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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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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南阳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南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建立健全我市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水平~弘扬诚信守法风气~强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南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 房地产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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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南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建立健全我市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水平~弘扬诚信守法风气~强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南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 房地产 开发企业 信用档案 管理 通知 南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形成广泛和强大的道德社会监督机制~提高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度和公信力~强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及外来注册在本市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档案管理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对其从业行为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全面记录和信用状态综合评价的客观反映。 基本信息是指描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基本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情况、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等基本情况的信息,良好行为记录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到县级,含县级,以上行政机关、金融机构或者行业协会有关表彰、奖励以及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其它商业失信行为~违反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或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核实并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即可作为不良行为载 2 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企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具体详见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打分标准,。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运用原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南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六条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备案通过该系统进行~其数据传输应通过互联网传送~以保证记录的实时、准确。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本地区相关行政管理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建立信用信息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渠道~及时获取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定专人负责房地产信用档案资料的录入和报送工作~并于每季度末1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信用档案资料。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经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于每季度末10日前向市房产管理局汇总上报。 第八条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并对房 3 地产开发企业填报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核实、记录并对其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 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局定期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在南阳房地产信息网上公示的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如要撤销公示~须由被公示单位提出申请~经原呈报或公布机关批准~方可从网上撤销。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其被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呈报或公布该信息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呈报或公布该信用信息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意见~并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 第十二条 市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披露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 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每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AAA级表示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诚 4 实守信原则~管理规范~综合经济实力强~评定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AA级表示能较好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管理规范~综合经济实力强~评定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具有较好的社会信用,A级表示能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综合经济实力一般~信用程度一般,B级表示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意识较差~综合实力一般~评定期内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BB级表示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意识差~综合经济实力差~评定期内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属严重失信企业。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对其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量化打分的方法进行。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统计时间截止于信用等级评定期末。每个企业每一考核期内基础分值为100分~良好行为设定不同分值加分,不良行为设定不同分值扣分,凡在考核期内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不再计算其良好行为。综合评定得分在200分,含200分,以上的为AAA级,综合评定得分在150,199分之间的为AA级,综合评定得分在100,149分之间的为A级~综合评定得分在70分,99分之间的为BB级,综合评定得分在69分以下的为B级,打分标准附后,。 第四章 信用奖惩机制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对其实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 市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信用等级~ 5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实施以下信用监管。 1、对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作强~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或较低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1,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奖牌~以资鼓励, ,2,实行直接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制度~扶持其做大做强, ,3,向国土、地税、银行等部门推荐~做为优先取得土地、实行税收优惠和银行贷款的重点扶持对象, ,4,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5,提供简便、快捷的相关服务或较好的辅导和工作提示, ,6,利用新闻媒体及网络向全社会进行推介宣传。 2、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信用提示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或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3、对信用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严格信用限制机制~实施全过程监管和较高频率或较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1,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信用警告,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要监管对象, ,3,依法严格限制其开发规模~严格审查房屋拆迁、销售条件~重点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项目资本金、预售款的收取和使用, 6 ,4,通报国土、地税、银行等部门~对其申请取得土地、税收优惠、银行贷款予以严格审查, ,5,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不少于3天的开发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七条 市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监管类别的限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人员和职责。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应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各县,市,及时向市房产管理局反映。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打分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考核年度内获得国家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每项加40分,获得国家级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0分。 ,二,获得省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0分,获得省级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0分。 ,三,获得地市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0分,获得地市级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0分。 ,四,获得县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0分,获得县级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单位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 ,五,社会公益行为~包括慈善救助捐赠、社会公益捐赠等~有金额的按每万元加2分~没有金额的按项加分~每项加5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扣30分: 1、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经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情节严重的, 8 3、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且情节严重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 5、注册资金水平严重不足~不能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6、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不能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7、暂定资质企业1年内无开发项目~或仅以转让项目续存的,等级企业2年内无开发项目~或仅以转让项目续存的, 8、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9、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10、工商年检不合格的, 11、不按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 12、不按规定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扣20分: 1、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发放《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2、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3、注册资金低于现资质等级要求~但满足以下资质等级要求的, 4、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低于现资质等级要求~但满足以下资质等级要求的, 5、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缺斤短两”行为的, 6、拖欠工程款占应付工程款比例在25,以上,不含 9 25,,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有以下不良行为之一的~扣10分: 1、未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2、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3、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擅自实施拆迁的, 4、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出售给他人的, 5、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占应付工程款比例在25,,含25,,以下的, 6、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7、未按规定委托房地产项目监理的, 8、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 9、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10、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的, 11、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和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的, 12、采取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的, 13、有重大偷、骗、欠、抗税行为的, 14、开发量未达到资质等级要求50,的, 15、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房的, 16、不按时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的, 10 17、处理批转信访投诉矛盾不力~同一个问题被3人以上集体投诉或被投诉3次以上得不到解决的, 18、不按时填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填报中弄虚作假的, 19、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20、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2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22、不依照《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23、不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内容履约的, 24、不按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 25、闲置开发建设用地的, 26、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27、规避招、拍、挂取得开发建设用地的, 28、不按时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 29、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的, 30、不按时上报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材料的, 31、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有关部门通报~严重影响行业社会形象的。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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