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 doc]公司不开离职证明须赔偿
公司不开离职证明须赔偿
偿提供劳务.原告是受益人,故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在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被帮工人与帮
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帮工人与被帮工人都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规定被
帮工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对帮工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结果必然是加重被帮工人的责任,而且会放纵帮工人实施侵权
行为,阻碍了经济发展及诱发道德危机.
对此,《解释》第13条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
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这就体现了侵权法最基本的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这样
规定才能约束帮工人尽职尽责,忠于职守,达到帮工活动的初衷和
目的,尽到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
因此,在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冒险作业,发
生爆炸,致使原告之子死亡,应当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也应对受
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李某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虽然《解释》第13条仅规定了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如何对外承
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但不难看出该条同时认可了帮工人亦应承担
的责任,并对外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
庭编着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
认为:”帮工活动中发生侵害事实,理应由被帮工人承担侵权赔偿
责任;但在帮工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
责任,二者都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由于本案的原告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系本案诉讼的赔偿
权利人,同时其也是帮工活动中的被帮工人,属帮工责任的替代
人,因此可以适当减轻本案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无论如何划分责任.都不能脱离帮工活动这一法律关系背
景.应以帮工人的责任不超过50%为宜,即由被帮工人承担主要
责任,帮工人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全案情况,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故由原告承担60%的责
任,被告李某承担40%的责任为宜,这样可以充分发挥法律在支
持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方面的作用,以此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助
人为乐,大力弘扬优良传统美德.
公司不开离职证明须赔偿
【案例】:
2007年4月16日,罗某人职某传媒公司,工作地点为广州,
双方未签订劳动
,罗某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
罗某在任职期间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平时通过公司提供的笔
记本电脑开展业务.后经该传媒公司广州地区经理毕某口头通知,
解除其劳动关系.
2008年4月24日,罗某将公司的笔记本电脑及数码相机一
并交回公司,并有公司出具的收条一份,但公司未向罗某出具离职
证明.
2008年7月23日,罗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收
到《不予受理通知》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被告某
传媒公司称为2008年3月4日,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罗某称为2008年4月底,并提供被告广州地区经理毕某于
2008年4月24日向原告出具的收条.原告确认2008年4月24
?文/沈斌倜
日之后未再上班.因此,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以被告出具的收
条所记载的日期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
另外,被告称原告还保留公司三张发票,其工作尚未交接完
毕,因此未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也不
予采信.
经调解不成,法院遂作出判决如下:
一
,
原告罗某与被告某传媒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4月
24日予以解除……四,被告某传媒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自
2008年7月23日起到被告出具离职证明之日或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止,按每月3033元计付).
【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
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
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
因此,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
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
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
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或者约定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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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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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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