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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行签完贷款合同什么时候办评估什么时候放款

2017-12-30 12页 doc 27KB 9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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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行签完贷款合同什么时候办评估什么时候放款
在工行签完贷款什么时候办评估什么时候放款 在工行签完贷款合同什么时候办评估什 么时候放款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提前放款申请审批表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提前放款申请审批表 个人住房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一、货款方式 个人住房贷款是一种担保性贷款,可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或上述三种担保并用的方式。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不低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2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2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4.有工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具有,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工行或工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 6.工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借款时,应出具的文件 申请借款时,您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工行提交如下文件: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2.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5.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6.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 7.以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 8.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四、贷款程序 工行工作人员收妥您的借款申请书及规定的文件后,将按银行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调查、核验,并在三周内给您回复意见。 如同意您的借款申请,工行工作人员会通知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或由工行代您办理保险、公证、抵押登记等手续。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工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数额,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总额的80%(以二者低者为准)。 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偿还本息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等还款方法,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待您还清工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部本息后,工行工作人员将协助您到有关部门办理贷款抵押的有关抵押、质押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质押品,退由您保管。 七、抵押物和质押物 工行认可的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和质押物主要有如下种类: (一)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 1.借款人有权自主支配的房产及其它地上定着物; 2.借款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工行认可的其它财产。 (二)个人住房贷款的质押物 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 篇二:担保合同晚于贷款合同 篇一: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 讨论: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 一、主要法律条文(以保证为例) 《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二、观点 观点一:主合同可以晚于一般保证合同。 该观点认为,只要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在今后能够唯一确定即可,因为这样担保的债权就确定了。主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主从关系,不应该理解为先后关系。 观点二: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主合同履行义务时间可晚于担保合同) 该观点认为, 1.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主从关系,在担保合同成立时,主合同不存在,故担保的标的债权不存在,担保合同本身应该无效。就算后来重新确定了主债权,同样不能让保证合同自然恢复担保效力。 2.《现代金融》2001年第10期《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作者系江苏金湖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最高额抵押或保证可以早于主合同成立。但一般抵押或保证如果早于主合同,则对主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结论 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签订方为有效。 一般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前成立,法院判定抵押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一般担保(晚于)或与主合同同时签订,但主合同贷款实际放款时间晚于担保合同,则一般对担保效力无影响。 四、主要参考文献 《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载《现代金融》2001年第10期。篇二:贷款合同及贷款担保合同模版 陕西省彬县 有限公司 贷 款 合 同 陕西省彬县 公司向彬县信用联社申请贷款, 并愿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借款数额:人民币 万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是: 第二条 借款公司保证按上述用途使用借款。如挪作它 用,放款银行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和应收的利息。 第三条 借款期限为一年,从放款银行贷出之日计算, 利随本清,如逾期还款,放款银行对逾期部分的借款按现行利率加收利息。 第四条 本公司向银行借款,申请彬县欣融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公司作担保,并愿找在本县工作的职工一至二人担保,担保人愿负偿还银行借款本息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放款银行如发现借款户的活动危及银行贷款安 全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六条 此项借款现行利率为10‰,如银行利率有变动 时按新规定办理。第七条 借款公司因故无法偿还借款时,银行有权以担 保公司抵押存款中清偿或追究担保人以清理贷款。 第八条 借款户填写借据一份,送放款银行办理贷款。 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担保合同及本借据同时作废。 第九条本借据如有未尽事宜按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彬县 公司预计于 年 月完成 工作,且自有资金相继到位。预计于年 月 日将还清本次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此页无正文) 还款单位:陕西省彬县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 (签字盖章) 担保单位: 彬县欣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章) 担保公司法人: (签字盖章) 贷款单位: 彬县信用联社(公章) 单位负责人: (签字盖章) 二0一一年五月八日 彬县欣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担保抵押合同 彬县欣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帮助中小企业、非公经济解决融资困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中共彬县县委、彬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彬发(2008)5号】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 商,甲方为乙方在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的贷款担保金额为 万元,担保 期限为 年,即从二0 年 月 日至二0年月 日。 二、为了降低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必须用自己名下的 作为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三、乙方若不能按期归还甲方的担保贷款,致使甲方代偿后,乙方帐面有存款时,甲方有权申请发放贷款的银行可直接从乙方 帐户上划款抵还甲方的代偿额。 四、乙方若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致使甲方代偿后,甲方有权申请彬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乙方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用以抵偿甲方的代偿额及相关费用。 五、乙方要将抵押物的他项权证等相关手续交由甲方保管。 六、乙方在贷款担保抵押合同履行期间,要自觉接受甲方分包业务人员对信贷资金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分包业务人员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及企业经营情况,乙方若不能按期偿还担保贷款,造成甲方代偿后,甲方分包业务人员停薪停班追偿,追偿费用由分包业务人员自负,追偿清后,方可恢复工作,停薪停班期间的工资等福利待遇不予补发。 七、甲方要妥善保管乙方的各种相关证照、手续,待抵押合同履行完毕后,交给乙方。在此期间,若造成证照、手续遗失、毁灭、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信贷资金专款专用。乙方在划拨、提取款项时,需甲方业务人员篇三:贷款协议,担保协议,贷款手续费协议 信贷委托 委托方:(简称“甲方”)委托方:(简称“乙方”) 根据《明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有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向其合作银行及贷款机构申请贷款事宜;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 并同意为 甲方提供咨询和相关的委托服务。 第二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办理贷款所需的所有证件和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的真 实、合法和完整。 2.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贷款;甲方拒不协助乙方贷款,则本协议终止。甲方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贷款咨询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3.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相关事实所造成的相关后果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局此刻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贷款咨询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贷款金额 1.甲方计划此次贷款额度为万元; 2.乙方将近可能帮助甲方高评高贷,贷款金额以贷款银行或机构批准放款额度为准,评估金额以 银行或机构指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若甲方最后不能接受银行的实际贷款金额须终止本协议时,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贷款咨询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贷款成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总贷款金额的 %作为办理贷款所产生的综合服务费 (含评估费、银行公证费、抵押登记费、他项登记费、合同工本费、服务费、资料费、交通费等); 如因客户原因(如征信问题等)和银行政策要求需要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五条 甲方在签订贷款协议当日向乙方预付前期费用 元,余款在银行或机构房款后一次性付 清给乙方。在甲方全面配合下,如果乙方无法贷款成功,退还前期运作费用。 第六条 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果甲方单方面终止贷款申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贷款金额的2%作为在办理 贷款过程中已产生的相关费用补偿。 第七条 甲方有权随时了解贷款的进展情况,乙方有义务告知其真实情况。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甲方在贷款发放后,承诺每月按时向贷款银行或机构还本还息,如发生逾期现象,乙方将受银行 或机构委托进行催收。甲方发生违约情况将按双方签署的《反担保协议》进行处理。 第十条 客户信用贷款信息采集表投诉监督电话: 受托方: 地址: 客户经理: 委 托 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 业务部门: 电 话: 业务来源: 地 址: 年月 篇三:放款合同 放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 元。 二、借款用途为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 %,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日,从 年月起至 年月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价值 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贷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变卖、赠与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4、乙方还款保证人___________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责任。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表5 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 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指境内主体向境外机构放款,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登记; 4、“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指境内主体已登记的境外放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境外借款人所在国家/地区、境外借款人类型等发生变动的,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变更登记; 5、“境外放款注销登记”指已登记境外放款业务中止,需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 6、“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期限到期,且本息已全部偿清的情况下注销; 7、“非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由于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原因,在本息未完全归还的情况下注销; 8、“境内放款人名称”指境内放款主体,根据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文件填写; 9、“境内放款人代码”,根据境内主体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10、“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11、“境外借款人名称”指境外借款的主体名称; 12、“境外借款人类型”指境外借款主体是否属于境外投资企业、特殊目的公司等特殊类型主体; 13、“是否委托贷款”指该笔放款是否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 14、“所在国家/地区”指境外借款人的注册国家/地区; 15、“境外放款总额度”指双方签 署的放款合同总额; 16、“境外放款年利率”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借款利率; 17、“境外放款期限”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有效期; 18、“境外放款到期日”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 19、“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指办理非正常注销时,尚未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20、“债务注销金额”指境内放款人豁免借款人的债务金额; 21、“债权转股权金额”指境内放款人将境外债权转做境外股权的金额; 22、“其他用途金额”指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其他的债务处置情况。 23、关联公司定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相互之间无持股关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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