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解析
权益性投资收益的
税务处理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10)
79号 )第四条解决了股权转让中是否包括企 l 未分配利润的问题。该条规定已经明确 ,未分
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除资本溢价外 )转增资本要确认qKz,。
文/李伟毅
《企业 所得 税法实 施条
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
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
现。国税函 [2010...
权益性投资收益的
税务处理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10)
79号 )第四条解决了股权转让中是否包括企 l 未分配利润的问题。该条规定已经明确 ,未分
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除资本溢价外 )转增资本要确认qKz,。
文/李伟毅
《企业 所得 税法实 施条
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
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
现。国税函 [2010]79号文件
(以下简称 “79号文件”)据
此规定 :企业权益性 投资取
得股息 、红利等收 入 ,应 以
被投资 企业股东会 或股东大
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
的 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文件不 仅明确企业 作出分配
决定的 日期 ,而且 包括作 出
转股决定的 日期,也要确认
收益 的实现 。但对 于 “被投
资企业将股权 (票 )溢价所
形成的 资本公积转 为股本
的 ,不 作为投 资方企业 的股
息 、红 利收入 ,投 资方 企业
也不得 增加该项 长期投 资的
计税基础。”因为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身为后
来投资者投入的成本,该部分转股分配属于投资成本的分配,
不属于税后留存收益,因此79号文件规定转股分配时暂不征
税 。但需要在转让或处置股权时征税 ,因 “投资方企业也不得
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国税函 [2010]79号新规解读
1、股息红利收入按照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
出利 润分 配 的 日期 ,取消 了 国税发
(2000)1 18g-以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
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 (包括以盈余
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作
为投 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 实现的
规定,这一点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也有体现 。国税函79号文件的特 色
在于将 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资本
公积 (除资本溢价外)转增资本明确
要确认收入。实际上是将转股看做两
个事项,第一件事是先分红,第二件
事是用分红去投资。
2、转股要确认收入,对于一般内
资企业而言影响不大,主要是对外资企
业有影响,外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追加
投资时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2Oo8年以
前,外资再投资有退税的优惠,2008年
以后,不但失去了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而且需要交纳预提所得税,这也是税务
稽查注重检查的地方。
3、股权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
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
不影响计税基础,因此也不能确认收入。
4、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的规定同企业所得税的原理基本相
同。国税发 [19971 198号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
人所得税,而国税函 [19981 289号文件则补充说明,198号文件
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专指股本溢价,而
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 119981
333号文件,明确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视同分红,
交纳个人所得税。
重点解析
“符合条件”与 “权益性投资”的理解
根据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
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符合免征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
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是指: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
包括 “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
通的股票在一年 (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
进行的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
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
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个企业的重大影
响,或为了其他 目的 。
免税的股息、红利不蔫要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 [1994]250号文件规定 ,即 :⋯⋯三 、关于投资方企业从
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补税及弥补亏损问题: (一)投资方
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
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
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方企业单
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 (指经济特区和
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
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现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
条亏损定义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免
税收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可见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
利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再参与弥补亏损 。
征税的股利、红利收益不再补税率差
国税发 [2OO0]l l8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
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
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
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
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
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人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
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在新法中,企业投资于西部大开发、高新
技术企业和小开封微利企业等实行低税率的企业,不符合免税
条件的股利、红利所得作为应纳税收入不再补税率差。2008年
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
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
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
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
举例:A属于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适用25%的税率,B属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A企业、B企业于2009
年1月份同时向位于经济特区的高新技术企业c公司(适用15%税
率)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和500万元,当年A
获得股息80万元,B获得利润40万元。另外A公司于2009年2月购
买D上市公司(适用25%税率)的股票,2009年12月取得上市公司分
配的股息红利66万元。请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对A公司、B公司2oo9
年权益性投资收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解析:A公司:(1)进行股权投资获得股息红利80万元,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
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
入,应免征企业所得税;(2)购买股票取得股息红~,J66万元,不
符合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
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 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
B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财税[2oo8]~号文件规定,获得的利
润4O万元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1 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N1]4o X 10%=4万元。o
2010—08首席财务官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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