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转让不同意
借条转让不同意
2017-04-17 15:06:07 湖北法院网讯(作者 丁友才 编审 李智华)近日,李某手持一张3万元的借条要求起诉,并详细询问了诉讼风险,听人说借条超过两年过期就要不到钱了,非常担心。法官解答不是超过两年的借条就不受法律保护,要根据具体的约定确定诉讼时效期间,你的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李某对手中的借条有信心要回钱了。 公民之间的借贷是民间融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民间借贷,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很普遍,也为解决资金困难促进生产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由于借贷行为
的不
,约定不明确,同时产生了不少纠纷,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你知道借贷的风险和法律保护期间吗,是两年还是另有规定呢~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一般为两年,但具体如何确定,要根据借条的约定才能确定诉讼时效保护期间,并不是超过两年的借条就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作了一般性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明确,单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法律规定;对不同的案件法律作了不同的规定,有一年的、两年的、三年的,五年的、甚至更长期间,应针对具体案件适用具体法律确定诉讼时效。对于公民之间的借条(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具体分以下情形进行确定。
一、借条约定有还款期限的,自期限届满二年,超过二年的不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借款有约定期间的约定期间届满,当事人不主张权利超过两年的法律不予保护,即丧失胜诉权。
二、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不受法律保护。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的理解为两年是从借款之日起来计算,在审判实践中也有这种理解和认识误区;其实不然,诉讼时效是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性规定,而不是消灭规定,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期间的,借款即使超过两年而权利人并不知道未还款其债权就受到了侵害,因此,计算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超过两年的不受法律保护。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指权利人主张收回借款或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偿还借款或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形等。
三、借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作了列举性规定:民法通则》作了一般性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明确,单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法律规定;对不同的案件法律作了不同的规定,有一年的、两年的、三年的,五年的、甚至更长期间,应针对具体案件适用具体法律确定诉讼时效。对于公民之间的借条(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具体分以下情形进行确定。
一、借条约定有还款期限的,自期限届满二年,超过二年的不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借款有约定期间的约定期间届满,当事人不主张权利超过两年的法律不予保护,即丧失胜诉权。
二、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不受法律保护。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的理解为两年是从借款之日起来计算,在审判实践中也有这种理解和认识误区;其实不然,诉讼时效是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性规定,而不是消灭规定,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期间的,借款即使超过两年而权利人并不知道未还款其债权就受到了侵害,因此,计算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超过两年的不受法律保护。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指权利人主张收回借款或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偿还借款或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形等。
三、借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作了列举性规定》中第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如向债务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签收或能证明收到
、向下落不明人刊登公告、代扣本息的;第12文书的、向对方发信或数据电文的
条、第13条规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支付令、破产、财产保全、强制执行、追加当事人、抵销债务、宣告失踪或死亡、申请调解、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债权转让、提起代位权诉讼、与连带债务人诉讼等同样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同时债务人约定新的还款期限、偿还部分欠款等情形,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总之,只要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就引起时效中断的效力,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要能够举证证明方可;诉讼时效中断后应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再超过二年的才不受法律保护,且可能再次中断又重新计算。
(二)、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第20条规定其他障碍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一是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是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是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是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也就是特别情形下才发生中止效力。
(三)、民间借贷的民事权利请求权不适用延长的规定,因借贷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也只有特殊情况方可延长。
四、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列外情形。
当事人自愿履行偿还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也是我国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当事人还款后又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五、借条利息的确定。《
法》第21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约定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于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对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当事人主张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超过借款履行期间的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篇二: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第20条规定其他障碍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 一是权利被侵害的
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是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是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是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也就是特别情形下才发生中止效力。
(三)、民间借贷的民事权利请求权不适用延长的规定,因借贷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也只有特殊情况方可延长。
四、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列外情形。
当事人自愿履行偿还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也是我国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当事人还款后又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五、借条利息的确定。《合同法》第21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计算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约定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于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对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当事人主张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超过借款履行期间的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
计息。篇二》时,甲故意隐瞒了A商场的真实情况。经查,A商场是由丙出资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是A分部。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甲不是A商行的出资人,其无权转让他人财产。《个人独资企业法》及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整体转让,不能部分转让。《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规定,出资人变更的,要变更登记。乙与甲签订的《股份转让
书》,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协议。按照合同法第52条第5款、第58条规定,《股份转让协议书》应当无效,甲应当返还乙29.5万元。乙反诉请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甲不是A商行的出资人,其无权转让他人财产。《个人独资企业法》及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整体转让,不能部分转让。《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出资人变更的,要变更登记。乙与甲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协议。按照合同法第52条第5款、第58条规定,《股份转让协议书》应当无效,甲应当返还乙29.5万元。乙反诉请求》无效;
2、甲返还乙29.5万;
3、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甲辩称:
不同意乙的反诉请求。
1、乙所称的A商场仅是甲与乙合伙租赁的场地;
2、乙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张合同无效不适当,背离事实,甲与乙未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仅仅是个人合伙;
3、合同是乙签订的,欠条是乙出具的,且商场是乙实际经营的,乙已经支付部分费用,所以剩余的欠款应当支付给甲。
经审理查明: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张合同无效不适当,背离事实,甲与乙未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仅仅是个人合伙;
3、合同是乙签订的,欠条是乙出具的,且商场是乙实际经营的,乙已经支付部分费用,所以剩余的欠款应当支付给甲。
经审理查明》,约定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A商场的40%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甲方。
二、40%的乙方股份的转让价为60万元,甲方在2017年12月30日前先首付29.5万元给乙方,余款甲方立欠条给乙方。
三、乙方股份转让后,甲方的本商场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同日,对于剩余未付款,乙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欠条》,载明》复印件。该协议包含如下条款:
甲乙丙方自愿合作经营乳胶制品销售项目,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复兴东路55号外宾商场,占地面积1436.33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90万元,占总投资的45%;乙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80万元,占总投资的40%;丙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30万元,占总投资的15%;场地承租单位为B公司(以下简称B司);??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作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
意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以终止时估价,届时予以返还;三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亦归全体合伙人;企业固定资产和盈余销售利润按照甲方45%、乙方40%、丙方15%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甲方45%、乙方40%、丙方15%比例承担;本协议有效期3年,自三方代表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项目#合作协议书#》落款处,甲方处有乙的签名字样,日期为2017年7月21日;乙方处有甲的签名字样,日期为2017年7月21日,丙方处有曲X的签名字样,日期为2017年7月26日;合同签订地点为上海,合同签订时间为10:项目合作协议书》落款处,甲方处有乙的签名字样,日期为2017年7月21日;乙方处有甲的签名字样,日期为2017年7月21日,丙方处有曲X的签名字样,日期为2017年7月26日;合同签订地点为上海,合同签订时间为10》的签署过程,甲称:
乙在上海考察之后回到北京起草了协议书,乙签署姓名之后传真到B司的传真机(号码021-33663837)给甲,甲签署后又传真给曲X,故乙签字的原件在其本人处。经询,甲称其未留存传真件,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B司复印之后留存的文件,故证据上未体现传真号码及传真时间。为证明协议的签署过程,甲提交了一份B司于2017年9月12日出具的《见证函》,载明:见证函》,载明》加盖有B司的公章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振东的人名章。乙对甲所述均予以否认,对《项目
》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其并未签署过这份协议。经本院
,曲X并合作协议书
未出庭。
诉讼中,甲申请证人赵×出庭作证,赵×陈述证言称:项目合作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其并未签署过这份协议。经本院通知,曲X并未出庭。
诉讼中,甲申请证人赵×出庭作证,赵×陈述证言称》,两份《见证函》的内容均载明:见证函》的内容均载明》加盖有B司的公章;2017年10月8日《见证函》加盖有B司的公章并有该公司总经理卢宝祥的签字。
诉讼中,甲提交了B司于2017年10月7日出具的《情况补充说明》,载明:见证函》加盖有B司的公章并有该公司总经理卢宝祥的签字。
诉讼中,甲提交了B司于2017年10月7日出具的《情况补充说明》,载明》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如甲向乙借款一万元,约定6个月归还,如甲到期不还,乙必须在2年内向甲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超过2年,即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乙方要求返还借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2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不断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那么问题来了,借条的时效已过,怎么把钱要回来呢?
1、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债
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笔者认为,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
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3、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7)7号文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且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程序上还是可以起诉的。法院受理,但是对方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法院会判原告败诉。
不提出超过诉讼时效这个抗辩理由的话,法院也不会主动审查。 但是对方如果
讨债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吗?答案是肯定的。诉讼时效已过怎么讨债?对于这些问题,上文中都有详细为您进行了介绍,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在借款事实发生后,债权人不能被动等待债务人还款,在还款期限到期后,债权人要及时追讨,否则,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就要面临债款追不回的风险。
那么我们如何避免诉讼时效过期?预防才是关键! 《民法通则》第140条有这样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40条有这样的规定》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三)有借条也未必能要回钱的7种情况。
1、双方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护。
2、借条中的得利条款无效。复利就是讲利息计入本金赚取高额利息的,仅仅保护真实本金及基利息,复利部分无效。
3、借条的出借人应当是个人。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贷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4、借条的主体应当是有行为能力的。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5、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6、出借人明知贷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
7、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或者企业间的借贷,如经过法院审理,双方约定的利息依法需要收缴。所谓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意思就是以联营的协议完成借贷的实质。联营各方本应风险共担,但协议中约定必须要返还本金及利息多少,这类约定就会被认定为违法约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