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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卖家欲提信誉找“刷钻”平台 账户被盗8千

2018-01-17 3页 doc 13K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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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卖家欲提信誉找“刷钻”平台 账户被盗8千.淘宝卖家欲提信誉找“刷钻”平台 账户被盗8千 为了提高店铺信誉等级,吸引更多消费者,现实生活中,淘宝卖家通过虚假交易“刷钻”的行为非常普遍。法律对这种行为将如何评价,在南京鼓楼法院审理的一起淘宝卖家因为账户中钱款被盗告刷钻平台索赔的案件中,这种“刷钻”的行为就被明确评价为“恶意串通,损害网络消费者的信赖和利益,也损害了大多数诚信经营的卖家利益。”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刷钻平台赔偿这位卖家合法所有的7000元,而该卖家通过帮别人刷信誉挣来的一千余元,则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记者了解到,此类案件在南京尚属首例。 淘宝卖家欲提信誉找到...
.淘宝卖家欲提信誉找“刷钻”平台 账户被盗8千
.淘宝卖家欲提信誉找“刷钻”平台 账户被盗8千 为了提高店铺信誉等级,吸引更多消费者,现实生活中,淘宝卖家通过虚假交易“刷钻”的行为非常普遍。法律对这种行为将如何评价,在南京鼓楼法院审理的一起淘宝卖家因为账户中钱款被盗告刷钻平台索赔的案件中,这种“刷钻”的行为就被明确评价为“恶意串通,损害网络消费者的信赖和利益,也损害了大多数诚信经营的卖家利益。”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刷钻平台赔偿这位卖家合法所有的7000元,而该卖家通过帮别人刷信誉挣来的一千余元,则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记者了解到,此类案件在南京尚属首例。 淘宝卖家欲提信誉找到“刷钻”平台 “淘宝网”信用等级越高的店铺,越能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很多淘宝卖家便动起了脑筋,通过虚假交易来积累信用评价,以在短时间内获得较高信誉等级,迅速提高店铺的销量。这种行为,被称为“刷钻”。而淘宝卖家对“刷钻”的需求,则催生了一个附加行业——以虚假交易帮卖家刷钻为生的网络公司。 该案的被告某网络公司就是这样一家公司。该网络公司在网上开设了一个“互动信誉平台”,想刷钻的人须先在该平台上注册为用户,然后就可以发布刷钻的任务了。在发布任务后,会有买方接手任务。之后,卖方点击“发货”,买方点击“确认收货”并给予好评,买方从支付宝中支付货款至卖方支付宝,而平台则将卖方事先支付的货款及发布点转付至买方在平台的账户。说白了,这种方式就是买方先付钱,卖方再把钱还给买方。作为帮助刷钻的买方,可以获得“发布点”作为报酬,在平台兑换现金。当然,卖方也可以转变角色成为买方,帮别人刷钻,通过赚取发布点兑换现金。 作为“淘宝网”卖家的王霞,在进入这个行业后不久,也迅速知道了“刷钻”这一潜规则,便到网上搜索,找到了这家“互动信誉平台”。 账户被盗八千余元状告刷钻平台 王霞于2012年2月在上述平台注册,一边帮自己的淘宝店铺刷钻,同时,也接受别人发布的任务,帮别人刷钻来赚取发布点。做了快一年光景的时候,去年1月,王霞有一次照常登录自己账户,却发现里面剩余的八千余元钱都不见了。再仔细一查,发现自己的账户被别人在四川成都登录,花费70元购买100个发布点后,通过发布任务的方式,把她的8070元转付到了他人在平台的账户。 随后,愤怒不已的王霞与该互动平台客服通过QQ进行了沟通,质问对方钱为什么会被人盗走。 对于为什么被盗,客服自己也说不清,只坚称没有异地登录认证码,别人无法登录王霞账【淘宝小号查询】www.chaxiaba.com户。无奈之下,王霞只得将经营该互动信誉平台的某网络公司告到南京鼓楼法院,认为自己与某网络公司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关系,某网络公司对自己的财产有保管义务,但某网络公司未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保护,导致平台账户中的钱被转走,请求判令某网络公司赔偿自己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双方网络服务合同被判无效 开庭后,王霞说,自己注册和平时使用的IP地址均系南京区域的,而成都的IP地址登录时,自己并没有收到某网络公司发出的异地登录的手机认证码,因此,某网络公司存在过错。某网络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所以,法院视其放弃了举证、质证权利,直接采纳了王霞的说法。 最终,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王霞与某网络公司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某网络公司向王霞提供虚构网络交易,达到虚构成交量及好评的目的,从而诱使一般的善意网络消费者产生信赖,促成交易。双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因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不仅损害网络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也损害了大多数诚信经营的卖家利益,故应当认定为无效。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王霞账户中被转走的8070元中,有7000元是平台转付,因王霞支付宝已支付相应款项到平台账户,某网络公司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他人盗转,某网络公司存在过错,应当赔偿王霞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对于王霞被盗转钱款中通过接任务赚取发布点兑换而来的部分,应认定为非法所得,故对该部分收益应依法予以收缴。最终,法院判决某网络公司赔偿王霞损失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驳回王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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