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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新规定

2017-09-26 3页 doc 14KB 7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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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新规定车辆报废新规定 车辆报废已经有新规定了。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 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 废。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 报废: (一) 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
车辆报废新规定
车辆报废新规定 车辆报废已经有新规定了。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 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 废。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 报废: (一) 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 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五)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 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 悬架中 3 个或 3 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六) 在 1 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 3 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2 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 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四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 小、 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 8 年, 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 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 12 年; (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 (三) 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 12 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 15 年; (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 13 年;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 15 年; (六)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8 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 汽车使用 15 年; (七)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20 年; (八)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 9 年,装用单 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 12 年,半挂牵 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 15 年; (九) 全挂车使用 10 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 15 年; (十)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 10 年-12 年,其他摩托车使用 11 年-13 年, 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 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第五条 小、 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或者不同类型小、 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转换, 以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 4 年以内 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应按附件二所列公式 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 15 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超过 4 年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变更使用性 质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再次变更使用性质的小、微型载客汽车,一 律按有关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报废年限 1 年以内的载客汽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第六条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 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中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 (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 行驶 60 万千米; (三) 小、微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 车行驶 60 万千米; (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 40 万千米;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 (六) 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其他中型营 运载客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 (七)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大、中型非营运载客 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 (八)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行驶 30 万千米, 微型载货 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 (九) 专项作业车行驶 50 万千米; (十)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 10 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 12 万千米;第 七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非 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载推?车; 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 营运,以及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 间的相互转换。 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 标准>的》(国经贸经“1997”456 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 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 号)、《关于调整汽车 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 号)、《关于 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1”234 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 部、环保总局令第 33 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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