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章程[方案]北仑区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章程[方案]
北仑区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章程
值得拥有的资料
是来自平时学习积累总结的
有问题的地方肯定有的
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北仑区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为:北仑区文化艺术培训中心 地址为:北仑区新矸东河路558号
第二条 本单位性质:是举办者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区教育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为进一步繁荣新型的港城文化
为北仑新区培养充裕的文化后备人才 根据北仑区域广大群众的需...
北仑区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章程[
]
北仑区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章程
值得拥有的资料
是来自平时学习积累总结的
有问
的地方肯定有的
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北仑区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为:北仑区文化艺术培训中心 地址为:北仑区新矸东河路558号
第二条 本单位性质:是举办者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区教育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为进一步繁荣新型的港城文化
为北仑新区培养充裕的文化后备人才 根据北仑区域广大群众的需求
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文化艺术素养 为北仑开发开放服务
第四条 本单位的投资金额及出资方式:由宁波市北仑区文化馆出资三十万元人民币
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第五条 本单位办学规模为25班 800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已经北仑区教育局批准 并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业务范围是:音乐、舞蹈、乐器、美术、书法、棋类、武术、等业余
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成员5人
每届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批准培训中心年度工作
; 2、 聘任、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3、 修改单位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 4、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5、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
; 6、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置; 7、 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8、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由五人组成 设董事长1名
付董事长1名
付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
由董事长指定付董事长行使职权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
董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1/3以上组成人员
提议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 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二条 培训中心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文化馆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培训中心管理人员进行监察
防止其滥用职权
侵犯培训中心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中心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单位财务;
2、 对董事、主任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培训中心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对董事、主任的行为损害培训中心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和主任予以纠正
4、 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 方为有效
监事会任期每届为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设主任
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报审批机关核准
主任对董事会负责
负责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1、 行使董事会决定;
2、 实施培训中心发展规划
拟订年度工作计划
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 根据培训中心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实施奖惩;
4、 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 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6、 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 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教务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
由主任指定教务主任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培训中心的法人代表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的法人代表由培训中心主任唐佩娟担任
法人代表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 对外代表培训中心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经费来源: 1、 举办单位出资;
2、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3、 利息;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一经批准 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为培训中心法人资产 在培训中心存续期间
由培训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
不得抽逃出资款
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条 培训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
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
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
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中心更换举办者、法人代表、主任前
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事务所提
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章程的修改 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培训中心修改的章程 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
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
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
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培训中心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由董事会包审批机关批准;培训中心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
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培训中心举办者发生变更
须由举办者提出
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经董事会同意
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培训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当终止:
1、 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
并报审批机关批准的;
2、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 举办者自愿不办的;
4、 举办者资金收支失衡
资不抵债的;
5、 突发事件无法办学的;
第二十七条 培训中心终止时 应当妥善安置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自己(培训中心)要求终止的 由培训中心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消的 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
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培训中心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培训中心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 印章
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并予以公告即可终止
第二十九条 培训中心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 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 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中心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10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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