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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合同

2017-10-10 6页 doc 18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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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合同论无效合同 摘要:以人为本重要的是以劳动者为本,社会的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国家对无效劳动合同进行干预,并做出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等不受侵犯。但同时劳动法规定了过严的劳动合同有效标准,不仅没有提高劳动合同的整体效率,反而使大量劳动合同因欠缺法定要件而被宣告无效。基于此,笔者从比较法的角度,既借鉴了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又考虑到劳动合同自身的特殊性,以此提出自己的见解,使劳动合同理论更加完善。 关键词: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实际履行...
论无效合同
论无效合同 摘要:以人为本重要的是以劳动者为本,社会的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国家对无效劳动合同进行干预,并做出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等不受侵犯。但同时劳动法规定了过严的劳动合同有效,不仅没有提高劳动合同的整体效率,反而使大量劳动合同因欠缺法定要件而被宣告无效。基于此,笔者从比较法的角度,既借鉴了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又考虑到劳动合同自身的特殊性,以此提出自己的见解,使劳动合同理论更加完善。 关键词: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实际履行 一、无效合同的概述 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学界普遍认为,无效劳动合同是和有效劳动合同相对而言的,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必须完全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 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学者认为有四个方面:1.合同主体必须合格。即当事人乙方必须是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必须是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的单位。2.合同内容必 须合法。即合同必须完全具备法定必备条款,并且所载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必备条款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所作的意思表示都有出于自己的自愿,并且与其内在意志相符。没有受到欺诈和胁迫。4.合同形式和程序合法。即劳动合同必须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合同的订立必须完全具备法定必要程序,并在订立程序中严格遵循法定规则。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是确定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根据上述规定,劳动法学界基本一致地认为无效合同的认定分两类,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履行后的无效劳动合同,虽无法律依据,但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它的处理远比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复杂。一般说来,经济合同主要涉及财产关系,在无效的事实确认后,通过双方返还财产,使合同关系恢复到合同成立前的状态,并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由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兼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性质,劳动者已提供的劳动 力是无法返还的,因此,劳动关系也是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初的状态。在这一点上,事实劳动关系与事实婚姻关系有相似之处的。在劳动合同被法定机关认定无效后,对因无效引起的法律后果我们应当从 劳动法立法的本意,即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考虑。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来说是一种人身关系,它包含有劳动者的生存权。 因此,对其的处理我们不能简单搬照民法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即简单地根据过错来认定当事人的责任,而更应考虑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为在现阶段劳动对劳动者来说还只是其谋生的手段,所以在劳动法立法时才会产生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倾斜立法原则。但现行法律对无效后果的规定又过于简单,根本不能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多种情形。《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是目前我国劳动法律处理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虽然无效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必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责任问,也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基于过错而对他方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可因其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引起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无效劳动合同如何处理,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涉及对案件的定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否得到保护,从法律角度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 四、笔者的建议 1、规范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我国法律就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不够明确、合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立法,所要包含的内容应该是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最密切的利害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有最为重要的内容,如此,方能有效地避免劳动合同无效所造成的诸多不利后果,更好地维护和实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提高过错方的违法成本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若没有造成劳动者损害的,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则只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若劳动者未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更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无效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知是否还可以成为没“法律后果”,至少笔者认为,有效劳动合同同样可能发生上述损害赔偿义务或报酬给付义务。 由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根本无需过多考虑劳动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即便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其违法成本之低几乎等同于在有效劳动合同中的过错,那么无效劳动合同的功能不仅无法发挥,至少不足以对过错方构成威慑力。因此,提高无效劳动合同过错方的违法成本实属必要。笔者认为,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双方应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但应该赋予无过错方自主决定是否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例如,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且当事人双方都具备主体资格时,应赋予劳动者自由选择是否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维系劳动关系的权利。也就是说,劳动者要求订 立劳动合同的,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或者说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现实中,这就解决了劳动者因为惧怕失业后果而不愿提出劳动合同无效的主张的顾虑。有条件地设置用人单位依法重新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可以鼓励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鼓励劳动者提出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主张。这样就能有效避免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导致失业,使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真正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并且,此举还有助于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有序,体现出国家干预对契约自由的纠偏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综合权衡。 此外,在笔者看来,还应区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恶意一方不但应全部返还现存利益,还应承担惩罚性民事责任,以体现对因违法行为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后果的制裁,警醒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慎重对待劳动合同。 3、细化赔偿的标准 笔者认为,劳动者因为信赖劳动合同有效付出了劳动而遭受损失的,该损失应该既包括实际损失,又包括间接损失,例如为此而丧失的机会利益损失、合同剩余期限为未履行完毕而遭受的可期待利益损失,但赔偿数额不超过一方签订合同所能预见到收益。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因此而遭受的各项福利待遇损失,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但是劳动合同因主体不适合而无效的除外。若因为劳动者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则无需承担劳动者各项福利待遇。 六、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行劳动法关于无效劳动合同制度己经不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并且在实践中往往容易造成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混乱。目前,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建立一个以无效劳动合同、可撤销劳动合同等多项制度协调的无效劳动合同制度。无效劳动合同不利于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立法者应当明确无效劳动合同的范围,并尽可能缩小无效劳动合同的范围,扩大可撤销劳动合同的适用,并针对市场经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设相应的条款予以规范,限制行政干预,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我国的无效劳动合同制度,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生活中劳动合同行为的规范化。 参考文献: 1.黎建飞著:《劳动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版。 2郑尚元主编:《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董保华著:《劳动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8月版。 4.于新华、杜波著:《试论无效劳动合同》,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5.董保华著:《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美1麦克尼尔著《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田韶华,柴振国,贾玉平著:《试论我国合同无效制度的完善》,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8王利民著:《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反思》,载《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9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王利明:《合同无效制度的问题》,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11喻术红:《我国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12张冬梅:《无效劳动合同制度对合同法理论的突破》,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13张渊:《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研究》,载《法学》2003年第2期。 14李培志:《我国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立法原则》,载《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报》2006年第3期。 15巩春秋:《浅论无效劳动合同》,载《山东劳动保障》200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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