林业、水利等)、审计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代建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负责组织项目设计、项目概算编制;负责项目设计、招标、监理、施工、验收和设备材料采购等过程的管理与协调等,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开展管理和控制,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一)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代建合同》签订后,负责组织勘察和设计单位招标,办理有关规划、建设、用地、房管、环保、排水、排污、交通、消防、供电、供水、供气、人防、节能、劳动安全、卫生防疫、地质灾害、林业、水利等相关审查和申报审批的手续。 (二)负责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1.负责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与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 2.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 3.负责重大设计变更审查,组织提出变更方案报项目建设业主,由其按区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审查和申报。 (三)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 (四)负责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代建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 (五)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 1.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并报区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业主审定。 2.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建成。 3.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区发改、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业主报送上月建设进度的信息、报表和存在的问题。 (六)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 1.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对项目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2.对工程质量负责,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并及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3.负责监督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设备的验收;负责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 (七)负责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1.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招标时应按广州开发区招投标有关规定设定合理的投标限价,施工时应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2.负责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向项目建设业主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项目建设业主审核加具意见后报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或报项目建设业主办理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建成后,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 3.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确保项目投资不超过项目概算。项目实施期间,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需作重大技术调整等原因引起项目建设内容或投资变化的,按区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和投资调整审批。 4.负责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八)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九)负责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 (十)协助项目建设业主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 1.负责联系项目建设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专业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协助项目建设业主进行项目专业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 2.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向项目建设业主移交有关图文资料、账目以及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 3.负责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并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解决质量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 4.自项目总体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建设业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一)负责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十二)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和设备材料的供应等。 第七章项目建设业主的职责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业主负责在区发改、建设(含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指导下,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签订并通过《代建合同》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全面交由代建单位负责。建设业主应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等审批手续,负责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和监理等招标的配合和监督工作。 (三)参与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负责监督代建单位对财政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审核代建单位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方案,并按区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五)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并按合同约定付款。 (六)组织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并会同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七)负责设立项目基建专帐,单独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监督代建单位对财政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章代建费用 第十五条代建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代建费用可以考虑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新技术应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由建设业主通过招标确定。代建费用原则上不得高于如下标准: (一)项目批准投资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投资估算值×2.5%”的公式计取。 (二)项目批准投资高于1亿元、低于5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2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1.5%”的公式计取。 (三)项目批准投资高于5亿元、低于1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85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的公式计取。 (四)项目批准投资高于1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其代建费用按上述原则类推计算,但代建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批准投资2%。 (五)纳入代建范围的项目征地、拆迁和土地平整等工程,其代建费用参考管委会、区政府现行管理规定确定费用上限。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为项目代建费用计算基数;按规定不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以批准的项目概算投资作为项目代建费用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代建费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 第九章奖惩规定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对应当公开招标的内容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项目建设业主可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核实的,项目建设业主可依法终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项目建设业主终止《代建合同》后,应立即接管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建设业主应在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中注明以上相应情况处罚措施和相关约定条款。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方案,未对投资控制实行有效管理,造成工程决算超出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负责支付。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因其过错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负责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如出现需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建设业主做出赔偿的,项目建设业主可在赔偿额确认后的15日内,从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收取赔偿金,履约保函金额不足则相应扣减代建费用,代建费用不足则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项目建设业主所收取的赔偿金应按规定全部上缴区财政部门。 代建单位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涉及的责任行为且受到责任追究的,3年内不得在开发区、萝岗区范围承担财政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设业主在签订《代建合同》时,应参照区现行规定明确项目工期、质量要求和 相关奖励条款;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未能按要求建成移交的,项目建设业主有权扣除代建费用的10%。 第二十三条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比经批准的概算有节余,节余资金的10%以内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在项目不可 预见费中列支。具体代建制奖励金的取费比例,视不同项目情况,在代建单位招标方案中确定。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管委会、区政府授权区发改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管委会、区政府批准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穗开管[200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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