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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学校与权利人团体就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为授课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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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学校与权利人团体就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为授课需...推动学校与权利人团体就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为授课需... 推動學校與權利人團體就「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為授課需要影印書籍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座談會紀錄 一、時間,99年5月7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 二、地點,本局19樓簡報室 三、主持人,陳副局長淑美 記錄,黃珊珊 四、出、列席人員,如簽名冊 五、主席致詞,,略, 六、背景簡報,,略, 七、座談意見摘要, ,一, 中華民國大專教師協會丁秘書長一倪, 文科老師授課時大部分是使用自己撰寫的書籍,而理工科老 師的用書大都是由出版商提供,而國外進口書籍部分,大都 是彩...
推动学校与权利人团体就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为授课需...
推动学校与权利人团体就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为授课需... 推動學校與權利人團體就「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為授課需要影印書籍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座談會紀錄 一、時間,99年5月7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 二、地點,本局19樓簡報室 三、主持人,陳副局長淑美 記錄,黃珊珊 四、出、列席人員,如簽名冊 五、主席致詞,,略, 六、背景簡報,,略, 七、座談意見摘要, ,一, 中華民國大專教師協會丁秘書長一倪, 文科老師授課時大部分是使用自己撰寫的書籍,而理工科老 師的用書大都是由出版商提供,而國外進口書籍部分,大都 是彩色頁面,如果用黑白影印是無法達到教學效果,但彩色 影印的成本比購書還貴,所以也沒有影印課本的問題。大專 教師面臨的授課問題是需要及時更新、補充新資訊,因為書 本的東西都比現代資訊慢,所以老師都會使用期刊的文章, 如書報討論課程。期刊的使用部分,大部分期刊作者都歡迎 他人使用,以增加其知名度,所以很少有合理使用範圍的問 題。故本會認為如果訂定協議標準,反而會使人從中抓漏洞, 造成老師們困擾。因大專校院教師使用教材之情形與國中小 1 不同,所以堅決反對以國中小老師為主的中華民國全國教師 會代替大專教師去簽訂協議,如全國教師會仍執意這麼做, 本會將退出全國教師會。 ,二, 智慧局陳副局長淑美, 因本協議的主要適用對象是大專校院的教師,貴會的意見極 為重要,可否請大專教師協會進一步說明教育體系內教師團 體的組成及與全國教師會之間的關係, ,三, 中華民國大專教師協會丁秘書長一倪, 教師會 中華民國大專教師協會是大專老師個別參加,跟全國 無關,目前共有300多名教師會員,遍及各地公、私立學校。 而全國教師會相關則是中華民國大專校院裡面的教師會,因 為學校的教師會必須加入地方教師會,例如台北市的大專校 院老師需加入台北市教師會,台北市教師會又將所加入的教 師會員名冊送給全國教師會,這就發生代表性問題,如果我 們是全國教師會的會員,全國教師會去簽訂協議,其效力則 及於地方教師會,如台北市教師會,,亦及於學校教師會,如 臺灣大學教師會,。目前中華民國大專教師會協會共有12個 大學的教師會。 ,四, 智慧局陳副局長淑美, 從意見摘要彙整表,可以看到國立成功大學、國立台東大學 及國立中正大學基本上是持贊成協議的立場,可以請丁秘書 長再進一步說明為什麼學校團體的意見與老師的意見有所差 距, 2 ,五, 中華民國大專教師協會丁秘書長一倪, 國立中正大學等學校的教師會也有參加大專教師會協會,經 該等學校的教師會代表討論,如簽訂協議,將產生有心人士 別有意圖地向教師們收購授權後,再以簽訂的協議為訴訟門 檻之事件,此等濫權問題反而對大專教師造成困擾。 ,六, 智慧局陳副局長淑美, 智慧局先就法律議題在此澄清一下,教師重製他人著作之行 為於著作權法第46條有相關規定,所以期刊的利用仍需注意 合理使用範圍及授權之問題。就意見彙整表觀之,雖臺灣國 會員反對該協議,但整際圖書業交流協會(TBPA)表示有部分 體上還是支持進行協議,是否該協會能先與全國教師會及大 專教師會先試行看看, ,七, 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TBPA)林副會長嘉佩, 本會的成員大都是教科書出版商,所以該協議與本會是切身 相關的。現在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規範真的很模糊,因此雙方 都各有顧慮,利用人怕有侵權蟑螂、賞金獵人的情形,出版 商也擔心合理使用的範圍被無限上綱,此舉將使優質老師不 願意將其學術成果出版。但是我們何不考慮進行協商的可能 性,一起討論是否能改善現況。如將合理使用範圍規範清楚, 因商業利益勾結而產生的問題應該不大,而超出合理使用範 圍的大量利用著作行為,應知會著作權人,讓其來決定授權 3 方式,這應該是必要的動作。 ,八,智慧局陳副局長淑美, 如果大家有參與94年的協商,可以發現TBPA的立場有很 大的更張,願意以更正面的態度來面對這件事情。有關教師 授課所遇到的合理使用問題,已略納入本局所編製的教師授 課錦囊及校園百寶箱,但如果可以簽訂成協議,則可使合理 使用不再是一個道德訴求,而是一個行為規範。 ,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汪佳佩小姐, ,九 有關教師授課的合理使用問題,是教育部去年進行大專校院 訪視時,老師單獨跟我們反應希望訂定一個合理的使用範 圍,老師另一訴求是他們也願意付費,只是要有合理的界定。 在聽完教師團體代表的發言,發現與當初老師反應的意見有 所出入,權利人團體的意見,也與我們設想的不同。希望雙 方可以就達成的可能性更進一步討論,以利教育部進行後續 事宜。 ,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賴編輯信任, 為解決大專校院教師授課時所遇的困難,教育部目前所關切 的議題有兩個,1.想定義合理使用範圍,2.希望訂定明確、 合理的單張授權影印機制。 ,十一,智慧局陳副局長淑美, 單張授權影印機制是需要討論,可是並非本會議的討論範 圍。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範圍,是完全不需付費,它 4 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例外,其範圍很小,但合理使用範圍以外的利用,就要回歸授權付費。以著作權法第46條為例,老師原則上是要指定教科書,只有對指定教科書以外的補充教材,才能依著作權法第46條,在合理範圍內去重製某篇期刊文章、社論等。著作權法第46條重製行為也不是無限上綱使用,因老師對他每學期的授課大綱都是做過規劃,如果老師不指定教科書,而係以有規劃的合輯取代教科書,這種合輯的利用也是要回歸授權。 ,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李理事長錫東, ,十二 在時空背景改變下,臺灣的圖書出版業現在面臨退貨率60%,經營已很艱辛,僅一味要求圖書出版業配合政府法令,如需交書給國家圖書館、在圖書館內可以免費影印等,政府應該考量如何回饋圖書出版業。我們公會也請國內知名的律師針對這個議題來專講,卻表示影印範圍到全書1/2,而另一個圖書出版業界的前輩表示範圍可以到1/3,連專家都對這個合理使用的範圍都不清楚,我覺得很感慨。因此,站在業者角度,希望回歸市場經濟,使用者付費,一頁也要付費。台灣圖書出版業現在面臨的並非是單一問題,現在除網路流通的問題,銷售也受大陸等外資圖書出版業影響,政府應該幫忙扶植台灣圖書出版業,訂定相關產業發展條例及採行相關輔導措施。本會的決議很明確,因沒有人可以代表著作權人來簽訂這個協議,且為了避免合理使用被擴大解釋,本會希望保持現狀,如果一定要訂定協議,除非修法。 5 ,十三,智慧局陳副局長淑美, 1. 剛剛所提到影印範圍是1/2、1/3等解釋,是從來不存在, 如果訂定協議,反而可透過協議破除這個迷思。希望出 版公會可以用更正面態度去看待這個協議。 2. 有關影印一頁也要付著作權授權費,這在全世界都無法做 到,因為每個著作人都是沿習前人的智慧才能完成其著 作,所以著作人都應在很小的範圍容許他人使用其著 作。 3. 為了破除影印範圍的迷思及配合全世界法制提供合理使 用空間下,如以正面思考,出版業長久以來因合理使用 的模糊空間所遭受的損失,可以因訂定協議後而減少, 反而對出版業是有益處。 ,十四,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彭常務理事正雄, 希望將著作權法第65條第3項條文中的「團體」刪除,因為 誠如剛李理事長所說沒有團體可以代表權利人去簽訂協議。 另外,教育部可以編150億給中學建造游泳池,為什麼無法 編列合理使用的經費,而且教育部規定各大專校院要成立二 手書機制,這對圖書出版業傷害頗大,這應是民間團體自行 發起的活動,而非需由教育部去主導。 ,十五,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TBPA)林副會長嘉佩, 6 出版業現在真的是面臨寒冬,剛李理事長提到的出版業所面 臨的問題我都贊同。我們既然不可能沒有合理使用的存在, 我們就要正視這個問題,現在合理使用範圍是不明確,每年 我們都有進行學校查緝的動作,雖然都查出很多非法影印的 案例,但到了檢察官、法院,有很大的比例是不起訴,對檢 法機關來說,這些影印的數量並不足以作為起訴依據,所以 本會才改變立場,想與利用人進行協商,明確合理使用範圍。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賴編輯信任, ,十六 在此澄清兩件事,1.教育部從未強制各大專校院成立二手書 的機制,而是為了不讓學生非法影印教科書,鼓勵各大專校 院可能可以建立二手書或其他替代機制去幫助學生取得合法 教科書。2.有關學校直接在影印機旁張貼影印範圍為1/2等文 宣,因教育部也未針對這個範圍去做解釋,如有具體的學校 名稱,可以反應給教育部進行導正。 ,十七,智慧局陳副局長淑美, 有關TBPA所提到的退書率問題,如果大專校院對IPR保護 已很充足,照理說應該不會這麼高的退書率,此雖非本會議 的關切議題,但還是會函轉給教育部瞭解。 ,十八,台南市影印商業同業公會郭前理事長耀文, 合理使用都是由法官去認定,還不如訂一個合理的授權機 7 制,由各著作權人去訂定合理使用及授權範圍,才能互惠。 如果有個明確授權機制,利用人可以上網取得授權,列印授 權單作為付費證明,便可到任一影印店影印書籍,此舉可將 合理使用及授權問題一併解決。 ,十九,社團法人中華語文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劉秘書長沅, 1. 因訂定協議並無法律拘束力,且雙方意見尚有分歧,本會 跟大多圖書出版業一樣,持維持現狀之立場。 代表出席,2. 除了教師團體及圖書業者外,建議找大專學生 共同討論協議內容。 ,二十,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古松展同學, 1. 因智慧局的IPR輔導團講師常至各校演講,我亦曾私下 詢問講師有關影印書籍的合理範圍,有碰過講師回答明 確的影印範圍,這可能還需智慧局加強宣導。有關校園 影印的問題,文科的影印問題很嚴重,尤其在非主科科 目,至於各班退書率達一、二成都算普遍,因常有學生 將書籍拿去影印後,便把書退掉。 2. 是否雙方能先討論出暫時的合理使用範圍,並研議授權機 制。 ,二十一,智慧局陳副局長淑美, TBPA會員的書籍在大專校院的市占率約有5成,是否能建 議TBPA先著手試行協議內容,如果其他公會願意加入也歡 8 迎,但前提也是教師團體願意配合,所以希望丁秘書長可以 採取更開放的立場去試試看。 ,二十二,中華民國大專教師協會丁秘書長一倪, 本會立場絕對不是阻礙出版商,也不是不願付費,我們也瞭 解出版業需要扶植等困難,因現在的最大問題就是網路,學 生可以破解網站取得須付費的論文,課本的部分,我們也一 再鼓勵學生買正版教科書。因為本會跟全國教師會立場不 同,所以如果要找大專教師簽訂這個協議,請直接找大專教 師會協會商量。 (二十三)空中英語教室劉經理懿慧, 針對學會或公會無法代理著作權人一事,本公司表贊同,我 們不贊成明定影印範圍,那代表名正言順鼓勵影印,要簽訂 該協議是不是要問問出版社的著作財產權人的想法。也贊成 台南市影印商業同業公會的意見,將合理使用交由各公司去 決定。 ,二十四,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金科長綺年, 我們基於輔導出版業者的立場,希望能促成建立一個合法授 權機制,讓使用者可以更尊重著作權,使業者可受益的商業 機制。 ,二十五,智慧局陳副局長淑美, 1. 合理使用及授權機制是可以並存,只是現階段的授權是相 對比較弱,還未上軌道。 2. 據剛才的討論,中華民國大專教師協會並不反對繼續進行 9 協議,所以智慧局將來會與全國教師會及大專教師協會進 行溝通。著作權法第65條第3項並未規定簽訂協議的主 體為所有著作權人團體及利用人團體,所以只要有一定比 例的團體都可以來簽訂本協議,所以不妨先試行看看。因 此在2個月後,七月底再開一次會,就條文的實質內涵進 行討論。至於邀請學生出席部分,請教育部提供學生的對 口團體予智慧局。 ,二十六,台南市影印商業同業公會林常務理事漢強, 再次提醒大家這個協議的法律效果,本會還是主張回歸授權 機制。 ,二十七,智慧局陳副局長淑美, 再次重申合理使用的界定與授權機制的建立是並行不悖,至 於使用者付費,影印一張也要付費的問題,影印機的物料要 付費是沒錯,那是付給提供影印服務的業者,可是著作財產 權人無法對利用人屬於合理使用的利用行為主張著作權。如 果著作權人及利用人可以達成協議,以智慧局對司法機關的 瞭解,檢察官、司法官將會充分尊重,如果協議可以達成, 本局也會盡最大努力向司法機關溝通。這個協議不需要一步 到位,大家都可以對協議中的任何一點達成共識後去推行。 ,二十八,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會石助理教授佳立, 10 我們很希望大專教師協會可以幫忙促成協議,以達到雙贏的 局面。簽訂協議可以作為行為準則,讓學生老師得以遵守, 出版業可以藉此助益教學的流通,誠如主席所說合理使用及 授權並非互斥。 八、主席結語, ,一,綜合今天會議結論,本次與會來賓不反對繼續朝協議方向努 力。 ,二,出版業界經營的困境,智慧局會轉請新聞局參考。 ,三,針對圖書出版業所反應大專校院退書率的問題,也請教育部予 以正視來導正。 ,四,針對長期存在的影印範圍的迷思,智慧局會將法律規定的相關 闡釋行文教育部請轉知各校,並請各校注意影印機旁邊是否仍 張貼錯誤資訊。另外向本局宣導服務團講師加強溝通,釐清合 理使用的觀念。 ,五,請教育部提供相關學生團體的名單,會後將再與教育部討論妥 善進行的方式。 九、散會,上午11時30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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