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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GP发起设立PE的法律问题

2017-11-15 2页 doc 12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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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GP发起设立PE的法律问题公司作为GP发起设立PE的法律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根据该条法律规定,除了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外,其他性质的公司都可以成为合伙型PE里的GP。 其次,根据发起设立PE的这个公司(以下简称为“发起公司”)在成立后的合伙型PE里是否担任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分成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发起公司发起成立合伙型PE后,它只作为其中的GP,但是不担任基金管理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公司作为GP发起设立PE的法律问题
公司作为GP发起设立PE的法律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根据该条法律规定,除了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外,其他性质的公司都可以成为合伙型PE里的GP。 其次,根据发起设立PE的这个公司(以下简称为“发起公司”)在成立后的合伙型PE里是否担任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分成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发起公司发起成立合伙型PE后,它只作为其中的GP,但是不担任基金管理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二十三)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与要求。本通知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所有高管人员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至少3名高管人员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发起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合伙型PE里的高级管理人员,这些高管人员需要满足“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的条件,同时包括这些高管人员在内的成立后的合伙企业里的高管人员需要满足“至少3名高管人员具备2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条件。另外,《云南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第六条规定“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人应具备一定的资产实力以及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一)非自然人身份的投资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主体资格;无故意犯罪记录和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出资等违法记录;财务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未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综合以上两条规定,发起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1、经登记主管部门登记,主体资格合法;2、无故意犯罪记录和无不良信用记录;3、无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出资等违法记录;4、财务状况良好;5、入股资金未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同时,其高管应满足“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另外,应保证成立后的合伙企业“至少3名高管人员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第二种情况,发起公司发起成立合伙型PE后同时担任基金管理人。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尚未生效,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第九十四条“按照基金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第九十一条“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 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 规定,发起公司作为GP在成立后的合伙企业里担任基金管理人除了要满足第一种情况的条件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除此之外,目前尚未有其他更明确的规定。 目前国家尚未对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出台相应的法律,设立私募股权基金也只能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去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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