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核定征收申请书地税核定征收申请书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船员已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提交材料:1、初次及换证申请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书(一式二份);
(2)...
地税核定征收申请书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
;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船员已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
。
提交材料:1、初次及换证申请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船舶保安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5)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换证时);
(6)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7)航线运行手册;
(8)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9)培训手册;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2)原《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换证时)。
如该高速客船是新引进的新型高速客船,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船舶技术资料;
(2)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
(3)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2、年度签注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书;
(2)一年来船舶运营的情况及说明;
(3)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和航班表(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及其附件。
3、夜航许可应交验下列材料:
(1)申请书(提交原件);
(2)夜航设备产品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高速客船安全证书,含设备记录及其复印件;
(4)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5)高级船员夜航培训证明;
(4)船员值班安排的复印件;
(5)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和航班表的复印件。
4、新增航线应交验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一年来船舶营运情况说明;
(3)航线运行手册;
(4)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5、证书项目修改应交验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相关修改项目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及其附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高速客船安全管理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审核发证指南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不符
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
:
(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船舶办理国籍证书。
提交材料: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4)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
(5)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6)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
时)。
3、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4、与(临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3、《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4、《关于执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有关问
的通知》
5、《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l00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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