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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抚养权变更上诉状

2017-09-20 2页 doc 17KB 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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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抚养权变更上诉状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19XX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市XX区XX镇刘东村7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XX年3月31日出生,汉族,XXX酒吧收银员,住XX市XX区XX路168号附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4)X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区人民法院(2014)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未成年子女...
婚姻家庭律师-抚养权变更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19XX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市XX区XX镇刘东村7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XX年3月31日出生,汉族,XXX酒吧收银员,住XX市XX区XX路168号附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4)XXX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区人民法院(2014)X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未成年子女XXX由上诉人XXX抚养。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并没有阻止被上诉人探望。     阻止在词典中的定义是:“使不能前进;使停止活动。”。根据词典释义只有禁止被上诉人探望才能构成阻止。事实上,2013年9月11日双方协议离婚后,上诉人并没有阻止被上诉人行使探望权。被上诉人曾经多次探望刘易。其中,有两次还经过法院的见证。上诉人的确与被上诉人就探望问题发生过纠纷,纠纷主要集中在探望的时间和探望方式上,但是上诉人并不是阻止被上诉人探望,上诉人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就探望时间与探望方式与被上诉人积极协调。因此,原审法院就上诉人是否阻止被上诉人探望这一裁判重要依据没有查清。 二 原审法院认定的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及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远远优越于被上诉人,这一点原审法院已经查明。这足以说明上诉人在协议离婚后,其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事实上,上诉人的生活条件完全可以抚养爱子XXX至成年。上诉人现在无业,将自己的全部精力投入在对孩子刘易伯的抚养教育中。且被上诉人在酒吧工作,工作虽然稳定,但是其工作环境更不利于孩子成长,被上诉人由于有稳定工作更没有时间照顾刘易阳。XXX更应由上诉人抚养。     三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被上诉人不尽抚养义务,XXX更不应由被上诉人抚养。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其中第二项规定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上诉人不存在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且XXX随上诉人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XXX应由上诉人继续抚养。现在被上诉人有抚养能力,该事实原审法院已经查明。依据《婚姻法》第21条、第36条第二项、第37条第一项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其抚养教育义务不因双方离婚而终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3年9月11日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考虑到孩子跟随男方居住和生活环境较好等综合因素,双方婚生子XXX由男方抚养,女方可由其心意支付抚养费以提高孩子生活环境,女方享有每月的探望权,随时见到孩子。该项约定中关于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因为违反了合同法52条第二项和第五项而无效。现被上诉人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更应主动履行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而现在被扶养人不仅不尽抚养义务,还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于情不通,于法无据。 2.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不当。 本案中双方因为探望权发生纠纷,不构成发生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被上诉人也没有正当理由上诉人的抚养条件及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应当适用该条款。本案由于探望权发生纠纷应依法适用《婚姻法》38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法律规定。 三 原审法院法律性质认定错误,且未行使释明权。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因为探望权引起的纠纷,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第23项的规定,本案应属于探望权纠纷,不属于变更抚养权纠纷。原审法院不应以变更抚养权纠纷审理,原审法院错误认定法律关系错误。原审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第一项的规定行使释明权。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四 建议二审法院从减少诉累方面考虑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虽属于探望权纠纷,但是关于子女抚养费方面因为约定无效,剥夺了孩子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利于孩子的抚养教育,且双方当事人对于子女抚养费用可能会发生纠纷,从而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建议法院从节约司法资源、便利当事人、落实司法为民方面考虑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此致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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