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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合伙人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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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合伙人合作协议关于公司的合作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人的姓名及证件 第五条合伙人共3个,分别是: 1、。 ...
公司 合伙人合作协议
关于公司的合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人的姓名及证件 第五条合伙人共3个,分别是: 1、。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3、。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六条出资方式。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和实物折旧两个方式进行出资入股。其中实物折旧金额须由合伙人全体通过后计入,且该金额仅适用于入股之时,其他情况下另行商议。 第七条出资金额。首次筹资3万元整,由合伙人平均承担,即每人承担1万元整的出资额。再次募集资金时各合伙人同样必须平均承担,如若不能则按放弃相应股份处理。 第八条缴付期限。本协议签订生效后10日内,每合伙人向公司缴付8000元,其中包含实物折旧部分,剩余部分于2011年12月31日前补齐。如有违约将按缺省部分每日1%缴付违约金。延期30日仍未交齐,则按自动放弃股份。 第四章股份、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九条本公司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股份,其中公司预留30%作为后备股份。剩余股份分配为 25%, 25%, 20%(在公司全职后股份将于一样)。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1、每笔业务按股份持有进行分配,剩余30%作为公司收入,以支付运营成本和年终分红,个人分配以单笔业务结束,拿到所有款项后进行分配。 2、年终分红以合伙人在每个项目中得贡献权重方式进行分配,其中业务权重占50%,文案和设计权重各占25%。 第十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五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任何合伙人都有问责其他合伙人工作的权利。 第十二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若表决不成功,可引入共同信赖的第三方进行仲裁。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股份变动,利益分配变动;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其他任何有可能损害某一合伙人利益的事项。 第十四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六章入伙与退伙 第十六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七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十九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中得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七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试行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自生效日起180天,期间若无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景发生,则在失效日当日订立新的并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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