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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格式] 意思表示错误效力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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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格式] 意思表示错误效力比较研究[doc格式] 意思表示错误效力比较研究 意思表示错误效力比较研究 2009年6月 第11卷第3期 多面放法 Journalof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Law June.,2009 VoL11No.3 文章编号:1001—2397(2009)O3—0o27—11 意思表示错误效力比较研究 侯巍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摘要:意思表示错误应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因涉及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与相对人合理 信赖的风险分担,而成为民法中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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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格式] 意思表示错误效力比较研究 意思表示错误效力比较研究 2009年6月 第11卷第3期 多面放法 Journalof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Law June.,2009 VoL11No.3 文章编号:1001—2397(2009)O3—0o27—11 意思表示错误效力比较研究 侯巍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摘要:意思表示错误应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因涉及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与相对人合理 信赖的风险分担,而成为民法中最为棘手的难点问题.各国立法对意思表示错误的效 力设计,出现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与动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两种立法.基于权利制 衡的基本宗旨,可以得知静态安全相对保护的立法模式较为可采,但应辅之以表意人撤销 权要件及损害赔偿责任等诸多限制. 关键词:静态安全相对保护;动态安全相对保护;撤销权限制;损害赔 偿限制 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 意思表示错误,即”意思”与”表示”非故意的不 一 致,该制度旨在解决表意人在何种情况下可基于 错误摆脱行为拘束的法律问题,其核心在于为错误 表意人与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博弈确定公正合理的 分配基准.可以说,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以下简称 “错误制度”)涉及到法律行为和私法自治的核心问 题,牵涉到不利益应如何分配等深层次的法学理论 问题,因而错误制度历来被视为民法领域中最困 难,最复杂,最富有争议的论题. 一 ,错误制度中的利益冲突 甲欲赠乙A画,却误说为B画,乙对之承诺, 则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甲赠与的标的物为A画 抑或B画? 收稿日期:2009—02—15 作者简介:侯巍(1976一),女,河北保定人,华南师范大学法 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一)错误制度所涉利益分析 在对错误效力进行立法设计时,各国立法均对 以下利益因素进行权衡考量: 1.私法自治 依私法自治理念,每个人都有权通过其意思表 示构建法律关系,且该意思表示须真实自愿,亦即 只有真实自愿的意思自决才受尊重.基于错误的 意思表示并非表意人真意,若此时要求表意人承担 表示行为的法律后果,无异于强制表意人承担出乎 意料的责任,有违私法自治. 2.信赖保护 从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角度看,在商业交易 中,相对人无法探求表意人存于内心的真意,只能 基于表意人的外在行为推知表意人意图,进而产生 信赖并与之为一定行为,因此,若赋予表意人以撤 销权,则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无法保障,交易秩 序也会陷于崩溃. 3.责任自负 从责任自负法理看,当事人既然有行为自由, 27 西南政法大学 就不仅要承担其表示行为产生的有利后果,还要承 担不利后果,”一个公开表达其意见的人必须承担 他对环境错误估计的风险”,如果仅仅因为”自己犯 了一个错误就能够怀疑合同的有效性的话,就会极 大地破坏交易安全性.L1J,’ 可见,各国立法在构建错误制度时,表意人的 意思自治与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发生激烈角逐.一 旦发生错误,应依表示行为内容发生效力,维护相 对人的信赖利益及交易安全,还是赋予表意人以撤 销权,维护静态交易安全,不无疑问. (--)错误制度的利益冲突——静态安全与动 态安全的博弈 在民事错误制度中,表意人的利益属于民法静 态安全价值范畴.静态安全,又称所有的安全或享 有的安全,是指法律对本来享有的利益加以保护, 不容他人任意侵夺.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则属于 民法动态安全价值范畴.动态安全,又称取得安 全,是对取得新利益的合法行为进行保护,不使其 归于无效. 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虽然是民法安全价值的 两大维度,但在错误效力中,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 却相互冲突,发生抵触.如上例,法律若保护甲的 利益(静态安全),则以B画为标的的赠与合同可以 撤销;法律若保护乙的利益(动态安全),则以B画 为标的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 不能两全. 二,错误效力的比较法考察 作为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重要事实,错误制度 虽然在各国立法中普遍存在,但在效力设计上却并 不相同.目前,各国立法关于错误行为的效力规 范,大致呈现以下两种立法例: (一)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 1.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内涵 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是指当静态安全与动 28 态安全发生冲突时,在法律行为的效力选择上,否 定表示行为的法律效力,采静态安全优位保护原 则,但须附加对善意相对人提供债权法上保护的限 制条件.此种立法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所 采纳,以德国,法国,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 其典型.这些国家或地区注重私法自治,以意思自 决为基础发展了一套意思表示瑕疵理论,通过否定 意思表示瑕疵行为的法律效力,为表意人提供救 济.针对错误行为,法律肯定表意人的撤销权,但 同时规定表意人须向善意交易相对人承担信赖利 益损害的赔偿责任,即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对撤 销权的成立并无影响,仅决定法律行为被撤销后, 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害能否得到赔偿. 有学者认为,在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立法模 式中,还存在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两种亚型:德国 模式对错误行为效力的否定方式表现为可撤销;日 本模式则表现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5条第 1款就规定:”意思表示,于法律行为的要素有错误 时,为无效.”然而,这些学者并未注意到日本民法 在错误效力上的思想嬗变.旧有理论虽将错误认 定为绝对无效,但现有通说及判例却认为错误为相 对无效,仅表意人享有行为无效的主张权,?表意人 若不主张,则行为效力不受影响.可见,Et本民法 的相对无效在法律效果上实际已等同于德国的可 撤销模式,实无加以区分的必要. 2.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立法例 以《德国民法典》为例,《德国民法典》第119条 对错误表意人的撤销权作了规定:”(1)表意人所作 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作出 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如果可以认为,表意人若知 悉情事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后即不会作出此项意 思表示时,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2)交易 ?持此主张的学者主要有:川岛,星野,四宫,近江,石田和内 田等.判例为:最判昭和40年9月1o日民集l9卷6号1512页.山 本敬三.民法讲义I总则[M].解亘,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o4.149. 侯巍:意思表示错误效力比较研究 中认为很重要的有关人的资格或者物的性质的错 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第122条对表意人 的损害赔偿义务作了规定:”(1)意思表示根据第 l18条的规定无效或者根据第119条和第120条的 规定撤销时,如果该意思表示系应向另一方作出, 表意人应赔偿另一方,其他情况下为赔偿第三人因 相信其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到的损害,但赔偿数额 不得超过另一方或者第三人于意思表示有效时所 受利益的数额.(2)如果明知或者因过失不知(可 知)意思表示无效或者撤销的原因,表意人不负损 害赔偿责任.” (二)动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 1.动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内涵 动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认为,只有当相对人对 表意人的错误明知或应知时,表意人才可撤销其法 律行为,即当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发生冲突时,在 法律行为的效力选择上,表示行为原则有效,采动 态安全优位保护原则,但须附加交易相对人合理信 赖的限制条件,以英美法系国家及意大利,奥地利 和荷兰等大陆法系国家为其典型.与注重私法自 治传统的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更注重当事人双 方利益的均衡,与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捌, 直到19世纪,合同可以因错误而撤销的观念在英 美法系几乎没有得到任何认同.19世纪末,英美法 系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才开始逐渐接受某些错误会 导致合同无效的理论. 在英美法系,形成了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是否 值得保护的立场研究错误行为的思路,他们”更关 注于对合理地依赖当时情况下表示方意思表示的 一 方进行保护——一种由于商业需要的性格偏好.o 可以观察到它与大陆法不同,它是商人的法律,不 是农民的法律”….不仅如此,他们更强调表意人 在订立合同时的审慎义务.英国法院对于那些根 本没有阅读或者没有理解合同内容,就匆忙地在合 同文件上签名的当事人,一般并不表示同情.相 反,法院一般认为,不管当事人是否阅读或真正理 解了合同文件的内容,只要他在文件上签了字,就 被视为已经知道了所有的合同条款,并且应当受到 合同条款的约束. 2.动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立法例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的有效性不因一方当事人 出现错误而受到影响,其秉持如下意思表示错误原 则:”在一方当事人对事实的认识有实质的,而且是 无过失的错误的场合,若(a)该当事人未曾承担错 误之风险或(b)对方当事人知或可得而知该错误, 则所订契约对该当事人不应具有约束力.” 值得提及的是,同为大陆法系的意大利,奥地 利和荷兰亦从交易相对人角度出发,认为只有当相 对人对表意人的错误明知或应知时,表意人才享有 撤销权.与传统大陆法系不同,相对人的合理信赖 构成表意人撤销权的阻却事由.《意大利民法典》 第1428条就规定:”当错误是本质的,并为缔约另 一 方可识别时,错误是契约的撤销原因.” 三,错误效力的合理化选择 关于错误制度的效力,应采静态安全相对保护 主义还是动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各国立法和学理 界争论不休. (一)错误的不可避免与法律中的人像 1.错误的不可避免 作为常人,有限理性决定了他不可能洞察万 物,先知先觉,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准确认识事物的 本质,杜绝错误的发生.更何况作为意思表达和沟 通工具的语言,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学者洛 克坦言:”当我们用词汇把这样形成的抽象观念固 定下来的时候,我们就有发生错误的危险.词不应 当看作是事物的准确图画,他们不过是某些观念的 任意性规定的符号而已,随时都有改变的可能.”[6] 德国学者拉伦茨也认为:”语言是一种不断变化着 的,具有适应能力的,常常充满着歧义的表达工具. 某个表达方式的意义,可能随着它所处的不同的上 29 西南政法大学 下文,它所指的不同的情况以及说话者所属的阶层 所特有的表达特点,而具有不同的意义.”因此, 在意思表示自形成到表达这一过程中,每个阶段均 有发生错误的可能. 在意思形成阶段,表意人基于各种考虑形成内 心效果意思,常会发生动机错误.如甲可能基于以 下因素在内心形成购买乙房的效果意思:以备与女 友结婚之用,价格合理,坐落理想等.甲对上述考 量因素常会形成错误认识,如高估房价构成动机错 误. 在意思表达阶段,表意人将内心的效果意思通 过一定的语言符号加以表达,往往会发生内容错误 与表达错误.如果表意人选择了错误的语言符号, 则形成内容错误,如甲打算将房屋出借给朋友之子 乙,却将丙误认为乙,并与丙订立了房屋借用合同. 如果表意人选择了正确的语言符号,但在表达时误 用了错误的表达方式,说错或写错,则形成表达错 误,如甲意欲以320元的价格出售某块手表,却误 写为230元. 2.法律中的人像 法律中的人像,即法律应当虚拟的人的标准形 象,他是法官在裁定相关法律问题时,被用于指导, 衡量法律制度对现实生活中的人有哪些期许的形 象.法律中人的模型应如何确定,学者休谟就曾指 出:”一切科学对于人陛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 任何学科不论似乎离人性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 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常言道:”人非圣贤, 孰能无过”,既然错误为人所难免,法律就应从人的 固有本性出发设计法律制度,即法律不能对法律中 的人设定较高的行为准则,否则就是强人所难.法 律毕竟是世俗的,而不是理想主义的,因此,民法中 的人的模型并非完人,而应是具有基本人性的通常 人. 在错误效力的立法选择中,立法应当以人不可 能避免犯错的本性作为基点.动态安全相对保护 主义仅从善意相对人角度出发,忽略了表意人出错 30 的可能和必然,并拒绝对其提供有效救济,不合情 理;相比之下,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更为科学合 理.况且,若否定表意人基于错误表示而产生的撤 销权,无异于强制表意人过分谨慎行事,反倒有害 行为自由,扼杀社会活动的创造力. (二)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的限制 当两种均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发生冲突,相 互竞存时,良好的法律并非采取一刀切的简单立 法,而是化简为繁,通过缜密的制度设计达到两者 的兼容并济与动态制衡.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就 认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主,并兼顾相对人信赖保 护及交易安全,历来都是民事错误制度的立法宗 旨. 笔者认为,既然在错误效力的选择上采静态安 全相对保护主义立法模式,与此相应,善意相对人 的信赖保护就必须通过严格表意人撤销权要件及 放宽表意人损害赔偿要件等加以衡平. 四,错误制度中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的双向制 衡 (一)撤销权的要件限制 在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的立法背景下,立法 应通过以下措施对表意人的撤销权进行限制,以衡 平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动态安全)与表意人的 意思自治(静态安全): 1.表意人的可归责性 (1)无过失必要说与无过失不要说的分立 表意人对错误的产生存在过错能否影响撤销 权的成立,目前各国或地区大致存在以下两种立法 例:? 无过失必要说——该说从信赖保护和动态安 全出发,认为若表意人对错误的发生存在过错,则 表意人丧失撤销权.日本,法国,比利时,西班牙, 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采此说.《日本民法典》第95 条(错误)规定:”意思表示,于法律行为的要素有错 误时,为无效.但是,表意人有重大过失时,不得自 侯巍:意思表示错误效力比较研究 己主张其无效.” 无过失不要说——该说从意思主义和静态安 全出发,认为即使表意人对错误的发生存在过错, 也不影响撤销权的成立与行使.德国,瑞士,奥地 利民法采此说.?《德国民法典》第119条所规定的 表意人撤销权就不以无过错为要件:”(1)表意人所 作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作 出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如果可以认为,表意人若 知悉情事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后即不会作出此项 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2)交 易中认为很重要的有关人的资格或者物的性质的 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德国联邦法院 BGHBB1956,254判例也明确指出:”即或是表意人 之重大过失也不排除(意思表示)之可撤销性.”L1. (2)无过失必要说的优越性 笔者认为,无过失必要说较无过失不要说更为 公允.当表意人对错误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时,法 律若仍赋予其撤销权,无异于让无辜相对人承担表 意人疏忽所致风险,难谓符合民法公平理念. 实际上,德国的无过失不要说的立法,后来遭 到了司法批判,无过失必要说已实质性地被司法裁 判所接受.法官们认为:”在回答错误是否仅仅是 动机错误或是属于错误的一方的风险范围问题上, 德国法官可以考虑的因素同促使法国法院认为错 误一方有过错的因素是相同的.”…抛即当表意人存 在明显过错时,德国法官将过错解释为动机错误或 属于其风险范围,从而取得和法国无过失必要说一 样的判决结果.因此,两种立法虽有所不同,但在 司法实务中已得到了相同适用,统归于无过失必要 说. 在英美法系,衡平法的重要格言之一就是:求 助于衡平者必须自身清白.如果错误是由原告 自己造成的,那么原告就应当对此承担责任,衡平 法不会对自己不清白的当事人提供救济.在美国, “ 一 个人必须承担他自己的’蠢行’的后果”是美国 一 条拒绝救济的原则?.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 述》第117条就明确将表意人无过失作为撤销权的 成立要件:错误方的疏忽不应使该方丧失因错误而 要求解除合同义务的权利,除非这种疏忽属于非善 意地行事及未依公平交易的合理标准行事. (3)过失的判定标准 然而,该过失应为重大过失抑或抽象轻过失, 不无疑问,难怪有学者感慨:”此种立法者之神来之 笔,成为错误规定之好望角,经过者鲜有不触礁者. 盖错误之意思表示为表意人所为,若未深究表意人 之过失在错误规定中之意义,则错误鲜无不可解为 表意人自己之过失所致.综观我国法院关于错误 之判决,不仅在数量上屈指可数,且殆无成功撤销 过错之例,似可得明证.”可见,过失如何界定,对 表意人撤销权的成立影响甚巨. 民法中的过失有重大过失,抽象轻过失和具体 轻过失之分,若无特别规定,以抽象轻过失为原则, 当欠缺通常人之注意义务时,即可构成过失.但在 错误行为中,采重大过失更为妥切.这是因为:错 误鲜有不原因于表意人的过失的,若采抽象轻过失 标准,则与不允许表意人撤销无异,错误制度的立 法目的也会丧失殆尽.日本民法学理确定了以下 重大过失的判定基准,可资借鉴:(1)表意人的知 识,能力.若依凭当事人的知识,能力显然可以注 意,当事人并未注意而发生错误,则构成重大过失. (2)与表意人目的的关联性.对于实现自己目的来 说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慎重调查,表意人怠于 调查,则有重大过失.如:为了开设药店,x与Y订 立契约,x以50万日元的月租租借了Y的店铺,而 按照有关规定,新开设的药店必须与已有的药店保 持120米以上的距离.x经目测后认为可以.可后 来发现,实际间隔只有100米,X不能开设此药店. 在该案例中,如果开设药店就应对药店的间距做慎 重调查,x没有这样做,即存在重大过失H. 2.得撤销的错误须为交易上重要者 ?参见《瑞士债法》第26条,《奥地利民法》第871条. 31 西南政法大学 (1)交易上重要者的立法例 表意人的错误千差万别,既有重大错误又有无 关宏旨的错误.为保护交易安全,各国立法均认 为,只有对交易上的重要事项发生错误时,表意人 才有获得救济的权利.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以列举 的方式对重大错误作了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典》 第1429条规定:”下列错误是本质性的:(1)涉及契 约的性质或者标的物时;(2)涉及交付标的物的同 一 性或者根据一般标准或者有关情况应当由合意 确认的同一标的质量时;(3)涉及由缔约方确认他 方缔约人的身份或者基本情况时;(4)涉及构成惟 一 或者主要原因的法律错误时.” (2)交易上重要者的判定 关于交易上重要性的认定,大致存在三种判断 标准: 其一,从表意人角度出发,采主客观双重认定 标准,为我国台湾地区通说.该说认为,如无该错 误,则表意人就不为此内容的意思表示(主观标 准),并且在通常有理性之人在该情事下,如无错 误,亦不为该行为(客观标准). 其二,客观标准,为德国学者拉仑茨所创.他 认为,若表意人对其所为法律行为所追求的典型的 经济目的发生错误,才构成重大错误.如在合伙合 同中,可信,可靠,认真的合伙人为重要事项,但在 买卖合同中,就非重要事项. 其三,为德国学者弗卢梅所主张,认为交易上 重要事项的认定,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1)当事人 的明确规定,即只有在表意人”以为某人或某物具 有这一性质”的想法在他的表示中得到了体现的情 况下才属重要;(2)行为类型,如在买卖合同,当 事人如无特别约定,则标的物的通常效用即为交易 上的重要事项. 依此三种标准进行判断,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 果:如甲欲购买一古董家具,来到乙家具店,乙店同 时摆有古董真品与仿古新作,甲未表明其欲购买古 董的真意,选购其一,事后发现为仿古新作.若依 32 第一种标准,则若无错误,表意人均不会为此行为, 构成交易上的重要事项,甲得撤销.若依第二种标 准,标的物在年代上是否久远在交易上系属重要, 甲亦得撤销.若依第三种标准,则甲既未将其购买 古董家具的主观意图进行表达,乙店又未标明其为 古董家具店,无法认定两人订立的是古董买卖合 同,而该仿古家具又无一般瑕疵,因此甲的错误为 单纯的动机错误,甲不得撤销.由于第三种标准对 交易安全保护周密,附合者日众,有渐成通说之 势引.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受该说影响,曾做判决: “人的性质只有在由表意人以任何方式明显地为合 同基础,而毋需将这些性质归人其表示内容时,才 可作为交易上重要的性质加以考虑.”[7]5 3.相对人对于错误的发生具有与因 当相对人的行为促成表意人的错误时,该相对 人的与因行为对表意人与相对人间的利益协调亦 会产生影响.一般认为,相对人在与表意人谈判 时,若出于疏忽而对表意人进行了不实陈述,即使 他无意欺诈,但还是引起对方的错误,不管是由于 疏忽或者完全无辜,他都不能指望依赖合同的有效 性受到保护,即他须承担其疏忽引致的不利后果, 表意人仍得撤销合同.?1962年1月31日,德国联 邦最高法院就有类似判例:机器的卖方测量了买方 安装机器的地方,结果错误地声称该机器能够 安装进去,这一声明不能视为对于机器性质的合同 的保证,但因卖方粗心地对买方作出了错误的建 议,因此违背了他的义务,买方有权解除合同[1. 4.风险范围 当错误内容属于表意人的风险范围时,其不能 通过错误来逃避风险,否则交易相对人就成为表意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11o条,《德国民法典》第ll9条, 《奥地利民法典>第871条,《日本民法典》第95条,<瑞士债务法》 第24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429条,《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8l 条,82条,《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697条,1698条和1699条等. ?参见《奥地利民法》第871条,《荷兰民法>第228条第1 款,《波兰民法》第84条第1款,《匈牙利民法》第210条第1款. 侯巍:意思表示错误效力比较研究 人任意转嫁风险的牺牲品,法律也就名正言顺地成 为一方损害另一方的工具.如在保证合同中,主债 务人的偿债能力是保证人的风险范围,保证人的义 务正是消除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是否具有偿债能力 的不确定性,因此,保证人不能以其对主债务人的 偿债能力认识错误为由主张撤销保证合同. 在英国,1950年的IJaefV.InternationalGaUe— nies一案中,也确立了类似:1944年原告花了 85英镑从被告手中购买了一幅名为”索斯伯里大教 堂”的画,双方都以为该画出自着名画家JohnCon. stable之手.1949年,当原告准备出售该画时,却被 告知,该画并非JohnConstable亲作,只是一件复制 品.于是,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来的购画合 同,收回购画款项.法院认为:原告应承担对古董 价格错误估计的风险,”有关古董真伪或者价值的 错误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4 对此,《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5条(2)款 (b)项明确规定:”错误与某事实相关联,而对于该 事实发生错误的风险已被设想到,或者考虑到相关 情况,该错误的风险应当由错误方承担”,则不能宣 告合同无效. 5.理智的因果关系 理智的因果关系,即错误认识与意思表示的作 出之间具有理智的因果关系,迷信的因果关系不受 保护,如甲不能以他不知其所购买的房屋是13号 为由主张撤销买卖合同. 6.禁止权利滥用 表意人的撤销权既然为权利,就应当遵守诚实 信用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很多国家的立法均对此 作了明文规定.?《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702条 (发生错误的当事人的诚信)就规定:”1.发生错误 的一方不得以违背诚信的方式利用其错误.2.如 果他方同样接受他打算订立的合同,他应受该合同 的约束.”在错误制度中,禁止权利滥用主要表现 为: (1)若错误表示较正确表示并未使表意人处于 不利地位,则表意人不得以错误为由行使撤销权. 如甲本欲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某相机,却误写为 3000元,乙对之承诺,则甲不得以错误为由撤销该 契约. (2)若相对人接受表意人内心正确的意思表 示,则表意人不得以错误为由行使撤销权;若允许 其撤销,则无异于允许其任意毁约.如甲本欲以 3000元的价格出售某相机,却误写为2O00元,乙知 该情事后,同意以3000元购买该相机,则甲不得以 错误为由撤销该契约. 7.x,-J-法律错误的排除 两大法系均认为,对于法律产生的错误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法律为由而进行 抗辩”是大陆法系普遍遵循的规则.同样,英美法 系也总是假定每个人都是懂法的(尽管看起来不那 么合理),因为不懂法律的人可以请专业人士提供 意见,如向律师咨询.所以,当事人对于法律产生 的错误并依此签订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8.除斥期间的限制 表意人的撤销权为形成权,为尽快稳定法律关 系,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各国立法稍有不同. (1)除斥期间的长短.关于除斥期间的长短, 大致存在两种立法例,其一为固定期间立法,如瑞 士,匈牙利规定的除斥期间为1年,希腊为2年,奥 地利为4年,法国,意大利为5年;其二为非固定期 间立法,如《德国民法典》第121条规定:”在第119 条,120条的情况下,必须在撤销权人知道撤销原因 后,在没有过错迟延的情况下进行撤销.撤销的意 思表示已经不迟延地发出的,向不在场者进行的撤 销,视为适时地进行.”即德国未规定具体的期间, 而是规定自发现错误且作出必要的考虑后能够撤 ?参见《瑞士债务法》第25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432条,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702条,<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85条 的相 关规定. 33 西南政法大学 销而未撤销的,构成撤销迟延.其主要目的在于: 因期限一旦被固定,就会存在错误表意人进行投机 的风险,即他在撤销前通过观望市场变化而让对方 承担这一成本…捌.德国的无固定期间立法通过 牺牲法律的确定性来保障法律的灵活性,但须以高 素质的司法人员作为制度支撑. (2)除斥期间的起算.各国立法关于除斥期间 的起算存在两种立法例.其一,从发现错误行为之 日起算,如德国,瑞士,匈牙利,葡萄牙等;其二,从 错误行为成立之日起算,如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 等.两者相较,前说更为可采.这是因为,若采后 说,则会出现以下问题:表意人与相对人在签订合 同之初就发生了错误,但合同的磋商期间较长,超 过1年,则在合同成立后,表意人撤销权的除斥期 间已过,错误制度对表意人提供的救济已毫无意 义. (二)表意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要件 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确信法律行为有 效,因某种事实的发生,该法律行为归于无效而遭 受的损失.信赖利益的赔偿通过使产生信赖之人 处于如同未曾信赖过的状态而实现.一般而言,错 误制度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要件为: (1)表意人的无过错责任 错误制度在于保障意思自治,即使表意人对错 误的发生存在过失(重大过失除外),仍享有撤销 权.既然在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上,对表意人较为宽 松,则在信赖利益的赔偿要件上,就应对表意人更 为严格,方能体现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的公平制 衡.因此,无论表意人对信赖利益损害的发生是否 存在过失,均应向善意相对人承担信赖利益的损害 赔偿责任,而不以过失为要件.采撤销权无过失不 要说的《德国民法典》,其第122条规定的损害赔偿 责任不以过失为要件.采撤销权无过失必要说的 我国台湾地区,由于表意人有过失根本不可能享有 撤销权,依据体系解释其”民法典”第91条的赔偿 34 责任,表意人并无过失可言. 值得提及的是,有学者认为表意人所承担的损 害赔偿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其理由可概括为: (1)此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和被撤销的情况 下,无有效合同存在,因而此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 却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2)有过失一方 违背了先合同义务,如不得以不实陈述误导他人以 及对他人之错误应予指出而未指出等.笔者对此 不敢苟同:其一,错误制度中表意人的损害赔偿责 任适用无过失的归责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却以过 失为要件,两者在归责原则上大相径庭;其二,不能 因为错误中表意人的赔偿责任非违约责任,就想当 然地推导出其为缔约过失责任.毕竟民事责任并 非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二元体系.这种判 断正突显了作者对民事责任体系整体把握的视野 局限及对错误制度中表意人的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的误解. (2)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即相对人对表意人的错误 非明知或可得而知.所谓”明知”,是指相对人虽知 表意人意思表示有错误,但不知其真意为何;若相 对人知晓表意人真意,则依”错误的表示无害”的解 ?《日本民法》第95条规定错误行为无效,但并无类似于《德 国民法典》第122条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往见解认为错误 表意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最近这一观点遭到否定.学界普遍认 为,错误表意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性质为侵权行为或缔约过失 责任.山本敬三.民法讲义l总则[M].解亘,译.北京: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4:15o;吴淑萍.民事错误制度研究[D].武汉: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20o3年硕士毕业论文. 侯巍:意思表示错误效力比较研究 释规则,该意思表示依表意人真意发生效力.?关 于”应知”的界定,由于通常情况下,任何人都没有 义务去关注交易对方是否发生错误,因此,不知他 人的错误并非过失.只有当一般理性人处于相同 情况下,应知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犯有错误而有进一 步查证的必要时,即”当表意人的错误是如此地明 显,以至于相对人应当至少提出反问时”才构成应 知[151. 2.损害赔偿范围 (1)赔偿内容 一 般来说,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通常包括以下内 容:订约费用;准备履约费用;将标的物进行转卖, 而向买受人支付的由于交付不能产生的违约金;由 于拒绝其他契约,现因购买相当之物而增加的费 用;其他订约机会的丧失等. (2)数额限制 《德国民法典》第122条规定,表意人对相对人 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以履行利益为限.我国台湾 地区民法虽未明文规定,但亦采相同解释]4”,所持 理由为:其一,错误制度既然为表意人利益而设,就 应对表意人进行优先保护,否则其立法目的丧失殆 尽,因此应限制表意人的赔偿范围,既不使表意人 因撤销权的行使而获益,也不使其因此而受损;其 二,对于相对人也不应使其处于较契约履行更为有 利的地位. 五,我国错误效力的立法完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比较其它国家 或地区有关错误制度的最终目的在于构建,完善我 国相关立法. (一)我国错误制度的立法,学理及其缺陷 1.现行立法中的错误效力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 错误效力作了规定. (1)《民法通则》中的错误效力 《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 一 节(民事法律行为)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 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 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 起无效.”第61条第1款还对行使撤销权的表意人 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了规 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 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 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71条 对重大误解作了进一步补充说明:”行为人因对行 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 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 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可以看出,《民法通则》对重大误解的效力持静 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立场,较为合理.但在具体制 度的设计上,仍存在如下缺陷: 其一,在表意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上,未明确 表意人无重大过失的要件,这就意味着若表意人欠 缺基本注意义务而作出错误表示时,仍享有撤销 权,对表意人过于放纵,有害交易安全. 其二,在表意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上,以表意 人具有重大财产损失为要件,与尊重意思自决的本 ?”错误的表示无害”规则(falsademonstrationonnoeet),是 指双方当事人虽对合同达成合意,但误用了词句的客观意义,则法 律行为在当事人一致所欲求的内容上发生效力,亦即错误的表示不 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这是因为,只有赋予意思表示以当事人内心 真意,才能最好地体现当事人本意,实现意思自治,词语作为沟通工 具的目的既已达到,就不必通过牺牲交易安全进行匡正.德国联邦 最高法院1920年6月20日判决即采此说.在该案中,甲向乙出售 haakjIl轳k甜一批,在挪威,ha幽n萨k砌意为鲨鱼肉,但两人皆将 该词误认为鲸鱼肉,当甲得知该词的客观意义后,向乙交付鲨鱼肉, 乙诉至法院,主张甲违约.法院认为,应当假设当事人使用了正确 的词语.并应当以此来评判合同内容,因此判甲败诉.梅迪库斯.德 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43. 35 西南政法大学 意相悖.传统大陆法系的错误制度旨在保障表意 人的意思自治,而非对财产利益的维护.我国民法 以表意人的重大财产损失为要件,是对传统民法理 论的误解和背离. 其三,在表意人对善意相对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上,《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以表意人具有过失 为要件,对善意相对人保护不周. 其四,表意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起算不尽合 理.表意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行为成立之日起 算,?非从表意人知道或应知时起算. (2)《合同法》中的错误效力 《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下列合同,当 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 时显失公平的.”第58条还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 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 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 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的规定基本沿袭《民法通则》,自然保 留了《民法通则》的缺陷. 2.学理中的错误效力 由王利明先生主持编写的《中国民法典草案》 并无错误制度的相关规定,?而错误制度实为意思 表示瑕疵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它的遗漏应为立法上 的重大疏失. 由梁慧星先生主持编写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 议稿——总则编》,于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法律行 为)第三节(意思表示的无效和撤销)中,以第135 条明确规定了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 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和 质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的一方或双 方,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其基本内容仍沿袭 《民法通则》,未有改进;不仅如此,该草案对善意相 对人享有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未作出规 36 定,存在明显漏洞. (--)我国错误效力的立法完善 1.错误效力的立法基准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未来民法典在 构建错误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基准,方可达到表意 人与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均衡: 其一,在错误的效力选择上,以普通人,常人作 为设计模型,采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立法模式; 其二,在表意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上,舍弃重 大财产损失要件,回归意思自治的根本价值;增加 表意人无重大过失要件,实现表意人与善意相对人 信赖利益的良性制衡; 其三,在赔偿要件上,采无过失主义,与缔约过 失责任相区别; 其四,在表意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起算上,以 表意人知道或应知时为准. 2.错误制度的具体设计 错误制度具体条文设计如下: 第一编总则××章法律行为×X节意思表 示的瑕疵 XX条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有重大错误时,即 可撤销其意思表示,但表意人对错误的发生具有重 大过错的除外. X×条表意人基于错误而撤销意思表示的,须 向相对人赔偿其因信赖该意思表示有效而受到的 损失,但相对人对此明知或应知的除外. X×条表意人自知道或应知错误之日起超过 ?《民通意见》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 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 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 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由王利明先生主持编写的《中国民法典草案意见稿>第一 编(总则)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三节(法律行为的效力)仅将法律行 为瑕疵归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法律行为,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真意保留,虚伪表示,欺诈,胁 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无错误制度的规定.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 案建议稿及说明[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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