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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

2017-09-01 7页 doc 19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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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的认识 私募股权基金是私募基金的一种,主要指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英文:PE-Private Equity Fund。 目前其成立形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公司制,每个基金持有人都是投资公司的股东,管理人也是股东之一,其优点是:规范,有成熟的法律体系等,缺点:效率低,后续注资、扩股手续繁琐,管理人灵活度低。另一种是信托制,持有人和管理人是契约关系,而非股权关系,优点是:灵活,投资方式多,缺点:信托只是法律关系而非法人。再一种就是合伙制,是我们公司目前所采用的形式,也是美国等国家大多数所采用的...
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的认识 私募股权基金是私募基金的一种,主要指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英文:PE-Private Equity Fund。 目前其成立形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公司制,每个基金持有人都是投资公司的股东,管理人也是股东之一,其优点是:规范,有成熟的法律体系等,缺点:效率低,后续注资、扩股手续繁琐,管理人灵活度低。另一种是信托制,持有人和管理人是契约关系,而非股权关系,优点是:灵活,投资方式多,缺点:信托只是法律关系而非法人。再一种就是合伙制,是我们公司目前所采用的形式,也是美国等国家大多数所采用的形式,其优点是:灵活,高效,便于普通合伙人操作,缺点: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 合伙制PE一般由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业务,同时以普通合伙(GP-General Partner)的身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一般跟投基金规模的1%,且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普通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身份加入,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彼此之间权利与义务。 (一)合伙制PE组织架构: (二)PE项目投资一般流程 1、 初步审查 1) 通过对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初步了解目标企业,进而发 现和判断企业的核心价值所在。要了解企业的历史、经营状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点、主营业务、企业性质、企业目前主要股东、企业经营的财务历史(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的外部公共关系、未来发展方向以及战略目标等)、、融资计划(融资额、)等等 2) 了解企业所在行业的前景、目标企业产品所处的产业链、 市场容量、行业平均利润率、周期性、政府政策。同时对目标企业做行业竞争力分析,以及企业的投资亮点。当然也要了解此行业的风险所在。 3) 要对目标企业做现场调研,包括:通管理层的会谈、到经 营现场考察等,了解管理层的素质、实际经营情况、企业的商业模式。 4) 根据各方面的综合因素形成对目标企业的初步评价,并将 各项评价标准形成规范的评价体系和可量化的标准,成为公司发展的经验。 2、 签署投资意向书 经过上述初步评价,PE要做出是否继续投资运作的决定,决定符合投资,相应的投资人员准备投资备忘录,签署投资意向书。投资意向书也称作:投资条款清单,是表达投资意向和合作条件的备忘录。包含投资涉及的核心商业条款: 1) 资金安排:投资总额、投资价格、证券类型、股权分配、 分期投资条款等。 2) 投资保护:包括红利支付政策、证券转换约定、反稀释条 款、退出条款(优先清偿权、回购权、共同卖股权)、表决权、优先购股权、股价调整等。 3) 管理控制与激励:包括董事会安排、投票权、财务报表和 报告制度、管理层的肯定性条款和否定性条款以及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等。 4) 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和排他性条款等。 其中,企业估值是投资的核心部分,贯穿项目初审到签署正式投资协议的全部谈判过程。 3、 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也成审慎调查(Due Diligence),指在收购过程中买房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财务状况、法律关系以及所面临的机会和潜在的风险进行一系列调查,包括: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其他尽职调查。一般由第三方组成的尽职调查团队展开 1) 法律尽职调查。重点核查: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查证交 易的合法性、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以及内部组织结构、重要的法律文件和重大、资产状况、人力资源状况、外部法律环境、纳税情况及依据等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 2) 财务尽职调查。由于其财务报表可能弄虚作假,应重点了 解:基本财务情况、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等。对重点问题运用财务分析、审计等知识审慎性调查。 3) 其他尽职调查。如税务尽职调查、业务调查。 4、 项目的估值与定价 估值对于交易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估值的依据信息来源要真实、完整、连续。具体估值方法有:内在价值法和清算价值法,可以签订相应的估值调整协议。通过以上工作的结果要对目标企业做出整体的分析和风险评估,比较投资理念做出是否进一步的投资决定。 5、 签署正式收购协议 这是一个谈判的过程,其中正式的收购协议以投资意向书为基 础而做交易结构设计,但正式的协议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除了商业条款外,还有复杂的法律条款需要律师参与谈判,比如优先权条款(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特殊权利条款(赎回权、共同出售权、强制随售权、反稀释保护、)和特殊机制(对赌协议)。收购协议必须反映基金拟采取的投资策略,包括进入策略和退出策略。 6、 完成收购程序 履行公司规定的内部程序:签署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新公司章程、变更董事会成员名单以及公司更名等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 后续管理 PE投资后通常作为公司小股东存在,一般不实际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但享有参与公司管理的一些基本权利。定期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数据等进行审查,给予目标企业一定的帮助和提供相关增值服务,如后期融资、选择中介机构、推荐高管人员、参与重大战略决策等。 8、 推出获利 通过上市、并购、股权回购、清算等手段退出。 (三)PE投资模式和投资工具 目标主要的投资模式有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债权投资以及同时包含两个以上的模式,还有实物和现金出资设立目标企业等模式。具体的投资工具有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 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等。 1、 增资扩股作为PE投资股权投资的首选,有其独特的优势,一方 面对于PE而言手续相对简单,而且资金是直接进入目标公司而非股东;一方面对于目标公司而言直接增加了资本,对原股东的股权稀释比例较小。 2、 股权转让相对应用较为广泛,其交易并不涉及目标公司本身而 是在股东之间直接转让。 3、 股权与债券投资并用国际通用的工具是可转债,但目前中国存 在一定的法律障碍,不过可以通过一些变通方式来实现如委托贷款。这种方式既能保证有一定的固定收益,又能对目标公司有一定的控制权,获取一定的高额收益。 (四)PE退出机制 PE退出渠道主要有回购、兼并收购、公开上市、清算破产四种方式。而不同的行业在这四种退出渠道上的比例是不同的,总体上看回购的比例最高,兼并收购(M&A)的比例其次,公开上市(IPO)与兼并收购(M&A)接近。我国PE投资退出新平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各种股权交易所。 1、 IPO和借壳上市。上市是PE最希望的退出方式,能够带来较高 的收益回报率,有利于提高PE在行业内的声誉,还能实现投资者、企业家、企业本身三者最大的利益化。但上市对目标企业的要求较为严格,主要的平台包括国内主板IPO、中小板上市、创业板上市、境外上市、红筹上市等等。相应的不同的方式获 利高低不一样,其对应的目标企业资质不一样。 2、 并购是PE最有效的方式,应当做为重要的备用方式。通过并购 可以得到一次完全退出,还可以有一定的溢价回报,而且成本也相对IPO较低。 3、 回购相对而言就是最稳妥的方式,可以在协议中签订相关的回 购协议实现资金的自由,同时目标企业又可以重新获得控制权。 4、 最无奈的方式就破产清算,是PE和企业都不愿意看到的一种方 式,甚至可能实现血本无归,所以也反映了PE投资的风险性,相应的签订破产清算优先权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PE。 (五)PE的融资渠道 1、商业银行。2008年12月6日发布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允许杨业银行提供并购的贷款。目前商业银行也从不同程度上涉水PE投资,主要分为“曲线直投”及“间接参与”两种方式。曲线直投,指的是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下属直接投资机构,再由该下属机构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投资于国内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种方式。目前采取这种方式参与股权投资的主要是中银、建设、工行等大型商业银行。一般来说,成本较高。间接直投是相对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而言,股份制商业银行以间接方式——搭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方式抢滩股权投资市场,为有需求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基金及企业提供投融资相关的“一条龙”金融专业服务,拓展中间业务。 当然也不知这两种方式,还包括以下两天路径:第一条路径是期权贷款(也称选择权贷款),不过由于受《商业银行法》的限制,商 业银行不能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是可以通过期权贷款这种变通方式实现获取股权溢价收益的目的。目前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银行已经开始尝试;第二条路径就是有限合伙。银行联合信托公司发行私募股权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然后有创投公司成立有限合伙公司,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入股所投资企业。 2、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一般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在得到财政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非金融机构投资,目前两家已经得到财政部同意后参与PE投资,国家开发银行已经投资于多项产业基金。 3、保险公司。国务院已经批准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中国人寿已经获得PE拍照,中国平安早就开始通过信托的方式间接投资PE,其市场规模据估计可达到2500亿以上。 4、社保基金。国家已经开放社保基金投资,但总比例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10%。目前申请社保基金采取“备案制”,需到发改委备案获得批复后成为全国社保基金备选的投资机构。 5、证券公司。2009年4月30日。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须获得证监会的同意,取得允许试点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无异议函。 6、企业年金。目前企业年金还不能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7、信托公司。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操作指引,无实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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