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葡京开户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齐鲁师范学院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有关消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条 全校防火工作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实行逐级领导负责的防火安全责任
。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各类暂住人员、劳务人员等。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
第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时~应通知保卫处参与工程消防设施的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七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单位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方法~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
时~必须报请保卫处批准并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条 功能厅、俱乐部、图书馆、餐厅等人员聚集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严禁超过额定人数,
(二)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安装应急照明灯~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可燃物品或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的使用与燃放~确需使用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非专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十条 举办焰火、篝火晚会~应至少提前一天书面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待批准后方可举办。举办时~在地点选择、舞台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防火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各创收单位和财务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公司的灭火器的配置及维修~由保卫处实地考察后根据实际需要~统一配备~统一维修~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支付~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消防器材与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章 防火组织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要实行防火责任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防火责任人。学校主管保卫工作的行政领导兼任全校防火责任人。
第十四条 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单位的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组织实施各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制度要上墙张贴,
(四)把防火列入教学、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
,
(五)组织经常性地防火检查~随时消除火险、火灾隐患,
(六)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搞好重点部位的灭火预案及演练,
(七)协助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火险、火灾,
(八)保管好辖区内的灭火器材和灭火设施,按要求进行配置、更新和维修,
(九)做好对本部门、单位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增强防火意识。
第十五条 各院系、单位(含实体、公司)及较大的处、科必须组建义务消防队~其防火负责人负责组织义务消防队的日常学习和训练。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必须迅速向值班人员或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火警119)报告~讲明起火具体地点,任何单位或个人必
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起火单位或有关部门要声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财务~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发现或听到火警、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或支援灭火。
第五章 防火监督
第十八条 保卫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部门、单位应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主动提供所需资料~并安排专人配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所在单位参加检查人员应当详细
~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保卫处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火险、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应当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及时报告保卫处。
第二十条 保卫处防火监督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防火组织,
(二)进行消防宣传和防火检查~及时查处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隐患,
(三)指导义务消防队开展灭火训练~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
~并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演练。
(四)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火灾调查,
(五)定期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防火安全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在防火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防火组织机构健全~火险隐患消防除及时~消防器材设施保管完好~无火险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临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在防火工作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而发生火险、火灾的,
(四)非火灾事故~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齐鲁师范学院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