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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8-03-03 7页 doc 20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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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唐山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管理,使之更好地为我院的教学、科研和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其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优化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使之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贯彻少花钱多办事、勤俭节约的方针,既...
唐山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唐山学院仪器设备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管理,使之更好地为我院的教学、科研和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其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优化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使之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贯彻少花钱多办事、勤俭节约的方针,既要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又要不断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使教学、实验、科研手段不断得到改进。 第四条 学院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部门自行研制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开发能力。 第五条 学院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六条 我院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学院、部门、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部门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实验 1 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购置与验收 第七条 仪器设备购置,要依据学院、部门的发展规划,分清轻重缓急,制定出长远购置规划和年度采购计划。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规划和年度采购计划,要坚持集体讨论、专人负责的原则。申购仪器设备要认真选型,超前谋划,成组配套,形成能力。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申购部门向有关部门提出购置仪器设备申请(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报教务处,科研仪器设备报科研生产处),经有关部门和院领导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2.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汇总全院各部门的购置计划,编制全院仪器设备年度采购计划,提交主管副院长、院长审查,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全院仪器设备年度采购计划; 4.为加强我院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全院仪器设备年度采购计划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原则上不予变更、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调整时,需经主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变更、调整范围较大时,需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5.各部门确属急需的计划外临时申购,可按上述规定,经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 6.申购部门依照年度采购计划填写《唐山学院仪器设备申购表》。因填表错误,造成无法购置或错购时,责任由填表部门承担; 7.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员应按申购部门填写的《唐山学院仪器设备申购表》采购仪器设备,凡不按《唐 2 山学院仪器设备申购表》采购,致使仪器设备不适用,造成积压浪费,由采购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8.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按《唐山学院仪器设备申购表》采购时,采购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购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处,避免影响申购部门的使用; 9.仪器设备的订货、签约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盖章的仪器设备订货,财务处不予付款。 10.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向各申购部门通报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申购部门可随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了解本部门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部门应认真论证自制仪器设备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在论证的基础上写出研制计划,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自制仪器设备制成并试用一年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汇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办理建帐手续。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从仪器设备到达申购部门之日起,7天内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2.按订货合同和装箱单,对实际物品逐一核对、验收; 3.检查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同装箱单逐一核对; 4.按设备订货合同的规定和设备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逐项核对、测试各项指标,并做好记录; 5.验收中发现缺少零配件、技术不全或技术指标不达标等问时,由设备采购人员负责向运输部门或供货部门提出办理索赔、退 3 换、补齐等事宜; 6.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 7.仪器设备验收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填写《唐山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建档。 第十一条 监察处、审计处依法对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活动进行监察、审计。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凡属学院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获得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帐,不得滞留帐外。 第十三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对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分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和“三定两严”的制度。“三定”即定人使用、定人管理、定期检修;“两严”即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部门应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1.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应保持在90,以上; 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唐山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3.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登记制度。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必须认真登记,对无使用登记的仪器设备,学院将视为 4 闲置设备,可根据需要调出;新购置的仪器设备,长期闲置、造成浪费的,学院将追究申购人的责任; 4.建立仪器设备性能指标定期校验制度。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校验、计量定标,以保障仪器设备性能良好,精度准确。 第十五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充分发挥其效益,在确保本部门使用的前提下,所有仪器设备原则上均有义务向全院及社会开放。 1.部门和个人因工作需要使用院内其他部门的仪器设备时,须经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2.学院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个人借回家中使用; 3.外单位人员使用我院的仪器设备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并严格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对旧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旧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时,使用部门要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写出改造计划,报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帐目管理采取帐、卡。 国有资产管理处建有全院仪器设备计算机管理软件系统;各使用部门建有本部门仪器设备明细帐(鼓励用计算机管理);实验室建有仪器设备明细帐并保存有仪器设备卡片。 各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清点工作,要求做到帐、物、卡相符。 学院每年组织一次全院的仪器设备清点核查工作。 第十八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事故,按《唐山学院仪器 5 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优化仪器设备的配置,学院可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对各部门的仪器设备进行调拨。 1.各部门之间仪器设备的调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各系(部)内部各实验室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由系(部)领导批准后,由本系(部)组织实施;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3.以卡片形式管理的低值品,其调拨程序视同仪器设备调拨管理; 4.已批准调拨的仪器设备,调出(入)部门须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调拨登记手续及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1.购置年代久远,仪器设备陈旧落后,失去实际使用价值的; 2.损坏严重,已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费用高,经济上不合算的。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履行如下手续: 1.使用部门提交仪器设备报废申请,经设备保管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2.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组成人员不少于3人)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鉴定。鉴定报告经专家组成员、申报部门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3.国有资产管理处将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院领导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 4.监察处负责监督仪器设备报废的过程。需要审计的,由审计处负责审计; 6 5.已批准报废的设备,一律由学院收回,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上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第五章 检查与评比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仪器设备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仪器设备管理的先进部门给予表彰(检查评比办法另行制订),以不断提高我院的仪器设备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违反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自行购置设备,特别是造成价高质次,甚至不能使用等损失的,要追究主要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到达实验室,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况分别要求主要当事人进行经济赔偿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不遵守仪器设备借用审批程序,将仪器设备借出实验室使用,造成丢失、损坏情况时,由主要当事人追回损失。无法追回损失时,由主要当事人代为补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不按规定,自行处理积压、报废仪器设备的,学院将收回处理所得,并追究主要当事人的责任;发现有违纪行为的,除追回所得收入外,由纪检、监察部门对主要当事人进行处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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