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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扣除有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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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扣除有技巧利息支出扣除有技巧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2005 -08-15 10:34:55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利息支出的扣除,税法采取了比较宽松的处理方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1.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超过货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均不允许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X扣除比例(5,以下)+允许扣除的利息费用 2...
利息支出扣除有技巧
利息支出扣除有技巧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2005 -08-15 10:34:55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利息支出的扣除,税法采取了比较宽松的处理方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1.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超过货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均不允许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X扣除比例(5,以下)+允许扣除的利息费用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单独计算,而应并人房地产开发费用中一并计算扣除。在这种情况下: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十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X扣除比例(10, 以下) 以上两类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由此,纳税人可以根据上述公式进行筹划:将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代人公式(1),然后与公式(2)计算的结果进行对比,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应正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故意不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干脆不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这样做的结果是,在已耗费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多获得扣除。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批商业用房,共支付土地价款500万元,开发成本800万元,假设实际应当分摊利息为100万元,则: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X扣除比例(按5,计算)十允许扣除的利息费用=(500十800)x5,+100=165(万元) 如果不能分摊利息费用,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十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x扣除比例(按10,计算)=(500+800)X10,=130(万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公司应当正确计算分摊利息,并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否则将不扣除35万元。换一、种情况,假如该公司实际计算分摊的利息是50万元,则采用公式(1)计算的扣除额为115万元,小于公式(2)计算的结果130万元,这时,只有采取公式(2)计算才可以多扣除15万元。 站在完善税收政策的角度,我们认为,允许扣除的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非按规定核算利息费用的,一律不得扣除。 递延纳税的筹划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2005 -08-12 09:23:36 递延纳税可以增加企业的营运资金,相当于免费使用银行资金,从而使企业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便利。因此,无论是针对何税种,只要能够做到合法地递延纳税,对企业都是十分有利的,尤其是对于经营规模大,税负较重的企业显得特别重要。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逐渐认识到递延纳税的意义。 增值税递延纳税的方法有多种,这里介绍两种常用的方法希望对读者研究纳税筹划有所启迪。 (一)在纳税期限内递延缴纳 税法对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我们知道,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纳税,是不会加收滞纳金的。同样合法地纳税,时间上有的纳税对企业有利,有的对企业不利。如果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尽量推迟纳税时间,不但可以加速资金周转,而且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入。 (二)努力增加进项税额延缓纳税 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商业企业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货款,而不采取现金或银行存款支付结算办法。这样可以得到两点好处,一是可以拖迟付款的时间,减少现金流出量;二是可以视同支付货款,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减少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2.工业企业只要原材料入库即可获得抵扣,因此,除了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货款,还可以采取欠账、分期付款等方式购买原材料。其效果如上所述。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筹划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2005 -08-11 13:36:40 税法对来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和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在征收消费税时作了不同的规定。国税发[1994]267号《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来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办法》还规定,金银首饰的修理、清洗业务只征收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 上述三类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很难区分,纳税人应当根据金银首饰具体业务的内容如实申报,既不能把修理、清洗业务误作翻新改制申报纳税,也不能把翻新改制业务误作带料加工而多申报缴纳消费税款。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筹划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2005 -08-11 13:35:10 税法规定,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是指纳税人向教育、民政福利事业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以及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另外,为防止企业借捐款转移利润,税法限定其 捐赠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组织。此外,如纳税人通过各级政府的捐赠也允许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对公益、救济性捐赠进行筹划的最大目标是对捐赠额能够获得全额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每对外捐赠100元,有33元是用国家的税收捐赠的,企业实际付出只有67元。捐赠扣除的税 收筹划主要应注意下列内容: 1.应充分兼顾企业当年度的盈利情况及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对外捐赠宜选择在盈利的纳税年度。 2.对捐赠额应尽量掌握在本年度所得额的3,范围之内。因为捐赠支出属于永久性差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部分,永远得不到扣除。 3.应注意捐赠的对象和渠道。不能直接向受赠人捐赠则将得不到扣除。 4.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在计算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农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2)《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3)《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 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4)《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5)《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6)《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企业向所属的科研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实物折扣的增值税筹划 来源:天津财税信息网 作者: 2005 -08-10 14:21:30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例如,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每买10件送1件,50件以上每10件送2件等。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因此,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定销售收入即可,不需另作账务处理。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税法的这一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的情况。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例如某客户购买10件商品,应给1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11件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 电子商务——税收筹划的新途径 来源:纳税服务网 作者: 2005 -08-05 10:34:21 目前,许多人认为互联网的“春天”已经来临,根据是有一部分网站开始盈利。这些赢利的网站有一个共同点,即他们开展的电子商务比较成功。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最新的商务贸易形态无疑将改变人们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国目前的电子商务主要包括网络销售、信息交换、售前售后服务、电子支付等内容。电子商务将商业活动予以电子化和网络化,由于其商品交易方式、流转程序、支付方式等与传统的营销方式有很大差异,而目前各国税法对电子商务征税 方面的规定有许多空白点,因此电子商务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新途径。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的切入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选择电子商务企业的性质 在我国,目前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这些企业大都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很广: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 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些企业被认定为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将直接决定其税负情况。因为企业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差异会很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制造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服务性企业则通常适用营业税。而且,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与普通企业执行的营业税税率不一: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因此,电子商务企业在设立时,就可以通过扩充、缩减营业范围,使自己被认定为理想的企业性质。 收入性质的确认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属于提供服务还是销售商品,我国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将电子商务中的有形货物销售收入视为服务收入,将被征收5,的营业税;如果视为销售有形货物,将被征收17,的增值税。再如,对来源于中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须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而在境外提供劳务有可能在中国免税。因此,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些空白点进行筹划,使税务机关按自己理想的收入性质确认,以获得节税效益。但是,纳税人应明确的是,由于企业情况不同,并非征收营业税就会比征收增值税税负低,这要测算销售货物的增值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适当利用转让定价策略 由于电子商务改变了公司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网络传输的快捷使关联企业对特定商品和劳务的定价有较大的灵活性。通过电子商务,可快速地在关联企业之间有目的地调整成本费用及收入,使整个集团谋求利益最大化。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信息加密系统、匿名式电子付款工具、无纸化操作及其流动性等特点,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事实,相应地会给税务机关确定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和相应做出税务调整增添相当的难度。但是,这种操作必须是适度的,最好有足够的商业理由,否则可能产生不良后果。 总之,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给企业带来利益,又因为难以把握而存在风险。理论界、企业界目前要做的是深入研究、谨慎尝试,以积累经验。同时要有紧迫感,因为外国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比我国要普及得多,涉外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已有较大规模,我们不努力,势必差距会更大。 利用税收管辖权的电子商务税收筹划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 2005 -08-09 09:54:11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主要包括该国政府对哪些人征税、征什么税以及征多少税等内容。一般来说,税收管辖权可以分为三类:?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也就是一国对于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有权征收税款。?居民管辖权,也就是一国对于依照税法规定属于本国居民的纳税人有权征收税款。?公民管辖权,也就是一国对拥有本国国籍的纳税人有权征收税款。 由于税收管辖权属于一国主权,因此,各国因为国情的不同而对于税收管辖权的规定也不一样。目前来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同时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如加拿大的税法规定,一个公司如果在加拿大设立,或者该公司的管理控制中心设在加拿大,则该公司属于加拿大的居民公司。当然也有些国家仅实行地域管辖权,而有些国家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当两国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时,通常是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来解决,因此税收协定在国际税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其居民就其世界范围所得征税;而对于非居民仅就来源于本国的所得 征税。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商品或服务供应商的居住地以及所得来源地很难确定,因此使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机会大大增多。 例如,在一项互联网交易中,居住在A国的纳税人可以使用B国的服务器提供商品或劳务,C国的消费者可以使用D国的服务器进行消费。供应商所在地难以确定,而同时供应商在消费地可能又没有常设机构,这样对其征税就没有了法律基础。 再如,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是以的签订地还是供应商的居住地作为收入来源地呢,合同算是在哪一国签订的,是在消费者居住地,还是在供应商居住地,是在消费者服务器坐落地,还是在供应商服务器坐落地,所得的来源地难以确定,消费者居住国可能难以运用常设机构征收税款。 二、利用地域管辖权的筹划 对于实行地域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依照税法规定,外国公司获得的所得是否在该国缴税,取决于该项所得是否来源于该国,也就是说取决于该商品或劳务是否在该国销售,以及是否在该国办理过税务登记。这时,依靠互联网进行纳税筹划就有了基础。 如新加坡实行的就是地域管辖权原则,如果某企业要想在新加坡的交易不用缴纳税款,则该企业应该在新加坡外的其他国家注册,并通过网络进行货物或劳务的交易。新加坡本国公司通过互联网的销售都应该征税,而外国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则无法对其征税。再如,美国华盛顿的一家房地产公司A,为了吸引世界各国的投资商到华盛顿投资,决定加大广告力度。筹划的主要点就是,该公司不在其他国家设立自己的机构,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则用不着缴纳他国的税收。因为这些广告既没有销售土地,也没有采用含有销售意图的词语,它只是吸引人们去购买。所有销售合同都在美国签订和执行,所有的价款都在美国支付。只为销售商品做广告的网也可算作吸引客户进行商议。这时,电子网络就发挥了其独到的优势,该公司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宣传而不用缴纳他国的税收。 既然本国的居民纳税人依照税法应该缴纳全部税款,是不是就说这些纳税人就没有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筹划的可能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如欧洲的增值税法规定,提供货物应在发送地征税。这样,欧洲各国对于非欧洲国家利用国际互联网为其提供的劳务无权征收。对于本国的企业来说,因为注册地在该国,属于居民纳税人,因此应该就其全部所得缴纳税款。但这时,这些企业可以进行一项筹划,即这些国家的企业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预约非欧洲国家企业为其进行网络服务。例如,某企业A是一欧洲国家企业,B是一非欧洲国家企业,A企业委托B企业代替其进行商品的销售和劳务的提供。 由于B企业是非欧洲国家企业,因此这些业务不用缴纳欧洲国家税收。同时,A、B两企业可以通过一定的条款分配这些利润,或者B企业本来就是A企业在国外投资设立的企业。 三、利用居民管辖权的筹划 利用居民管辖权进行纳税筹划的要点就是避免成为一国的居民纳税人。各国对于居民的认定,标准很不相同。如澳大利亚的居民概念是指该公司是澳大利亚法人单位,或者非法人的外国公司在澳大利亚从事经营且管理控制中心设在澳大利亚。这样,对于不想缴纳澳大利亚税收的纳税人来说,可行的就是不将从事经营的跨国公司的管理中心设在澳大利亚,这样就成为该国的非居民。而对于非居民,该国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而交易货物的支付地、合同缔结地、供货地等都很难确定是否来源于澳大利亚,因此纳税人进行筹划的机会又会增多。 此外,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管理中心标准也受到挑战。过去,召开董事会议或股东大会的场所是认定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的重要标志,而在网络上,通过网络的可视会议技术,各大股东、董事会虽分散在各国,但仍可就地参加董事会议或股东大会,这就使管理中心标准形同虚设。比如,英国的认定标准就是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地址,这样,只要不在英国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有与公司有关的会议、材料、报告等均在英国领土以外的地方进行,档案也不 放在英国国内,则企业很难被认定为英国的居民公司。 再如加拿大,从税收角度来说,国际公司不在加拿大管理和控制很重要。如果它在加拿大管理、控制,它将被视为加拿大的居民公司,将就其来源全世界的所得缴纳税款。这种筹划包括,该公司的主要董事必须不是加拿大的居民,并且在加拿大以外的其他国家召开全体董事大会。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公司必须有非居民的职员,由它管理和控制公司的日常经营并参与签订合同。网络的高流动性使得这种筹划更为方便。 四、利用电子商务高流动性的筹划 通过国际互联网将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包括避税地)将更为容易。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也易如反掌,只需移动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在避税地建立一个网址即可。随着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纳税人在交易中心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也更为便利,这一切均使跨国公司可以更容易地通过各种虚构的业务和价格转移来实现国际避税目的。 再者,由于电子商务改变了公司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完成的增值活动,现在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机器和软件来完成,网络传输的快捷使得关联企业在对待特定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和销售上有更为广泛的运作空间。他们可以快速地在彼此之间有目的对成本费用及收入利润进行分摊,制定以谋求整个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转让定价政策。 电子商务的时效性进一步促进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一体化,公司的职能如产品开发、销售、筹资等成本能更轻易、便捷地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分散到各国的子公司。各国税务当局对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及活动情况更加难以掌握,从而为跨国公司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避税手段。 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的误区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2005 -08-04 14:12:03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外资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之一,是以外资企业的计税收入减去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计算征收的税收。所得税税负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所以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显得十分必要。但在税收筹划实务中,由于税收法规的政策性强,业务技术要求高,还存在一些误区。 误区一:忽略外资企业的免税期、减税期,一味强调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最低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往往是在多个所得税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较低的。而应纳所得税额是根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得出的,一般的税收筹划多是通过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 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低并一定意味着少纳税。按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生产性外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外资企业如果处于免税期(或是减税期),当期利润越大,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越多,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时就应选择相应的存货计价方法、折旧计算方法、成本计算方法等来扩大当期利润。如按传统方法,强调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最小, 得到的免税额反而小。 例如,某外资企业购入一套电子设备,价值35万元(无残值),直线法计提折旧。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5年。假设只考虑外资企业获利后前2年免税。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企业按5年计提折旧:年折旧额7万元,前2年免税期获取的免税额为4.62万元(2×7×33%),免税期之后,折旧抵税额为6.93万元(3×7×33%)。企业如按7年折旧,年折旧额5万元,前2年免税期获取的免税额为3.3万元(2×5×33%),免税期之后,折旧抵税额为8.25万元(5×5×33%)。可见,在免税期,折旧不存在抵税效应。因为累计折旧总额既定,免税期折旧额越小,相反,在征税期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越小,折旧抵税效应就越大。上例中,折旧年限改为7年,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了,反而加大了抵税作用1.32万元(8.25-6.93),减轻了税负。 误区二:强调采用加速折旧法 在外资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条件下,从企业税收负担来看,一般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早期多计提折旧,晚期少计提折旧。使得企业早期利润小税负轻,后期利润大税负重,能起到延期纳税作用。在所得税税收筹划时,大多主张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 但加速折旧法并非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传统的税收理论存在许多缺陷。第一方面是外资企业普遍存在免税期、减税期,在免税期(或是减税期),利润(应纳税所得额)越大,获取的税收减免额越多,这时直线法较加速折旧法更有利;第二方面是我国税法对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有严格限定,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应采用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强烈腐蚀状态、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或常年处震动状态下的厂房等,确需缩短折旧年限、采用加速折旧法,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因此,加速折旧法在我国不具广泛使用性;第三方面,加速折旧法中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本身存在局限性。在折旧年限的最后两年改用直线法计算。如固定资产净残值较高,最后两年折旧额可能为负数。如固定资产净残值较低,最后两年年折旧额可能会比前期的年折旧额高,会出现各年折旧额不符合加速折旧法早期多提折旧的特征。 由此看来,加速折旧法并非一定有利于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具体情况。 误区三:税收筹划时,忽略外商所在国政府在税收饶让问题上的态度 税收饶让是指经济发达国家对本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设立的子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那部分所得税,特准给予饶让,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照本国税法规定补征。 按一般的抵免方式,发达国家对于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只抵免其实际已纳所得税额,结果使得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未交或少交所得税,而在本国仍要补交这部分所得税。发展中国家政府旨在给与跨国公司的税收优惠实际转移给了发达国家政府,造成了发达国家政府增加了税收收入,跨国公司实际并不能享受到发展中国家政府给予的优惠。 采用税收饶让方式,发达国家承认其本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享受的减免税待遇。对于跨国公司享受的减免税部分,视同已纳税额,于实际已纳税额一样,准予抵免。这样,有利于吸引发达国家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但税收饶让方式需要由有关双方国家政府签订条约或协定。有些国家赞同税收饶让方式,如德国、英国、日本、瑞典等;而有些国家则不赞同,如美国等。 如果外商所在国政府未与我国政府签订相关条约或约定,外资企业在我国获得的所得税的减免额要在外商所在国国内补交,则付出的税收筹划成本(如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等)并不能带来税收筹划的真正收益。 误区四:税收筹划时只重税负高低,忽略其他因素 外资企业如果单纯从税负高低来筹划税收方案,往往是片面的。外资企业筹划所得税时,一般是通过减少当期利润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会给外资企业带来利润指标下降甚至亏损的负 面影响,有损企业形象。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其目的不仅仅是要获取短期的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扩大市场占有率,以期取得企业销售的长期增长。如果为了减轻税负,人为降低企业利润,造成业绩不佳、获利不多的企业形象,是得不偿失的。 为了减轻税负而降低企业利润还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债券,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企业如准备发行债券或者是申请股票上市,则要考虑企业最近3年的盈利情况。假设因为筹划减轻税负导致企业筹集资金的失败,则不符合企业的整体利益。 另外,外资企业在所得税税收筹划时,一味追求降低税赋,对于改善企业的投资环境并无益处。在一定的投资总额、投资报酬率前提下,投资的报酬总额(息税前盈余)是既定的。税收筹划并不会使投资的报酬总额增加,只是改变了投资报酬总额(息税前盈余)在政府、企业之间的分配比例,形成了有利于企业而不利于政府的分配结构。站在宏观的角度,如整个社会经济都追求税收筹划效应,就会影响政府财政收入及时足额的取得。征税是出于政府无偿提供公共品的需要。公共品由于它的非排斥性和“搭便车”现象,必须由政府来无偿提供,如国防、治安、交通、环保、防疫等等。政府在提供这些公共品时需要从市场上购买相应的劳务和商品。这些公共品的成本必须得到价值补偿。而这种补偿就是以税收方式来实现的。假使整个社会经济中的个体出于追逐自身利益,都想方设法少交税,从而影响到政府的财政收入,导致公共品的成本得不到补偿,就势必会影响到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的数量、质量。如果离开了相应的治安、交通、通讯、环保、教育、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等配套设施,企业的持续经营、长远发展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为此,外资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应站在企业长远发展的整体利益上,多角度全方位地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精心筹划,才能达到企业的预期目标。 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200 5-08-04 14:07:19 除特殊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外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人手。 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利用销项税额避税的关键在于:第一,销售额避税;第二,税率避税。一般来说,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避税筹划策略:(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八)以物换物;(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 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避税策略包括:(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三)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五)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六)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七)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八)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九)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 部分的比例。 以上两大类策略,是从可供避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从本质上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 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分析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2005 -08-03 10:52:12 企业筹集和使用资金,不论是短期的还是长期的,都存在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在筹资决策中运用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通常可以通过从银行取得长期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融资租赁以及利用企业的保留盈余等途径取得。下面比较各种筹资方式的筹资成本,为企业选择筹资方案提供参考。 一、几种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分析 长期借款成本 长期借款指借款期在5年以上的借款,其成本包括两部分,即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一般来说,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高,会导致筹资成本高,但因为符合规定的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或摊销,所以能起到抵税作用。例如,某企业取得5年期长期借款200万元,年利率11%,筹资费用率0.5%,因借款利息和借款费用可以计入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或摊销,企业可以少缴所得税36.63万元。 债券成本 发行债券的成本主要指债券利息和筹资费用。债券利息的处理与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相同, 即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应以税后的债务成本为计算依据。例如,某公司发行总面额为200万元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1%,发行费用率为5%,由于债券利息和筹资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少缴所得税39.6万元。若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为更精确地计算资本成本,应以实际发行价格作为债券筹资额。 留存收益成本 留存收益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形成的,其所有权属于股东。股东将这一部分未分派的税后利润留存于企业,实质上是对企业追加投资。如果企业将留存收益用于再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率低于股东自己进行另一项风险相似的投资所获的收益率,企业就应该将留存收益分派给股东。留存收益成本的估算难于债券成本,这是因为很难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及股东对未来风险所要求的风险溢价作出准确的测定。计算留存收益成本的方法很多,最常用的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法”。由于留存收益是企业所得税后形成的,因此企业使用留存收益不能起到抵税作用,也就没有节税金额。 普通股成本 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普通股成本一般按照“股利增长模型法”计算。发行股票的筹资费用较高,在计算资本成本时要考虑筹资费用。例如,某公司普通股目前市价为56元,估计年增长率为12%,本年发放股利2元。若公司发行新股票,发行金额100万元,筹资费用率为股票市价的10%,则新发行股票的成本为16.4%.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发行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资金占用费即普通股股利必须在所得税后分配。该企业发行股票可以节税100×10%×33%=3.3(万元)。 二、筹资成本分析的应用 企业筹集的资金,按资金来源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债务资本需要偿还,而权益资本不需要偿还,只需要在有赢利时进行分配。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属于债务资本,留存收益、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属于权益资本。根据以上筹资成本的分析,企业在融资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1. 债务资本的筹集费用和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权益资本只能扣除筹集费用,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债务资本的比例,通过举债方式筹集一定的资金,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2. 纳税人进行筹资筹划,除了考虑企业的节税金额和税后利润外,还要对企业资本结构通盘 考虑。比如过高的资产负债率除了会带来高收益外,还会相应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3. 在权益资本筹集过程中,企业应更多地利用留存收益。因为使用企业留存收益所受限制较少,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财务负担和风险都较小。 建筑业营业税筹划思路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 2005 -08-02 14:04:40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营业税率均为3%。但是,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建筑业营业税的筹划空间却是大有可为的。下面,就此讲几点建筑业营业税筹划技巧。 一、设备安装公司的税收筹划——充分利用建筑业营业额的有关特殊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计入所安装工程的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企业只负责安装并取得安装费收 入,从而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如某安装企业承包某单位传动设备的安装工程。方案有两个:方案一,由安装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200万元,其中设备款为150万元;方案二,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50万元安装费。根据有关规定,采用方案一,企业应缴纳营业税=200×3%=6万元;方案二,企业应缴纳营业税=50×3%=1.5万元。采用方案二,该企业可节税4.5万元。 二、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的税收筹划——把握建筑业与营业税其他税目划分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该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该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应税营业额均为扣除转包或者分包款后的价款。 据此,假如A工程承包公司得知B单位将发包一建筑工程,A公司如果采用协助方式让C施工单位中标,由B单位与C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总金额为110万元,A公司从中收取服务费用10万元,则A公司对该笔业务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10×5%=0.5万元。而在合同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如果采用A公司直接与B单位签订合同,然后,A公司再将该工程转包给C施工单位,分包款为100万元,则A公司按“建筑业”税目应缴纳营业税=(110,100)×3%=0.3万元,少缴税款0.2万元。 三、建筑公司所用原材料的税收筹划——精通建筑业营业额的基本规定与特殊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即除安装以外的业务),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应计税营业额均要包括工程所使用的原料及其物资材料的支出。这就要求企业严格控制原材料的使用效率,尽可能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的总价款,进而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 四、建筑公司合作建房的税收筹划——用活合作建房中对出资方和出地方不征营业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规定,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以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假设现有建筑安装公司A与单位B达成合作建房:由A提供资金,B提供土地,房屋建成后双方均分。假设该房屋经评估总值为1000万元,则A、B双方各分得500万元的房屋。合作双方在建房环节都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按规定,首先,对B向合营企业转让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B应纳营业税=500×5%=25万元;对A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A应纳 营业税=500×5%=25万元。A、B双方合计共应缴纳50万元营业税。 而通过A、B双方共同向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房屋建成后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房产,并分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A、B双方均未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均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建房环节双方免缴25万元的营业税。另外,税法对在何种条件下只对出地方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对出资方不征收营业税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企业内部核算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 2005 -08-02 14:00:23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给企业提供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的机会,我国的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明显。 销售收入确认方式的选择 按现行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 对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就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时间以及计算方法的选择和控制,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例如,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从而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者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存货应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等计价。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损益的计算有着直接影响,从而影响到所得税的税基。一般来说,当物价逐渐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存货成本较高,应纳所得税相应较少;而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可相对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但需注意的是,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和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不同折旧方法的选择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一般说来,假设企业各年的所得税率不变,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最初年份多提折旧,后面的年份少提,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但应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税法对折旧方法作了明确规定,即绝大多数企业只能选用直线折旧法,只有少数企业才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法。同时,折旧提取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如企业是否处于减免税期、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等。 费用列支方法的选择 企业通常有许多费用开支项目,每个项目都有规定的范围,企业准确掌握税法和财务准则中费用列支的规定对税收筹划有着重要意义。例如:采用工效挂钩或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提高计税工资总额;对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应选择最短年限;对已发生的坏账损失、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及时核销列入费用;对能够合理预计当年发生的费用采用预提办法;对限额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公益救济性捐赠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 设备购置的税收筹划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杨晓晖 2005 -08-01 13:51:24 设备购置是大部分生产性企业必需担当的一笔巨额支出,如果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税收扶持来减少设备投入,对企业来说尤其重要。笔者认为在设备购置上可以进行这样的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投资项目和所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有关条件,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这一规定仅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财政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这一规定适用于国内企业。 根据这两个规定,可以作如下筹划。 正确选择购置年份。也就是要正确选择基年。根据政策规定,国产设备投资总额的40%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我们可以从查看基年的所得税入手,如果基年的所得税很小或是零,那么可以考虑次年购置设备,因为次年新增的所得税就可以完全或部分由购置国产设备的价值中抵免。另外,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设备抵免额越早确认,企业节约资金越大。 正确确定设备投资额,如果可能,可以将设备的购置额合理地分配在各年。根据税法规定,允许抵免的设备抵免额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从设备投入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没有足够的新增所得税,那么就会有一部分抵免额不能获得抵免。 运用这两个税收优惠时纳税人应注意:根据《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包括必需的测试、检验)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允 许抵免的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国产设备,不包括投 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工薪一族合理避税妙招 来源:纳税服务网 作者: 2005 -07-29 13:52:43 巧用公积金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 同时,根据公积金管理办法,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200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是1417元;同时规定,单位职工申请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经批准可按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 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 专家强调,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投资专项基金 开征利息税后,精明的储户已经发现一个免税的好品种——教育储蓄。教育储蓄的好处在于它享受了两大优惠政策:一是在国家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除个人所得税";二是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利率。相对于其他储蓄品种,教育储蓄利率优惠幅度在25%以上。 在此需要提示储户的是,教育储蓄方式已提前采用了实名制,须持储户本人(学生)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学生)的姓名开立存款帐户。此外,开立教育储蓄的中小学生,开始接受晨非义务教育(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时,在教育储蓄存款到期时,凭存折和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开具的相应证明原件到银行支取存款,享受利息优惠,一份"证明"只能享受一次利率优惠。 另外,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第5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先明确按照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交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 当然对以上的存款或基金进行投资有一定的限制,这就是这些基金的存放一般都要规定了一个最高限额。比如,教育储蓄每一帐户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对于拥有大量资金的投资者来说不适用,再加上我国的储蓄存款实名制度,使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的投资免税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 企业提供免费餐饮 企业提供免费餐饮。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特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其他以各种误餐补助的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将用餐费用折成现金发给职工的话,一般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企业以福利形式提供免费午餐的话,就可以不缴个人所得税。所以大家可以考虑向单位提出把餐饮补助改成提供午餐。 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税务筹划 来源:中国税收咨询网 作者: 2005 -07-29 10:16:31 一、用自有住宅和拥有产权的场所办公司、建工厂,收取租金 由于你的公司与你的住宅在一起,耗费的水、电燃料费如何计算。你及家人的生活费用和交通费用是否在产品成本中有体现,你的住宅是否区别为私用、公用两部分, 这些在税收上处理的不同也会对你产生不同的作用。 如果你利用自己的房屋开办公司,可以考虑收取租金。收取租金对你来讲,个人要缴纳房产税,财产租赁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你个人来说,表面上税收增加,实质上由于企业支付租金是要计入经营成本的。所以,企业的所得将要减少,企业负担的税金也要下降,企业年营业利润可以不分红,从而减少你的红利收入应负担的税金。 此外,企业租用房屋,还要负担一定的房屋维修保养费用。这些,不仅可以保证你的房屋完好,而且企业又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费用。租金的数量多少为好呢,一般讲,年租金所带来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的变化,应不以超过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为好。你决定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时,还应该在申请执照时,区别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可用全部居室作为营业场所,而应分别一半作营业场所,一部分作居室进行申请。这样,你在缴纳房产税时的付出量最少。作为 出租房屋,是按租金的12,按年征收的,而自用房产税是按房产余值的1.2,按年征税。房产余值是指房屋在使用一定时间后的余额,是在房产原值基础上扣除各种折旧额后的剩余价值,而且还可以享受10,-30,余值的减免。而租金是按现行市价确定的。一般讲现值总是大于原值,余值大约只相当于现行市价的30,。由于计税基数的一进一出,你应该比较出谁的税收负担更重。 二、家属在合伙企业工作,应该向其发放工资 按税法规定,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津贴可以计入产品成本。这样,个人有所得,企业少交税。而且当你用住宅经营时,由于你工作、休息都在这里,你可以向企业申请一笔加班费,只要其标准不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标准,你都会有所得。此外,你家的电话、水电费等也应计入企业经营成本中,因为综合收入个人所得税是按标准扣除的。由于公私不分,必然会使你实际支付超过规定的扣除标准。应该得到补偿,从而积小钱为大钱。 如果你自己投资建厂和雇佣工人劳动,还可以通过成本来减少企业所得税,进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等。现实生活中,许多私营企业主为了增加收入,采取压低工人收入的办法,实际上这种作法并不可取。压低工人工资及其应享受的待遇,降低了企业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企业要多付出税收。对于私营企业主来讲,在增加职工待遇,而不减少企业收益时,可以采取发放实 物的对策。对于防暑降温,职工洗理,通过发放相等数量的实物,虽然企业的支付量不变,但对于职工来讲,发放的这部分实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会有好处。因为这些实物在计算所得额时,充其量只能是按一定价格折现,其价值往往要低于购买价,而实际计算收入时会降低收入总额。所以,私营企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考虑适当提高工人工资,给职工的伙食补贴改为提供就餐机会,适当开办职工医疗健身保证费,建立职工教育基金。这些费用,由于可以在成本中列支,所以能够帮助私营企业主减少税负。 私营业主在决定增加成本开支时,应该合理测算,成本增大减少的利润与税收降低之间的关系,进而分析,私营企业利润下降对企业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影响程度,否则,盲目扩大成本,会得不偿失。 企业财务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来源:中国税收咨询网 作者: 2005 -07-28 13:36:05 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努力使税负减少,是企业财务 决策的重要内空。税收筹划贯穿于财务决策的各个阶段。 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 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 且要使资金成本达到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 便为企业在筹资决策中运用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1)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选择。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 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息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 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 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 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交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分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 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 高而下降。 (2)融资租赁的利用。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融资 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 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 2、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由于各行业、各产品的税收政策不同,导致企业最终所获得的投资效益有所差别。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投资收益率。因此,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势必考虑税收政策的影响。 (1)投资单位组建形式的选择。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往往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选择适当与否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如设立于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选择: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内的许多优惠政策,而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分支机构若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亏损最终与总公司的损益合并计算;总公司因此可免交部分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创立初期,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宜采用分支机构的形式;以使分支机构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当企业建立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设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 (2)投资地区的选择。我国税制对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向这些地区投资,可明显减轻税收负担。 (3)投资方向的选择。国家对不同的按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如按资于高新技术企业(除执行15,所得税率外,还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又如利用废水、废气等废弃物力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因此;企业必须精心筹划投资方同。 (4)投资方式的选择。企业确立投资项目后以什么方式进行投资仍须考虑税收负担的大小。例如企业准备投资一套生产线,是全新购建还是收购一家近几年帐面亏损的企业,除考虑不同投资方式实际效益的区别外还应注意到收购亏损企业可带来的所得税负担的降低。假定被购并企业账面有亏损额500万元,本企业购并后每年可实现利润200万,则本企业在第一年、第二年可免纳所得税。第三年仅将超出部分纳税,三年共少纳所得税165方元(500×33,)。但这种做法也存在着风险,如果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没有充足的获利能力,一切风险损失便将完全由自己承担。 3、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利润是反映主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 也是计算所得税的主要依据。由于利润大小与企业所选用的处理经营业务的会计方法密切相关,而会计准则往往给企业提供了选择方法的机会,这便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即使会计准则规定得相当明确,企业也可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控,实现一定程度的利润控制并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实际负担。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损益的计算有着直接的影响;从而影响到所得税的税基。一般来说,当物价逐渐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成本较高;应纳所得税相应较少;而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可相对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例如某立业12月份的销售收入650000元,除存货以外的其他成本费用92000元,所得税税率为33,。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虽然应计提折旧总额是相等的,但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却相差很大,从而影响各期的利润及应纳的所得税。因此,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已成为企业实现税收筹划行力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种折旧方法对应纳税总额虽没有影响,但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法的一种)在第一、二年让企业少纳税,而将纳税期往后递延,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的观念出发无异于政府向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又如,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免二减三”的税收政策,常常在初期阶段采用直线折旧法,而一旦税收优惠期满;开始全额上交所得税;则立即改用加速折旧法;以降低利润,减少所得税支出。 (3)税前利润的调控。例如,如果企业想少计当期利润以减轻当期所得税负担,则往往可以进行以下调控,将本可在本期实现的收入推迟至下期实现,将本可在下期发生的费用提前至本期发生;提前增加固定资产,从而提高折旧费用加快坏帐损失的处理及固定资产清理的速度;以租赁形式代替固定资产的采购等。当然,采用这些手段的前提是不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 (4)利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也是税收筹划行为的重要实现手段之一。就关联交易本身而言,其存在的目的本该是降低交易成本,运用内部的行政力量来确保关联双方合同的有效执行,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关联交易是在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这就使得关联交易可能不采取正常情况下的正常交易价格,而是以最低的市场价格成交。这样。关联交易在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同时,还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例如,A、B企业属关联企业,分别适用33,和 15,的所得税税率。现A企业将甲产品以市场最低价100万元(正常价格150万 元)出售给B企业,A企业由此获得50万元利润。B企业在甲产品的基础上继续 加工;发生加工费20万元,销售此种产品收入为220万元。这样通过A企业利 润向税负较低的B企业的转移;从而使企业的整体税负降低了9万元。 例如由于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在税收待遇上有所不同,上市公司就会通过关 联交易将利润由高税负企业向低税负企业转移,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这显然 是一种税收筹划行为。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必须具备预见性的特征;即企业税 收筹划应在计税依据形成之前、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通过对自身的应税经济行 为的预见性安排,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时间的掌握及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控 制等途径获得节税利益。因此;上述实现手段中,有关筹资和投资过程的税收筹 划行为更能体现税收筹划的这一特征,而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比较容易变形为 应税经济行为发生以后的不合法控制,例如根据税前利润情况改变存货计价方 法、不符合规定要求采用了加速折旧法等,此时的减税行为其实已异化为偷逃税 行为。而且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往往是通过减少本期利润来达到减少税负的, 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利润指标下降的负面影响。 不同国家税制结构的避税筹划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2005 -07-26 10:48:53 在经济发展全球化的趋势下,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协作和国际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是我国加快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从事跨国投资。 涉外税收只是一种约定俗成,而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但是,从税收是一种分配关系这 个本质的角度来考察,涉外税收的定义可以表述为:涉外税收是一国国家税收中涉及外国纳税人的特定部分。它体现为一国政府与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人的税收征纳关系。至于什么是“外国纳税人”,则并无一成不变的确切含义,一般视各国不同时期的政策而定。然而,按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来划分,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 (1)以纳税人的国籍作为划分标准 它包括: ?外籍或无国籍个人; ?在本国注册登记、属于本国法人的外国投资企业,包括总机构设在本国的纯外资企业、本国法人或自然人与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经营的企业; ?在本国设有机构的非本国法人,以及未在本国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或存在于本国的一般财产价值的外国企业。 (2)以纳税人的居民身份作为划分标准 它包括: ?在本国无住所或居所的自然人。即使其具有本国国籍(例如,一个在国外长期居住的本国公民),也被视为外国纳税人。 ?在本国未设有管理机构的法人。即使其由本国人经营(例如,一个由本国法人或自然人经营的企业),但在本国未设立管理机构的企业,也被视为外国纳税人。 一个主权国家行使涉外税收管辖权,对外国纳税人征税,不仅意味着维护主权国家对在本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纳税人应有的税收权益,而且还意味着主权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外国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和有效调节,以维护本国的政治和经济权益。一国给予外国纳税人的税收待遇也反映了该国的投资环境和开放程度,它可以是优惠待遇,也可以是与该国当地纳税人同等的待遇,或是歧视待遇。因此,对外国纳税人来说,涉外税收是一项十分敏感的政策,而了解相关国家的涉外税收政策,是制定国际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前提。 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战略等不尽相同,各国税制之间存在较多差异,这就为跨国纳税人在纳税优化选择上提供了可能。不同国家税制结构的差别。从大的方面看,当今世界各国存在着3种不同的税制模式。 第一种,以直接税为主体,这种结构以经济发达国家为多。第二种,以间接税为主体,即以商品及劳务税为主体。由于受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发展中国家间接税所占比重大都比较高。第三种,实行低税模式,其中一些国家和地区被人们称为“避税港”(Taxheaven)。国际税务专家肖温和爱德华克对避税港下的定义是:“避税港是指这样的地方,人们在那里拥有资产或取得收入不必负担税收,或者只负担比在主要工业国家轻得多的税收”。现在世界上被看作是比较典型的避税港的国家和地区已有百慕大、巴哈马、瑙鲁、开曼、马恩岛、列支敦 士登、香港、澳门等几十个。 另外,实行各种优惠税收政策的经济特区有500多个。由于避税港的税负很轻,因而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理想场所。例如,一个住所在高税负国的纳税人(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等),往往可以通过把住所迁往避税港,用成为避税港居民或居民公司(合伙企业)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如此,当我们在看到一些来我国投资的外国企业母公司注册地在百慕大、巴哈马等,就丝毫不会奇怪了。由于避税港对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不征或只征很少的税收,通过把持股公司设立在避税港,可以获得股息收入的“节税”利益,并且在集团公司兼并、合营和解散中处理有关股份时,持股公司还可以取得免征资本利得税的好处。除了税制结构差别外,各国在税收法规、政策方面的差异也到处可见。例如从各国政府实行的优惠政策来看,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之间就有一定的差异。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上。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如发达国家那么集中,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增加出口,经常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税收优惠的方法也有差异,发达国家较多采取与投入相关的间接性鼓励方法,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免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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