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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ppt课件

2020-06-05 51页 ppt 97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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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ppt课件第四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三同时”制度 三、排污收费制度 四、许可证制度 五、限期治理制度 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概念 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进行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有以下特点:* 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 ⑴预测性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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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一、环境影响制度 二、“三同时”制度 三、排污收费制度 四、许可证制度 五、限期治理制度 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概念 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进行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有以下特点:* 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 ⑴预测性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不同。 后者是指通过环境调查和监测,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定; 而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建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什么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 ⑵客观性 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然后作出科学的预测和评价。 ⑶综合性 涉及到多种学科;需要由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科研等单位互相协作,共同完成评价任务。 根据开发建设活动的不同,可以分为 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区域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 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是指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编(填)报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程序等方面所作的规定的总称*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⑴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重要手段。 实践证明,单纯的末端治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环境质量下降局面的。 ⑵可以为确定某一地区的发展方向和规模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弄清该地区的环境现状,及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⑶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 将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的轨道。从而有效地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最早是由美国的柯德威乐教授提出的。 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它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79年《环境保护法》对这项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计委、建委、经委、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 1986年修改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计委、经委) 1989年《环境保护法》作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的规定。 198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对申领《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职责、考核及罚则作了规定。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评价范围、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补充和更具体的规定。从而确立了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99年3月30日环保总局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规定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应当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影响或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⑵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①建设项目概况。 ②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 ③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近期和远期影响分析和预测 ④环境保护措施及经济、技术论证; ⑤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损益分析。 ⑥环境监测制度建议。 ⑦结论*⑶编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程序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管理 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一切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当申请领取《评价证书》,凭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评价证书》设甲级、乙级两种。 《评价证书》由国家环保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查核发并实行监督和管理*二、“三同时”制度1、“三同时”制度的概念 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2、“三同时”制度的意义 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项目决策阶段的环境管理,而“三同时”制度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环境管理, 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 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3、“三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保工作的一项创举 1972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三同时”制度的发展(续) 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把“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职责及管理程序和审查、审批的时限要求,确立了“以新带老”的原则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制度等。 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重申了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有关银行不予贷款。凡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同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4、“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 ⑴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 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主要内容包括: 环保措施的设计依据;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保投资的概预算等。“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续1) ⑶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 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防止或者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⑷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保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效果和达到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续2) ⑸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保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初步设计中环保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保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 负责初步设计中环保篇章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的环保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建设单位: 负责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保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续3) ⑹凡环保设计篇章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得供应、设备;凡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排污收费制度1、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 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和向大气、陆地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有关征收排污费的目的、依据、范围以及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等规定的总称 排污收费的特点是: ⑴强制征收。 ⑵征收的排污费,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⑶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2、排污收费制度的意义 ⑴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⑵促使排污者进行技术改造,开展综合利用。 ⑶排污费专款专用,为污染防治积累资金增。3、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7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污水收费法》。 我国在1978年《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首次提出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 1979年《环境保护法》确定了这一制度,并在苏州、杭州、济南三个城市试点。 1982年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正式建立。 1984-1991年,完善排污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1988年发布《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199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 2003年1月2日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7月1日实施4、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规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三章排污费的征收 第四章排污费的使用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总则 排污费征收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 区别:污水处理(垃圾集中处理)费,排污费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与排污费的征收 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由按浓度收费转为按总量收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 排污即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者自接到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关于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规定排污费的使用----“收支两条线”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重点污染源防治; 区域性污染防治;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环保执法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施行,我国已实施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出现以下新的变化: ○排污即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 ○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 ○个体工商户成为收缴对象 ○排污费用于污染防治四、许可证制度1、许可证制度的概念 许可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上,许可表现为认可、登记、承认等,并通常以证书的形式表现 许可证既是国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法律上的认可,又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得到法律保护的凭证。 许可证的种类主要有: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捕捞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 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与废止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所作规定的总称*2、许可证制度的意义 ⑴是加强对排污者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 ⑵是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途径。 ⑶是实现我国环境管理战略思想三个转变的具体手段*3、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世界上澳大利亚早在1970年就把排污许可证制度列为废物污染控制的核心。 我国于1987年开始在水污染防治领域进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 1988年3月,国家环保局发布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并在上海、北京等18个市(县)开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试点工作。 国家环保局于1991年4月决定在上海、天津等16城市进行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4、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规定(以污水排放许可证为例) ⑴排污申报登记 ①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资料。 ②如实填写申报登记表 ③在试产前三个月内排污申报登记。 ④排污有重大变化时,应提前十五天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⑵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规定(续1) ⑶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后,应当对其申报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放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二年)。*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规定(续2) ⑷排污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①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的排污情况。 ②持有《临时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定期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消减排放量的进度情况,经削减达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可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许可证》。 ③违反《排放许可证》规定额度超量排污的,视情节中止或吊销《排放许可证》。*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许可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五、限期治理制度1、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规定的总称。限期治理包括污染严重的排放源(设施、单位)的限期治理、行业性污染的限期治理和污染严重的某一区域及流域的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⑴法律强制性。限期治理虽属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⑵明确的时间要求。 ⑶具体的治理任务*2、限期治理制度的意义 ⑴可以推动污染单位积极治理污染。 ⑵可以推动有关行业治理污染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⑶可以集中有限的资金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 ⑷有利于改善厂群关系和社会的安定团结*3、限期治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73年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情况的报告》中,提出“对污染严重的城镇、工矿企业、江河湖泊和海湾,要一个一个地提出具体措施,限期治好”。 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的通知中指出:“要规定工矿企业和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的限期治理。”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确定了限期治理制度。*4、限期治理制度的法律规定 ⑴限期治理的对象 ①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 ②位于需要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设施。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 ⑵限期治理内容 ①限期治理目标。具体的污染源目标是达标排放;行业污染分期分批逐步达标排放;区域环境污染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 ②限期治理期限。不宜过长。性限期治理项目,多为一年,也有二、三年的;随机性限期治理项目期限较短,一般从几个月到一年等。 ⑶限期治理决定机关 ①中央或省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②市、县及以下政府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的概念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一般都具有突发性、蔓延性和危害性极大等特点。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是指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规定的总称。*法律依据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国家环保局【颁布日期】 1987年09月10日【实施日期】 1987年09月10日2、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的意义 ⑴使环保监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及时掌握污染与破坏事故情况,便于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 ⑵避免或减少危害和经济损失。*3、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首次规定了这一制度。同年,国家环保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作了具体的规定。 1989年公布的《环境保护法》确认了这一制度。*4、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的法律规定 ⑴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 ①造成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事故查清后,作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②事故发生后,当地环保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一般或较大事故,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确认,重大或特大事故,由地级以上环保部门确认。 ③凡属重大事故,地、市环保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保部门;凡属特大事故,地、市环保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保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保局。 ④重大或特大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48小时以内)、确报(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和处理结果报告(事故处理完后)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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