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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际网络列雅虎助手为恶意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8-02-27 3页 doc 13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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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际网络列雅虎助手为恶意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三际网络列雅虎助手为恶意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际网络列雅虎助手为恶意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 2007-01-05 09:57:27 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恶意软件”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诉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际无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余元,并在其网站(域名为:“360saf...
三际网络列雅虎助手为恶意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际网络列雅虎助手为恶意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际网络列雅虎助手为恶意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 2007-01-05 09:57:27 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恶意软件”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诉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际无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余元,并在其网站(域名为:“360safe.com”)的首页上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原告阿里巴巴公司起诉称,三际无限公司向公众提供“奇虎安全卫士”(又名“360安全卫士”)软件,同时通过其他网站和免费工具软件进行捆绑传播。“奇虎安全卫士”软件将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列为所谓恶意软件,并将其描述为“强制安装、浏览器劫持、干扰其它软件运行、无法彻底卸载”,用户按照“奇虎安全卫士”软件的提示操作时,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在默认的情况下被删除,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 原告认为,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并非三际无限公司所称的恶意软件,而是由用户自主选择、可以彻底卸载、不损害用户任何权益的正常软件。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阿里巴巴公司对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损害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将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列为恶意软件、阻碍其正常传播和运行的行为;立即停止对雅虎助手和雅虎Widget软件的贬损性不实描述的行为;在“www.3721.com”、“www.qihoo.com”、“www.360safe.com”、“www.sina.com.cn”、“www.yahoo.com.cn”网站以及《北京青年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万元。 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答辩称,阿里巴巴公司并非雅虎助手软件的著作权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奇虎安全卫士”软件适应信息社会的迫切需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三际无限公司对于恶意软件的评定是客观公正的,符合行业通行做法。雅虎助手软件存在强制安装、难以卸载、干扰其他软件运行和劫持浏览器的情况,符合恶意软件的定义。“奇虎安全卫士”软件并未将雅虎Widget软件列为恶意软件,仅将相关系统进程提示为“危险”,该提示具有事实根据,客观合法。在“奇虎安全卫士”软件提出前,雅虎助手软件的社会评价就很低,这是由于其长期和连续的恶意行为造成的。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阿里巴巴公司是雅虎Widget软件的作者。根据国风因特公司与三七二一公司(后更名为原告阿里巴巴公司)签订的,原告阿里巴巴公司有权在在本案中就雅虎助手软件单独主张权利,被告三际无限公司关于原告阿里巴巴公司无权就雅虎助手软件主张权利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恶意系贬义词,因此将同业竞争者的产品称为“恶意”应当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本案中,被告三际无限公司在“奇虎安全卫士”软件中将雅虎助手软件列为恶意软件,将雅虎助手软件描述为:“软件类别:有潜在风险的;恶意现:强制安装、干扰其他软件运行、浏览器劫持;危险级别:中”,并将雅虎助手软件默认选中被清除。而且,被告还在媒体上宣传雅虎助手软件是恶意软件。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故二中院认定,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原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所谓危险,是指有遭到损害或失败的可能,将同业竞争者的产品称为“危险”应当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本案中,被告三际无限公司在“奇虎安全卫士”软件中将雅虎Widget软件标注为“危险”,并将雅虎Widget软件默认选中被清除,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原告阿里巴巴公司关于被告三际无限公司侵犯雅虎助手软件和雅虎Widget软件的著作权的主张的依据并非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故原告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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