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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2017-11-15 5页 doc 18KB 1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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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2009-07-01 16:01:26) 标签:稳定轻烃 供方 计量管理 买方 密度计 管理实践 关注细节 重视积分类:好博收录 累 杂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计量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全面完成国家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以下简称油、气、轻烃)的生产、储运、销售计划,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买方和卖方必须依照本管理规定进行油、气交接计量,签订和履行...
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2009-07-01 16:01:26) 标签:稳定轻烃 供方 计量管理 买方 密度计 管理实践 关注细节 重视积分类:好博收录 累 杂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和《计量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全面完成国家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以下简称油、气、轻烃)的生产、储运、销售计划,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买方和卖方必须依照本管理规定进行油、气交接计量,签订和履行购销合同和。违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经济制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的经济计量管理。 第二章 交接地点和计量方式 第四条 油、气和轻烃交接计量地点设在供方所在地的站、库、码头等处。如供方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可在双方临时协商同意的地点进行交接。 第五条 交接计量方式按现行办法确定为金属罐计量、流量计(孔板)计量、铁路罐车计量和称重计量四种。 第六条交接计量方式由供方很据需要选择确定,计量器具由供方负责操作,买方监护。计量员(监护员)必须持有省、部级计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计量技术颁发的操作证书。 第七条 油、气和轻烃交接计量所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按国家规定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部门进行周期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无合格证书、超过检定周期、铅封损坏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 第八条 油、气和轻烃交接计量操作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 原油 1. 原油标准SY7513—88《出矿原油技术条件》。 2. 流量计交接计量GB9109.5--88《原油动态计量油量计算》。 3. 油罐交接计量GB9110—88《原油立式金属罐计量油量计算方法》。 4. 罐车交接计量SY5670-93《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铁路罐车交接计量规程》 5. 原油取样SY5713-88《原油管线自动取样法》、GB4756-8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 6. 温度测定GB8927-88《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定法》。 7. 水分测定GB260-77《石油产品水分测定法》。 8. 密度测定GB1884-83《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 9. 油量换算GB1885-1998《石油计量表》。 10. 饱和蒸汽压GB11059-2003《原油饱和蒸汽压测定》(参比法)。 二、 天然气 1. 天然气标准SY7514-88《天然气》。 2. 硫化氢含量GB11060.2-1998《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的测定》(亚甲蓝法)。 3. 水含量SY7507-97《天然气中水含量的测定》(电解法)。 三、 稳定轻烃(液化气) 1. 轻烃标准GB9053-98《稳定轻烃》、GB9052.1-98《油气田液化石油气》。 2. 硫含量SY7508-97《油气田液化石油气中总硫的测定》(氧化微库仑法)。 第九条 按上述标准计量的油、气和轻烃(质量、体积)方可作为财务结算的依据。 第十条在每次结算时,供方应向买方提供原油流量、密度、水含量和温度、天然气流量、水含量、轻烃流量等参数。供方还应定期向买方提供SY7513-88《出矿原油技术条件》、SY7514-88《天然气》、GB9503-88《稳定轻烃》标准中规定的其它质量和技术指标。 第三章 交接计量管理及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供方在交货的同时向买方提供油、气和轻烃交接计量凭证、质量合格证书或化验结果通知单。 第十二条 国内商品原油含水率在1.5%以内时,含水率的运杂费由买方承担。出口原油含水率不得大于外贸合同规定的指标。 第十三条运输部门应按合同规定的运量和进度及时提供安全可靠、技术状态良好(注)的运输工具,有责任维护所装油、气和轻烃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四条 承运油品的铁路罐车车底的残油,供需双方一律不做扣除。 第十五条油和稳定轻烃交接后发生丢车、短量由买方负责查找,买方不得因此据付供方的油和稳定轻烃货款及运杂费,否则供方有权采取降量或停供等必要。 第十六条 油、气和轻烃发货后,由于某些原因需要作出变更时,变更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买方应按供方的托收单据按期付款,然后再同变更后的收货单位办理结算手续。由于变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七条 收费原则: 一、 供方向买方用管线输油、气时,管输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如遇价格调整,按价格调整执行。 二、 管输损耗为0.35%,其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 因原油材料和燃料动力调价造成管输成本增加,供方可视不同地区、不同管径、不同长度等情况合理调整管输费,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 计划外油、气和轻烃储运的运费由供方参照所耗高价油、电等项费用合理推算,并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率标准收取。 五、 在油、气和轻烃储运过程中发生的装车、计量、净化、增压等费用,由供方合理推算,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买方收取。 第四章 财务结算 第十八条 油、气和轻烃货款、管输费及其它杂费当日结清,最迟不超过24小时。 第十九条 同城采取支票结算方式,异地采取电报汇款结算方式或银行汇票,委托收款方式。 第二十条 延期付款必须交滞纳金,滞纳金额按日结算款项的千分之五计算。 第二十一条 管道和水路、铁路联运费用应分段计价。以前未分段计价的,在本管理规定生效后也应分段计价。 第二十条 管道和水路、铁路联运所发生的运杂费由买方预付。预付金额数由双方共同测算,每个周转期清帐一次。 由供方直接装运的油、气和轻烃所需的运杂费,也照此原则办理。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正常情况下,供方应按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均衡供输油、气。未经上级批准,又无正当理由欠供油、气,供方应及时负责解决。 第二十四条 为了维护供方正常的生产、运输,买方应按计划及时接受油、气。应买方原因造成的欠量,供方应根据情况予以补偿,如确实无法补偿,则相应消减计划。用气单位因本身原因少收或不能收气时,供方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供气量并按合同最低供气量收费。 第六章 调解和仲裁 第二十五条 当供、需、运各方对某些问题有争议或发生纠纷时,应当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通过领导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法定的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经济庭起诉。 第二十六条供、需、运各方因计量值发生争议时,应先以供方提供的计量数据进行结算,争议量待查明原因后多退少补。在调解仲裁期间,合同双方仍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和运输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海上油气田生产的油、气和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末尽事宜,由供、需、运各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石油工业部颁发的《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交接计量管理办法》即行作废。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能源部国家计委。 注:运输工具的设备及附件齐全完好,能够施封并符合所需油品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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