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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2021-11-03 5页 doc 24KB 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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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我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理顺财政资金拨付渠道,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成立的临时办事机构(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和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各商业银行(不含城、乡信...
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我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理顺财政资金拨付渠道,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促进财政国库#管理#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成立的临时办事机构(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和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各商业银行(不含城、乡信用社)。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企业包括享受财政政策的法人企业、承担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的代建单位等。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核准、备案制度,并实行银行账户年检制度。企业在与财政发生缴拨款业务时,其账户的使用、变更实行财政备案制度。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各市级预算单位一律不得随意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市级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办理单位信用卡。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其备用金账户视同基本存款账户。市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或国债转贷项目的市级预算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可相应开设一个基本建设或国债转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或国债资金。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有关规定需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账户开设手续。市级预算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幼儿园、招待所、食堂,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可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党团组织、工会经费按相关规定可开设专用存款账户核算。其他非财务管理部门严禁开立银行账户。市级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开设如下账户: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设的基本存款等账户;一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的离退休机构,确需开设的离退休经费专户;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一级预算单位,确需开设的经费转拨账户;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银行账户的开立第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预算单位按照基层单位管理,须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第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向市财政部门填报《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核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市财政部门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开立基本建设、国债转贷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国债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应证明材料。开立其他专项资金银行账户的,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证明等资料。市级预算单位在填写《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核准表》时,应对本单位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作详细说明。第十四条一级预算单位须由其财务部门将《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核准表》报送市财政部门核准。第十五条二级预算单位及基层单位须将《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核准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部门报送市财政部门核准。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对预算单位报送的《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核准表》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预算单位。对审核同意开设并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银行账户,市财政部门应在《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核准表》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第十七条预算单位持市财政部门核准同意的《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核准表》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领取填写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印鉴卡》。第十八条企业在第一次申请财政拨款时,必须持该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等相关开户手续,到市财政部门领取填写《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印鉴卡》进行备案。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依据《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印鉴卡》,将财政资金拨付到市级预算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国债转贷等专用存款账户和企业的财政备案账户。第四章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第二十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一经开设,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确因特殊工作需要而变更或撤销的,预算单位须提供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变更、撤销备案登记表》,并在3日内填制新的或撤销原有《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印鉴卡》。企业已备案的银行账户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办理。第二十一条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备案: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市级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市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变更事项。第二十二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第二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不同市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市级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并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同时将资金余额转入新开立账户。第二十四条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第二十五条市级预算单位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撤户时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余额按规定缴入市国库或市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第二十六条市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其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余额。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将建立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市级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第二十八条市级预算单位按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第二十九条市级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的明细账,分账核算。第三十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市财政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市级预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等专用账户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到开户银行开立。除此之外,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市财政部门核准的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业务。第三十二条开户银行在办理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手续后,应及时将市级预算单位的开户情况报送其市级管辖行。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在各自的范围内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市财政部门通过建立银行账户年检制度,规范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市级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商业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移交同级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机构在对市级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绕;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查单位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机构在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认为应追究市级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的,应按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填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及追究开户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市级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函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同时提交监察部门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使用相应银行账户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备案的;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相关机关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市级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允许市级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已知是市级预算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的;明知是预算收入汇缴资金、财政拨款而为市级预算单位转为定期存款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一、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核准表二、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变更、撤销备案登记表三、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印鉴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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