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花江流域
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尔滨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段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哈尔滨市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和工业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所述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报批
第四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的申报~并在对项目进行审查时~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条 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
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等项制度。
项目的实施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六条 项目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七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
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八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的可研报告时~应同时申报项目的招标
。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下述书面材料: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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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4、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5、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情况做出项目单位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的核准意见。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做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核准意见。
第十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时未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单位在招标前应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七条所列招标内容申请~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准,项目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招标内容提出变更的~应到原核准招标内容的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招标内容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的施工必须由经公开招标选定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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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报请上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正式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
~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管理的行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进行专项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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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九月六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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