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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新增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汇报[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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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新增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汇报[优质文档]关于贯彻落实新增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汇报[优质文档] 关于贯彻落实新增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汇报 11月中旬以来,国务院出台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十项硬性措施,我县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紧急行动起来,及时掌握投资导向,摸清项目底子,采取多项措施,掌握信息、谋划项目、制定方案、汇报衔接,全力以赴做好项目申报、争取、衔接,大力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施工作,取得了显著的实效。现将我县贯彻落实新增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具体做法汇报如下: 一、新增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基本情况。 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我县共申报衔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118...
关于贯彻落实新增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汇报[优质文档]
关于贯彻落实新增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汇报[优质文档] 关于贯彻落实新增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汇报 11月中旬以来,国务院出台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十项硬性措施,我县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紧急行动起来,及时掌握投资导向,摸清项目底子,采取多项措施,掌握信息、谋划项目、制定、汇报衔接,全力以赴做好项目申报、争取、衔接,大力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施工作,取得了显著的实效。现将我县贯彻落实新增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具体做法汇报如下: 一、新增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基本情况。 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我县共申报衔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118个,总投资49.4亿元,申请国家投资30个亿,项目涉及工业、农业、能源、交通、社会事业等多个方面,对郧县经济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截止12月底,我县已到位中央、省预算内资金18428万元,其中12月份国家新增安排我县中央预算内资金7701.88万元,项目总投资22266万元。内容涉及农林水、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及已工代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土保持、能源、廉租住房、农村初中校舍改造、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改扩建等。 二、落实新增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具体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工作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涉及范围广,时间要求紧任务重,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依规,特事特办,切实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县发改局和财政局牵头,会同各相关部 门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解决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施中的突出问,检查督办项目实施进度。 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一个项目(专项)、一名领导、一个工作专班、一套工作措施”的要求,将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施工作责任迅速分解细化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每个项目(专项)制订具体的实施工作和目标。各项目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名单及实施,请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于12月18日前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汇总上报。 2、迅速下达计划,确保按期开工 (1)加快新增中央投资计划下达。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实施意见》要求,县发改局在接到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后,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第一时间内向县政府报送下达新增中央投资计划的请示,请县政府领导签批,县政府签批后,一个工作日内做好转发工作。若县领导不在,电话告知县领导,县发改局、财政局可先行文转发中央投资计划,县领导以后补签。 (2)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尽早开工。各部门要对新增中央投资计划中尚未开工的项目逐项督办,限期落实项目开工的各项条件,尤其是用地、环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审核手续。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原则上要求必须在年内开工,并确保在2009年3月底前形成实物工作量。因工作不力、扯皮推诿,导致项目不能按要求开工建设的,要对项目建设单位和实施责任主体进行通报批评。 3、加快资金拨付,狠抓施工进度 (1)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新增中央投资县转发分解计划下达后,并且,县财政局收到省下达的指标文后,及时与项目单位联系,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关于办理拨付中央新增投资项目资金的通知》 统一文本,在第一时间内通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抓紧办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手续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凡办理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按投资额的30%预拨工程启动资金,以后按工程进度和财政国库支付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并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截留、滞留和挪用。 (2)加快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施工进度。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周密安排,科学调度,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加快项目施工进度。各部门要抓紧建立工程形象进度和投资完成进度旬报或月报制,及时通报施工进度情况。 4、落实建设条件,确保工程质量 (1)认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等项目建设条件。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用地、环评等各项建设条件的落实。各部门要抓紧组织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与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衔接,积极争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新增中央投资不得用于偿还项目以往债务和拖欠款。 (2)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标准和,做好项目论证,履行审批手续,确保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投向及土地、环评、节能等要求。建设、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等部门要加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的“四制”要求,组织实施。 5、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1)从严执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各项规定和纪律。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厅)《通知》的规定,严禁将新增中央投资用于不符合规定投向、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严禁用于“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严禁 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禁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未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建设方案,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2)强化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驻市的中央扩大内需政策落实检查组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省委、省政府(鄂发[2008]17号文件)的要求,成立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为成员单位的县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若干检查组,分赴各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督办项目实施进度。对项目资金、工程质量、安全及进度等方面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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