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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业主监事会章程(公示版)

2019-09-15 2页 doc 20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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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业主监事会章程(公示版)XXXXXXX业主监事会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业主监事会组成和职责3第三章业主监事会会议4第四章其他规定4第一章总则第1条业主监事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业主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第2条业主监事会的宗旨是依据业主大会决议、决定及授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监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负责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业主自治管理规约的解释,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
业委会业主监事会章程(公示版)
XXXXXXX业主监事会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业主监事会组成和职责3第三章业主监事会会议4第四章其他规定4第一章总则第1条业主监事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业主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工作。第2条业主监事会的宗旨是依据业主大会决议、决定及授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监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负责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业主自治管理规约的解释,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第3条业主监事会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的具体、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第二章业主监事会组成和职责第4条业主监事会组成人员为3人,此3人为正式成员,另选2为候补,正式成员中住家户为2人、商铺1人,设监事会召集人1人,由监事会正式成员选举产生,且必须是住家户业主(理由为按二者比例大小确定以谁为主)监事会成员津贴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的二分之一。第5条业主监事会的职责1、制定任期内的,报业主大会批准;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3、在业主代表大会期间,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4、了解并监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和委员的工作情况;5、了解并监督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及委员日常工作中违反业主公约、议事规则及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行为,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和委员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侵占和挪用业主共有财产和资金侵害业主合法权益;6、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监事会章程等业主自治性管理规约进行解释;7、了解并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不称职行为,必要时应提出对有关委员的停任要求和建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和严重损害业主利益事提议或启动召开业主大会;8、了解并监督本物业区域的有关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去向和共有房屋、设施、设备等资源的使用情况、公共经营收益情况;9、了解并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的履行情况;10、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和参与签订有关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合同和决议;11、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和意见,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或启动召开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不称职和侵害业主权益的委员提出罢免建议和意见。12、业主大会选举、表决的计票、监票和统计工作;13、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6条业主监事会监事应满足以下条件1、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年龄在25周岁以上65岁以下;2、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3、具有一定的法律、管理、财务等相关知识;4、能够履行监事职责,完成监事会布置的工作。第7条业主监事会召集人的职责1、召集和主持业主监事会会议;2、主持制定业主监事会工作计划和事实方案;3、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监督工作中的问题;4、组织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5、组织草拟监事会提交业主代表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6、指派监事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7、代表业主监事会向业主大会回报工作;8、履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职责。第8条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职责1、监事会召集人缺席时代行其职责;2、参加业主监事会会议和参加招投标或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及合同的签订和监督;3、参与制定业主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监督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分配、支出和财务定期公布;4、参与研究、论证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监督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业主监事会提出监督及整改意见;5、参与了解和监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的工作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业委会及其委员和业主代表的履职情况;6、参与草拟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7、承担业主监事会布置的工作;8、其他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第三章业主监事会会议第9条业主监事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并送业主委员会备案。会议纪要应记录议题、涉及议题的简要事实经过、与会监事的意见等等。第10条业主监事会工作会议每2个月至少召开一次,2名以上的监事提议以及发生须由业主监事会讨论、了解的问题时,应当随时召开业主监事会临时工作会议。业主监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第11条业主监事会的请求、建议、意见等报告,必须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赞成,方能通过。业主监事会报告通过后应在3日内送交业主委员会备案。第12条业主监事会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区域物业管理权益存在利害冲突的,该监事应主动辞职。对于有利害冲突的监事不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通知其停任,并在物业公共区域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天。第13条业主监事会监事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业主监事会会工作会议,累计五次不参加临时工作会议的,视为自动辞去业主监事会监事职务。第四章其他规定第14条业主监事会监事违反本规则,营私舞弊,业主监事会向全体业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15条业主监事会召集人及监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就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而提出的质询,有义务进行说明解释。第16条本规则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本规则未尽事宜由业主大会议定。第17条本规则的解释权由业主监事会行使,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业主可以向业主代表大会提交本规则的修改议案,由业主大会表决。第18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公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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