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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合法性的研究

2017-09-30 3页 doc 14KB 1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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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合法性的研究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合法性的研究 证据合法性的研究 前言: 众所周知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案件的事实依据。证据有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表明事实发生的真实情况就需要向法院提供各种材料即所谓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需要我们收集的,那么在收集证明材料的时候就涉及到证据合法性问题,一个证据要有完全的证明力,首先得有证明能力,证明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法律上的资格,如果一个证据没有证明能力那就不能作为证据,有三种情况是没有证明能力的:1、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2、调解和和解中不具有...
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合法性的研究
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合法性的研究 证据合法性的研究 前言: 众所周知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案件的事实依据。证据有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表明事实发生的真实情况就需要向法院提供各种材料即所谓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需要我们收集的,那么在收集证明材料的时候就涉及到证据合法性问题,一个证据要有完全的证明力,首先得有证明能力,证明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法律上的资格,如果一个证据没有证明能力那就不能作为证据,有三种情况是没有证明能力的:1、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2、调解和和解中不具有证明能力3、未经反证的证据,不待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有了证明能力,还要有证明力,有些证据是不完全具有证明力的,比如与案件事实情况没有关系的证据,证据要具有一定的证明力才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在我们现 1 实生活中很多证据是不合法的,在刑事案件中,不法的行为更是多不胜数,在最近出的重庆“打黑”的事件中,有很多行为都是采取不合法的手段,来收集证据,有些人反对这种做法,因为侵犯了这些人的权利,但有些人考虑到现在的情况又赞成这样的做法,因为他们都认为采取合法手段那些犯罪嫌疑人就能够很快的采取手段消灭证据,就会让这些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不仅是刑事侦查上存在很多漏洞,民事诉讼侦查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非法收集证据的现象。在现在中国有个行业叫私人侦探,就是帮别人专门收集证据的,但是私人侦探这个行业一直不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私人侦探收集的证据也存在一些争议,针对上面一些问题,我找了一些主要从理论上分析证据合法性的价值的文章,和实践当中的一些案例分析的文章,来证明我证明我观点。比如有张建伟《理论法学基础》,马儒明的《刑事诉讼视听资料的审查和运用》、董楠的《我国私人侦探行业发展状况的思考及分析》、张倩的《论私人侦探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构建》等。我们要肯定私人侦探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同时要规范他们的行为,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程序正义。因此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要要求收集证据时程序的合法,那些利用非法手 段获得的证据,即使查明了事情真相,也不能作为证据。 主题: 2 下面就我看过的文章中总结几点来阐述观点: (一)从理论方面 在张建伟老师的《理论法学基础》一文中把陈瑞华教授发表在《法学》上的一篇名叫《从认识论到价值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总结并加以全新的解读和发表自己对证据合法性研究的一些观点。 1、张老师总结了陈文认为认识活动在诉讼中不是决定因素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 诉讼和仲裁都是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活动。认为只要把纠纷解决了就没有什么了。 (2) 诉讼都是在程序法限制和规范下进行的活动。诉讼和仲裁中的证据运用即使算作一种认识活动,也只能属于极为特殊并受到程序法严格限制的认识活动。 (3) 诉讼涉及到的证明活动不等于认识活动。典型的认识活动只在侦查阶段。而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以致仲裁主要蕴含着一种证明活动,而这种证明活动不等于认识活动。 (4) 诉讼包含一些列的法律价值的实现和选择过程。无论是什么样的认识论学说都在具有效的指导意义。裁判活动属于典型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性问题。 2、张文忠否定了陈文中认为认识活动在诉讼中不是决定因素,张文认为认识活动在诉讼起决定性作用,认为认识活动 3 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而不是只在侦查阶段,原因从两个方面讲: (1)认识论与客观真实:“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使自己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都是从主观到客观,客观到主观一个相联系的认识过程,他们是不可分割的过程,诉讼活动的主要构成部分是认识活动,对于认识活动,认识论无疑具有理论支持 和指导作用。认识论主要研究的是人类知识的来源、发展过程、以及认识与实践关系的学说。但是他指出只从唯物主义观来解释证据合法性的理论依据是不可行的,还要从主观上考虑认识论在侦查活动乃至整个诉讼活动所起的做用。 (2)从证据规则的工具作用、法律价值与平衡、选择理论。讲到罗尔斯曾经提到:“刑事审判最期望的结果是:’只要被告犯有被控告的最刑,他就应该被宣判有罪,审判程序是为了探求和确定这方面而设计的。’”程序正义是不可替代的,防止无辜案的发生。还有沉默权的产生就是因为当时侦查人员用暴力、胁迫等方式非法收集证据。但是张文指出我们不应该过分要求程序正义理论才是证据法学的理论,我们还有其他的理论依据,比如法律价值,选择理论等。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 4 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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