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池州市职工住房
补帖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池州市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 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
二 00 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池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房
消费,带动经济增长,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
的通知》(皖政 [1998]3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市市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建立有序的住房补贴制度;规范住房资金管理,发展住房金融。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可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
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发放
按房价收入比(按当地一套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计算)在 4 倍以上测算,并随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职工工资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职工住房补贴额计算
为:职工住房补贴 =[ (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 2 ),(职工上年平均工资× 4 ? 60 平方米) + (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 ] ×住房补贴面积。
住房补贴按照“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原则,根据单位财力状况,分别实行按月或一次性补贴的方式发放。具体按《池州市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继续建立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六)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单位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5% ,有条件的单位可提高到 8~10%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可以提高到 15% 。
(七)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 、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 、事业单位同财政部门核定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 、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八)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或在离休、退休时提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临督。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
(九)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和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合作建房和全额集资建房;高收入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房。
职工家庭每年高、中低、最低收入水平线的界定,按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由市住房委员会公布。
2001 年度本市城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 12000 元以上的为高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在 2200 元以下的为最低收入家庭;其余为中低收入家庭。
(十)建设主管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以逐步满足最低收入家庭居住需求为原则,通过保留、腾退旧公有住房或兴建廉租住房,为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租金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建设、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70 号令)的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一)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在建设用地年度计
划中优先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计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土地、人民银行和房改等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编制建设计划和贷款计划,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三)财政、税务、计划、建设、土地、物价等相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扶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策,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和建设标准,切实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利润,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四)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努力降低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涉及收费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收费管理规定执行,一律不得在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另行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十五)大力推行住宅小区建设,严格控制零星住房建设。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新征土地零星建设住房。但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纳入近期老城区改造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单位利用存量土地,组织单位职工按统建方式进行全额集资或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全额集资或合作建房项目方案,须经房改部门审查并下达书面批复后,报计划、建设等部门批准立项。
(十六)住宅的开发建设要实行招标制度,采用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要跟踪管理,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制度,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成本管理和监控。严禁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权非法转让和工程环节的非法转包。
(十七)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房使用说明书、住房与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以及质量保证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八)建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制度。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由职工(居民)所在单位申请,经市房改办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如实填报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申请表#》,报送物价、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由物价部门行文后执行。
(二十)凡销售价格尚未经物价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冠以“安居房”、“解困房
五、继续推行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支持住房建设,促进住房消费
(二十一)继续推进住房租金改革。 2001 年全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到 2 元 /m 2 ,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 12% 。今后,每年按 20~30% 的增长速度,逐年提高,加快公有住房租金向成本租金过渡的步伐。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二)继续出售现有公有住房,规范出售价格。 2001 年我市城区现有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按照省房改领导小组、省物价局建房改 [2001]103 号文件规定执行,成本价确定为 555 元 / m 2 ,除保留工龄折扣和住房折旧外,取消一次性付款折扣和现住户折扣。今后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要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衔接。
(二十三)建设部门要加强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和加快产权证发放工作,加快住房二级市场流通。在核发或换发全国统一的房屋产权证时,要严把房屋产权审核关,对违反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住房,不予办理产权过户、发证手续。市监察局、房改办要向社会公布违规违纪购房、售房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建立健全广泛的群众监督制约机制。
(二十四)鼓励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对未达标的住房上市交易后,在重新购买自住房时,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十五)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积极开展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确保住房公积金归集指标的 30% 以上用于职工购买住房贷款。
(二十六)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建设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房地产抵押担保手续,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应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六、加强领导,严肃纪律,保证房改的顺利实施
(二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以及贵池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领导,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本意见的规定,做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二十八)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规定面积标准出售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的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二十九)本实施意见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本实施意见自发
池州市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23 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 [1998]3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第三条 实行住房补贴的近期任务是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发放住房补贴,与实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政策相配套,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市市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无房职工,是指其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和通过其他优惠政策取得住房的职工。
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是指已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和通过其他优惠政策取得住房,但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二章 实施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市城区内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中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发放住房补贴。
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其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可按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职工发放住房补贴,退出现住房的,可按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自有私房职工家庭,其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和通过其他优惠政策取得住房的,按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第六条 在实施住房补贴前,单位向职工发放了数额不等的补贴,由职工在市场上自主购房的,在计发住房补贴时视同无房职工,原已发的补贴在本次住房补贴中充抵,直至充完为止。
第七条 申请实行住房补贴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了职工住房档案和职工住房补贴档案;
(二)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且缴交比例不低于 5% ;
(三)贯彻执行了公房出售和公房提租政策。
第八条 无房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自住房,偿还购自住房贷款本息和用于自有私房的翻建、大修。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九条 1
第十条 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按月发放,补贴标准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与确定的月补贴比例的乘积。职工本人月工资基数按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平均工作年限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按房价收入比(按当地一套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
计算)在 4 倍以上测定,并随着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职工工资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住房补贴的计算:
(一) 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的补贴对象
1 、基本补贴计算: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基本补贴 =[ (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 2] ,(职工上年平均工资× 4 ? 60 平方米) ]
2001 年度住房基本补帖额以全市 2000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721 元和 2000 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 983 元 /M 2 测定,基本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10 元。
2 、工龄补贴的计算: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工龄补贴 = 当年公房出售成本价格× 6 ‰。
我市 2001 年度公房出售成本价格为 555 元 /M 2 ,则我市 2001 年住房工龄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3.40 元。
3 、补贴总额计算:
职工住房补贴总额 =[ 基本补贴额 + 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 ] ×住房补贴面积。
(二) 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补贴对象
月住房基本补贴额为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与单位增加的月补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 2001 年单位增加的月补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月工资总额 5% 。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面积补贴标准:
(一)县处级以下干部(不含县处级)职工、 1986 年职改以后评定的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补贴面积标准为 80 平方米;
(二)县处级干部、 1986 年职改前中级职称及职改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补贴面积标准为 90 平方米;
(三)地(厅)级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职改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
以上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被单位聘用。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包括住房的套内建筑面积(房改房为计价建筑面积)和公用公摊的建筑面积。不含按市场价购买的建筑面积。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发放
第十五条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
(一)财政全额供给行政事业单位:从综合预算中根据财力分年适量安排;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和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不包括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以及自管住房的出租收入(扣除出租的住房正常维修和管理费);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它资金;利息收入等。
(二)企业单位:住房折旧、公益金和住房周转金中用于住房建设方面的资金(含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其他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四)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和贵池区直单位由其经费供给渠道分别解决。
(五)公房出售收入不得再继续用于单位建、购房。各地售房款(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单位售房款),在扣除政策规定留足部分的余款外,要全部用于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第十六条 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 10 月底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和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情况,确定本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对象,经市房改办审查批准后,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住房补贴预算,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按供给渠道对单位编制的住房补贴预算和单位自筹的住房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并根据财政部门可供给的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情况,同时抄送市房改部门。
第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单位提供的职工住房补贴清册,设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承办银行办理具体金融业务。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补贴在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比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政策。
第十九条 职工按规定使用住房补贴时,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报市房改办批准,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购房的职工,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购房
和《职工住房补贴领取申请表》等,经审核批准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帐户内的住房补贴划转至售房单位。
(
(三)自有私房翻建、大修的职工,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翻建(大修)工程的批准、鉴定手续(决算书)和《职工住房补贴领取申请表》等,经审核批准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帐户内的住房补贴划转至
单位或由本人支取。
(四)离休、退休职工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离(退)休通知书和《职工住房补贴领取申请表》等,经审核批准后,由本人支取。
第五章 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的补贴对象,其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已发放的住房补贴,不考虑今后住房补贴变化因素。
对符合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家庭,如在未取得住房补贴前已自行解决了住房的,单位应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筹集资金,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先购房先安排”的原则,建立住房补贴轮候制度,同等条件下,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优先。
第二十二条 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补贴对象,由其单位通过增加月补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办法,按月发放基本补贴,并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家庭住房补贴由夫妇双方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第二十四条 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工作关系发生变动或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去世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发放住房补贴的,由调入单位发放;未使用的住房补贴,随本人住房补贴档案转移至调入单位。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补贴予以封存,待其符合规定使用时支付。
(三)职工去世的,其住房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1998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发放时的职务(职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我市城区内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住房补贴。企业(含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可根据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本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经本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我市各县人民政府和九华山风景
第二十八条 贵池区所属乡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含乡镇所在地的区直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原则上比照“新人新办法”即增加住房公积金比例的方式实行住房补贴。
第二十九条 单位在实行住房补贴过程中,因资金困难等原因需停止或暂缓实行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池市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 [2000]1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