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2017-11-13 4页 doc 19KB 12阅读

用户头像

is_511210

暂无简介

举报
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宗爱萍 点击数: 2093 评论:0条 更新时间:2010-1-8 11:22:4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 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的 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离婚为条件。” 推荐阅读: 婚姻法 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
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宗爱萍 点击数: 2093 评论:0条 更新时间:2010-1-8 11:22:4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 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的 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离婚为条件。” 推荐阅读: 婚姻法 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案例: 原告周某与被告肖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农历3月2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并于当日立写订婚书一份。同日,按习俗被告家收取原告礼金18800元,回礼2000元,实收16800元。后原告周某与被告肖某产生矛盾,被告肖小林与他人又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诉至法院。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肖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被告肖某又与他人订婚,现原告周某要求被告肖某返还礼金16800元,被告肖某依法应酌情予以返还。据此,依法判决被告肖某返还原告周某彩礼15000元。 法官点评: 这种婚约财产的案件07年以来在笔者所在的基层法庭就发生数十起,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应注意的几点作如下归纳整理: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做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即婚姻预约。在一些地方又称为订婚或订媒。订立婚约的习俗在现实生活中十分盛行,由于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攀比现象的影响,因订立婚约而送的财物(彩礼)的价值越来越高,数量和品种也越来越多,现金数额亦越来越大。因解除婚约所产生的财产纠纷与过去相比有逐年上升增多的现象。 (一)婚约、订约与解约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也叫订婚,一旦举行仪式,男女双方的婚约行为即受当地群众认可,至少在感情上产生一定婚约意识的约束,但婚约毕竟不是婚姻,在我国不产生婚姻法律约束力。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可径行通知对方,无须经得对方同意,更无须走诉讼或调解的程序。随着婚约的解除,相应产生婚约期间财物的返还,甚或损失的赔偿。 courage and wit to answer: "I'm not the Shina, I am little trading on yan Zhen, man." Japan or not, bound to Yan Zhen he. Go to Cheung Tai fat smoke shop door, Ma Xiren shopkeeper Chen Xiangsheng, inspiration, just make up a sentence: "I smoke this fat (二)婚约财产的处理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1、法律规定: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之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离婚为条件。” 2、财物范围及处理 婚约财物纠纷的处理,既有法律规定,更须明确财物的范围。笔者认为,在按照当地习俗订立婚约之前,双方所产生的财物往来无论数额之大小,均属礼尚往来之行为,属互赠行为,无须返还。订约时直至以后的彩物往来,则应区别给付之性质,区别处理。第三人的赠与均系迫于习惯势力的影响,并非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旦婚约解除,第三人赠与的实质条件即不复存在,原赠与归于无效,均应返还。婚约双方互赠之财物,大多数国家法律认为双方互赠之财物为不当得利,赠与方可以请求返还。 3、婚约财产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 目前,起诉至法院的婚约财物纠纷案件诉讼主体比较混乱,有的以谁赠与谁为原告,有的是以婚约双方,对此,应予统一。笔者认为,婚约财物的给付是按照当地风俗而为的一种行为,无论是双方父母,亦或媒人的参与,均为一种形式,是一种婚约财物赠与的中间人,是代理一方的行为。是基于婚约双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行为,即为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系婚约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也包括婚约双方亲属以该方所为的赠与行为,对方亲属以婚约名义所接受的行为。据此,婚约财物纠纷案件应以婚约双方为当事人。 (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证据的采信 司法实践中,婚约财物的给付一般有四种证据予以,即当事人陈述(含被告自认)、媒人证言、订婚单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其中,媒人证言是最常见、当事人利用最普遍的一种证据。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媒人往往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着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就其证言应区别情况处理。只要媒人能自愿出庭作证,该证言不利一方不能提出足以推翻的证据,且该证言符合地方习俗,即应认定为有效证据。此种观点亦符合优势证据原则,因为,双方的陈courage and wit to answer: "I'm not the Shina, I am little trading on yan Zhen, man." Japan or not, bound to Yan Zhen he. Go to Cheung Tai fat smoke shop door, Ma Xiren shopkeeper Chen Xiangsheng, inspiration, just make up a sentence: "I smoke this fat 述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中,各自负有对自己所述事实举证的责任,一旦媒人出庭作出符合法定条件的证言,该证言有利一方即处于证据优势地位,其主张应得到支持。其他几种证据比较直观明了,在此不作赘述。 宗爱萍 courage and wit to answer: "I'm not the Shina, I am little trading on yan Zhen, man." Japan or not, bound to Yan Zhen he. Go to Cheung Tai fat smoke shop door, Ma Xiren shopkeeper Chen Xiangsheng, inspiration, just make up a sentence: "I smoke this fat
/
本文档为【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