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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封存和启封

2018-02-02 4页 doc 15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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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封存和启封住房公积金的封存和启封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的封存和启封? 封存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位内部封存,一种是集中封存。单位内部封存是指职工在离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人事劳动关系仍在原单位)并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中止工资关系之日起,,日内,到经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封存手续,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在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中。下岗职工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应办理封存手续,并将其封存在单位帐户内。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在恢复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
住房公积金的封存和启封
住房公积金的封存和启封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的封存和启封? 封存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位内部封存,一种是集中封存。单位内部封存是指职工在离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人事劳动关系仍在原单位)并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中止工资关系之日起,,日内,到经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封存手续,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在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中。下岗职工经单位职工代大会批准,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应办理封存手续,并将其封存在单位帐户内。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在恢复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启封手续,启封后,单位应为该职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是指职工在离退休之前,由于辞职、被解聘、开除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原单位需在30日内将该职工结余的住房公积金,转到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帐户(以下简称集中封存户)统一封存管理。职工重新就业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经办行办理启封手续,并将住房公积金转入到新单位。 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集中封存? 集中封存是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的一种形式。正常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应一直缴存至职工销户时为止,当职工停缴住房公积金,又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时,应将其住房公积金转移至集中封存户,集中封存户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二、办理集中封存的条件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1、职工与单位解 终止)劳动关系、无新就业单位,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2、单位已获准终止,除( 职工未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 三、办理集中封存的程序是什么? 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的办理程序,分为单位正常运营、单位即将终止、单位已终止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单位正常运营时集中封存的办理 单位正常运营的,自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职工本人或单位应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职工本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2)本人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3)原单位出具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一式三份。 单位为职工办理的,应提供以下资料:(1)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一份复印件;(2) 不需职工本人签字)一式三份;(3)经办人员身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份证及一份复印件。 第二种情况:单位即将终止时集中封存的办理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终止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单位主体终止前携带以下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1)单位终止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终止文件及一份复印件,或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XX企业整体安置分流职工的批复》及一份复印件;(2)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不需职工本人签字)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清册》一式三份;(3)经办人员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 对于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或清算组织应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进行补缴;单位所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注销、集中封存等手续办理完毕后,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办理单位账户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种情况:单位已经终止时集中封存的办理 单位已终止的,职工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各市属集团公司、各区县建立的职工托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1)由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提供与终止单位的关系证明及一份复印件;由托管中心办理的,提供托管中心所属集团公司(总公司)、区县经贸委或国资委出具的委托办理账户注销手续证明及一份复印件;(2)单位终止证明文件或《分流职工方案的批复》及一份复印件;(3)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托管中心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不需职工本人签字)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清册》一式三份;(4)经办人员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 已终止单位所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注销、集中封存等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托管中心应为终止单位办理单位账户注销登记手续。 四、职工身份信息不准确,能否办理集中封存? 职工身份信息不准确的,不能办理集中封存。在办理集中封存手续时,如职工身份信息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的信息不一致,应先办理职工身份信息变更手续。 五、转入集中封存户后,原单位是否仍应承担欠缴等责任? 转入集中封存户后,原单位于职工在职期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仍应承担补缴等责任。 六、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重新就业后,住房公积金应如何处理?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重新就业后,职工本人应自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转出集中封存户手续:(1)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3)接收单位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七、集中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能否提取? 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本人可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时应携带以下资料:(1)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提取资料及复印件。 八、办理销户提取的条件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应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1、离休、退休;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4、领取失业保险金;5、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7、户口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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