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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商业银行柜台业务定期一本通业务

2018-06-28 4页 doc 15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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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商业银行柜台业务定期一本通业务[经济学]商业银行柜台业务定期一本通业务 定期一本通业务 定期一本通是指集人民币和外币等不同币种和不同档次的定期储蓄存款于一个存折的存款方式。使用一本存折实现了对人民币和外币多账户、多存期定期账户的归集管理。 定期一本通是对本、外币定期账户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手段,其核心实质仍然是定期整整储蓄业务,功能等同定期整整账户。功能包括约定转存、自动转存、通存通兑、异地托收、取款、查询及口头挂失等。 操作提示: 1(客户办理定期一本通业务,要首先开立一个定期一本通存折,定期一本通存折和定期一本通账户可以在不同机构开立。 2(...
[经济学]商业银行柜台业务定期一本通业务
[经济学]商业银行柜台业务定期一本通业务 定期一本通业务 定期一本通是指集人民币和外币等不同币种和不同档次的定期储蓄存款于一个存折的存款方式。使用一本存折实现了对人民币和外币多账户、多存期定期账户的归集管理。 定期一本通是对本、外币定期账户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手段,其核心实质仍然是定期整整储蓄业务,功能等同定期整整账户。功能包括约定转存、自动转存、通存通兑、异地托收、取款、查询及口头挂失等。 操作提示: 1(客户办理定期一本通业务,要首先开立一个定期一本通存折,定期一本通存折和定期一本通账户可以在不同机构开立。 2(开设定期一本通存折无数量限制,同一客户可以开设多个定期一本通存折,便于客户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财务管理。 3(定期一本通单笔业务处理流程同整存整取业务处理,不同之处在于客户在提前支取或销户时要标明业务的小序号,提示柜员要求处理的是定期一本通上哪笔业务。 4(柜员处理定期一本通存折下的整整账户,银行不提供单独的定期凭证。 四、整存整取业务的利息计算 (一)整存整取到期支取的利息计算 存款到期,储户凭存单办理取款、销户,按存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存期利率支付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整存整取存款的利息计算在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息。 (二)整存整取提前支取的利息计算 提前支取的,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三 )整存整取逾期支取的利息计算 逾期支取的,其过期部分利息一律按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原定存期选择公式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逾期部分按活期储蓄存款计息。两部分利息之和即为逾期支取的利息。 (四)利息税的计算 国家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储蓄人民币、外币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金融机构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结付利息包括向储户支 付利息、在结息日和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进行的结息。代扣款项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代扣代缴的税款=结付的储蓄存款利息额×税率20% 五、整存整取业务的相关知识 1(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50元起存,本金一次存入,储蓄机构发放定期存单(折)作为到期支付凭证。存单(折)到期后,凭单(折)支取本息。存期内按存入时同档次定期利率记息;逾期未支取,超过约定存期部分按支取日公布的活期利率记息。约定或自动转存的帐户,按转存当日挂牌公告利率记息。 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只能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和同名帐户转帐业务。定期存单可以开具存款证实或作为质押物办理抵押贷款。 3(客户若需要提前支取定期存单款项,必须凭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原存款人的身份证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客户的定期存单丢失或忘记密码,必须尽快到银行办理挂失。挂失必须是存款人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证件必须与开户时保持一致。若存单丢失,可立即补发存单;若忘记密码,则需要先进行密码挂失,在银行约定的几个工作日后进行密码重置,具体时间视各储蓄单位规定而定。 深度阅读:《储蓄管理条例》关于定期存款利息的规定 按照人民银行1992年12月11日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对《储蓄管理条例》生效施行(1993年3月1日)前存入的各种定期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就高不就低;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为限。全部提前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按实际存期同档次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无论调高调低,均分段计息。未提取部分仍按原存入日期和原利率另开新存单;定期存款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的计息,以《储蓄管理条例》生效日为界,之前的逾期部分仍按原存入日所定利率,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止。如遇利率调整,过期部分分段计息;之后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后存入的各种定期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入日公告相应存期的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定期存款,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1993年3月1日至7月10日存入的定期存款,存期为三个月和半年期的存款,计息规定仍按《储蓄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存期为一年、二年期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从存单开户日至7月10日一律按活期利率2.625‰计息,7月11日至原存单到期日按7月11日调整后的原存单期限档次利率计息,原存期不延长;存期为三年、五年期的存款,从存单开户日至7月10日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息,不分段计息,7月11日至存单到期日,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存单未到期,可部分或全部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部分按取款日活期利率计息,未支取部分按原存入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只允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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