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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调解协议书

2017-09-02 2页 doc 11KB 60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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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调解协议书调 解 协 议 书 甲方:吴亚超 法定监护人:吴绍国 乙方:柴明全 法定监护人:柴文元 柴政江 法定监护人:王泽忠 任长龙 法定监护人:任永熊 尹红业 法定监护人:尹凤云 王小龙 法定监护人:王祖培 杨 建 法定监护人:杨玉春 玉溪工业财贸学校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乙方)就2011年3月23 日在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经地方公安派出所及校方多次调解,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0000...
打架调解协议书
调 解 协 议 书 甲方:吴亚超 法定监护人:吴绍国 乙方:柴明全 法定监护人:柴文元 柴政江 法定监护人:王泽忠 任长龙 法定监护人:任永熊 尹红业 法定监护人:尹凤云 王小龙 法定监护人:王祖培 杨 建 法定监护人:杨玉春 玉溪工业财贸学校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 (甲方)与 (乙方)就2011年3月23 日在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经地方公安派出所及校方多次调解,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00000000元,此赔偿款直接由公司从甲方工资中扣除支付给乙方。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 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 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 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八、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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